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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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

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

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

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

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

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镇政府、X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及法定文书;(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六)现场收缴罚款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2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2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精细化管理。

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工具,能够提供证据支持、管理决策依据和后续事务处理参考,为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透明提供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全过程记录。

3. 定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全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4. 记录内容4.1 行政执法的事由、目的、依据和权限;4.2 当事人和涉及的相关方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4.3 行政执法现场的时间、地点、气候等相关情况;4.4 进行行政执法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4.5 行政执法的过程、方法、措施和结果;4.6 行政执法涉及的证据、证人和证明材料;4.7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执法人员的解释、告知内容;4.8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和执法决定的依据;4.9 行政执法后续的事务处理记录,包括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理异议和申诉等情况。

5. 记录要求5.1 全过程记录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5.2 记录应当采用明确的语言,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5.3 记录应当规范化、规范化,避免使用个人情绪色彩和主观评价;5.4 记录应当及时完成,确保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5.5 记录应当详细具体,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决策依据,要予以重点记录。

6. 记录存档6.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存档保存,保持完整和完好无损;6.2 存档应当采取电子存储和实物存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记录内容的安全性;6.3 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检索和查询;6.4 存档应当定期进行备份,防止记录内容丢失或损坏。

7. 监督与评估7.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评估体系中;7.2 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抽查;7.3 对于全过程记录存在虚假、失实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追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管理行为中的矛盾和冲突,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全程记录:(一)适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时;(二)适用一般程序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送达文书等;(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实施行政许可、信访接待过程中;(五)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六)参与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七)参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保障过程中;(A)其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现场。

第三条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

第二章执法现场的记录程序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上衣左侧肩神,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三、制度目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任意执法。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目标。

3. 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能。

4.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衔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

四、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记录对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措施、行政执法结果等。

2. 记录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客观,不能出现歧义和模糊性,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3. 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使用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记录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便日后查阅、审计等需要。

五、制度保障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保障:1. 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与依据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三、主要内容1.执法前准备工作记录:包括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证据的收集情况、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等。

2.执法活动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询问相关当事人的过程与结果,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等。

3.执法措施执行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的各项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财物等。

4.处理结果记录:记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处罚决定的解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

5.执法监督记录: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情况,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等。

四、记录要求1.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客观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2.记录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纸质记录、电子记录等形式保存,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3.记录应及时完成,不得隐瞒、篡改、删除、补充记录内容。

4.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保密与公开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传播。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

六、违规责任1.对于故意隐瞒、篡改、删除、补充记录内容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泄露、传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制度宣传与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公示、内部通告、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本制度,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过程中进行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和内容: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书面记录、音视频记录、摄影和录音等。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2)执法行为的日期、时间、地点;(3)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结果;(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情况;(5)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有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7)相关证据的来源、保管和使用情况;(8)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异议、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9)其他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要素。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不得有删除、遗漏、篡改等行为。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保全,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完成,确保记录与实际执法行为相对应。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保管和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确保记录的安全和保密。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的证据,可以提供给相关当事人查阅。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和检查:1.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于故意篡改、删除或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3.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录制和整理: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录制应当由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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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

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

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
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

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

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

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及法定文书;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六)现场收缴罚款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类设置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簿,记录一定周期内同类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簿由相对独立的案卷组成,每个案卷记录内容应当完整。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简化的外,不得缺失记录内容。

第三章一般程序案件记录
第十一条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全部法定内容和必要内容,形成独立案卷。

第十二条对案件处理部门名称的记录应当使用法定机构核定的全称。

案件处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公文标准和印章使用规定,法律有规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签名。

应当记录案件处理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应当记录所行使职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过程。

第X条处理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依次记录。

需要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记录。

法律依据记录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写明内容。

应当记录需要适用的行政裁量基准。

第十四条对案件事实根据的记录应当与实际事实一致,禁止虚构案件事实。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记录被处理案件行为人、行为和物品等信息。

第十五条对案件证据的记录应当符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法定要求。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案件决定的记录应当包含法定事项和理由。

应当记录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人、审核人、签发人等对决定形成有影响的人员。

经法制审查、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等程序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应予以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对未能执
行的决定应当详细记录原因。

行政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记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被起诉或者被复议,应当记录诉讼、复议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执法记录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禁止收集、记录与行政执法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执法记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收集、记录、保存、管理、使用、公开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记录形成的案卷和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利用和公开。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进行行政执法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进行虚假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集、记录、保存、管理、使用、公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X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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