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按照约定将自己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合法的原则,维护劳务派遣工作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和资质许可第四条从事劳务派遣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有相应的劳动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书面劳务合同;(三)有足够的管理经验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完善的劳务派遣工作制度和管理体系;(五)建立了劳务派遣工作的信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取得相应证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许可时间为5年,过期可申请延续。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在取得资质许可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期限;(二)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劳务派遣工作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四)劳务派遣工资和福利待遇;(五)劳务派遣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六)劳务派遣工作的保密义务;(七)劳务派遣工作终止的条件和方式等。
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时保留一份原件,劳务派遣工作者应当持有一份合同副本。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的终止应当依法进行,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
第四章劳务派遣工作者权益保障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工作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身份的不同而享受不平等待遇。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1政策背景劳务派遣用工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为解决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打击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问题,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工无限扩大不利于扩大党的执政基础。
缩小贫富差距应先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到位,最终实现同工同酬。
4内容解读与数以千万计劳务派遣工息息相关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获通过,将于今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今天从全国总工会获悉,《暂行规定》回应了长期广受关注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界定、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待遇、“虚假外包”违法派遣等问题,特别是划定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的“红线”——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将有效遏制滥用劳务派遣制度的行为。
一段时期以来,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岗不同权,社保福利待遇低,没有职业培训,职业发展受限等问题广受诟病,违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规定,滥用派遣制度等违法行为更成为核心问题。
为此,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举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起草了《暂行规定》(原名为《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共7章、29条内容,主要就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助性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
同时,《暂行规定》也对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加以明确。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务派遣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为用工单位提供劳动力服务,并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劳务派遣工作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非法垄断、排斥竞争。
第五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权责一致原则,确保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条劳务派遣工人在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平等的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第七条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注册并取得劳务派遣业务资格;(二)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和信誉;(三)设有劳务派遣工作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四)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五)具备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用工单位提供的职位信息与劳动力市场实际需求相结合,并确保提供的劳务派遣工人能够胜任用工单位的工作。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十条劳务派遣合同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二)劳务派遣工作的具体内容,包括用工单位名称、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三)劳务派遣工资待遇及支付方式;(四)劳务派遣期限;(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劳务派遣工人的休假、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等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订两份,由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务派遣工人共同持有。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合同的变动、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前通知对方。
通用范文(正式版)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2023年最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第二条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
机构应当具备条件: 1. 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的经营资质;3.设立有效的用工风险防控机制。
第三条劳务派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合法招聘、培训和派遣劳动者; 2. 提供劳动者用工风险防控服务;3. 组织劳动者的入职及离职手续;4.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平等对待派遣和正式员工。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四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内容: 1.劳动者的基本信息、用工期限和派遣工作岗位; 2.劳务派遣机构的名称、营业执照号码和联系方式; 3.劳务派遣期间的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制度等; 4.劳动者在派遣期间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5.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一般为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派遣,需与劳务派遣机构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章劳动权益保障第六条劳务派遣机构应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 合法招聘、培训和派遣劳动者; 2.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离职,并享受相应经济补偿; 3.在派遣期间享受与正式员工同等的薪酬待遇; 4.参加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用工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对接受派遣的劳动者进行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应的职业培训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劳务派遣机构,相关政府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和处罚。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劳动者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申诉和投诉,应当向劳务派遣机构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提出,相关政府部门有义务及时处理,并保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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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及要求的通知(冀人社字[2014]8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企业:2014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现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积极开展学习和宣传工作,准确领会规定精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通过举办业务培训、难题会诊、专题研讨等方式方法,深入开展劳务派遣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学习,提高系统人员政策水平和监管能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为贯彻实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重点宣传用人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辅助性岗位的民主程序、过渡期和用工比例、法律责任等内容,准确领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精神,切实提高劳务派遣公司和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实施能力。
二、认真做好超比例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调整方案与备案工作用工单位在2014年3月1日使用劳务派遣工比例超过10%,即进入过渡期,应当制定用工调整方案并在2014年8月31日前,向其实施用工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调整方案,便于有效指导及方案落实,同时将调整方案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备,便于劳动保障监察的日常巡查。
调整方案内容如下:1、用工单位职工总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人数、使用劳务派遣职工人数及比例;2、本地派遣职工人数、外埠派遣职工人数;3、辅助性岗位、临时性岗位、替代性岗位分别派遣职工人数;辅助性工作岗位应有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平等协商确定的文件或方案;4、劳务派遣公司的名称、协议期限及派遣人数;5、2016年3月1日前,本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调整方案及相应措施;6、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2024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一、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形式,它将劳动力供应方与劳动力需求方进行有组织的对接,实现灵活就业和用工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经营活动,保护劳务派遣从业人员的权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一)被制定。
二、定义与适用范围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由劳务派遣公司作为桥梁进行的劳动人事关系。
劳务派遣公司作为中介,将劳动力供应给用工单位,双方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权责。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务派遣行业的企业和劳务派遣从业人员。
三、劳务派遣的条件与限制1. 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 劳务派遣需满足以下条件:(1) 劳务派遣公司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营场所,能够履行劳务派遣协议;(2) 劳务派遣公司具备良好的信誉,未曾发生过不法行为;(3) 劳务派遣公司在组织和管理劳务派遣过程中,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 劳务派遣的限制:(1)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违法犯罪活动;(2)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替代企业现有员工岗位;(3)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超出合理范围的工时安排;(4) 禁止将劳务派遣用于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
四、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是劳务派遣过程中的重要文件,用于明确派遣岗位、派遣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双方的权责。
1. 派遣岗位:详细描述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
2. 派遣期限:明确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派遣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固定期限或不固定期限。
3.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之间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权责明确:明确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责任,包括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缴纳、工作环境安全等方面。
五、劳动关系的确认与终止劳务派遣过程中,劳动关系的确认与终止是重要环节,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1. 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应共同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及其形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四篇)

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工作,维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派遣工作与用工单位的良好协作,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工人以及派遣单位。
第三条派遣工作是指用工单位将自己养成的而受雇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以劳务派遣、劳动间接继续派遣的方式向用工单位提供劳动的行为。
第四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同等的劳动权益,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用工单位不得以派遣工作形式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对派遣工人的权益采取歧视性待遇。
第六条派遣单位应当与派遣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清晰明确,双方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第七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购买社会保险,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合理福利待遇,保障派遣工人的权益。
第二章派遣工人的权益第八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直接雇佣的工人同等的待遇,用工单位不得歧视派遣工人,对派遣工人享有的劳动权益和福利待遇应当给予充分保障。
第九条派遣工人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合理服务,并维护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派遣工人享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的权益,超过两年仍在同一用工单位工作的派遣工人,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派遣工人在工作期间享有与用工单位其他工人一样的工作条件、待遇以及劳动保护等权益,不得受到任何不公平对待。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应当在工资支付、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等方面与派遣工人签订明确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派遣单位的义务第十三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第十四条派遣单位应当为派遣工人提供工作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提高派遣工人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第十五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与派遣工人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联系机制,及时了解派遣工作情况,并向用工单位提供派遣工人的相关情况。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

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18条规定1.本规定的目的在于规范劳务派遣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产业健康发展。
2.加强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登记管理,确保其合法经营。
3.劳务派遣单位从事劳务派遣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务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得拖欠或克扣。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工作条件和安全。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劳务派遣员工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技能培训制度,提高其工作能力。
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解决问题。
1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保障制度。
1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进行缴纳,保障其社会保障权益。
12.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劳动纠纷调解和处理机制。
1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防范和制止职务侵占等违法违规行为。
1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劳务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
15.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员工携带的技术资料以及公司机密要进行保密管理。
1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落实应急预案,做好危机管理工作,确保劳务派遣员工的安全。
1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员工的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其努力工作。
18.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上18条规定是对劳务派遣管理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各相关单位认真遵守,共同努力,打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劳务派遣管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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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及
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关
系。
第二章 劳务派遣单位的条件与管理
第三条 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万元;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能够承担相应数额的劳务派遣风险;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劳务派遣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
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劳务派遣服务证明;
(三)说明劳务派遣计划、选派标准、合同样本等情况的书面材
料;
(四)提供派遣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或
者其派出机构重新申请:
(一)变更办事场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重要
事项;
(二)发生股权变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况;
(三)其他需要重新申请的情形。
第四章 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派遣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经历和掌握的技能
等情况;
(二)派遣劳动者工作地点、岗位、工作内容和期限等情况;
(三)派遣劳动者的报酬和支付方式;
(四)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
任等。
第五章 劳务派遣的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台帐和档案管理
制度,记录派遣人员个人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情况和工作情况等。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保障派遣劳动者的合
法权益;
(二)严格按照申请的人员和期限实施劳务派遣;
(三)向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岗前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指
导;
(四)为派遣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和安全保障措施;
(五)建立劳务派遣风险保障制度;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六章 违法行为处理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处罚。
结尾处总结
1. 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 劳务派遣:指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一种劳动关
系。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在合法经营前必须先获得的经营许
可证明文件。
(3) 派遣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选派,与
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合同约定完成经济技术服务工作的劳动者。
(4) 股权变动:指股东之间上下游交换持股、原有股东退出、新
股东加入等情况。
2. 列举如下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 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和监督全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劳动
关系的行政机构。
(2) 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制定、公布并实施的具有普
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3) 合同签订情况:指派遣单位与被派遣人员签订的合同的内容
和签字时间等情况。
(4) 违约责任:在合同中明确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履行合同所应承
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