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冷印社拍卖公司委托拍卖合同协议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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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冷印社拍卖公司委托拍卖合同协议书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冷印社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合同书甲方:合同编号:

乙方:西冷印社拍卖有限公司签署时间:

乙方接受西冷印社拍卖有限公司(下称拍卖人)委托,向甲方征集拍品。为此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经协商,就甲方委托西冷印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以下拍品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以下拍卖标的交由拍卖人依法进行拍卖。具体委托拍卖的物品见清单

二.甲方保证对以上拍卖标的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及处分权,对该拍卖标的

的拍卖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权益,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

据乙方及拍卖人的要求提供拍卖标的的相关证明和资料,说明知道或应当知

道拍卖标的的瑕疵。甲方对因展览,宣传,印刷图录,拍卖等可能引起的一

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乙方及拍卖人因此所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三.因艺术品的特殊性,本合同第一条有关拍卖标的名称,作者,年代等记录,拍卖人只是从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该标的物上

的落款中摘录,不代表乙方及拍卖人确认该拍品确实符合该记录。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甲方承认乙方及拍卖人对以下事项处理有完全决定权:确定拍卖时间,地

点及拍卖方式;在图录内以及新闻媒体中对拍卖品作任何内容的介绍,说明和

评价;拍卖人有权在实际拍卖前任何时间撤回对委托拍卖标的的拍卖,以及协商修订保留价。

五.甲方应在签署本合同后向拍卖人交付拍卖标的物。

六.若甲方在拍卖日前以书面形式及拍卖人说明理由且经拍卖人同意,并支付该拍卖标的保留价30%的款项后,可以撤回拍品,本合同解除。

七.除甲方另有提示外,自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合同并将拍卖标的交由拍卖人起至买受人付清拍卖品拍卖价款之日或拍卖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内,乙方及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负有代为投保或保管的义务。甲方支付的保险费标准见合同第八条。凡因拍卖人为拍卖标的所购保险范围内的事件或灾害所导致的拍卖标的的损毁,灭失,由拍卖人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并在获得保险赔偿金后,将保险赔款扣除拍卖人费用的余款支付给甲方。除此外,乙方及拍卖人无需再向甲方赔偿。若拍卖标的属于拍卖人无法投保范围内的拍品,则由乙方及拍卖人负责保管。保管期内,因乙方及拍卖人保管员因造成的拍卖标的(包括其附属物)灭失,由拍卖人以保留价为限,扣除拍卖人所需费用的余款进行赔偿。

八.甲方同意按以下标准向乙方支付相关费用:

九.甲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若有违反,按保留价的30%向乙方及拍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如造成拍卖人的拍卖行为无效的,甲方除按前述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拍卖佣金及其他损失。造成第三方索赔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十.拍卖成交后,如买受人在拍卖结束后三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清拍卖价款,并未发生纠纷的,乙方在收到买受人支付价款后的三十五日内扣除甲方应付的佣金及各项费用后以约定方式结付给甲方。如乙方自拍卖结束后三十五日内未收到全部拍卖价款,付款期将顺延至收到买受人全部拍卖价款后七个工作日。以上结付以人民币结算。

十一.根据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乙方有权按3%的税率代扣代缴甲方所得税,如国家税率有变化的,按国家规定。

十二.因为托的拍品最终未成交或未进行拍卖的,或因其他不可归责于拍卖人的原因致使拍卖标的最终未能成交的,乙方及拍卖人只须负责将拍品归还甲方,而不必承担其他责任。

十三.甲方要求乙方及拍卖人协助退寄拍卖标的的,寄退之风险及费用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在领取拍卖款或取回拍卖标的时,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合同原件方可办理。甲方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时,应预先通知乙方,受托人除持本合同原件和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外,还须持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五.在乙方未向甲方结付前,司法机关及其他政府机关扣留款或拍卖标的,乙方及拍卖人不负责任。

十六.特别约定:

十七.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双方同意按本合同签订时拍卖的《拍卖规则》履行。

十八.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的,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拍卖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十九.本合同一式三联,甲方一联,乙方两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方及乙方代表签字并加盖乙方印章,甲方向拍卖人交付标的物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西泠印社(绍兴)拍卖有限公司(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

证件号码: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

地址: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蕺山街86号

电话:

传真:

邮编:邮编:3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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