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依据
试析涉外离婚管辖权制度

、
涉外离婚管辖权 的概述
婚姻关 系 的管辖 权进 行了部分 规定 , 很多相关 情况并未列 入法律
法规 。 第三 我 国现行 的涉外离 婚的管辖权 的规定较 为混乱, 与国 内 管辖权交 叉 , 没有建立条 例清晰 , 层次 分 明的管辖体 系。虽然 《 中
,
涉外离婚管 辖权 是指一国根据 国际条 约和国内立法规定所 确 定的, 受理涉 外离婚 案件 的权 限范 围和对特定 涉外离婚 行使 审判 权 的资格 。 在涉外离婚诉讼 中 , 涉 外离婚 案件 管辖权 的确立 原则 即联 结 点 的选择 , 是 涉外离婚管辖权 的核心。一般来说 , 涉外 离婚案 件的 管辖权 的确立原则 主要有以下几类 : 第 一类 , 属地 管辖 原则 。采 用 此 原则 的国家 主要有英 、 美、 德、 奥地利 及北 欧各 国 ; 第 二类 , 属 人 管辖原则 。如法 国和其他效 仿法 国的 国家都采 用这 一原则 ; 第 三
,
类, 专属管辖 原则 。采取这一原则 的国家有奥地利和土 耳其等 国 ; 第 四类 , 协议 管辖原则 。在这 四类 确立原则 中, 属地 管辖原则 和属 人 管辖原则被大 多数国家所采用 。 二、 属地管辖原则确 定涉外离婚的管辖权 制度 的适用
属地管 辖 原 则 是 指基 于 国 家 领 土 主权 原 则 确定 管 辖 权 的
系 其 指导性原则有 以下三点 : 首先 , 需要 考虑 的是适 当管辖 与 自 然法 院 这是所有领域管辖权 的基 本原则 , 它要求法 院所受 理的具
, ,
地管辖 原则来 确定涉 外离婚 的管辖权 的 国家 , 当事 人本 国不 认为
,
也 不断增多 。由于涉外婚姻 中男女双方文化背景 、 社会经历 、 教育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推荐3篇)

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推荐3篇)1.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1篇申请人:xxx,女,19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中原区XX村X 区X号楼。
李四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并向申请人送达了编号为(20xx)X民一初字第100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特此提出异议。
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收到贵院已受理钱XX诉申请人离婚纠纷案的应诉通知,通知申请人提出答辩状。
申请人在提出答辩状的同时,现根据事实提出对此案管辖权的异议,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现申请人住所地在XX市,而钱XX向贵院,即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向贵院提起。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XXX人民法院审理。
请予准许。
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赵XXXX年XX月XX日2.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2篇申请人:李晶20xx年3月29日申请人:张来,男,20xx年2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x地,:xxxxxx。
被申请人:罗海燕,女,20xx年1月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地,:xxxxxx。
贵院受理的20xx年朝民初字xxxx号离婚纠纷一案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开县x镇x村x组x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1月25日结婚后,20xx年4月1日才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在该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现又搬至北京市石景山x村x号居住,申请人在北京并没有经常居住地,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即申请人张来的户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据此,特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重庆市x人民法院审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
和德国人离婚有什么规定

和德国人离婚有什么规定现在是一个国际化的社会,因此和外国人结婚的人也比较多,在涉外婚姻中,要按照婚姻法中的涉外婚姻规定来进行处理,双方要离婚的时候,也可以选择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如果双方有一个人是德国人的话,德国的法院就有管辖权,那么和德国人离婚有什么规定?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和德国人离婚有什么规定《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606条规定:对夫妻一方是德国人或在结婚时曾是德国人;夫妻双方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居所;夫妻一方是无国籍人,在德国领土上有惯常住所;夫妻一方在德国领土有惯常居所。
德国法院就有管辖权。
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德国的离婚规定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依据为主,但仍以住所或居所作依据为辅的原则。
但仍有以下例外:(1)夫妻俩均系外国人,且夫之住所设在德国时,德国法院依夫之本国法律有管辖权者,例外承认德国之法院,即当事人之住所地国法院,亦有管辖权,此项目的是为了减少跛脚婚姻之发生。
(2)德国籍夫妇有住所或居所于外国,尚该外国法院承认德国法院判决时,则德国法院基于相互原则,也承认该国法院对德籍夫妇之离婚判决。
此项规定其目的以节省劳费。
涉外离婚,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解除。
这里的涉外因素的婚姻关系主要指:或者是婚姻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具有外国国籍人或定居在外国的本国人;或者原婚姻关系是在国外缔结的。
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准许离婚,但各国法律关于离婚的条件规定很不一致,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各国的国际私法调整离婚的法律冲突。
二、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的规定,现将我国关于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原则归纳如下:1、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离婚的,应按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我国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模板

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模板《离婚案件管辖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
尊敬的法院: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离婚案件,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现依据相关法律和事实,申请人提出管辖异议,请贵院予以审查。
一、异议事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应当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已经受理了申请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且双方当事人在该法院进行了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案件已进入实体审理阶段。
在此情况下,如改变管辖,将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影响案件的审理进度。
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因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申请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依法审查。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当事人因管辖权异议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三、诉讼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作为本案的管辖法院。
2. 请求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管辖异议。
3. 请求贵院尽快作出异议裁定,以维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附:相关证据1.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 离婚诉讼起诉状副本。
3.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受理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
4. 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相关材料。
敬请贵院依法审查,给予申请人一个公正、公平的司法裁决。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离婚诉讼考核试卷

6.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处理
7.双方当事人同意
8.签署调解书
9.两年
10.离婚诉讼中
四、判断题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五、主观题(参考)
1.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
A.双方当事人
B.子女
C.双方父母
D.第三方了解案情的人
14.离婚诉讼中,以下哪些属于离婚诉讼的强制措施?()
A.责令退出法庭
B.罚款
C.拘传
D.没收财产
15.离婚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A.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
B.一方有可能对对方实施家庭暴力
C.一方有可能对子女实施不利行为
D.一方有可能出国逃避诉讼
16.离婚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不予离婚?()
A.双方感情尚未破裂
B.原告无正当理由起诉离婚
C.存在法定不准离婚的情形
D.被告不同意离婚
17.离婚诉讼中,以下哪些属于离婚诉讼的管辖原则?()
A.原告就被告
B.地域管辖
C.专属管辖
D.协议管辖
18.离婚诉讼中,以下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
2.感情破裂的判断依据包括夫妻双方是否长期分居、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严重过错行为,以及双方是否已经完全失去共同生活的意愿等。
3.抚养权的判定标准以子女利益为首要考虑,同时考虑父母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子女的年龄和意愿等因素。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是被告李某的代理律师,我认为本案管辖权存在异议,在此向法院提起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请您审慎对待。
一、案件背景
原告小红诉被告李某离婚案,因为夫妻感情破裂,小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主要争点是关于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及子女的抚养问题。
双方已经再三协商,但没有达成共识,最终原告小红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二、申请理由
1.被告李某住所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但是必须是向被告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在深圳市南山区,小红起诉的法院是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因此,我的申请取得法律支持。
2.法律意义上的诉讼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告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起诉被告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发生地的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原告小红起诉的法院是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这个选择是根据她的意愿作出的法律决定。
因此,我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诉讼选择权也可以支持被告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3.事实与证据
为了支持我的申请,我要向法院提交如下事实及证据:
(1)被告李某的住所地是深圳市南山区。
(2)原告小红起诉的法院是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3)申请书和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李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此向法院提出离婚案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希望法院认真对待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详解

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详解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详解离婚是每个家庭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可是生活中离婚的事件太多了。
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异地离婚手续如何办理的相关法律知识。
包含异地怎么办离婚?异地协议离婚?异地诉讼离婚?一、异地怎么办离婚?异地离婚主要是指夫妻打算离婚,但一方或者双方不在婚姻登记地居住的情况。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协议离婚(去民政局离婚)和诉讼离婚(去法院离婚)两种情况,因此夫妻在异地办理离婚也可以分为异地协议离婚和异地诉讼离婚,不同的情况办理离婚的手续也不同。
二、异地协议离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外地协议离婚,离婚办理的方法为: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三、异地诉讼离婚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原告在户口所在地而被告已离开户口所在地超过一年,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均在异地超过一年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军人离婚在军人离婚的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根据以下的情况而有所不同:(1)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在这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此种情况下,异地办理离婚的手续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章 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

第五章民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概述一、主管的概念二、主管的要件三、管辖的概念(一)概念(二)管辖恒定原则1、级别管辖恒定2、地域管辖恒定【例题1】下面四个选项中,对主管与管辖的关系描述正确的是( )A.主管与管辖是一回事,没有什么区别B.主管与管辖是对立关系C.无管辖问题,也就无主管问题D.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例题2】2006年3月,家住B市海河区的郑明明向陈发发居住所在地B市丹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借款1万元。
丹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2006年4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发发住所所属的街道划归B市正义区。
而在2006年5月,陈发发的居所又迁至B市夏浦区,并在该区落入户口。
在此情况下,郑明明诉陈发发还款一案应由哪一法院审理?( )A.由B市丹阳区法院继续审理B.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正义区法院C.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移送到B市夏浦区法院D.由B市丹阳区法院将案件报送B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三)管辖关系级别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地域管辖专属地域管辖合同地域管辖侵权地域管辖裁定管辖第二节级别管辖一、概念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1、案件的性质2、案件的繁简程度3、案件的影响范围4、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三、我国四级法院的管辖划分(一)、基层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一,海事海商案件第二,除专利行政案件外的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三,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第四,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第五,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第六,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第七,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做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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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管辖依据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解决离婚诉
讼中原告应向那个法院提起诉讼的问题。那么,离婚诉讼管辖依据是
什么?接下来由我带您了解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离婚诉讼案件法院管辖一般依据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
第21条的规定确定即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
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个法条解决了绝大多数案件的管辖问题,条款中有两个名词
“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如何释义,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
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解
释》第3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
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4条)
就公民住所地中解释中提到的“户籍地”,由于现实生活中会出
现一些特殊的情况,法律又给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
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
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
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案件管辖依据
1、居住在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提出离婚的,应按
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
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
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
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
2、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
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
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
诉讼法解释》第13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
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
讼法解释》第14条)
3、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
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6
条)
4、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
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6、夫妻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后就财产问题提起诉讼的管辖。
(1)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
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
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
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
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离婚诉讼案件法院管辖的特殊情形
1、下列案件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规定,均可以在原告
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
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
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
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
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
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
义务按照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
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
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
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3、军人案件的管辖。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
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
以上便是我整理的关于“离婚诉讼管辖依据”的相关内容,从上
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
辖。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