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上海 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 三项制度

上海 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 三项制度

上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1.上海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三项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3.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正文(篇1)【提纲】1.上海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近年来,上海市在行政执法领域积极推行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2.三项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顺利实施,上海市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1)制定详细的执法记录规定。

上海市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2)建立健全执法记录管理系统。

上海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执法记录管理系统,对执法记录进行统一管理,便于查阅和监督。

(3)强化责任追究。

上海市明确了执法记录的责任主体,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3.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自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来,上海市取得了显著成效:(1)执法透明度得到提升。

全过程记录制度使得执法行为更加透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

(2)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在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约束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充分性,有效防止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3)公民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全过程记录制度为公民提供了维权依据,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通过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化、规范化,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上海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制度的实施效果与意义正文(篇2)近日,上海市政府在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方面又出新举措,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1.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保障,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3.记录要求3.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全过程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2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及证人信息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3.3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听证会、询问笔录、执法决定等。

3.4 记录应当包括文字描述、摄影、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记录,应当进行合理的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4.记录流程4.1 行政执法活动前,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充分准备,包括准备相关记录设备、确认记录人员等。

4.2 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记录要求进行全程记录,确保记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3 执法人员应当对记录材料进行核对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4 执法机关应当对记录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审定,确保记录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5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记录查阅和维护的制度,确保记录的可检索性和可查询性。

5.责任与监督5.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5.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记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记录工作质量和能力。

5.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记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记录工作,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什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措施?一是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要逐步扩大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记录。

加强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执法大数据在政府决策、行政管理、优化服务、监督权力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

2、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每年都要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3、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各执法部门的主体、职责、职权、依据、程序等内容。

4、随机抽查的公示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抽查检查结果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5、行政执法流程的公示各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6、执法过程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出具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记录案件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1. 记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记录案件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单位信息;- 被执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情况;- 执法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记录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的资料保存在行政执法档案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四、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制度的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备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三、制度目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任意执法。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目标。

3. 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能。

4.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衔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

四、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记录对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措施、行政执法结果等。

2. 记录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客观,不能出现歧义和模糊性,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3. 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使用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记录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便日后查阅、审计等需要。

五、制度保障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保障:1. 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和人员。

三、记录内容
1.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执法时间和地点:记录执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 执法对象信息:记录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 执法手段和过程: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勘查、询问、调查取证等。

5. 执法事实和证据:记录执法行为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6. 执法决定和结果:记录执法行为的决定和结果,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7. 当事人意见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包括是否提出异议、要求听证等。

8.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字确认。

四、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
1. 记录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记录,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存档要求:记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五、监督和管理
1.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记录进行抽查和核实。

2. 处理投诉和举报:接受对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3.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行为、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第五条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一般规定第二章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第六条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检测)(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2(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调查方式及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等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第七条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调查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对调查询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音像第八条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二)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第九条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等。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3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第十条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相关负责人的签第十一条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应用行政许可、监督第十二条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应当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全程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受理、投第十三条诉举报受理、调查询问等专用场所配备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和调查询问过程。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第三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的申第十四条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通过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通过书面或音像方式记录存档;4(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的审查、现场核查应当实施全过程记录。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整改报告、整改确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认记录等应当记录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制作统一、第十六条规范的检验抽样单,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第十七条政许可决定。

经审查(核查)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注明行政许可有效期及有效期终止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的文书。

不予许可的文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对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重大、复杂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法制机第十八条构审核的,应当载明法制机构意见;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第四章启动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依第十九条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一)启动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5(二)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五)其他反映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同第二十条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第二十一条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复检、异议等权利。

指派或者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处第二十三条理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及时收集后处理情况报告。

举报,应当有登记、交收到违法行为的投诉、第二十四条办、转办记录。

对实名或者可以联系到投诉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

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通过音像记录方式记录存档。

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结第二十五条6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作报告、通报文书。

第五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七条启动行政处罚,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九条对涉案物品、场所等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押)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及依据、承办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文字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三十一条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7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四)告知当事人理由、(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三十二条可以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第三十三条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文字记录以第三十四条下内容:8(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陈述申辩及回避权利告知情况;(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情况;(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四)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场交付当事人情况;(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情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