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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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与风险防控

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与风险防控

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与风险防控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取得利润后需要缴纳给国家的税金。

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所得税的风险也越来越凸显。

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性,提前预警和有效防控风险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的风险预警和风险防控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企业所得税风险预警风险预警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风险还未发生时,通过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信息,以提前预知风险的出现可能性和影响,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避免或减轻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进行风险预警。

1. 合规风险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国家制定的税率、优惠政策等。

然而,许多企业可能由于疏忽或无法及时了解税法变化而存在合规风险。

因此,建立监控机制、及时关注税法变化、制定合规操作规程是预防合规风险的重要手段。

2. 审计风险企业所得税的审计是税务部门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纳税行为进行核查和审计的过程。

税务部门可能会发现企业在所得核算、税务筹划和减免方面存在的风险。

通过加强内部审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可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3. 资金流动风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流动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一些企业可能会利用资金流动进行避税甚至逃税行为。

预警资金流动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资金流动监控机制,确保企业的资金流动合规、可跟踪,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风险防控除了进行风险预警,企业还需要采取措施来防控风险,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以下是几个有效的风险防控方法。

1. 建立税务合规管理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税务合规管理制度,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进行操作。

这包括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税务筹划规程、税务合规培训等。

只有通过制度规范,才能有效避免企业在税务方面存在的风险。

2. 加强内部控制企业内部控制是指企业根据其所处经营环境和风险特点,建立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供合理保证的一种管理活动。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加强内部控制意味着建立起完善的财务核算和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风险点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风险点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风险点————————————————————————————————作者:————————————————————————————————日期:ﻩ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税务执法风险分析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由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执法风险。

企业所得税执法风险不仅存在税收预缴、税收申报、涉税事项报批备案等日常性的税务具体事项中,更存在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各个环节,如企业的重大投资、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各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等种种事项中。

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整理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企业诚信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失真现象普遍带来的执法风险。

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在建帐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诚信纳税意识淡薄,会计失真现象普遍存在。

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几乎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以企业健全、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够健全,有的甚至相当不规范,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会计素质较低,即使主管上想健全规范核算也难以实现;二是少数企业管理者心理动机不良,为应付税务检查,有意制造财会混乱,或者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帐或提供虚假的记帐凭证等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匿所得,逃避纳税;三是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处罚力度不够。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直接导致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最终导致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收入不入帐和不按规定随意结转成本。

在实务中除个别企业是通过成本核算规范结转成本,大多数企业结转成本,不是以固定的成本结转办法结转成本,而是以固定的利润率从销售收入中倒套出来,更为离谱的是本月我想结转多少成本就结转多少成本,这样的成本核算,对实施查帐征收的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而根据这些财务数据进行分行业分析和风险排摸又有何意义。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企业涉税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业务。

自成立以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年营业额逐年增长。

然而,在2019年税务稽查中,科技公司被查出存在多项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以下是本案的具体分析。

二、案情介绍1. 违法行为(1)虚开发票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

此外,公司还利用关联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加大了违法金额。

(2)少计收入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

(3)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科技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涉及税款数百万元。

2.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对科技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取证,确认了科技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

3.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税务机关对科技公司作出了如下处理:(1)追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数百万元;(2)取消科技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3)对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1. 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虚开发票是指企业虚构交易,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属于违法行为,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虚构业务,向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金额数百万元,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

2. 少计收入的法律风险少计收入是指企业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隐瞒收入、虚列成本等手段,少计收入数百万元,逃避纳税义务,属于违法行为。

3. 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法律风险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是指企业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解析

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案例解析1. 案例背景在现代经济运行中,企业所得税是企业在取得利润时要承担的一种税务负担。

然而,由于税法政策的复杂性以及企业操作的差异性,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也随之出现。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务风险,并提供解析和对策建议。

2. 案例一:偷逃所得税案例某X公司为避免高额的企业所得税,采取了偷逃所得税的行为。

该公司将部分销售收入以“业务招待费”、“福利费”等名义列为费用,减少了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这种偷逃所得税的行为违反了税法规定,一旦被税务机关发现,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解析: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实际收入和支出来计算的,企业不得通过虚构费用来逃避纳税责任。

税务机关通常具备审核企业账务的能力,对于未经合理解释的费用,很可能会进一步调查。

因此,企业应正确申报纳税并避免违法行为,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对策建议: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盘点销售收入和费用,确保账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同时,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法政策变化,及时学习并应用新政策,确保纳税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案例二:错误申报所得税案例某Y公司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法政策不了解,误将非营业收入作为收入申报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导致企业所得税申报存在错误。

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该公司补缴漏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

解析: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的,误将非营业收入进行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是明显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在税务审计中会对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核查,一旦发现错误申报,往往会进行罚款等经济处罚。

对策建议:企业应加强对税法政策的学习和理解,确保财务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仔细核对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及时纠正错误申报,避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4. 案例三:跨国企业财务管理案例某国内企业为避税,将部分利润通过内部资金调整的方式转移至一家境外子公司,以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

通信业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

通信业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

通信业企业所得税风险点分析电信约谈提纲一、收入部分1、查核电信企业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2、电信企业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用户预存款、预收有价卡款和其他预收款)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时间,据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以前年度已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预收款不再按权责发生制确认为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

3、关于有价通信卡销售折扣的处理电信企业采取销售折扣折让方式,销售的有价通信卡面值金额与实际销售取得有价卡款的差额,按冲减销售折扣折让后实际取得的净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4、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账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查核是否有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自查程序:1、每年抽取3个月“预收账款-电信卡”明细账及凭证、附件,产生电信卡销售收入数据;2、抽取计费系统上述3个月的按通话流量产生的电信卡通话费收入数据;3、了解财务系统折扣率的计算规则,评价内控,并抽样检查折扣率计算是否正确;3、抽取相同期间的财务系统电话卡通话收入数据,检查是否按正确的折扣率计列收入。

自查方法:内控评价、抽查法和逆查法】5、查核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6、①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的货物是否按售价确认收入,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管理内容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管理内容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管理内容一,企业应税收入涉税风险管理内容1,企业取得的各类收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2,是否存在利用往来帐户,中间科目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3,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并未作纳税调整。

5,是否存在税收减免,政府奖励并未按规定计入应纳所得税额。

6,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未将取得的应税投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9,持有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份在解禁之后出售股份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成本项目涉税风险管理内容1,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虚增成本费用2,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虚增成本费用3,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返利行为4,是否存在不予列支的应由其他纳税人负担的费用5,是否存在将资本性支出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6,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酬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7,是否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8,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未进行纳税调整9,是否存在超标准,超范围为职工支付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未进行纳税调整10,是否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11,是否存在未按税法规定年限计提折旧12,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研究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违规加计扣除等问题13,是否存在扣除不符合国家财政,税务机关规定的各项資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金等支出14,是否存在税前扣除利息不合规的问题15,是否存在资产损失处理不合规的问题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扣除是否符合规定17,是否存在不符合条件或超过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并未做纳税调整18,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管理费是否符合规定19,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并未作纳税调整20,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同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在其改变用途后进行纳税调整21,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并未作纳税调整22,是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同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的专项资金在其改变用途后进行纳税调整三,其他事项产生的涉税风险管理内容1,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2,是否存在关联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企业所得税的情况3,境内企业向境外股东分配股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

企业涉税风险控制讲解-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企业涉税风险控制讲解-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
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3、《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 4、修订完善了《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5、《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6、协同立法机关起草论证的《刑法》第201条“逃避缴
纳税款罪”条款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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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税务稽查情况简介
(六)坚持依法行政要求,加大稽查执法力度。 (1)凝聚稽查执法合力。 明确划分稽查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配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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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税务稽查和自查的认识
2、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为稽查依据, 掌握纳税人遵循税收政策和管理要求的情况;
3、稽查是税务机关内部一个执行部门,侧重收 集纳税人各项涉税证据,据此判断纳税人遵循 税法情况,起到规范税收秩序,打击涉税违法 行为,发挥威慑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二、对税务稽查和自查的认识
(二)税务稽查定位: 1、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
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 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步骤和环节,税务机关依法对纳
税人纳税情况检查监督的一种形式。 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一种手段,对税收制度资源进行
有效整合,以达成其既定的税务稽查目标与责任的创 造性活动。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 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模 式下,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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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近年税务稽查情况简介
(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 1、2008年12月以来,查获各类非法印制发票7.5亿份,
捣毁发票犯罪窝点3889个,打掉作案团伙2437个,抓 获涉案人员1.6万名。 2、2010年,共配合公安机关查获各类非法印制发票6.6 亿份,捣毁发票犯罪窝点23912391个,打掉作案团伙 1593593个,抓获涉案人员9319名,避免了超过千亿 元的经济损失。 3、税务机关大力查处虚假发票“买方市场”,检查非法 受票企业66.88万户,涉及使用虚假发票761761万份。 (平均每户使用虚假发票11389份)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应对

企业所得税涉税风险及应对

(一)主营业务收入

2.收入确认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 875号) Ⅰ 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 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Ⅱ 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 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Ⅲ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Ⅳ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一)主营业务收入
东方电机制造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处理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为1600万元,商品销售成本1560万元,合同价格与市 场公允价格差额400万元,每年应确认融资收益分别为2008年126.88 万元、2009年105.22万元、2010年81.55万元、2011年56.62万元、 2012年29.43万元。 1)20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万 银行存款 34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万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万 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万 贷:库存商品 1560万
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




例 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10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最初预计总 成本为90万元。第一年实际发生成本63万元,当年末,预计为完成合同尚 需发生成本42万元。假定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该公司应在年末 时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合同完工进度=[(63÷(63+42)]×100%=60% 确认的收入=合同总收入×60%=100×60%=60 确认的毛利=[100-(63+42)]×60%=—3 确认的费用=收入-毛利=60-(-3)=63 预计的损失=〔(63+42)-100〕×(1-60%)=2 借:主营业务成本 630 000 贷:工程施工 630000 借:应收账款 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同时: 借:管理费用 20 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 20 000 差异分析:存货跌价准备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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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涉税风险分析2009-11-25 作者:邹苑来源:佛山市顺德区局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

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部分纳税人由于对税收信息了解不够,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新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对一些税法公式理解不透,不清楚税法与会计的差异等原因。

往往由此导致蒙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为此,我们现就日常税收业务中的上述涉税风险进行归集整理,希望籍此能为广大纳税人熟悉税法,依法缴税提供一点帮助。

一、特别纳税调整事项风险近年来,税务总局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反避税工作力度,为完善反避税规章制度,国家税务总局最近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的反避税文件,该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以及一般反避税等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管理。

(一)政策规定: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主要包括:(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着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

4、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二)存在风险:1、《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企业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标准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3、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的,按日加收利息。

所称利息是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二、优惠政策风险(一)项目性减免优惠政策规定:根据《法》及其条例的规定,农林牧渔、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等优惠,都属于项目性减免优惠,可按税法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

风险: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优惠待遇的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一:高新技术企业是有有效期的,不是终身制。

只有在有效期内,企业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

风险二:企业即使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还要符合下列条件,才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3、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要求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开具发票、账务处理的时候,必须与企业有关证书、认定资料等信息中的高新产品名称相符才作为高新产品计算。

(三)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风险:一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

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三是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四是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四)小型微利企业备案优惠政策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规定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风险:并不是所有达到规定条件的企业都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账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能办理小型微利备案;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五)资源综合利用优惠风险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风险:一是综合利用的资源、生产的产品和技术标准都必须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保持一致,否则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比如主要材料方面,购入材料的发票中的名称必须与〈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栏中的名称完全一致;又如技术标准,举例来说,假设某企业生产轻质砖,《目录》中,“砖”的技术标准是“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原料包括“粉煤灰、江河(渠)道的清淤(淤沙)、风积沙”等,《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中注明的综合利用资源是“粉煤灰”,但该企业产品轻质砖中“粉煤灰“的含量只有35%,河沙的含量35%,因此不能享受该优惠。

只有在证书在增加相应的资源(比如淤沙),而且购入材料时也开具同名的货物名称,才能享受该优惠。

二是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六)购置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和《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风险:一是企业购置的上述设备,必须是购置并实际使用,如没有实际使用,或从购置之日起5年内转让、出租的,不得享受该项优惠,已享受的,要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

二是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才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三是享受该项优惠的专用设备,必须符合《目录》列明的指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中《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中所列的类别、设备名称、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应用领域等,因此,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应注意发票开具的货物名称与,目录》一致,设备的类别、技术指标、性能参数和应用领域等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产品说明书等应要载明上述信息,且产品说明书上的产品名称也应与发票开具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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