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从中国石油与跨国公司的合作看国企与外企间的冲突与协调

国石油物资公司 ( : 原名 中国石油物资
装备总 公司 )执行与斯伦 贝谢测井服 务合 同,为 1 家油 田进行测井技术服 3
所得税 的税率 为 2 %,所有企业 同等 5
税赋 待遇 。对于 中国经济不断 发展所 引发的这 些变化 , 国公司 , 外 除了依靠
减免税 。可是近几年 随着 国家 能源政
总局联 合下发 了 关于 在我国 陆上 特
1月 1日前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企业和外 国企 业所得税 法规定 ,属于
能源、交通、港 口、码头或者 国家鼓励
在 不断 的磨合 中,努力协调双方分歧 , 逐 渐地 把 他们 眼 中的劣 势变 成优 势 。 例如 ,1 9 9 9年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
中国石 油与 国际石油工程 巨头斯 伦贝谢公司进行了长达 3 0年不间断的 技术 合作 ,然而 ,长达 3 0多年 的合作
之路 并非一 帆风顺 。 中, 其 外国公司的
务 。合作方 式从原来各个 油 田分 别操
作 执行到总 部统一签订 合同 ,油 田分
别作业 、 统一支付 , 因此享有最高 的服 务价格 折扣 ,极 大地 发挥 了 中国石 油 整体测井市场的效应 。 间, 期 针对跨境 测井服务中仪器 与设备调配这一难点 , 中国石 油物资公 司整合各种 资源 ,发 挥 中国石 油的整体 优势 ,将原来各油 田分散办理 、频繁进 出 口岸 的斯伦贝 谢作业仪器 、 设备实行统一手续、整体 监管 , 极大地提高了合同效率 。 为此海
华北油 田 “ 2 井 ”测井 ,从此开始 任 8 了中国石油 天然气工业 与斯 伦贝谢测 井技术 服务 与合作 的道路 。 外资企 业在进入 中国后 ,最先遭
从 国 油 跨 公 的 作 中 石与 国 司 合
中国石油企业国际市场拓展案例研究——石油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模式选择分析与运用

和 Km (90 及 Wodok ems 和 MaioJ i 19 ) occ ,Ba i h kn 4
(94 对 国际市场进入模式进行 了分类研究 , 19 ) 本文 结合这些学者的研究将进入模式分为以下几类 : () 口进入方式。它是指将产 品在 目标 国境 1出 外制造完毕后 , 销往 目 国境 内市场 , 标 是不 同国家和
经营的步伐。20 年 , 05 中国石油企业成为世 界关注 焦点 : 月 2 1 0 6日, 中石油以 4 .亿美元成功收购哈 18 萨克斯坦 P ( eo a ks n 简称 P ) K Pt z ht , rK a a K 石油公 司,
改写了中国公司海外并购的最 新纪录; 中海 油上半
[ 关键词】 石油企业; 国际市场; 进入模式; 影响因素; 模型
国家的方式 。国外学者 Ro(94 HL H ag J ot19 ), i, wn l
引言
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 团公 司( N C 简称 中石 CP ,
油 )中国石油化 工集 团公 司 (IO E , 称 中石 、 S PC简 N
() 国战略联盟。它是指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 4跨 跨国经营企业 , 出于对整个世界市场的预期 目标和 企业 自身总体经营 目标的意愿 , 采取一种长期联合 与在一定范围内合作的经营行为方式 。战略联盟可 分为纵 向联盟与横向联盟 。若从 股权参与 、 合作的
方式和联系的紧密程度等来综合考虑的话 , 战略联
中国石油企业 国际市 场拓展 案例研 究
石油企业进入 国际市场模 式选择分析与运用
张旭 海
( 中国石化集团保定石油化工厂, 河北 保定, 15) 0 09 7
[ 摘要] 国际化 经营是 中国石 油企业发 展壮 大的 必然 选择 。 所要 解决 的首要 问题 就是 国际市场 进入 模 式的选 其
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分析

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分析1. 引言1.1 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分析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通过银行的担保,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这一过程中,存在着各种潜在的风险和挑战,需要双方进行仔细的分析和评估。
本文将对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项下的风险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相关行业提供参考和借鉴。
在国际石油贸易中,信用证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仅是一种支付工具,更是一种信任和保障的象征。
通过信用证,卖方可以确保自己的货款得到及时支付,买方也可以保证获取合格的商品。
信用证的使用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风险,需要双方高度警惕。
本文将首先介绍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以及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的流程和特点。
接着将对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及其原因进行详细探讨,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然后将提出针对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项下的风险防范措施,为行业相关人士提供实用建议。
本文将通过实际案例分析,探讨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可控性,并提出建议和展望,最终总结本文的观点和结论。
2. 正文2.1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
它是由进口商向银行开立,委托该银行在符合信用证规定条件下向出口商付款的一种贸易保障工具。
信用证的作用是保障出口商在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后能够获得应得的款项。
通过信用证,进口商和出口商可以建立信任关系,减少交易风险。
信用证的基本概念包括开证行、受益人、付款行、通知行等主体。
开证行是指进口商委托的银行,受益人是指出口商,付款行是指承诺在符合条件下支付款项的银行,通知行是指向受益人通知开证的银行。
在国际石油贸易中,信用证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石油贸易涉及大额资金和复杂的流程,信用证可以有效保障双方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国际石油贸易信用证的流程和特点也与一般贸易有所不同,需要双方在操作过程中提高警惕。
信用证在国际石油贸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有效降低交易风险,促进贸易发展。
中资企业国际EPC项目合作模式探讨

中资企业国际EPC项目合作模式探讨摘要:基于当前的世界经济形势,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形势目前非常低迷,市场方面求远大于供,市场竞争愈发激烈,而且项目规模不断攀升,对工程承包商的综合管理能力、投融资能力和渠道、专业技术能力的要求更加严格,而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大型复杂工程EPC总承包较晚,开展项目管理的时间短与其他国际知名过程承包商比较在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方面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因此,探索国际EPC项目合作模式成为使中资工程承包企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EPC项目;合作模式;探讨1.中国国际工程承包商海外市场现状分析根据 ENR数据,2017年度排名前20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中,中国对外工程承包企业只占3席,其他承包商均为发达国家的工程承包商,这表明了尽管近年来由于我国国家战略政策的扶持,我国承包商积极参与海外项目承包市场的竞争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与欧美优秀工程承包企业相比,仍存在非常明显的差距,充分说明了中资企业的国际业务总承包能力还需要大力提升。
此外通过对中国商务部公布的历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简明统计进行数据分析,可知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对外工程承包业务呈现稳步上升趋势,2011年完成营业额突破1000亿美元,2015年新签合同额突破2000亿美元,但是从2013 年后完成营业额同比下降非常显著(从17.6%下降至3.8%),间接表明了从 2013 年后全球经济下滑后海外项目业主在完成工程款支付方面出现了一定危机。
同时数据分析反映出我国对外工程承包事业近些年发展非常迅速,从最初单一的劳务输出和工程分包等简单低端领域向技术密集复杂、规模庞大的国际工程总承包领域逐步发展,日渐成熟。
在合作方式上也是多样化发展,EPC、PMC、BOT 和 PPP 等项目运作模式也逐步发展成熟起来,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明显增强。
另一方面我国对外承包企业在海外市场发展区域上呈现一定的不平衡性,北非市场仍然是我国对外承包企业的第一大市场,市场份额占比为54.9%,其次是亚洲市场份额占比为25%,中东地区市场份额占比为17.2%。
中沙两国油气合作现状

中沙两国石油合作的现状由于种种原因,中国与沙特直到1990年才建立外交关系。
尽管两国建交时间不长,但双边关系发展得相当迅速。
1999年,江泽民主席访问沙特,建立起战略中沙石油合作伙伴关系并签署了一份石油合作协议。
协议规定,沙特将向中国开放国内油气市场,允许中国公司进入石油勘探和生产领域;中国同意向沙特开放国内石油加工及消费市场,这为两国间的经贸和能源合作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004年1月中石化中标沙特东部鲁卜哈利沙漠B区块天然气田开采项目,成为中国进入沙特开采的首个案例;近年来,沙特积极改善与中国的关系,2005年,中沙双边贸易额为160.7亿美元,同比增长56%;中国从沙特进口原油2218万吨,金额82.4亿美元,占进口原油总量的17.5%。
与此同时,中国吸引到了沙特的投资,合资企业扩大了中国的炼油规模并提高了中国的炼油水平。
(注:中国以往的炼油厂可以炼制来自阿曼和也门的低硫原油,而难以处理来自诸如伊朗、伊拉克、沙特阿拉伯和科威特这类国家的高硫原油。
)2006年4月,胡锦涛主席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能源问题自然是两国首脑的重要议题。
双方签署了一系列合作协议,其中一项是中石化与沙特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能源框架合作协议,双方承诺将加强合作共同开采天然气,并计划合作开采石油。
沙特阿拉伯为世界最大的石油出口国,石油出口占沙特阿拉伯出口收入的89.8%。
据OPEC《Annual Statistical Bulletin 2007》报告,2007年石油出口量为810.09万桶/日,价值2064.8亿美元,其中原油出口量为696.21万桶/日,占其石油出口量的85.9%。
其中原油主要出口到亚太地区,为398.95万桶/日,占其石油出口量的57.3%,主要为日本,占其出口量的31.7%,为220.99万桶/日;其次为北美地区,出口量为156.65万桶/日,占其石油出口量的22.5%,主要为美国152.85万桶/日,占其出口量的22.0%;对欧洲地区的出口量为83.85万桶/日,占其石油出口量的12.0%,主要为意大利为10.96万桶/日,荷兰为9.76万桶/日,法国为9.1万桶/日,西班牙为7.5万桶/日,德国为3.16万桶/日。
中俄石油贸易现状与未来发展

中俄石油贸易现状与未来发展近年来,中俄石油贸易关系得到了显著的发展,成为两国经济合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中俄石油贸易的现状、贸易模式、合作项目以及未来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中俄石油贸易的现状是互利共赢的。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石油消费国之一,而俄罗斯则是世界最大的石油出口国之一。
两国之间通过长期稳定的合作,实现了资源的互补,为两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根据统计数据,2019年中俄石油贸易总额达到了约400亿美元,较上一年度增长了约30%。
其次,中俄石油贸易采用多种模式。
其中最主要的模式是长期供应合同。
两国的国家石油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签订了长期合同,确保石油供应的稳定性。
此外,还有现货交易和油气管道运输等方式。
特别是中俄原油管道项目的建设,使得两国间的石油贸易更加便捷高效。
中俄在石油贸易上的合作项目也非常丰富。
最重要的合作项目之一是“西伯利亚原油管道”项目,该管道是中国与俄罗斯之间一条战略性的石油运输通道,每年可输送数百万吨的原油到达中国。
这个项目的建设极大地促进了两国间的石油贸易。
此外,中俄还在石油勘探、炼油和天然气合作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为两国的能源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
未来,中俄石油贸易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一方面,中国的石油消费规模将继续增长,加之环境保护的要求,中国对清洁能源需求的增加,将对石油贸易带来更多的机遇。
另一方面,俄罗斯作为全球最大的石油出口国之一,拥有丰富的石油资源,未来仍将保持稳定供应。
两国间持续增长的经济合作和政治互信更是为中俄石油贸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然而,中俄石油贸易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国际石油价格的波动对贸易双方都带来了不确定性。
其次,能源安全和环保问题是两国合作中的重要考虑因素,双方需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俄石油贸易的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加强政府间的合作和沟通,推动贸易的顺利进行。
中俄石油贸易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

中俄石油贸易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随着中国与俄罗斯在经济和能源领域的合作不断加深,中俄石油贸易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本文将探讨中俄石油贸易的现状,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
1. 现状概述中俄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石油消费国,也是两个重要的石油生产国。
双方有着广泛的能源合作,中俄石油贸易规模持续扩大。
首先,中俄之间的石油贸易关系紧密。
中国是俄罗斯最大的石油进口国,而俄罗斯是中国最大的石油供应国。
根据数据统计,2019年中国进口的石油中,超过70%来自俄罗斯。
这种紧密的贸易关系使得中俄两国的石油贸易合作越发牢固。
其次,中俄石油贸易形式多样。
除了传统的长期供应合同外,中俄还有交易所合约、现货市场和贸易公司双边业务等多种交易方式。
这些多元化的合作方式提供了供需双方更大的灵活性和选择空间。
2. 影响因素两个国家之间的石油贸易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际油价、地缘政治、环境因素等。
首先,国际油价对中俄石油贸易具有重要影响。
较低的油价通常会刺激需求增加,但也可能会导致供应方面的困难。
油价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可能会影响两国之间的石油贸易。
其次,地缘政治因素也对中俄石油贸易产生影响。
国家间的关系紧张和冲突可能导致石油贸易的中断或限制。
政治稳定和友好关系对于双方石油贸易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此外,环境因素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石油产业面临着更多的环保要求。
这可能导致石油开采和运输过程的成本上升,从而对中俄石油贸易造成一定的影响。
3. 未来发展趋势中俄石油贸易在未来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以下几个趋势值得关注:首先,中国对石油需求的持续增长将继续推动中俄石油贸易的扩大。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速,将对石油需求提出更高的要求。
而俄罗斯作为中国的长期稳定供应国,将继续满足中国的能源需求。
其次,两国在能源合作领域的深入合作将促进中俄石油贸易的创新发展。
双方在石油勘探与开发、炼油和化工整合等领域的合作将不断加强。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英伊石油公司案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英伊石油公司案国际公法案例分析:英伊石油公司案
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条约法公约,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非国际法主体间订立的协议不能构成条约.本案中,伊朗政府只是与英国的一个公司(英伊石油公司)签订的协议,而不是和英国政府签订的协议,故该特许协定不能构成国际法上的条约.事实上,该特许协定不过是一国政府与一个外国法人之间的一个租让合同,英国政府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它不能构成英,伊两国政府的联系.
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
答: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合同(租让合同).因为本案中缔约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通过谈判及交换对价,根据国家缔约方立法确定其权利义务关系,并经国家缔约方政府依法定程序审批成立的,因此本合同具有国内法上合同的性质,应属国内法调整。
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 答:对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一国政府无权变更或废除。
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该国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模式分析 文/高建 杨丹 董秀成,中国石油大学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石油企业以跨跃式的速度进入国际石油市场,参与国际石油市场的合作与竞争。而国际石油合作在经历了上百年的发展后,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惯例。我国石油企业在进入国际石油市场的过程中,研究国际石油合作的模式与惯例显得愈来愈重要,其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就是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在国际石油合作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租让、对抗和合作三个不同性质的阶段,在三个阶段演变的过程中,国际石油合作合同也发生了质的变化。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国际石油合作合同逐步体现了公平合理、双方平等、双赢互利的原则,并在全球范围内形成了几种相对固定的模式。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类型及特征 一.租让制合同 租让制合同是世界上进行石油勘探开发最早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形式目前被称作许可证协议(License Agreement),由于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政府的收益主要来自外国石油公司交纳的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因此也被称作“税收和矿区使用费合同”(Tax and Roy alty Contract)。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外国石油公司通过谈判或竞标与资源国政府达成协议,获得租让矿区。 (2)外国石油公司享有在租让矿区进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专营权,并对矿区内所产石油拥有所有权。 (3)外国石油公司单独承担风险并投资。 (4)外国石油公司向资源国交付矿区地租。 (5)一旦矿区内开始生产石油,外国石油公司以实物或现金形式向资源国政府交纳矿区使用费。
(6)外国石油公司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政府交纳所得税。 二.产量分成合同 60年代中期,印度尼西亚首创了产量分成合同。后来,这种合同逐渐被一些石油资源主权国和一些国际石油公司所接受,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形成一种较为通用的合同类型。目前,全世界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石油合作采用这种模式。 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其指定机构(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石油公司)拥有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专营权。
(2)外国石油公司与资源国政府(或其他国家石油公司)签订合同,作为承包商在合同区内从事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
(3)承包商要承担勘探风险,若有商业性发现,还要承担开发和生产费用。 (4)合同区内发现的油田投产后,全部产量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成本油”,另一部分由东道国政府与承包商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分享。 (5)资源国政府(或国家石油公司)通常掌握管理权和监督权,而日常作业管理由承包商负责。
(6)承包商如果盈利,将向资源国交纳所得税。 (7)用于合同区内石油作业的全部设备和设施通常属资源国所有。 三.风险服务合同 60年代后期,比较标准的风险服务合同出现于中东一些产油国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目前全世界约有十余个国家采用这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的主要特征是:
(1)资源国拥有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和石油勘探、开发和生产的经营管理权。
(2)外国石油公司作为资源国的承包商提供技术、金融等服务。 (3)承包商要提供勘探资金,并承担勘探风险。如果发现石油,承包商还要提供全部开发资金。
(4)油田投产后,资源国将按合同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承包商的投资费用,并支付风险服务费。偿付通常用现金,有些也用原油。
四.纯服务合同
纯服务合同又称无风险服务合同。与风险服务合同相比,在这种合同形式下,资源国雇用外国石油公司作为承包商提供技术服务,并向承包商支付服务费,承包商不承担任何风险,风险由国家承担,任何发现均是国家独有的财产。 五.联合经营 联合经营合同方式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当时西方一些独立石油公司为了能够进入某些第三世界产油国进行石油勘探开发,便采用了该合同。与租让制相比,这种合同对产油国较为有利。
联合经营有两种不同类型: (1)合资经营 由资源国(或其国家石油公司)为一方,外国石油公司为另一方,共同组建一个新公司,负责石油勘探、开发、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双方各参与一定比例的股份,按比例分享利润。双方共同承担勘探风险和纳税责任。
(2)联合作业 双方不需组建独立经营的公司,而是借助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共同作业、共同分享权益,但双方各自核算开支和收入,单独纳税。
六.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 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不属于上述五种类型的石油合同,这些合同被统称作非传统类型石油合同。采用这些合同形式的主要是那些原来没有对外开放,全部上游业务都由本国国家石油公司经营的国家。到目前为止,这些合同的数量还很少,这类合同包括以下几种:
(1)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将一个油田(或其一部分)交给外国石油公司进行生产(如阿根廷、阿尔及利亚)。 (2)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来开发那些由国家石油公司发现,但尚未开发的油田(如印度、土库曼)。
(3)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对那些已经开发,但又已停产的油田进行重新开发生产(如委内瑞拉、缅甸)。
(4)东道国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合同,由外国石油公司在投产油田进行提高采收率作业(如印度尼西亚、缅甸、阿尔及利亚、罗马尼亚)。
尽管这几种合同可能沿用前述五种合同的基本框架,但是不难看出,它们涉及的作业领域都是已探明或正在开发的油田的开发和生产,而不涉及石油勘探。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与五种类型的合同是有明显区别的,预计这类合同的运用会越来越普遍。
不同模式的对比分析 国际石油合作合同是联结石油资源国与外国石油公司进行资源国石油资源勘探和开发的纽带,也是国际石油公司进行勘探和开发、投资与实施生产作业的法律依据。随着国际石油勘探开发市场走向成熟,任何国际石油合同中都体现了“平衡原则”,即石油资源前景、财税条款和政治风险之间是平衡的。也就是说,在石油资源前景好的地区或国家,要么财税条款严格,要么政治风险高,反之亦然。
在国际石油合作市场上,高回报总是伴随高风险,“没有免费的午餐”的经济规则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几种合同模式进行分析与对比。
一、租让制 租让制在其历史演变中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早期租让制和现代租让制。早期租让制可追溯到20世纪初,其典型特征是,租让矿区非常大,有时甚至包括国家的全部领土,或者至少包括国家领土中最有前景的区域,租让期限相当长,通常为 60—70年,有些甚至长达九十余年。资源国政府对矿区内的石油作业几乎没有任何控制权,作业和经营的实际管理权完全掌握在外国石油公司手中。
由此可看出,早期租让制实际上是一种不合理的租让,是一种资源的掠夺行为。现代租让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现代租让对矿区有一定的范围限制,租让期限一般比较短。勘探期通常在12年以内,勘探期满时如果没有发现石油,协议即告终止。资源国的收益大大增加,矿区使用费可随产量增长或油价上涨而递增或向上浮动,同时资源国也可以对外国石油公司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费。
传统租让制授予外国石油公司相当大的权力,没有规定国家参与权,因而背离了主权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使资源国政府处于单纯的征税者的地位,事实上是向外国石油公司出让自然资源所有权。而现代租让制合同则强调资源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所有权。这种对所有权的保护不只是象征,而且体现了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主权的进一步认识。
不论现代租让制是否着重于矿区合作费或所得税,其中最有利的一点是,资源国政府在经济上基本无风险,管理比较简便,成本较低。此外,如果采用竞争性招标,资源国还可以获得数额可观的定金或较多的矿区使用费以及较高的所得税。这种租让制的经济条款与其他类型合同的经济条款相比,更有利于资源国的经济收益。
二、产量分成合同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资源国拥有资源的所有权和与所有权相应的经济利益。勘探开发的最初风险由合同者承担,但是一旦有油气商业发现,就可以收回成本,并与资源国一起分享利润油。这是对外国石油公司来说最有吸引力的地方。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优点在于较好的处理了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之间针对油气勘探发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和利润分成关系。产量分成合同为项目合同双方提供了必要的适应性和灵活性,资源国政府在法律上保留完整的管理权,但实际日常业务中油公司行使控制权。这种灵活性便于资源国政府在保证合同者获得公平回报率基础上设计产量分配框架,进而使资源国政府的收入份额能随着油价上升而增长。更为重要的是,合同双方都有机会获得原油,且资源国政府和合同者都可以从中找到令双方满意的安排。
产量分成合同模式的缺点在于产量分成合同框架和内容较为复杂多变,双方需要通过谈判确定的因素较多,而这往往使合同者收益的实现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同时合同实施过程中所要求的技巧性较高。
在亚太地区国家,产量分成合同已被广泛运用,成为这些国家石油资源对外合作的主要方式。从使用的情况看,普遍采用的产量分成合同在以下三个方面不利于鼓励外国石油公司投资:
(1)合同中普遍采用二级式矿区使用费和56%的所得税率,政府实际上能得到90%的石油收入。
(2)多数合同规定,产出的石油必须内销,而国内市场的油价又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格。
(3)从开采初期到高产期,政府都要求获得产量红利。 三、风险服务合同 这种模式与产量分成合同类似,所不同的只是承包商获得报酬的方式。在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石油公司以承担风险为交换条件,一般要求得到20—50%的所产原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