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14亮点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2篇)

第1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遗嘱作为公民生前对自己财产和事务进行安排的重要法律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却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本文将从公证遗嘱优先的背景、存在的问题以及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必要性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公证遗嘱优先的背景公证遗嘱优先制度源于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公证遗嘱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防止遗嘱被篡改或伪造。
然而,这一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二、公证遗嘱优先存在的问题1. 限制了遗嘱自由公证遗嘱优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自由选择遗嘱形式,包括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等。
然而,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使得其他形式的遗嘱在效力上处于劣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人的自由选择。
2. 增加了遗嘱成本公证遗嘱需要通过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这无疑增加了遗嘱的成本。
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遗嘱人来说,高昂的公证费用可能会成为他们选择遗嘱形式的障碍。
3. 导致遗嘱效力争议公证遗嘱优先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导致遗嘱效力争议。
例如,遗嘱人在生前可能多次立遗嘱,但只有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
在这种情况下,非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了一个难题。
4. 影响家庭和谐公证遗嘱优先制度有时会导致家庭矛盾激化。
例如,遗嘱人可能出于对某位家庭成员的信任,选择将财产赠予其,但该家庭成员可能并非最合适的人选。
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可能会使得其他家庭成员产生不满,从而影响家庭和谐。
三、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必要性1. 保障遗嘱自由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有助于保障遗嘱自由。
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实现对自己财产和事务的自主安排。
2. 降低遗嘱成本删除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可以降低遗嘱成本。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遗嘱是按被继承⼈愿意处理遗产时订⽴的,⽽遗嘱的类型是⽐较多的,遗嘱包括⾃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不同遗嘱效⼒是不⼀样的,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不是优先于其他遗嘱?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公证遗嘱是否优先于其他遗嘱民法典规定,⽴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民法典没有确⽴公证遗嘱的效⼒优先于其他遗嘱。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三⼗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千⼀百四⼗⼆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顺位】遗嘱⼈可以撤回、变更⾃⼰所⽴的遗嘱。
⽴遗嘱后,遗嘱⼈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有效需要满⾜哪些条件遗嘱并不⼀定具有法律效⼒。
⽴遗嘱⼈若想使其所⽴之遗嘱产⽣法律效⼒,需要满⾜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其中,实质条件包括以下内容:1、遗嘱⼈有遗嘱能⼒。
⽴遗嘱⼈在⽴遗嘱时必须具备完全⾏为能⼒,⽴遗嘱⼈在⽴遗嘱当时是⽆⾏为能⼒⼈和限制⾏为能⼒⼈的所⽴的遗嘱⽆效。
2、遗嘱是遗嘱⼈的真实意思表⽰。
受欺诈、胁迫所⽴的遗嘱⽆效,⽽不是可撤销。
3、遗嘱的内容合法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其遗嘱部分⽆效,即应当扣除出该部分遗产剩下的部分有效;遗嘱⼈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效。
4、遗嘱继承⼈在继承开始时必须⽣存,若遗嘱继承⼈先于被继承⼈死亡的遗嘱该部分内容⽆效。
以上是⼩编整理的内容,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订⽴了数份遗嘱的,如果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以最后订⽴的遗嘱为准,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并不是优先于其他遗嘱。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_取消(3篇)

第1篇一、引言遗嘱继承作为我国继承法中的一种重要继承方式,旨在保障遗产继承人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呼声日益高涨。
本文将从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反思与建议展开论述。
二、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背景1. 公证遗嘱的局限性公证遗嘱作为遗嘱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实际运用中存在一定局限性。
首先,公证遗嘱的制作过程较为繁琐,需要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负担。
其次,公证遗嘱的内容相对固定,难以适应当事人不断变化的需求。
最后,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较为困难,一旦遗嘱内容不适应实际情况,当事人难以进行调整。
2. 公证机关的职责定位在我国,公证机关主要负责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公证机关承担着过多的职责,如起草遗嘱、保管遗嘱等。
这种职责定位的偏差,使得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受到质疑。
3. 社会发展需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遗嘱继承问题。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的反思1. 对遗嘱继承制度的反思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遗嘱继承制度提出了挑战。
首先,遗嘱继承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其次,遗嘱继承制度应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因遗嘱内容不公而导致纠纷。
2. 对公证制度的反思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公证制度也提出了挑战。
首先,公证制度需要明确自身职责,避免过度干预当事人合法权益。
其次,公证制度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公证质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3. 对司法实践的反思公证遗嘱优先效力的取消,对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挑战。
首先,司法机关需要加强对遗嘱继承案件的审理,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嘉祺)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2021.1.17)

民法典生效后,公证遗嘱的效力已丧失优先性!作者:唐嘉祺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关于其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2021年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对《继承法》做了大量修改。
其中就有关于录像、打印等遗嘱形式被认可及公证遗嘱效力等问题。
我们先来看一个小案例:李老大爷老两口膝下有两子两女,老两口曾公证了一份遗嘱,财产由四个子女平均分配。
但是老两口在生命的最后几年一直住在小儿子家,小儿子对父母悉心照料,尽到了赡养义务。
于是老两口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以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小儿子一直尽心照料,决定把遗产的一半留给小儿子。
这份录像遗嘱是否有效?到底是以哪份遗嘱确定遗产的分割?案例分析:这份录像遗嘱有效,应以该份遗嘱为依据确定遗产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该遗嘱属于录像遗嘱,并且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该遗嘱符合遗嘱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所以这份录像遗嘱合法有效,并以此作为遗产分割的依据,而不再是按原公证遗嘱的内容确定分割形式。
以案释法:原《继承法》规定以最后一份为准,但如有公证遗嘱,则以公证遗嘱为准。
《民法典》对此作出修改,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遗嘱人需要改变公证遗嘱内容的情况,但客观条件可能使遗嘱人无法到公证处订立新的公证遗嘱,从而就会导致无法按照其心愿变更遗嘱,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体现了对遗嘱人真实意愿的尊重。
原《继承法》并未明确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但《民法典》对录像、打印等形式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其法律效力。
公证遗嘱优先效力被取消(3篇)

第1篇 在我国,遗嘱作为遗产继承的重要方式,一直备受关注。长期以来,公证遗嘱因其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被广泛认可。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完善,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取消,这无疑为我国的遗产继承法律体系开启了新的篇章。
一、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的背景 1. 社会发展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结构、财产状况等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继承观念逐渐被打破,人们对于遗产继承的需求更加多元化、个性化。在这种情况下,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
2. 法律体系完善 近年来,我国在继承法律体系方面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这些法律的出台和实施,使得遗产继承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在此背景下,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助于更好地适应法律体系的发展。
3. 公证遗嘱弊端显现 在实际操作中,公证遗嘱存在一些弊端,如手续繁琐、费用较高、时间较长等。这些问题使得公证遗嘱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一种负担。此外,公证遗嘱的效力有时也受到质疑,如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
二、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取消的影响 1. 继承纠纷减少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助于减少因公证遗嘱引起的继承纠纷。在继承过程中,非公证遗嘱与公证遗嘱之间的效力争议将得到缓解,从而降低诉讼风险。
2. 继承程序简化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有助于简化继承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从而节省时间和精力。
3. 继承成本降低 公证遗嘱的取消,将降低继承成本。当事人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办理公证手续,从而减轻了家庭负担。
三、遗产继承新篇章的探索 1. 完善遗嘱形式 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后,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遗嘱形式,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同时,加强对遗嘱形式的监管,确保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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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定
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口头遗嘱等,并确立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原则,明确“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
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并修改了遗
嘱效力规则,删除了上述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负责人作修法说明时表示,如此修改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切实尊重遗嘱人
的真实意愿。
对于口头遗嘱,草案一审稿曾设定了三个月有效期,规定:遗嘱人危急情况下可
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
所立的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无效。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三个月期限的起算点不明确,且口头遗嘱仅在危急
情况下才适用,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已经能够用其他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
遗嘱即应无效,不必规定三个月的期限。
草案二审稿吸纳了这一意见,删除上述规定中有关三个月期限的规定。
关于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草案沿用了现行继承法的做法,规定:遗产按照下
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
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
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曾祖父母、曾孙子
女也应有继承权。
委员朱明春表示,“现在生活水平提高以后人均寿命提高了,三代、四代同堂的
情况不少见。现有法律规定如果没有人继承,财产归国家和集体所有。法定继承
人扩大范围,更有利于私人财产的合理保护”。
委员刘修文提出,继承人范围过窄与市场经济充分尊重私人合法财产权益不相适
应,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的范围,实质上
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同时也与我国人均寿命不断
提高的情况不相适应,“四世同堂”已经变得寻常,甚至“五世同堂”也会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