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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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突破点,法治才有望实现。本文仅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必要性、原则等问题出发对“依法行政”进行分析。

1.什么是依法行政

的变化可以说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呈并进态势。各个国家由于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理论学说及实践对依法行政往往有不同的诠释,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具体实践上也有所差异,但“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实质内容是共同的。

”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包括其它行政主体,下文同此)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1.1依法行政中“法”的界限

1.1.1从法律本质上说,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从来都是统治阶级的法

社会主义法律,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做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之“法”必须是体

现全体人民整体意志的法,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和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也不能是多数人不当意志的反映。如果不考虑法的人民性、正义性、正当性、科学性,而简单地以“命令就是命令”“法律就是法律”来行政,片面地强调法的强制性来行政,势必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抛弃对法律权威的尊重、丧失对政府的起码信任,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违背。

1.2行政与法的关系

1.2.1法与行政之间是什么关系

国家活动,其基本内涵是一定的国家组织(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或公共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及过程。“行政”从其产生渊源看,本来与法不相关。在社会发展史的专制时代,并非法而是人支配着行政,行政活动无需法律准许。从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国开始,近代民主国家都相应确立了“依法行政”原则以限制行政权力的任意性和扩张性。根据法的理性来制约行政的随意性,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共识。

行政与法的关系是法控制或支配行政而不是行政优于法。在法对行政的控制关系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法律与行政相联合而非相对立,行政法和行政权力是朋友而不是敌人,法律能够和应当做的贡献是创造而不是破坏。那种认为发达的行政法体系必定对高效的行政管理起反作用的观点是错误的。

2.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对行政进行法律控制的必要性

体现在两个方面。

2.1依法行政是防止行政权力异化、失控,维护权力运作秩序的需要

先考虑建立一种权力运行的有序状态,以防止行政权力的失控和异化。

3.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3.1职权法定

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例如《行政处罚法》两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即具有行政处罚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说,公民的权利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当然,此外还有道德等约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法无授权不得为”,法律禁止的当然更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在内部,超越职权就是行政机关横向超越了某一行政机关的职权,或纵向超越了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在外部,超越职权就会侵犯公民及其它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2法律保留

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

例一、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还有“其他法律”。

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作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愿意行使时就行使,不愿行使时就随意搁置,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可以说,这是我国行政管理中的大敌之一。依法行政应该包含着依法必须行政的涵义在内。

必须行政”、“所依之法皆须良法”、“依法行政应该遵循相应原则”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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