高层住宅建设法规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2号令)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2012年3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

When you can't fight daddy, you can only do it hard!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建筑法。
1.建筑许可。
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
(1)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建设涉及的环节很多,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纠纷。
工程建设纠纷的解决是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的。
那么,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在工程建设中,相关人员需要熟悉哪些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呢?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有哪些?(一)建筑法1.建筑许可。
包括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项内容。
(1)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要求具备下列条件: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证。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不是全部。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注意前后顺序。
⑤有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⑧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建设单位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法规标题】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建办标函[2006]183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6.03.31 【实施日期】2006.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唯一标志】75845【全文】建设部关于做好《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6]18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节约型社会和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等有关精神,我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先后发布实施了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GB/T50362-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为做好这三项国家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工程建设标准是从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实施工程建设标准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我部围绕房屋建筑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了一大批技术标准规范,明确了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基本涵盖了房屋建筑的各个方面,对指导具体建筑活动发挥了作用。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制定并强制推行更严格的节能节材节水标准的要求,我部针对住宅建筑的特点,从住宅的总体性能出发,重点突出与节能、节水、节材、节地以及安全有关的技术要求,组织编制了《住宅建筑规范》、《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作为住宅建筑的基本技术要求,将更好地推动住宅建筑健康发展。
(完整版)住宅建筑规范2012新版

1 总则1.0.1 城市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权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最低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原《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 86是国家计委于1986年颁布实施的,执行已有12年。
原规范是在1983年国务院颁布的住宅建设标准基础上制定的,在改善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提高住宅设计质量方面无疑起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原规范一些条文已不适应当前对城市住宅提高质量的要求,国家制定了新的城市住宅建设标准,与此相适应,本规范也应修订,个性不适用的条文,补充新的内容。
同时,为加强立法,使本规范具有强制性法规的性质,增加了监督、执行规范的保证措施,扩充了各专业的内容,使其成为综合性的设计法规,规定了设计中基本的低限要求,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管理内容,实施后必将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市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住宅商品化,城市住宅已不再是单一标准的集合式住宅模式,目前除了大量的中、低档标准的城市普通住宅外,尚有标准较高的住宅,其形式有独立式住宅、并联式住宅等等,按层数分也有从低层到高层不同类型。
不同类型的城市住宅,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故本规范应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层数的划分与原规范规定基本一致,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修订后,高层建筑已突破100m的限制,故本规范不再作高层住宅上限为三十层的限制。
划分的依据主要是垂直交通和防火要求的不同。
一至三层的低层住宅住户一般自用楼梯,四至六层住宅住户共用楼梯,七层以上应设电梯,GB50045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为高层住宅,要求设消防电梯和防火设施,但又规定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才设消防电梯,故这类住宅十一层以下可像中高层住宅一样设一般的电梯,但其防火设计仍须符合GB50045的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

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国家质量监督技术监督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 住宅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 总则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1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1.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1.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 dwelling size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6 厨房 kitchen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7 卫生间 bathroom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8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和保温层的面积。
住宅建设

住宅建设住宅建设必须遵守《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筑工程的建筑许可、承发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建筑活动;建筑工程承发包单位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建筑工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其质量负责,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住宅建设产品实行综合验收与市场进入制度。
住宅小区建设必须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1992年8月3日,建设部以建建字[1992]504号通知发布了《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规定》指出:1.住宅小区(含厂矿企业的居住生活区)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按照城市或区域总体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
小区中的建筑、给水、排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道路、绿化等要同时规划,平面图与竖向图要同期完成。
2.住宅小区的规划要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审,经评审认可后方可交付实施。
住宅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保证质量建设部发布的《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指出,对住宅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定,必须保证其性能、规格、品种、色泽等符合设计及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必须有出厂合格证。
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材料、设备时,应注意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等,并提出质量要求,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
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均应由承建单位按设计要求统一采购,并对其质量全面负责。
采购方应优先选用经过国家产品质量认证的材料、设备,凡是需要进厂复验的必须进行复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新政办[1996]13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1996.08.14【实施日期】1996.08.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管理办法》等13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新政办〔1996〕1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的管理,保证住宅设计质量,提高住宅建设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地、州、市、县(市)镇的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在新疆的中央直属单位的住宅建设。
各单位为职工购买商品房,也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区环境应舒适,便于治安防范和噪声综合治理,有适宜的绿化和景观,体现节能、节地、节材,保护生态等原则。
第四条住宅建设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面积标准第五条面积标准住宅建筑面积分为四类:一类住宅建筑面积43-55平方米;二类住宅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三类住宅建筑面积73-83平方米;四类住宅建筑面积88-98平方米。
(一)一、二类住宅适用于各类企业、事业及行政单位的一般职工;三类住宅适用于县、处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四类住宅适用于厅级、地州级干部及相当这一级的知识分子。
(二)前项之适用范围,系指各级干部、职工及知识分子在住房待遇上的最高限,不是各级干部、职工和知识分子在住房分配上必须达到的标准。
(三)二类住宅建筑面积标准,可作为一个单位(含厂矿企业)内的住宅面积平均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应设计和建造不同户型的住宅,并以二类住宅为主,以满足不同家庭的实际需要。
(四)中高层及高层住宅,因设电梯及公共走道,可在本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基础上每户增加公用建筑面积8-12平方米。
房地产标准高层住宅楼工期标准

房地产标准高层住宅楼工期标准房地产标准高层住宅楼工期标准一、引言房地产开辟项目中,工期是影响成本、质量和投资回报的重要因素之一。
特殊是对于高层住宅楼项目,工期的合理控制至关重要。
本旨在制定适合于房地产标准高层住宅楼的工期标准,以项目方和相关利益相关者统一工期管理标准,提高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投资回报率。
二、工期标准的制定依据工期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内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其中,以下文件为本的主要参考依据:1. 《建造工程工期管理规定》;2. 《房屋建造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3. 《建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4. 《建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三、工期划分高层住宅楼工期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具体内容如下:1. 筹备阶段筹备阶段包括项目可研阶段、设计阶段以及前期准备阶段。
在这个阶段内,项目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设计编制和前期准备工作等。
2. 土地准备阶段土地准备阶段包括土地征收、拆迁工作等。
项目方应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商议,确保土地准备工作有效进行。
3. 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基础设施建设阶段包括供水、用电、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项目方应与相关工程公司进行合作,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符合要求。
4.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是高层住宅楼建设的重要阶段。
项目方应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钢结构安装等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5. 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阶段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阶段包括室内装修、设备安装等工作。
项目方应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进行室内装饰工程和设备安装,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6. 试运行与验收阶段试运行与验收阶段是项目最后的关键阶段。
项目方应按照像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试运行,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
四、工期标准的具体要求具体工期要求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地理环境和市场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以下为普通情况下高层住宅楼工期的标准要求:1. 筹备阶段:1个月;2. 土地准备阶段:3个月;3. 基础设施建设阶段:6个月;4. 主体结构施工阶段:12个月;5. 室内装饰与设备安装阶段:4个月;6. 试运行与验收阶段: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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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建设法规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高层住宅建设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
要的角色。为了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
的高层住宅建设法规。本文将从国内外的角度,对高层住宅建设的法
规进行探讨。
一、国内高层住宅建设法规
高层住宅建设在中国也有一套完善的法规体系。首先,国家住房城
乡建设部颁布了《住宅设计规范》,其中明确了高层住宅的建设标准
和安全要求。同时,城市规划部门也发布了《城市规划规范》,对高
层住宅的位置、高度、容积率等进行了规定。此外,各地方政府也根
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加强对高层住宅建设的管理。
二、国际高层住宅建设法规
除了国内的法规外,国际上也存在一些对高层住宅建设的法规。例
如,美国的《国家建筑法》,提供了一系列涉及高层住宅安全设计和
施工的具体规定。欧洲的《高层建筑设计规范》则对高层住宅的结构、
消防、给排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高层住宅建设法规的重要性
高层住宅建设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居民的安全和生活质量至
关重要。这些法规,不仅对高层住宅的设计、结构、材料等提出了明
确要求,也要求居住环境的舒适性和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通过法规
的约束,可以有效降低高层住宅的安全风险,提升居民的居住品质。
四、高层住宅建设法规的影响
高层住宅建设法规的实施对社会各界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它推
动了高层建筑的科技进步和绿色环保发展。法规要求建筑材料的环保
性、能源利用率的提高,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其次,从
居民的角度来看,合理的规划和建设会提供更好的住房选择,并改善
现有住宅的居住条件,提高整体的生活质量。最后,高层住宅建设法
规的执行还会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包括建材、装饰等领域,为经济
增长带来动力。
综上所述,高层住宅建设法规在维护居民安全、保障居住品质、促
进社会发展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各国都应加强对高层住宅建设法规的
制定和执行,以更好地满足人们对高品质住房的需求。只有如此,我
们才能共同享受高层住宅带来的便利和舒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