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股东与公司资金往来产生的税务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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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东与企业发生资金存在税务风险

增值税

通常,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属于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

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交纳企业所得税。存在公司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给个人股东使用,公司承担的银行借款利息应认定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参考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公司法》)

个人所得税

如果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但个人股东长期不还,如果股东借款确实是“公干”,需要在借款单中详细写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哪些方面,后续相关经营活动的凭据要与借款单所列用途相符;如果股东借款就是“私用”,借款时间不要超过一年,确需超过一年的,可采用“还旧借新”的循环方式。

为了防范股东利用借款之名,行避税之实,税法采用了“一刀切”的办法,即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股东借款都视同股息、红利分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至于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直接认定为未用于生产经营,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印花税

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税务风险.

增值税:

个人股东借款给公司并获得利息也属于贷款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要获得个人到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发票。贷款服务属于不得抵扣。

个人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使用,不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无偿为公司提供贷款服务,不同于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公司无偿提供贷款服务,不应视同销售,不需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企业所得税:

1.所有的个人股东都被视为企业的“关联方”,这与《公司法》中非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不构成关联关系有所不同。

2.其他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只有符合2:1的情形下,公司才能扣除所支付的利息。

3.实务中,很难证明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股东,因为一个是企业一个是股东。公司扣除利息支出,只能从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这个路径进行。万一,公司存在个人股东投资未到位又存在债资比例超过规定比例这种纠缠情形下,利息如何税前扣除呢?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照个人股东实际投资额的2倍计算税前利息扣除较为稳妥。

个人所得税:

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支付给个人的利息,个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营改增后,利息的个人所得税要按不含税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不含税收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印花税:

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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