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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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引(5篇)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引(5篇)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引(5篇)第一篇: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引附件: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地震工作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中各项地震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升中小学校防御地震灾害能力,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校舍安全工程中的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中小学校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遵守本指南。

第三条校舍安全工程中的地震工作除遵守本指南外,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第四条现有校舍场址的地震安全排查、新建校舍的选址应进行场址地震安全评估。

校舍场址地震安全评估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查明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断层的分布情况,并评估其对校舍场址的影响;(二)评估校舍场址可能遭遇砂土液化、软土震陷、滑坡、崩塌、塌陷等地震地质灾害的影响情况。

第五条断层及地震地质灾害的调查与评估,应以收集场址及其外延5公里范围内已有的地震、地质和地球物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工作。

收集资料,应特别重视收集相关的城市活断层探测、地震小区划、震害预测,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成果。

第六条当校舍场址及其外延1公里范围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给出断层的准确位置、规模和活动性,对隐伏活动断层,还应给出断层上覆土层厚度,并综合评价断层地表错动特征及其对校舍场址可能造成的影响。

如现有资料不足以对断层活动性及其对场址的影响进行评估时,应开展必要的现场调查和勘探。

在基岩区的调查,应有足够的典型地质地貌剖面;在第四系覆盖区,宜选用浅层地震勘探、地质钻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障中小学校舍的安全,维护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中小学校舍的结构安全、灾害防范和应急管理措施的有效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因素引起的校舍事故。

二、校舍结构安全规范1.校舍建设要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遵循合理布局、合理结构和适度占地的原则,确保学校的整体结构稳定和安全。

2.校舍的承重墙、柱、梁等结构要选用合理的材料和设计合理的截面形状,以保证其承受力和稳定性。

3.校舍的地基要经过专业的勘察和设计,确保地基的稳定性和承载力,防止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对校舍造成的破坏。

4.校舍的屋面要选用优质且耐久的材料,确保其抗风、抗雨等能力,防止因风灾或雨灾对校舍造成的损坏。

5.校舍设有防火系统、排烟设备和消防通道,保证在火灾发生时及时疏散人员,并减少火灾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校舍灾害防范规范1.校舍建设要考虑当地的地理和气象条件,制定相应的防洪、防雪、防风等措施,防止自然灾害对校舍造成的损害。

2.校舍建设要合理规划和布置防震设施,采用符合抗震设计标准的结构和材料,以提高校舍的抗震能力。

3.校舍建设要考虑火灾防范的要求,设置消防器材、灭火器、自动报警装置等设备,以及相应的疏散通道和应急照明设施。

4.校舍建设要设置应急避难设施,如地下室、避难楼梯等,以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危险事故时提供人员避险的场所。

四、校舍应急管理规范1.中小学校舍要配备必要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设备,确保在灾害或事故发生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2.校舍要组织常规的安全巡查和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校舍的安全运行。

3.校舍要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师生们在灾害或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反应和自救能力。

4.校舍要建立健全的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确保在发生灾害或危险事故时能迅速组织教职工和学生进行撤离和救助,并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的救治。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方案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方案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方案随着我国中小学校舍数量的不断增加,校舍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近年来,一些校舍发生了安全事故,给学生和家长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不安。

为了确保中小学校舍的安全,制定并实施安全工程方案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探讨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方案详细内容。

一、建立综合性教育安全保障机制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应当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综合性教育安全保障机制。

这套机制应当由下列部分构成:1.识别和评估风险。

评估校舍的安全风险,将校舍划分为不同的危险等级。

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计划。

2.安全教育和培训。

为学生和教职工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安全知识和技能。

3.事故处理和援助。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及时的医疗援助和心理支持,同时建立事故处理机制。

4.风险控制和交流。

定期组织学校安全风险评估,分析事故数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二、校舍结构体系1.建立校舍安全制度。

制定安全规定和标准,制定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安全监控机构。

2.进行校舍安全评估。

结合校舍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评估方法,包括冲击、震动、爆炸等。

3.建立安全监控系统。

根据校舍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监控系统。

可以采用视频监控、报警系统等。

4.进行校舍维修和加固。

对危险等级高的校舍,进行加固和维修。

三、配备安全设施1.安装自动灭火系统。

对于高层建筑,应当安装自动灭火系统,保障火灾安全。

2.安装逃生设施。

对于高层建筑,应当安装逃生设施,如消防通道、安全通道等。

3.安装报警设备。

设置火灾报警器、安全门等设备,便于及时发现事故。

四、加强管理1.建立安全档案。

每个学生都应有个人安全档案,详细记录其伤病情况。

2.加强巡查。

定期进行校内巡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3.制定紧急预案。

制定应急预案,保障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

综上所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方案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学生的安全。

要建立综合性教育安全保障机制,加强校舍结构体系,配备安全设施,并严格管理。

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保障学生的安全。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一、前言: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指针对中小学校建筑及其设施进行安全评估、维护和升级的工程项目。

保障学生的安全是学校管理的首要任务之一,因此,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进行探讨和概述。

二、安全工程实施目标: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目标是确保学校的建筑物、设施和环境满足相应的安全标准,保护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的风险。

具体目标如下:1. 评估和改善建筑结构的安全性,确保学校的校舍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等)带来的危险。

2. 检查和维护学校的电气系统、给排水系统、燃气系统等设施的安全性,确保其正常运行并且符合相关标准。

3. 提升学校内部和外部的交通安全,确保学生在上下学的过程中不会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4. 配备和维护消防设施,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疏散和灭火能力,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5. 建立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意识培养。

三、实施步骤:1. 制定安全评估计划: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评估的工作计划,确定评估的范围和项目,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评估。

2. 进行安全评估:将学校的校舍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包括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电路线路等方面。

评估结果应该明确指出问题所在,并提出合理的改善方案。

3. 制定改善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改善方案,明确改善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确保改善工作的顺利进行。

4. 实施改善工作:根据制定的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的校舍进行改善工作,包括建筑物的加固、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消防设施的安装等。

5. 定期检查和维护:建立定期检查和维护的制度,确保学校校舍的安全状况持续得到监测和改善。

6.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针对学生、教职员工和家长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

四、预算和资源: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需要充分考虑预算和资源的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金预算:制定详细的资金预算计划,确保安全工程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资质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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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近年来,我国发生了许多校园安全事件,这些事件造成了许多的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为了保证中小学校舍的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被提出。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是对校舍安全进行规范的一项文件,为确保校舍安全,提高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水平,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校园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工作环境的顺畅进行,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和措施。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校舍安全管理指导原则、校舍安全工程标准、校舍安全检查与评估、校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校舍安全工程验收及管理等。

首先,实施细则要求校舍安全管理应该加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校舍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舍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校舍安全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加大校舍建设的投入力度,做好资金保障,确保中小学校舍实现安全使用。

其次,实施细则对校舍安全工程标准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规范了校舍建设中各种工程的标准、技术和质量,建立了校舍安全工程监督检查制度,确保校舍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可靠性。

再次,实施细则要求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针对各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校舍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校舍安全员队伍建设,建立完整的校舍安全档案。

下一步,实施细则要求建立校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以及各种应急预案、救援设施、救援车辆等的配置,加强校舍安全监测和调查,提升应急救援响应速度,最大限度地减少校舍安全事故的损失。

最后,实施细则还针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管理、校舍安全工程验收及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措施,加强校舍安全工程管理和监管,确保各项校舍安全工程建设符合标准、技术和质量要求。

总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校舍安全工作提供了更加向好的保障,同时也为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我们相信,在全社会各界的齐心协力和关注下,我国中小学校舍安全事业必将迈上新的台阶,为校舍安全事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国办发〔200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

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将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项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工程实施。

要借鉴1976年唐山地震后实施的建筑设施抗震加固、近年来一些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的经验,发挥专业部门技术支撑优势,科学制订校舍安全标准,深入细致进行校舍排查鉴定,依法依规拟定工程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精心做好技术指导,严格落实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确保工程质量。

各地要加大投入力度,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规范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

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工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放心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八日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保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借鉴唐山地震后建筑设施抗震加固及近年来一些地区实施抗震安居工程、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的经验,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和意义2001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实施了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西部地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等工程,提高了农村校舍质量,农村中小学校面貌有很大改善。

但目前一些地区中小学校舍有相当部分达不到抗震设防和其他防灾要求,C级和D级危房仍较多存在;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前和“普九”早期建设的校舍,问题更为突出;已经修缮改造的校舍,仍有一部分不符合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

附件3: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部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包括迁建、拆除重建)工作,校舍鉴定和加固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1,校舍新建工程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2。

第三条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排查、鉴定和竣工验收后应按相关要求,将有关数据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地震灾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作应与当地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其技术要求还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一、排查鉴定篇一般规定第六条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台风、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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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技术指南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顺利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校舍安全工程的统一部署及《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依据《建筑法》、《城乡规划法》、《防震减灾法》、《防洪法》、《气象法》、《消防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防汛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等部门规章,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全国城乡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包括迁建、拆除重建)工作,校舍鉴定和加固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1,校舍新建工程主要标准规范目录见附录2。

第三条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条校舍排查结论及相关资料、鉴定报告、加固改造和新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文件和竣工验收的相关资料除依法备案外,还应报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校舍安全工程办”)备案。

排查、鉴定和竣工验收后应按相关要求,将有关数据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条地震灾区中小学校舍排查鉴定、加固改造和新建工作应与当地灾后恢复重建相结合,统一组织实施,其技术要求还应遵守有关专门规定。

一、排查鉴定篇一般规定第六条校舍排查鉴定主要包括: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鉴定。

(一)校舍场址安全排查。

当地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踏勘,必要时通过专项评估,对校舍场址遭受洪涝、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储灰库威胁以及台风、雷电、地质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火灾危害等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是否需要迁移避险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二)校舍建筑安全排查。

在确认校舍场址安全或建筑物无法迁移避险,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校舍基本情况和建筑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提出校舍建筑是否需要进行鉴定和专门处置的意见。

(三)鉴定。

鉴定包括房屋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

对经排查需要鉴定的校舍,委托有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单位进行鉴定,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

根据鉴定工作要求,对需要进行检测的校舍,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对校舍建筑进行检测,检测工作内容和深度需满足校舍鉴定工作的要求。

第一章校舍排查第七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查明校舍遭受洪涝、地质灾害、台风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尾矿坝、堰塞湖、蓄水池、储灰库等的威胁情况。

第八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

第九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下列地段应确定为危险地段:(一)处于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山洪、泥石流等危险区的场地。

(二)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三)行洪区、蓄滞洪区、雷电重灾区。

(四)遭受病险库、淤地坝、蓄水池、堰塞湖、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威胁,且难以整治和防御的高危害影响区。

(五)与输气输油管道,高压走廊、大型变压器,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相毗邻的场地。

(六)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地段。

第十条校舍场址安全排查时,应查明下列地段对校舍安全的影响,判定是否属于危险地段或禁止建设地段,必要时当地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地震、安全监管、消防等部门委托相关专业技术单位进行专项评估:(一)存在潜在危险性但尚未查明或不明确的滑坡、崩塌、地面沉陷、地裂缝、地震断裂带、山洪、泥石流以及未查明其危害程度的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等场地。

(二)尚未稳定的地下采空区。

(三)地质灾害破坏作用影响严重,环境工程地质条件严重恶化,难以整治的场地。

(四)地下埋藏有待开采的矿产资源的场地。

(五)洪泛区、规模大人口多的蓄滞洪、易洪易涝区及山洪、台风、暴潮、雷电严重威胁区。

(六)与大型可燃材料堆场相毗邻的场地。

(七)存在其他对建设用地限制使用条件的场地。

第十一条危险地段上的校舍应避险迁建或采取相应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

第十二条校舍建筑安全排查的基本内容应包括:校舍概况(名称、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代、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建筑物基本情况(高度、层数、建筑体型、结构类型、基础形式等),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文件情况,抗震设防、消防、防洪、抗风、防雷击、受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威胁的情况,以及其他用地安全威胁等防灾情况(使用的防灾标准、历史受灾情况),历史使用和维修改造情况,现场检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安全隐患等。

第十三条下列校舍应作为校舍建筑安全排查重点并优先安排鉴定工作:(一)发现结构安全有问题的校舍。

(二)老旧校舍,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校舍。

(三)违章违规建造、加层或拆改结构的校舍。

(四)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未进行抗震设防或按照《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设计,且未做抗震加固的校舍。

(五)位于蓄滞洪区、洪泛区、易洪易涝区和山洪灾害高易发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

(六)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等不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校舍。

(七)设计建造后当地设防烈度(地震动参数)提高了的校舍。

(八)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校舍。

(九)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校舍。

第十四条排查发现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排查发现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校舍应限制使用,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应加强日常检查和管理工作,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并督促校舍建设单位尽快安排鉴定和处置工作。

第二章校舍鉴定第十五条经排查需进行抗震鉴定校舍的鉴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和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抗震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有关抗震设计规范对校舍进行抗震鉴定,出具抗震鉴定报告,确定校舍是否需要进行抗震加固。

有条件时可优先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原设计单位开展校舍的抗震鉴定工作。

(二)地震烈度6度及以下的非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对校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提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根据房屋安全级别确定校舍是否需要加固。

地震烈度6度地区经房屋安全鉴定需进行加固的C级危房,还应进一步作抗震鉴定,提出抗震鉴定报告,加固时应满足抗震设防要求。

第十六条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和易洪易涝区,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下游的校舍,要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的鉴定,台风严重威胁区内的校舍要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风能力验算。

第十七条校舍安全鉴定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步骤:(一)初步调查:对图纸资料、建筑物建设和使用历史、受灾历史、现场考察,制定详细调查计划及检测、试验工作大纲并提出需由委托方完成的准备工作。

(二)详细调查: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等。

(三)安全性鉴定评级:按构件、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三个层次进行。

每一层次分为A、B、C、D四个安全性等级。

(四)适修性评估:按每种构件、每一子单元和鉴定单元分别进行评估。

(五)鉴定报告:报告深度应满足相关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校舍抗震鉴定不得降低抗震设防标准,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和工程验收文件等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实测。

(二)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评估非结构构件(如外走廊栏杆、栏板)在地震中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三)根据各类建筑建造年代和依据的设计规范、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开展构造鉴定和抗震承载力验算,对结构的抗震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四)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第十九条校舍的抗淹没、抗洪水冲击等综合防灾能力的鉴定应符合《防洪标准》、《堰塞湖风险等级划分标准》以及《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了解校址地理环境,包括洪涝、台风灾害以及病险库、淤地坝、堰塞湖、蓄水池、尾矿坝或储灰库和地质灾害威胁的情况。

(二)详细调查校舍位置与相关致灾因子的关系,结构基本情况勘查、结构使用条件调查核实、地基基础(包括桩基础)检查、材料性能检测分析、承重结构检查、水情资料分析调查,校舍防洪自保措施和必要的预警避险措施核查;(三)调查建筑物所处地理位置和周边环境以及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防灾薄弱环节,评估非结构构件(如外走廊栏杆、栏板)在灾害发生时引发次生灾害的可能性。

(四)根据各类建筑建造年代和依据的设计规范、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承载力等因素,开展综合防灾计算,对结构综合防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五)对现有建筑整体综合防灾性能做出评价,对不符合综合防灾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对符合综合防灾鉴定要求的建筑应注明其后续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结构检测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照《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和鉴定工作要求进行,出具检测报告。

当校舍鉴定单位同时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时,一般由校舍鉴定单位开展检测工作。

第二十一条进行校舍检测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保证在校师生和检测人员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校舍进行检测时,应符合相关文物保护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校舍鉴定时,根据校舍建筑不符合鉴定要求的程度、隐患部位对结构安全性能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结合使用要求、加固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分析,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提出相应的维修、加固、改变用途或拆除等处理对策。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果为D级危房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舍必须立即停止使用,无加固价值的应确保拆除。

拆除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确保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当建筑物结构加固费用占新建同类工程费用的70%以上以及有特殊情况时,应报省级“校舍安全工程办”审核后拆除重建。

二、加固改造篇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校舍加固改造是针对经鉴定需加固改造的校舍实施加固改造,主要包括加固改造设计、加固改造工程施工、加固改造工程竣工验收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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