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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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版 住建部令第22号

本页为作品封面,下载后可以自由编辑删除,欢迎下载!!!精品文档【精品word文档、可以自由编辑!】发布日期:2015-1-22生效日期:2015-3-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5年1月22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建筑业发展和建筑市场监管的需要,为加强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提升建筑企业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了《2024年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2024年之后申请或更新建筑企业资质的相关申请人和监管机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企业的监管和管理,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素质,健全建筑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企业,是指依法注册并经核准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资质、设计资质、咨询资质和监理资质等四个类别。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申请相应的资质,不得擅自从事与其资质不符的业务。

第四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一级资质、二级资质和三级资质等三个等级。

建筑企业应根据其业务规模、业绩和管理水平选择相应的资质等级,不得超越其申请资质的范围。

第二章资质申请和核准第五条建筑企业申请资质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法定的组织机构和法人地位;2. 具备相应人员的技术、管理和财务能力;3.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专业技术要求;4.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咨询、监理等相关经历和业绩。

第六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企业证书;2.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人员证书;3. 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文件;4. 企业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5. 企业曾经参与的建筑工程项目资料和业绩证明。

第七条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应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申请人应填写真实准确的企业和人员信息,并上传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申请。

第八条监管机构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申请进行审查,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不合格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要求其进行补正。

补正不到位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九条监管机构应在接到资质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合格的资质申请进行核准,并发放资质证书;对不合格的资质申请,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下面是为大家整理收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1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令8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和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国务院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归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第五条建筑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

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

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发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设立、变更、维护、管理与监督的规定。

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申请资质,包括企业注册、经验积累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要求。

申请的流程应当明确,审批的标准应当明确,确保申请人的合法合规。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审核和评定。

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审核应当进行全面、公正、透明的评定,对企业的资格条件、业绩记录、技术实力等进行评估。

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公示评定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再次,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变更和维护。

建筑施工企业如果要变更资质等级或者资质范围,需要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企业在取得资质后应当及时维护资质,保持企业的合法合规运营。

此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和监督。

资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对企业的资质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等。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确保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有效监管。

最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和纠正。

对于违反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企业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规的企业,可以撤销或者暂停其资质,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的规范和质量。

综上所述,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是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设立、变更、维护、管理与监督的一系列规定。

通过建立健全的资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专业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48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8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经第八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

部长侯捷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依法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承包与经营活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和专项分包企业三类。

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须取得相应工程勘察和设计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专项分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专项分包活动和承包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活动的企业。

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综合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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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
安全,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经过多次听证和讨论,现制定以
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建筑业
企业。
二、资质等级分类及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
等级。
(一)一级资质等级标准:
1.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
工程技术人员,并且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5;
3. 近三年内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无重大事故和
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4. 在同类项目中具有较高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二)二级资质等级标准:
1.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
工程技术人员,并且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8;
3. 近三年内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无中等以上事
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 在同类型的项目中具有较好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三级资质等级标准:
1.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
工程技术人员,并且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10;
3. 近三年内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无重大事故和
违法违规行为;
4. 在同类型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四)四级资质等级标准:
1. 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 具有相应的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
工程技术人员,并且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比例不低于1:15;
3. 近三年内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无中等以上事
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4. 在同类型的项目中具有一定的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资质的申请和审批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所在地建设部门或者其
委托的组织或机构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建设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对
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经审核和评估合格的,予以批准发
放资质证书。
四、资质的变更和升级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建设部门或委托机构
申请变更其资质等级。
资质等级的升级,应当在原有资质等级基础上,符合更
高等级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发放更高
等级资质证书。
五、资质证书管理
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应当妥善保管,严格遵守相应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建设部门或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
和评估。
企业在进行招投标和合同签订时,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
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有关资料。
六、违法行为处理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企业,建设部门或委托机构应当依法
进行处罚和限制,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附则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相关规定和通
知。
本规定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门所有。
总之,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行
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我们希望所有建筑
业企业都能够自觉遵守本规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总结,不
断提高自身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为我国建设事业作出更大
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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