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一、制度目的和依据1.1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公正、透明,并提供证据以备追责、复核等需要。

1.2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机关内部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要求。

二、适用范围2.1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2.2行政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

三、记录方式和内容3.1记录方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文字记录、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

3.2记录内容(1)行政执法机关的基本信息,包括机关名称、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执法单位等;(2)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联系方式等;(3)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目的等基本情况;(4)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包括勘验、调查、询问、听证、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详细过程和结果;(5)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等参与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包括其陈述、提供的证据材料、意见等;(6)执法人员的行为和言论,包括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严肃性等方面;(7)行政执法的程序和依据,包括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工作要求等;(8)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及措施;(9)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四、记录保存和使用4.1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结束后及时整理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的公章,保存在行政执法的案卷或电子档案中。

4.2记录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在行政、司法复议、诉讼等程序中使用;(2)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作为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评估依据;(3)行政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用于行政执法的内部管理和学习交流;(4)行政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给相关单位或个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细则与实施
行政执法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为保证其公正、规范、高效的进行,需要建立全面的记录制度,记录制度应贯穿执法全过程,包含以下内容:
1、立案阶段:应当记录立案登记表以及搜集的证据材料清单,包
括作出立案决定的法律依据、立案缘由及相关情况等。

2、调查取证阶段:应当记录目的、执法人员、取证手段和过程等
内容,并对调查取证的原始材料进行归档、备案。

3、听证阶段:应当完整记录听证会的内容,包括听证通知、听证
程序、听证材料、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结论等。

4、处罚阶段:应当记录处罚决定及其法律依据、处罚事实、处罚
结果等。

对于光化眼镜行业案件应记录的内容有:光化眼镜违法行为
的具体情节与证据、当事人申辩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5、复议和诉讼阶段:应当记录复议、诉讼的具体内容、法律程序、证据材料等内容。

以上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制度,严格依照执行,能够规范行
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提升执法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
正和法制建设。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省应急管理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形式。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形式。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形式,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政策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单位)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音像记录事项、内容、环节、方式等。

第七条按照行政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全面记录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归档保存管理等内容。

逐步推进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第八条对以下行政执法环节应当进行文字记录:(一)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补正告知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听证通知书及听证笔录;3.组织专家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有关资料;4.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下发的核查通知书及其核查反馈意见;5.由承办人、承办机构(单位)负责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逐级签字的审查意见;6.行政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证书复印件;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三、制度目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任意执法。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目标。

3. 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能。

4.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衔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

四、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记录对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措施、行政执法结果等。

2. 记录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客观,不能出现歧义和模糊性,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3. 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使用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记录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便日后查阅、审计等需要。

五、制度保障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保障:1. 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内容》摘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

第六条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依职权启动一般程序行政执法的,由行政执法人员填写程序启动审批表,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情况紧急的,可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并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4小时内补报。

程序启动审批表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调查方式及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等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七条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调查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对调查询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音像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二)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九条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等。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十条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第十一条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相关负责人的签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应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应当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全程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受理、投诉举报受理、调查询问等专用场所配备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和调查询问过程。

第三章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第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通过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通过书面或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的审查、现场核查应当实施全过程记录。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整改报告、整改确认记录等应当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制作统一、规范的检验抽样单,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经审查(核查)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注明行政许可有效期及有效期终止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的文书。

不予许可的文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对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重大、复杂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法制机构审核的,应当载明法制机构意见;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第四章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第十九条启动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依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一)启动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二)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五)其他反映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第二十条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同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复检、异议等权利。

第二十三条指派或者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处理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及时收集后处理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收到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有登记、交办、转办记录。

对实名或者可以联系到投诉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

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通过音像记录方式记录存档。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结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作报告、通报文书。

第五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七条启动行政处罚,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九条对涉案物品、场所等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押)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及依据、承办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文字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三十一条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四)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可以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文字记录以下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陈述申辩及回避权利告知情况;(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情况;(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四)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场交付当事人情况;(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情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