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第12次全体会议部署的2006年重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第12次全体会议部署的2006年重点改革任务责任单位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06]36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16【实施日期】2006.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第12次全体会议部署的2006年重点改革任务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06〕36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省政府第12次全体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了今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现将全会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及责任单位分解如下:一、农村改革(一)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
继续做好二轮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各项配套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省农业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
继续重组整合现有粮食购销企业,年内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减少到700户以内;规范改制企业运行机制,理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完善多元化粮食购销市场体系,加强对粮食流通市场的监管,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完善粮食应急机制,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粮食局、农发行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努力开辟新的就业门路,拓宽分流人员安置渠道,安置分流人员再就业6万人以上;把分流职工统一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各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
省粮食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以实现企业产权多元化为重点,加快推进省粮食局直属企业改革。
上半年全面完成职工身份置换工作,年内完成改制企业达到50%以上。
省粮食局会同省政府国资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人地挂钩试点过程中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保障研究

人地挂钩试点过程中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保障研究董鑫【摘要】“人地挂钩”政策作为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更加重视对于土地收益的合理分配,其不仅要破解城镇化用地难题,还要在实施中最大程度实现各土地收益分配主体的利益均衡,从而确保农业、农村、农民的持续发展.本文首先对国家和河南地方已出台的土地收益分配立法进行梳理,针对试点地区“人地挂钩”前后出现的人地挂钩土地收益分配法律法规的缺失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为顺利推行人地挂钩政策提供制度和立法支撑.【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4(013)010【总页数】2页(P55-56)【关键词】人地挂钩;土地收益;法律保障【作者】董鑫【作者单位】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当前河南省人地挂钩政策中土地收益分配的法律保障现状(一)国家层面。
在国家立法的层面,国家对保障土地收益分配立法日益完善。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分别对建设用地征收征用的步骤和对农民地上权利的补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具体要求,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三部共同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并随后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从而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具体落实,对农民土地权利进行确权,进一步细化完善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要点,也为落实人地挂钩政策试点,为土地权利资本化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地方层面。
一是试行农村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时通过的一系列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2011年颁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则强调“要严格规范土地整治指标交易与收益分配。
”[2]以及2012年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资源保障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在第五部分提到“要建立严格的指标收益返还和分配使用制度。
”[3]为农民实现土地权利资本化,从而实现基于土地上利益最大化提供了政策支持。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琼府[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06〕2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韩政发〔2019〕58号

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韩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更新征地补偿标准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各管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陕政办发〔2018〕60号)和《韩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韩政办发〔2018〕170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土地征收征用工作通知如下:一、征地实施责任征地主管单位为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单位为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实施单位为市财政、税务、住建、人社、林业、公安、审计、司法、民政、物价、监察和综合执法局等部门。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的政策指导工作。
出具拟征收地块规划设计条件、搬迁安置用地选址意见,提供选取地块详细规划指标,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搬迁安置方案;办理用地报批、土地权属勘测定界、出具征地图件、人员培训、公告张贴、发布《征收土地预告知书》、审核征收土地协议书、征地补偿费和报批费用申请、拨付等工作,组织征地公告、告知、听证的发XXX开展;做好地块现状摄像或照相以及影像资料的存档工作;指导镇办开展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参与并选派评估队伍对特殊苗木和建筑物、构筑物的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工作,对每个项目应做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07•【字号】穗府办规〔2017〕10号•【施行日期】2017.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7〕1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7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规划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8日广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农民(含农转居人员)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补偿公平、妥善安置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征收土地应当避开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应当予以保护的区域。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市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实施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各区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补偿工作。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5•【字号】琼府办[2007]105号•【施行日期】200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处理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0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省第五次党代会和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解决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土地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农业厅和省林业局研究制订了《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海南省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处理工作方案》、《海南省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和《海南省非林地权属纠纷历史遗留问题调处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海南省征地和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好征地及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贯彻落实省长的政府工作报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
用三年到五年时间基本解决我省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历史遗留问题。
(二)2007年工作任务。
1.全面清理各类征地与闲置土地处置遗留问题,摸清底数,并逐宗查找问题引发的原因,建立全省土地征收宗地数据库和闲置土地宗地数据库。
2. 解决征地遗留问题总宗数的50%以上;其中群众反映强烈、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确保在今年内解决。
3.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的3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20%以上。
(三)2008至2009年工作任务。
1. 基本解决征地历史遗留问题,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征地制度。
2. 解决闲置土地处置纠纷问题总宗数累计达到70%以上;回收换地权益书价值累计达到60%以上。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尽快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陇南行署,省政府有关部门:今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62号),对开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进行了总体安排。
10月下旬,省政府又派出专项检查工作组,对全省各地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市州(地)征地补偿费能及时兑付到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个人手中,总体情况是好的。
但部分地方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挤占截留挪用的问题。
为了尽快纠正这一问题,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问题作为我省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正式验收和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硬性指标,从即日起,各市州(地)政府(行署)要立即对本辖区范围内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情况再次全面清理纠正。
各市州(地)监察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应补偿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户的费用及时、足额补偿到位。
二、对未按时完成清欠工作的市州(地),要追究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暂不下达2005年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三、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工作要由各市州(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负责,抓紧督办,务必于今年12月30日前将被挤占截留挪用的征地补偿费全部补偿到位,并将清欠结果上报省政府。
衡政办发【2015】73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 年12 月28 日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5】7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拆迁人等权利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或使用集体土地及其附着物(含房屋、青苗、其它构筑物或附属设施)的补偿安置。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涉及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征地拆迁工作,并负责市本级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由相关征拆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征地拆迁处,负责市本级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各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参照前款规定设立征地拆迁机构,负责其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五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应当遵循统一补偿标准、合理安置、依法拆迁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被征收人应当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
住房拆迁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村民的居住问题。
第六条建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行适时调整,具体方案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
和使用的意见
豫政办[2006]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
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意见》(豫政
[2004]80号)的规定,为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内部的分配和使用,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监督,切
实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费,是对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管好用好这项资金,是保证农民利益和促进
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
府的部署,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管,有效维
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
中,还存在着分配比例不合理、使用不公开、账务处理不规范甚至贪污、挪
用、挥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影响了
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
范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
时,确保农民群众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享到工业化、城市化带来的成果。
二、严格确定征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和分配比例
坚持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
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
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权益。
已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
得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
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得低于80%的比例
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部分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
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
得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
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农村集体所有
土地被全部征收并撤销建制的,其土地补偿费要全部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安置方
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征地涉及移民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要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
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用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
被征地农户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属于已承包到户的
安置补助费,要全部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属于未承包到户的安置补助费,以不得
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三、切实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征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拖欠。征
地补偿费分配方案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分配给
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归农民个人所有。
留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其使用方案要经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批准,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
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要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全部
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进行核算,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不得用于发放干
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要将征地补偿费到位及分配使用情况,及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
布,接受群众监督。
国土资源、农业、民政等部门要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农业、民政等
部门要强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各级农村
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拨
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及时向群众公布。在审计中查出
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
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