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及其完善
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探究

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探究摘要:回避制度在整个诉讼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对于维护诉讼活动的公正性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诉讼回避制度渊源甚长,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正式确立于盛唐,发展较为完备。
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封建时期诉讼回避制度的历史发展源流及其特点,并借鉴历史经验,提出完善我国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诉讼回避;任官回避;司法公正一、我国封建时期的诉讼回避制度的源流(一)萌芽阶段奴隶制度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形成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的统治模式受到了新的生产关系的冲击而面临瓦解。
这一时期虽然有任官回避制度的萌芽,但诉讼回避制度并未同步产生,法官可以对自己的亲属进行审判和惩罚。
汉代是我国任官回避制度的正式确立时期,也是我国的封建时期诉讼回避制度的真正萌芽阶段。
汉武帝时规定:郡县守相到县令、丞、尉等官,均不得用本郡之人。
汉成帝时,宗正刘顺因指使合侯举荐自己的儿子做官,而受到免职的处分。
东汉桓帝则颁布”三互法”,《后汉书·蔡邕传》载,”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至是复有三互法,禁忌转密,选用艰难。
幽冀二州,久缺不补。
邕上书曰’伏见幽、冀旧壤……缺职经时,吏人延属,而三府选举,逾月不定。
臣经怪其事,而论者云避三互……臣愿陛下上则先帝,除近禁,其诸州刺史器而可换者,无拘日月三互,以差阙中’。
书奏不省。
”①(二)确立和发展阶段法律明文规定诉讼回避制度,始于唐代《唐六典》的”换推”。
”凡鞠狱官与被鞠狱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注称:”亲谓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受业经师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府佐于府主,皆同换推。
”即凡是审理案件的官员与被审理者存在五服以内近亲属及大功以上的姻亲关系,业缘关系的师生关系或志缘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②宋代继承了唐律中关于诉讼回避制度的规定,又在唐律的基础上为诉讼回避制度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主要包括:其一,司法鉴定人的回避。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

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什么是检察官回避制度检察官回避制度是指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种诉讼制度。
刑事回避制度是⼀项古⽼的诉讼制度,也是现代各国所普遍适⽤的⼀项制度。
根据西⽅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偏的地位,使当事⼈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
因此,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法官和陪审员,这并不意味着和案件有关的其他司法⼯作⼈员就不适⽤回避制度。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有以下特点:第⼀,回避的主体是⾏使⼀定职权的检察官,⽽由检察制度的⾃⾝固有属性决定,这种职权主要是对案件审理执⾏等各个环节的监督职能;第⼆,产⽣回避的原因不局限于亲属关系,还包括其他的可能影响检察官公务活动的因素:第三,检察官职务回避的核⼼是对于检察官的相应职权做出法定限制。
司法公正是现代诉讼民主与司法⽂明的集中体现,因为诉讼制度或程序真正永恒的⽣命基础在于它的公正性。
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意义:第⼀,检察官职务回避制度的确⽴有利于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平和正义。
司法公正就是司法机关的各项制度、具体的司法⾏为及其结果所产⽣的社会效果和社会评价最⼤限度地体现了公众利益和社会利益,是全⾯性、科学性、制度性的,⽽⾮⽚⾯性、个别化、⼈为化的。
司法体制就应是公正的,也只有制度上的公正性,才能保证⾏为和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其执法⾏为的公正性,以确保司法⾏为和司法结果的公正性。
但是检察官具有双重⼈格⾝份,⼀⽅⾯代表国家⾏使司法监督权,对案件的侦查、审制、执⾏等全过程进⾏监督;另⼀⽅⾯,⼜作为个⼈参与⼴泛的社会关系,与社会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是感性和理性的结合体,难免有感情作⽤,所以法律特设检察官回避制度,使检察官在⾏使职权时如遇到某种情形,不得执⾏职务,以维护司法正义。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若有下列三种情况,那么就应当回避,而此时往往是有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一般说警察办案通常都是指处理刑事案件,毕竟大部分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的。
对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对 回避 作 了专 章 规 定 ,这 对 于 客 观 公 正 处 理 案 件 , 维 护 司 法 机 关 的威 信 , 有 重 要 意 义 。同 时我 们 也 应 看 到 , 国 刑 事诉 埝 具 我 回避 制 度 尚 有 不 够 完 备 成 熟 之 处 . 它从 消 极 方 面 制 约 着 回避 制 度 作 用 的
侦 案 件 巾 的 侦 查 人 员 因 参与 了 该案 的侦 查 而 显 然 与 该 案 有 厉 害关 系 。该 法第 2 9条 规 定 的 意 图是 为 了防 止 先 人 为 主 , 而 侦查 人 员 在 侦 查 过 程 中 已 形 成 了思 维 定 式 。 会 因 为其 角 色 南 侦 查 人 员 转 为 公 诉 人 而 改 变 。 司 不 法 实 践 中侦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与诉 讼 不利 于 建 立 法 治 国 家 . 易 造 成 不 容
判阶段适用。 我 国《 事 诉 讼 法 》 四章 第 2 刑 第 8条 至 3 1条 专 章 规定 了 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我 国的 回 避 制 度 不 仅 适 用 于 审判 人 员 , 而且 也 适 用 于 检 察 人 员 、
循《 法》 宪 的此 项 规 定 及 《 事 诉 讼 法 》 此 项 基 本 原 则 , 检 察 机 关 内部 刑 的 即 应 由不 同 部 门 及 人 员 负 责 自侦 案件 的 侦查 、 审批 逮 捕 、 查 起 诉 等 工 作 。 审 ( ) 查 人 员 作 为 公 诉 人 参 与 诉 讼 违 反 了 《 事诉 讼 法 》 于 回 避 制 度 的 2侦 刑 关 规定。依照该法第 2 8条 规 定 , 人 与 本 案 有 利 害关 系 的应 当 回 避 , 自 本 而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

从王成忠案看我国刑事诉讼回避制度作者:李倩倩来源:《大经贸》 2019年第2期李倩倩【摘要】王成忠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二审直播视频引发网络热议,争议焦点在于“法官面对昔日的同事是否应当回避?”之所以存在争议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存在弊端和漏洞,无相关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及整体回避制度的规定等。
本文针对此案的争议点展开了分析,通过广泛搜集相关文献资料和阅读相关书籍,案件分析,所学程序法知识相结合,总结出现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缺陷的同时提出几点对应的完善回避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王成忠案回避制度程序正义刑事诉讼一、研究背景起因是一个因合同价款数额而导致的林地林权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因不服判决结果而上诉,而王成忠就是该上诉案的主审法官,他认为双方代理人所为的行为根据规定理应由其被代理人承担,并且认为二审中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故不予采纳,于是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就在上述案件还没有做出定论的时候,该案的主审法官--王成忠就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指控他与当事人存在不正当关系,经授意而做出不法裁判,对于应当采纳的鉴定意见不采纳,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害。
一审中,王成忠表示他是凭他的本心判定的案子,并没有任何人授意他如何判决,并且表明如果再给他一个机会他也还是会这么判。
但是辽源市西安区法院根据已有的事实和证据,最终判决王成忠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自认为公平审判的王成忠不服一审判决,将案件上诉到指定法院--辽源中院,而辽源中院是他的原工作单位。
由此便出现了风靡网络的二审直播视频,11月8日上午,王成忠在他原供职的单位--辽源中院,接受原同事的审判。
而王成忠及其辩护人徐昕律师申请合议庭回避的请求被当庭驳回!庭审只坚持了40多分钟,即宣布休庭。
该二审庭审直播视频立即传遍法律圈“大街小巷”,引发无数法律人感慨愕然。
因为在庭审直播中,主审法官无视被告及其辩护人的请求,直接驳回回避请求,好像无论他们的申请理由有多么的充分,该法官都会给他两个字—驳回,要不就是庭审后提交书面报告。
回避可分为哪几种

回避可分为哪⼏种在诉讼法学理论上,回避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多种划分,但为⼈们普遍接受的是根据其实施⽅式的不同进⾏的划分,即将回避分为⾃⾏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
接下来就跟店铺⼩编⼀起来看看相关的法律常识吧,希望⼩编能够帮助到您。
回避分为哪⼏种1、⾃⾏回避,是指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9条确⽴了⾃⾏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员的职业⾃律和⾃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员⾃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及其法定代理⼈认为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员回避,是当事⼈及其法定代理⼈的⼀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及其法定代理⼈充分有效地⾏使这⼀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具有当事⼈的诉讼地位,因⽽与犯罪嫌疑⼈、被告⼈等⼀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没有⾃⾏回避,当事⼈及其法定代理⼈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政负责⼈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根据申请回避是否需要提出理由,回避在理论上⼜可分为有因回避和⽆因回避两种。
有因回避⼜称为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拥有回避申请权的诉讼参与者只有在案件具备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要求有关公安司法⼈员回避的申请。
⽆因回避⼜可称为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须提出任何理由,即可要求法定数量的司法⼈员回避,这种申请⼀旦提出,即可导致这些公安司法⼈员回避。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确⽴⽆因回避制度,当事⼈及其法定代理⼈提出回避申请,⼀般必须提供证据证明某⼀公安司法⼈员具有法定的回避理由。
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

Follow your own way of living, live happily, and live like yourself. Why care so much, go your own way bravely,and let others talk about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若有下列三种情况,那么就应当回避,而此时往往是有公安机关来决定是否回避。
(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人民警察在办理案件时什么情况下需要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二、刑事诉讼回避种类有哪些1、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
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
2、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
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回避制度是确保案...

中文摘要中文摘要回避制度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制度设计之一,是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重要体现,依据提出的回避申请是否需要理由可以将回避分为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
无因回避作为一项已被国际上普遍承认的诉讼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落实当事人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强诉讼权威,彰显程序正义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
在当前我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时代背景下,无因回避制度的相关理念及国外的司法实践对我国的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改革有着莫大的借鉴和指导,其在我国的引入和适用问题已日益成为法学界各方关注的焦点,从无因回避的角度出发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回避制度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事回避制度;无因回避;有因回避;司法公正舢舢Ⅲ四Ⅷ咖咖川ⅧⅢ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廿 ,班.,: 此觚’,,., 仃 ..; ;:..目录目录中文摘要?绪论一、刑事回避制度概述?一刑事回避的含义及意义二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历史发展二、刑事诉讼无因回避制度概述??”一无因回避的含义二无因回避的功能三无因回避制度的现状.无因回避制度的相关争议.无因回避制度的相关立法模式三、无因回避视角下我国刑事回避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引入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引入无因回避制度的必要性?.引入无因回避制度的可行性?二以无因回避为视角完善我国回避制度.增加当事人拥有无因回避的权利.提前申请回避的期间,扩大申请人范围.建立包含审判委员会成员在内的信息披露制度.合理化分配有因回避的举证责任.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规制结论参考文献..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致谢?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独创性声明??绪论绪论年月日,美国前著名黑人橄榄球运动员,广为人知的美国广播公司和国家广播公司体育评论员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现任男友一案的案件裁决,即将在美国西部时间上午十点公布,在这起被称之为世纪审判的裁决公布前,整个美国几乎陷入了停顿,上至总统,下至普通百姓都守在电视机或广播前等待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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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应经受资格考验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刑事诉讼; 回避; 回避制度
中图分类号: D925. 2
文献标识码: A
在刑 事 诉 讼 中,“回 避 制 度 是 指 侦 查 人 员、检 察 人 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 一种诉讼制度。”[1] 回避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之 一,其源于人类对公平之期待的自然本性,并对司法的实 体公正、程序公正和裁判可接受性的保障起着关键性的 作用。我国于 2012 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回避制 度的设置上与以前相比并无明显的进步,回避制度存在 的一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仍需要加强理论研究以引起 立法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
3. 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司法的权威性很大程度上是 通过法官的中立性得以体现的。美国学者戈尔丁指出法 官中立的标准有三项: 一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为法 官”; 二是“结果中不应该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 三 是“纠纷解决者不应该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意见”。[3] 这三项标准中前两项都是和回避制度直接相关的内容。 不可否认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存在趋 利弊害的心理,这导致他们都希望法官能够偏向自己,从 而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裁判。但事实上由于双方当事人地 位平等,法官在做出偏向一方的裁判时必然会招致另一 方的反对,从而会使当事人甚至普通民众降低对司法机 关和司法人员的信任感。回避制度这一公正程序的设计 安排不仅可以增强结果公正性的说服力,而且能有效消 除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双方的疑虑,为当事人获得公正裁 判的机会提供了现实可能,从而有利于树立人们对司法 的信任和信仰,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4. 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对司法机关而言,在追求司 法公正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司法效率这一问题,因为自 20 世纪以来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已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题
作者简介: 刘敏,讲师,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公共教学部。研究方向: 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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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期
鸡西大学学报
2013 年
和检验法官工作业绩的标尺。司法效率所关注的是司法 资源如何合理有效配置的问题,即以节约或控制司法成 本的形式获得更多的社会受益。因为,刑事诉讼过程是 有成本的,无论对双方当事人还是对司法机关都需要付 出一定的时间和金钱才能完成对一个案件的处理。因 此,三方都希望能在诉讼中以高效率、低成本的方式达到 各自满意的结果。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可 以使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避 免对司法人员和裁判结果的信任危机,从而减少不必要 的上诉、申诉现象的发生,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 也可以更好理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裁判执行的顺利 实施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从而实现司法效益的提高。
2. 利于体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是现代司法理念的 重要内容,也是推进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民众对司法机 关的热切 期 望。司 法 民 主 并 非 是 司 法 权 由 民 众 直 接 掌 握,而是强调司法过程中赋予当事人选择和监督的权利。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设置,一方面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了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回避权,他们可以依法对法 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有条件的选择,以此来增强司 法过程的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 另一方面则加强了人民 群众对有关司法人员尤其是法官的监督,避免其因审理 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而滥用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 也可以说是对民众民主权利的保障和法官自身权益的一 种必要保护,从而体现司法民主。
第 13 卷 第 2 期 2013 年 2 月
鸡西大学学报 JOURNAL OF JIXI UNIVERSITY
文章编号: 1672 - 6758( 2013) 02 - 0143 - 3
Vol. 13 No. 2 拉萨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西藏 拉萨 850007)
1. 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最重要 价值在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因为公正是诉讼制度的灵 魂,也是侦查、检 察、审 判 机 关 和 人 员 赖 以 存 在 的 基 础。 尤其是作为裁判者的法官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 色,但法官作为一个自然人,其审判行为必然要受到自身 和社会各种非理性因素的制约,这些非理性因素往往会 对法官的公正审判起到阻碍作用。当法官与案件处理结 果存在利害关系时,其往往会因主观偏好、个人利益、情
摘 要: 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理论基础是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法律程序原
则。回避制度对于实现司法公正、体现司法为民、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效率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我
国当前刑事诉讼回避制度存在整体回避缺失、回避理由原则化、举证责任不明确、审判人员告知义务欠缺等
问题,这就需要从改进整体回避制度、明确回避理由和举证责任、全面告知当事人回避主体的范围、法官在审
感倾向等原因在案件审理之前形成先入为主的判断或倾 向性的意见,从而使法官丧失纠纷解决者应有的中立性 和公正性。“事实 上,人 们 在 赞 美‘包 拯 铁 面 铡 包 勉 ’的 时候,也不要 忘 记‘高 俅 徇 私 审 林 冲 ’的 教 训,因 为 对 司 法官来说,回避制度是抑制其滥用权利、徇私舞弊的最好 制度保证,也是确保法庭审判具备‘外观上公正’的 基 础。”[2]
一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回避制度设置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程序的中立性来 保障实体的公正性,“任何人不得做自己的法官”这句法 谚就是回避制度确立之宗旨的最恰当表述。西方国家的 诉讼理论表明,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 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得到公正的对待, 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虽然早在罗马法时代和中 世纪,人们就以“自然公正”原则来衡量司法程序的正当 性,但回避制度最早的法理基础应追溯到英国普通法中 确立的“自然公正”原则。13 世纪以后英国普通法将“自 然正义”通过 文 字 的 形 式 规 范 化 为“任 何 人 不 得 自 己 审 理自己或与自 己 一 般 利 害 关 系 的 案 件 ”和“任 何 一 方 的 诉词都要被听取”两项基本内容。受英国法律制度和法 律文化的影响,美国将“自然公正”原则表述为正当法律 程序,并在被麦迪逊将“正当法律程序”写入《权利法案》 后开始广泛适 用 于 司 法 程 序,“正 当 法 律 程 序 ”也 和“自 然公正”一样成为了诉讼法上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当 然,从 司 法 实 践 来 看,刑 事 诉 讼 回 避 制 度 在 实 现 司 法 公 正、体现司法民主、维护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效率等方面 均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