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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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1.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各地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验收。

3.技术要求

3.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3.1.1 学校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3.1.2消防车通道、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建筑高度24米以上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3.1.4 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2 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

3.2.1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房间顶棚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

级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可采用B1级材料。

3.2.2 当建筑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应附设在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基层墙体和屋顶上。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材料时,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校舍应采取在窗口等开口周围和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防火构造措施。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宽度不小于300毫米。外墙保温系统的最外保护层应为不燃烧材料。

3.3 安全疏散

3.3.1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3.3.2 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1部楼梯。

3.3.3 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房间面积大于6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4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5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3.6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

3.3.7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

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3.8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3.3.9 学生宿舍楼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和首层外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3.3.10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分隔。确因管理需要分隔的,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3.3.11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3.4 消防设施

3.4.1校舍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4.3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3.4.4 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3.4.5 学生宿舍楼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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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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