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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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落实行政职能时,通过全国人大、相关部委的最终决策,对社会生活及国家所生产的绵延而深远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制度采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式,确保政府落实全民利益,有效管理社会公共管理,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健全、透明、有序实施。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主要内容重大行政决策涉及行政职能的实施,涉及我国政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使重大行政权力的范围,以及政府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关键性职能,包括但不限于:经济结构调整、公共安全管理、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等。

重大行政决策既要维护国家发展战略,又要满足人民全面发展的要求,使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能够控制和引导民众社会生活,防止政府机构、政府阶层和官僚机构滋生、侵权和恶意行为的发生。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制度完善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实施过程应当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政府主动向社会公开重大行政决策,及时公布实施细则,方便社会参与行政决策,以便参与者有效参与行政决策,充分发挥民众参与行政决策的作用,促进行政决策的公共性、公正性和合理性。

2、完善决策程序: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则,首先进行建设性论证,并落实和完善相应的程序,保证公开、公正、透明的决策过程,实现行政决策的公开、公正、合理、有效的实施。

3、建立专门的监管机构:政府应当建立特设的监管机构,监督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行有效的、及时的处置、调解和处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实施过程中公平、合规、有效。

三、推进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为实现良好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新形势下,政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建立真实可行、有监管力度的有效体系,推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力有效。

(1)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衔接:政府要全面梳理重大行政决策的政策体系,在参考行政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实施详细规则,加强衔接,实现政策的深入落实。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内容(一)审计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二)以审计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四)大额投资的建设项目;(五)动用大额资金的重大事项;(六)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原则(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局机关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四)集体讨论。

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和人员通报。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机构局长代表审计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协助局长决策。

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以及法律、政策、合法性审查等有关服务。

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一)提出预案。

决策承办机构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备选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不同意见,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04•【字号】顺政发〔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顺政发〔2021〕27号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2021年8月4日顺义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相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执行上级政府和机关的决策任务,上级政府和机关已履行完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不需要重复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重点区域产业布局规划、专项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二)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食药、科技教育、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制定和调整;(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文化资源的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五)决定在本区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城乡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等决策程序,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目前,在我国社会发展不断变革,政府和企业社会责任感日益加强的当下,重大行政决策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如何有效记录、全面审计重大行政决策,以及对其过程的把控,是政府、企业的重大问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成为当务之急。

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就是指政府部门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完整记录各阶段的过程情况,比较客观地反映出行政决策过程及其影响,从而消除审计漏洞,减少社会对政府行政决策结果的争议。

同时,该制度也为重大行政决策结果提供有力的依据,实现行政决策的公正性与透明度。

针对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充分考虑以下问题:首先,各个部门应该细化及明确决策记录的要求,强化全过程记录责任。

其次,要规范程序说明、行政决策记录和审计体系,加强重大决策的记录性及审计性。

此外,要优化决策信息化建设,构建政府信息化管理体系,强化决策管理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并进一步实现全过程记录。

有效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首先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审查机制,实行双重审查、全程回顾和完善审查,包括政企决策的整体流程,以及实施情况的记录和把关;其次,要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控制行政决策的文书及资料,进一步完善记录审计程序,做到严格记录、真实审查;此外,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将记录内容转换成电子文档,实现信息化管理,为后续审计提供有力的资料依据。

建立科学有效的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的效能,增强社会信任,减少行为不端的滋生,提升社会道德水平;最终构建和谐发展的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政府部门在实施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面临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政府应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完善行政决策相关部门审查机制,强化行政决策记录责任,加强决策记录审计,切实保障行政决策过程的透明度,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公正合理,推动行政决策水平的提高,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
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 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近年来,很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规范重大行政决 策程序的文件,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仍有 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一些地方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充 分,违法决策、专断决策、应及时决策而久拖不决等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关系国 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因当地群众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发群体性事件,导致 项目无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马。这些问题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有损营商环境,影 响改革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有必要制 定一部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行政法规。
为提高专家论证的质量,《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专家论证是提高决策质量,推进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专 家论证的作用,《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专家论证的基本要求。 规定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 论证意见;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二是明确选择专家 的标准。规定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三是健全专家队伍管理机制。规定省级政府 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健全专家诚信考 核和退出机制;规定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等违反职业道 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为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防控决策风险,必须充分发挥风险评估的作用。《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 行规范:一是在风险评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运用多种方式、科学方法,充分听取 有关部门意见,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是在风险评估的成 果形式上,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和处置预案。三是在风险评估结果运用上,要求把风险评估的结果作为重大行 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机关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 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发文字号】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0【实施日期】2009.04.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秀岩二00九年二月十日青海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省政府行政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新闻发布会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

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除外。

第二章决策事项及权限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一)研究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二)研究省政府需要报请国务院审批或者提请省委、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三)研究省政府工作报告,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草案、年度计划草案,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四)研究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变更事项,制定或者调整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重要的生态保护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依权限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五)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政府规章,研究重要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六)研究决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医疗服务、文化教育、社会救助、城镇住房保障等涉及民生的重大事项;(七)研究政府职能转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等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八)其他需要省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学习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学习
党的领导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 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原则理念
科学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 依法决策原则,严格遵守法定权限,依法履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和规章等规定。
监督评价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 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 行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2 决策草案的形成
一、决策启动
决策建议提出
1.领导人员提出→交有关单位研究 2.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提出→论证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提出→交有关单位研究
❖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 起到以制度促规范、以参与促公开、以流程促优化、以监督堵漏洞、以责任强担当的作用
➢条例概览
条例共计六章,44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决策执行和调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1 总则
பைடு நூலகம்
一、什么是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顺序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合法性审查
集体讨论决定
这三个是起草阶段的程序,无固 定顺序要求
依次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建议 补充程序,集体讨论在最后进行
4 决策执行和调整
决策执行
明确负责执行工作的单位,并督促检查
执行问题和客观情况变化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政府部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一、决策原则1、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并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保证各项工作高效运转,保证决策事项实施有效监督。

2、科学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调查研究,必要时可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民主决策原则在集体决策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听证和公示,班子成员对议题要明确表态,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要做会议记录。

4、依法决策原则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条例条规进行决策。

二、决策范围1、根据上级国家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

2、讨论决定交通运输局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

3、研究决定局系统重点工作、重大任务、重要目标和重大建设项目,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重要事项。

4、审议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审定干部职工的推荐、提名、任免、奖惩和领导班子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5、讨论决定有关重要的先进评选、表彰、奖励事项。

6、讨论决定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7、讨论处理重大突发性事件。

8、其他需要提交研究的重要事项。

三、决策程序1、咨询论证。

有关科室或者单位对重大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决策目标和方案,并报分管局长同意后,方可提请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

2、会前通报。

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决定上会后,由局办公室负责通报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

局办公室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材料)书面送达领导班子成员,考虑酝酿。

3、充分讨论。

会议由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并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因故未能到会的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4、事项表决。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者投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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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泰安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局长代表市局对重大决策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领导协助局长决策。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组织安排、审查提报、依法公开、督查落实及情况反馈等工作。

相关科室、直属单位依照法定职责或局领导确定的意见承办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决策启动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按照下列规定进
行:
(1)局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2)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及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向市局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相关科室、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同意并报局长确定后进入决策程序。

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后,由办公室依照职权分工拟定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报局长决定;决策事项涉及两个(含)以上科室、直属单位职责的,应明确牵头承办科室、直属单位。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在对拟决策事项的现状、必要性、可行性、利弊分析、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等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和分析的基础上,拟订决策方案。

对需要进行多个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前,应当报经市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调研、咨询论证。

(二)公众参与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多种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可通过市政府网站、本单位网站、泰安日报、泰安广播电视台等在全市具有普遍影响力的公共媒体公布决策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告知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单位和联系方式等。

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决策事项根据需要还可以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举行公开听证会。

提前15天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以及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合理确定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以座谈会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
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代表。

以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委托独立调查研究机构进行,并作出书面调查报告。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对收集的公众意见进行整理、研究,决策方案起草说明中应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公众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众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论证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事项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通过公开邀请等方式遴选5名以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家参加论证会,或者进行书面咨询。

决策咨询专家、咨询机构应出具签名或盖有本机构印章的书面论证意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可行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应向社会公布。

专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风险评估
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生态环境、财政、经济或法律纠纷、廉洁性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政策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

决策事项承办
科室、直属单位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其他科室、直属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政策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完成。

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等。

政策法规科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

(六)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局长办公会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决议。

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将决策方案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

讨论决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1)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2)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3)决策事项的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4)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5)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
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性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1年期限,决策方案退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2)决策事项及主要问题;
(3)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4)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5)主要分歧意见;
(6)局长的决定。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自市局作出决策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公室或决策事项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决策事项、依据和决策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督查落实
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依据决策方案和工作布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职责分解,明确执行
科室、直属单位及工作要求。

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本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决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应当定期进行,其周期视决策所确定的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而定,一般为1年,不得长于2年。

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行政决策档案。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责任
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承办科室、直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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