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三次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43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11.23【实施日期】2018.11.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的闭环管理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的闭环管理1.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概述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其构建与实施对于及时发现并化解潜在风险、保护消费者健康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是指通过系统监测和分析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环节中的潜在风险因素,提前发出预警信息,为相关部门采取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而防范机制则是一系列制度、流程和技术的有机组合,旨在降低食品安全风险的发生概率和影响程度。
风险监测与评估是预警与防范的基础,通过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监测网络,实时收集和分析食品安全数据,包括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以及时发现潜在风险点。
风险评估与预测是预警与防范的关键环节,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和分析,评估风险因素的性质、范围和潜在影响,为预警和防范提供科学依据。
预警信息发布与传递是预警与防范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公众发布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引导公众科学应对。
加强部门间、区域间的信息沟通与协作,确保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应急响应与处置是预警与防范的终极保障,在预警信息发布后,相关部门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蔓延,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是一个系统性、整体性的框架体系,需要政府、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多方共同参与和努力。
通过构建完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测、预警、发布、响应和处置机制,我们可以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1.1 食品安全风险的定义食品安全风险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中,可能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各种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微生物污染(如细菌、病毒、真菌等)、化学物质污染(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等)、生物毒素污染(如霉菌毒素、蕈毒素等)、食品添加剂的不合理使用、食品中的其他潜在危害物质等。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5.05•【文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5月5日)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当前,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进一步发展,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深刻变化,创新引领发展的趋势更加明显。
我国改革开放正站在新的起点上,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各项改革全面推进,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要统筹开放型经济顶层设计,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进一步破除体制机制障碍,使对内对外开放相互促进,引进来与走出去更好结合,以对外开放的主动赢得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主动,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建设开放型经济强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打下坚实基础。
一、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改革开放和法治保障并重,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坚持与世界融合和保持中国特色相统一,坚持统筹国内发展和参与全球治理相互促进,坚持把握开放主动权和维护国家安全。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并与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和国家外交战略紧密衔接,科学布局,选准突破口和切入点,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把握好开放节奏和秩序,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有所作为、防范风险、维护安全,积极探索对外经济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
总体目标是,加快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更加积极地促进内需和外需平衡、进口和出口平衡、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平衡,逐步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实现开放型经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扩大开放中树立正确义利观,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国家安全,推动我国与世界各国共同发展,构建互利共赢、多元平衡、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68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出口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第五条主管海关根据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对进口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
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海关总署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六条进口化妆品由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贸易和进口检验工作的需要,可以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第七条海关对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八条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其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以下文件:(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声明;(二)产品配方;(三)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四)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五)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四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六)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海关总署制定并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检验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结果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九大举措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九大举措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日前颁布《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围绕构建新发展战略格局,提出“五个优化”“三项建设”和培育外贸新动能等九大支持外贸发展新举措。
原文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试行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外贸易是我国国民经济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开放型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为透彻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现时就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定不移扩大开馆,稳住外贸外资基本夜盘,更稳定产业链供应链,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
围绕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东亚地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加快推进国际市场提前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等“五个优化”和外贸转型期升级基地、贸易促进平台、国际营销体系等“三项建设”,优势培育新形势下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同时实现外贸创新发展。
二、创新开拓方式,优化国际整个市场布局优化国际经贸环境。
坚定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坚决反对单边主义和带头保护主义,支持世界贸易组织必要改革,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拟订。
推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尽早签署。
加快推进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中国—海合会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积极区域商签更多高标准自由贸易协定和区域贸易协定。
推进贸易畅通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好也已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大力推动与重点整个市场国家特别是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商建贸易畅通指导组、电子商务战略合作机制、贸易救济合作机制,解决助推解决双边贸易领域突出问题。
利用新技术新渠道开拓国际市场。
充分运用第三代移动通信(5G)、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大数据等古典信息技术,支持企业利用线上展会、电商平台等渠道开展线上推介、在线洽谈和线上谈妥等。
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
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食品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为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卫生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制定了90余个配套规章,涉及食品及食品原料、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食品卫生监督处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等各方面的管理。
近些年,还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等法规和规范。
在加大食品生产经营阶段的立法力度的同时,中国也加强了农产品种植、养殖阶段以及环境保护对农产品安全影响等方面的立法,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食品安全法》等.(——)技术支撑体系为做好食品安全技术支撑,我国不断加强检测机构能力建设、监测和评估等工作。
全国现有食品监测机构5000余家,通过完善检测方法、加强质量控制,检验能力不断提高,部分检测机构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监测网质控考核。
我国高度重视危险性评估工作,20世纪70年代开始就组织开展了食品中污染物和部分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树脂及成型品浸出物等的危险眭评估;加人世贸组织后,我国还专门开展了食品中微生物、食品中化学污染物、食品添加剂、食品强化剂等评估。
我国成立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专门开展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工作。
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范本
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范本一、引言产品质量安全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企业信誉以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有效应对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企业应建立健全的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
本文旨在提供产品质量安全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的范本,帮助企业构建适合自身发展的制度,并提升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预警制度1. 预警目标:明确预警的目标,例如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市场变化等。
2. 预警指标:制定衡量预警目标的具体指标,例如产品质量问题的投诉率、退货率等。
3. 预警信息来源:明确预警信息的来源,包括内部信息、外部信息、消费者反馈等。
4. 预警信息收集与分析:建立健全的预警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包括设立专门的预警信息收集团队、建立数据分析模型等。
5. 预警级别:设定预警信息的级别,例如一级、二级、三级等,根据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6. 预警发布:明确预警信息的发布渠道和方式,例如通过内部通知、行业协会、媒体等进行发布。
7. 预警反馈机制:建立预警反馈机制,如组织内部会议、召开专题研讨会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改进制度。
三、快速反应制度1. 快速反应小组:成立专门的快速反应小组,负责快速响应和处理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 事件报告与评估:建立事件报告和评估机制,要求事件发生后立即上报,并进行全面评估。
3. 事件分类:根据事件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进行分类,例如一级事件、二级事件等。
4. 应急预案:根据事件的分类确定相应的应急预案,详细描述各类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5. 快速响应措施: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快速响应措施,包括召回产品、暂停生产等。
6. 事件调查与处理:对事件进行全面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例如追责、赔偿等。
7. 事件跟踪与总结:建立事件跟踪与总结机制,跟踪事件的后续发展并进行经验总结,为类似事件的应对提供参考。
四、制度建设与宣贯1. 制度建设:制定相应的制度文件,明确预警和快速反应的流程、责任及具体操作细则,建立制度框架。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27•【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本)(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四)新旧部件混装的;(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以及监督管理。
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检验。
需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管控体系方案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管控体系方案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管控体系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将就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与管控体系方案进行探讨。
一、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是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涉及监测、预警、信息交流和快速反应等多个方面。
1. 监测食品安全监测是对食品材料、生产环境、加工过程等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的过程。
通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机构,及时收集和分析有关食品安全的数据,可以对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进行预警。
2. 预警基于监测结果,预警机制通过食品安全预警系统提供食品安全风险的预测和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应当准确、及时地向相关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发布,以便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3. 信息交流食品安全信息交流是确保预警机制有效的关键环节。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分享食品安全监测和预警的结果。
同时,相关企业也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问题,实现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4. 快速反应食品安全风险一旦被预警,相关部门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以控制和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影响。
这包括暂停食品生产、召回受影响产品、加强监管力度等。
快速反应有助于降低风险扩大范围和程度的可能性。
二、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旨在通过一系列管理措施和监管手段,确保食品安全的达标和可持续发展。
1. 法律法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相关部门需要制定和完善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食品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规范食品生产过程,加强监管力度。
2. 质量管理体系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严格的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测和追溯等环节。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有助于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3. 监管机构监管机构在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
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质量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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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文字号】国发[2017]43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
的意见
(国发〔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国门安全和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质量强国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预防和有效控制质量安全风险,是加强全面质量管理、促进质量提升、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的重要途径,是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加快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不断探索实践,我国基本建立起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以下简称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并初具
成效,但还存在信息采集渠道有限、评估能力不足、预警制度不健全、处置机制不完善、社会共治有待加强等问题。
现就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风险管理为主线,以保障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和促进质量提升为核心,持续推动质量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安全为本,严守底线。
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始终强调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放在首位,正确处理质量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对质量安全问题“零容忍”,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质量安全风险的底线。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始终把质量安全风险预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积极实施风险监测、预警前置和教育引导等措施,构建递进式、立体化预防体系,实现质量安全风险早发现、早研判、早预警、早处置,有效预防、系统应对。
创新引领,科学决策。
充分利用风险管理前沿技术和现代科技手段,打造风险管理大数据平台,推动“互联网+监管”,科学研判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决策的准确性、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
开放共享,共治联动。
深入推进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健全部门间执法协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升联防联控水平,实现社会共
同治理和共享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通过完善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管体系,建立全国数据集成的风险信息平台、权威的风险评估中心、畅通的风险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高效的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国门安全,预防和保护社会公众免受质量安全风险伤害,为民生保障与经济发展提供高质量供给。
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外贸健康发展,科学指导风险防控决策,精准、及时、有效运用技术性贸易措施。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加强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实施风险监测计划。
制定、发布全国统一的国家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从口岸到市场的风险监测工作,针对影响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风险因素开展抽查检测,系统和持续地监测健康危害、物理危害、化学危害、生物危害、环境危害等质量安全风险,依法发布质量安全监测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要求执行。
(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拓宽风险信息采集渠道。
运用移动互联技术,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企业报告渠道。
实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主动报告质量安全风险信息。
持续开展舆情信息收集。
建立质量安全伤害信息和食源性疾病信息收集调查制度。
加强内外贸结合商品市场、电子商务、边境贸易等重点领域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兴市场等重点区域的假冒伪劣商品信息搜集工作。
加强国际交流,开展双边、多边质量安全信息通报、调查合作。
(质检总局牵头,农业部、商务部、国家
卫生计生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完善风险监测基础保障。
依托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主干系统,加快建设全国数据集成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平台。
面向主要贸易国家和地区,统筹全国重点口岸区位优势,突出重点产业和新兴业态,规划布局一批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点。
(质检总局负责)
4.构建风险信息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