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学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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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解释标准

论刑法的解释标准

论刑法的解释标准田坤关键词: 刑法解释;正义性;安定性;合目的性内容提要: 刑法的解释结论必须同时具备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三个特征才能算是一个成功的解释结论。

我们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应该综合平衡这三个标准对法条进行解释。

刑法的适用离不开对刑法的解释。

在实践中,刑法的适用其实就是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对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就是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剪裁。

司法者只有目光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才能寻求到最优的裁判方案。

[1]那么刑法解释(规范的含义)的诠释标准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在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时候以什么作为标尺衡量我们的解释活动,从而使解释活动按照为大多数人接受的价值观念有序地进行?刑法的解释标准就是所有法律人在诠释刑法的时候应该追求的目标。

笔者认为,对法律的解释只有能够满足正义性、安定性以及合目的性这三个基本的价值,才可以说这个解释结论是成功的;反之则要重新审视解释方法和解释步骤,采用其他的解释途径以使其符合上述三个价值。

一、刑法的解释要符合正义性的要求“法的理念作为真正的正义的最终的和永恒的形态,人在这个世界上既未彻底认识也未充分实现,但是人的一切立法的行为都以这个理念为取向,法的理念的宏伟景象从未抛弃人们”。

[2]正义是法律的灵魂。

正义作为一种人类社会最高的价值追求是一切制度设计都必须考虑的价值。

正义作为一种不需要他证的最高等级的价值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必须得到贯彻。

在刑法解释的过程中,心中要充满正义,要用正义感支配对刑法构成要件的整个解读过程。

“凡正义不被追求的地方,凡构成正义之核心的平等在实在法制过程有意地不被承认的地方,法律不仅仅是‘非正确的法’,它甚至根本上就缺乏法的性质”。

[3]任何的解释结论如果不符合正义性的要求,那么它必然是不成功的解释结论。

如果将这种不成功的解释结论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必然导致恶的判决结果,刑法的机能、作用将大打折扣。

我们对刑法进行解释的过程其实就是对法律中的正义进行释放的过程。

刑法总论-刑法概述

刑法总论-刑法概述

二、刑法学派之争
(一)前期旧派
否定封建刑法 基本观点:
封建刑法
干涉性 恣意性 身份性 残酷性
(1)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应当限制代表国家权 威与规制的刑法的处罚范围。 (2)自由意志论。人都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 行为的动机。 (3)客观主义: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4)道义责任论:责任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者谴责。 (5)报应刑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
•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不是所有的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刑法总论
一、刑法学的本体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本身没有明显的界限。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 刑法解释学也不是低层次的学问,而是含有深层的哲学原理。刑法解释学与刑 法哲学并非性质不同的两种学问。刑法学可谓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 刑法教义学——原本就是刑法解释学或者狭义的刑法学。 不管是使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还是使用刑法解释学的概念,解释学永远是刑 法学的本体。
关系?
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但这种调和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适用刑法时 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可以肯定的是,只能在罪刑法定 的限度内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在此意义上,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但是,在符合罪刑法定原 则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和尽量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就刑罚论而言,新派提倡的目的刑论并没有被淘汰。当今的刑罚理论,基本上是在报应刑 的框架内,容纳了新派的刑事政策主张(相对报应刑论)。另一方面,一般预防论也在从消 极的一般预防论向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发展。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刑法学》第4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 耦合式犯罪构成理论通过各种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要件及其要素, 充分反映出社会危害性这一犯罪的本质,且在逻辑上以立法为依托, 便于司法实际操作和掌握,极具实践品格。
• 这一理论也存在诸多不足和疑惑,如在犯罪的认定方面,有罪推定 的可能性要大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成立理论。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二、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
• 所谓加重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重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 所谓减轻的犯罪构成,是指以普通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较 轻社会危害程度的情节而从普通的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
第二节 犯罪构成
四、犯罪构成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和维护罪刑法定原则,防止罪刑擅断 对刑事司法实践起着特别重要的指导作用 • 区分罪与非罪 • 区分此罪与彼罪 • 正确地裁量刑罚
犯罪的实质概念,也称实质 意义的犯罪概念,是指不涉 及犯罪的法律特征,而从犯 罪现象的本质上给犯罪下定 义,借此揭示一种行为被刑 法规定为犯罪的内在原因。
实质意义的犯罪概念 注重的是刑事立法中 应当如何设置犯罪。 这种犯罪概念的表述 与统治阶级的犯罪观 和刑事责任观是紧密 联系的。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一节 犯罪概念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 造成损害之性质。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是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的根本性区别。
影响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因素主要包 括: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的手段、后 果以及时间、地点,行为人的情况及其 主观因素。
• 四要件理论不仅具有历史合理性,也具有现实合理性,且其逻辑 严密、契合认识规律、符合犯罪本质特征,还具有内在合理性。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

论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不足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是刑法学中的核心内容,对于准确认定犯罪、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

我国现行的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主要采用的是四要件说,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这种理论体系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其一,四要件说在逻辑结构上存在不够严密的缺陷。

四个要件之间是一种“一有俱有、一无俱无”的平面式关系,缺乏明确的位阶性。

这导致在判断犯罪成立时,可能会出现先后顺序不清晰、重点不突出的情况。

例如,在某些复杂案件中,对于是先判断主体资格还是先判断客观行为的性质,容易产生争议和混乱,影响了定罪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其二,犯罪客体的界定不够清晰。

犯罪客体被定义为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然而,社会关系是一个较为抽象和宽泛的概念,在具体案件中,对于如何准确认定被侵犯的社会关系以及其受到侵害的程度,往往存在困难。

这使得犯罪客体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有时甚至成为一种理论上的摆设,无法为定罪提供切实有效的标准。

其三,对于主观方面的认定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故意和过失,然而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故意或过失时,往往依赖于法官的主观判断和经验。

这就可能导致在相似的案件中,由于不同法官的理解和判断差异,而得出不同的结论。

例如,对于“明知”的认定标准,在法律规定上较为模糊,实践中难以统一把握。

其四,四要件说在处理共同犯罪问题上存在不足。

由于缺乏明确的位阶性和逻辑顺序,对于共同犯罪中各个犯罪人的罪责认定有时会出现混淆。

特别是在存在复杂的分工和作用差异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难以准确区分主犯、从犯的罪责,影响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其五,难以适应新型犯罪和复杂犯罪形式的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如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

刑法论(绪论)知识考点整理

刑法论(绪论)知识考点整理

刑法论(绪论)知识考点整理●刑法的概念与形式●刑法的概念●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犯罪的形式(渊源)●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指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刑法典:全面系统规定犯罪及法律后果;总则+分则+细则●单行刑法:某一类犯罪|刑法某一事项的法律;只有一部《…骗购外汇…》●附属刑法:非专门刑法中附带规定犯罪与刑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行政法规不可);我国一般只重申刑法典内容,无新增具体内容●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典(普通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特别法)●狭义:刑法典●犯罪同时触犯普通法与特别法时,特别刑法优先适用●归纳总结●刑法典:1997.10.1(新)——现行;1908.1.1(旧)——失效●十一部宪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骗购外汇…》●附属刑法●刑法的特征(对比产生特征)●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调整对象的专门性: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刑法制裁的严厉性:剥夺生命、自由、财产、资格等重要权益●刑法发动的补充锌和保障性:刑法遵循明确性和谦抑性原则,只有其他部门法无法充分保护某正社会利益时,才由刑法调整●刑法的目的与任务(目的决定任务、任务内容为机能)●刑法的目的●刑法典一条: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层目的●整体目的:保护个人法法益、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章节目的:刑法分则各章节规定的目的●条文目的:刑法分则各条文规定的目的(故意杀人罪保护生命权)●刑法的任务●刑法典第二条:用刑法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任务),以保卫政治、经济、权利、秩序方面的法益(惩罚任务)●政治: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制度●经济: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权利:保护公民人生权利、民主权利等权利●秩序: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刑法机能●刑法可能发挥的积极作用●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制●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保障机能●普通人:保护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侵害●犯罪人: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反之,不可定罪处罚●基本内容●形式内容●法定化:犯罪和刑罚必须提前用法律规定(且法律现行有效)●明确化●正面: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及法律后果都要明确规定●反面:禁止习惯法、类推解释、行为后的重法、不明确的罪状或刑罚●实质内容:合理化●要求:合理确定犯罪的范围和惩罚的程度,防止滥施刑罚●禁止:禁止采用过分的、残酷的刑罚●主要体现●刑事立法●总则:规定犯罪定义、构成要件、刑罚种类●分则:明确规定各种犯罪具体构成要件及法定刑●为正确定罪量刑提供明确、完备的法律体系●刑事司法:废除类推解释,司法机关严格解释和使用刑罚●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内容:平等的认定犯罪、裁量刑罚、执行刑罚●体现:一视同仁,无论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罪责刑相适应●内容●刑罚轻重与客观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程度相适应●刑罚轻重与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小、再犯危险性大小相适应●主要体现●总则:规定量刑原则,是犯罪与具体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罚当其罪;规定了量刑规则,对累犯、未成年热、自首、立功的人…●分则:对每个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规定相应法定刑。

论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对性

论刑法基本原则的相对性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相对性
相对性表现:在适用刑法时,需要考虑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实现个案正义。
添加项标题
相对性的原因:由于每个人的个人情况和社会背景不同,完全平等适用刑法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添加项标题
相对性的必要性: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社会公正,需要在适用刑法时考虑相对性的因素。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即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社会危害性程度及犯罪人的个人情况等为依据,确定相应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对性:由于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变化,犯罪的形态和性质也会随之改变,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适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机械地将其绝对化。
建立解释机构: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负责研究和发布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提高解释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完善立法解释: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模糊和歧义。
强化司法解释:通过司法解释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适用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司法实践中能够准确理解和执行。
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确保刑法基本原则的正确适用
04
法律语言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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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语言的开放性:法律语言的开放性特征使得同一法律条文可以有多种解释。
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导致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法律语言的语境依赖:语境的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
法律语言的文化依赖: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语言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解释的不确定性。
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
对刑法基本原则相对性的否定评价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违反刑法的明确性原则

解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

浅析四要件论与三阶层论刑法中一切问题的解决,都在一定程度上与犯罪构成理论有关。

中国刑法学中德四要件理论承继于苏联,近二十年来占据了不争的理论统治地位。

然而随着研究的日益深入,这一理论自身的部分缺点逐渐暴露,影响和制约这整个刑法学的发展,亦不能及时和有效和回应司法实践对于理论解释力越来越高的要求,正在遭遇越来越多的质疑。

既然要对四要件论和三阶层论进行比较,那我们应该首先明确四要件和三阶层论的具体内涵,我们先从在我国刑法界过去一直处于主流的四要件论开始说起。

在中国刑法体系中,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从这个定义上我们可以看出,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是包括许多要件的,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就形成了某种罪的犯罪构成。

每一种具体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

而在我国刑法中,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共同活动过程中所结成的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相互关系的总称。

这些社会关系只有受到危害行为的危害是,才能成为犯罪客体,而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行为侵犯一定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行为所侵犯的社会政治意义越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越大。

犯罪客体分为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而复杂客体又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主要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直接客体又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

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然具备的要件。

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

律师语言的“四性”-律师之窗-法律门论坛-PoweredbyDiscuz!

律师语言的“四性”-律师之窗-法律门论坛-PoweredbyDiscuz!律师语言的“四性”四性, 律师, 语言四性, 律师, 语言律师语言是指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中使用的书面语言和口语。

律师作为法律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律师语言在法律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但在实践中很多律师忽视了对律师语言的要求,影响了律师的执业水平和形象,甚至影响了当事人对法律的信仰。

律师语言的养成和训练,应是律师执业的基本要求。

1、律师语言的规范性律师语言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使用的专门法律语词,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它显示了法律的专业性和法律的职业特点。

首先,律师必须深刻理解相关的法律术语。

在法律活动中作到准确的运用法律术语和清晰理解同一法律术语的不同意义,例如“第三人”这一术语涉及到民法中第三人问题和诉讼法中的第三人间题,其在司法使用中有着不同的意义,律师必须能准确把握,才能在法律活动中作到清晰表达。

再比如“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该术语表明了从犯有两种表现形式,其量刑的程度是不同的,如果律师在共同犯罪辩护中只辩其一,忽视其二,则不能很好地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不能自造法律术语。

在律师的法律活动中,经常会出现律师乱用法律术语和自造法律术语的现象。

在当事人看来律师专业性很强,在内行人看来,是天大的笑话。

比如,法律关系分为直接法律关系和间接法律关系,只有存在与不存在问题,而有的律师在是否存在法律关系时竟然用形式法律关系和实际法律关系加以辩论,显示了律师法律功底的欠缺,还有的习惯于大众的用法,如“法人代表”、“犯罪团伙”、“嫌疑人”等,这些都是根本不存在的法律术语,显示了律师用语缺乏严谨和规范,有的律师在民事侵权的无过错责任辩论时,使用了“无过错受益人责任”,其实说的是公平责任或者是无过错责任,这属于律师自造法律术语的问题。

再次,律师应当能用平白的语言解释法律术语。

论司法刑法学的观念

论司法刑法学的观念
司法刑法学的观念是指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从刑法的角度出发,对犯罪行为进行评价、认定和处罚的理念和思维方式。

传统刑法学主要关注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较少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考虑如何实现刑法的正义和公正。

而司法刑法学则更加注重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正确适用刑法,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司法刑法学的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客观公正:司法刑法学强调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遵循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合理的评价和处罚。

2.证据裁判:司法刑法学强调以证据为基础,依靠证据来认定犯罪行为,而不是依靠主观臆断或者感情判断。

3.保障人权:司法刑法学强调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人身自由、财产权利、言论自由等等,确保被告人得到公正、合理的审判。

4.合理量刑:司法刑法学强调在判处刑罚时,应当考虑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等因素,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家庭背景等非案件因素,遵循量刑规范化的原则,做到量刑公正、合理。

5.社会责任:司法刑法学强调刑罚不仅应当考虑被告人的个人利益,还应当考虑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以及被告人在犯罪行为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造成的后果,从而实现刑罚的社会责任。

总之,司法刑法学的观念是以客观公正、证据裁判、保障人权、合理量刑和社会责任为核心的刑法理念,旨在实现刑法的正义和公正,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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