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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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处 罚 和 给 予 何种 裁 量 幅 度 行政 处 罚 的
和处
主决 定 权


省 级 行政 处 罚 实 施 机关 应 当 在 法
本 办 法 所 称行 政 处 罚 实施机关

是 指具 有 行


法规


规 章 规 定 的 行 政 处罚 种 类 和 幅度 的 范
政处 罚 权 的 行政 机 关 和 法律 公共 唞 务 职 能 的 绀 织 第 三条


依法

不予处罚
法律



法规


规 章 规定 可 以 选 择 是 否



不满
周 岁 的 人 实施违 法 行 为 的

给 予 行政处 罚 的
应 当 明 确 是 否 给 予 行 政处 罚 的




精 神 病人 在 不 能 辨 认 或 者 用 条 件


己 行 为 时实 施 违 法 行 为 的
循合 法

公正

公开

过罚 相 当

处罚 与 教 育 相
上 级 行 政 处 罚 实 施 机 关 对 行政 处 罚 裁 量
结 合 的 原则
第 五条
基 准 只 作 原 则 性 规 定 或 者 明 确 由 下级 行 政处 罚 实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对 规 范

施 机 关制 定 的
确行 使


保 证 行政

罚裁


权 工 作 纳 人 本 级 人 民 政 府依 法 行 政 考 核体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食药监发〔2015〕31号•【施行日期】200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5〕31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8月14日食品安全法宣传贯彻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食品安全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广泛开展学习培训和宣传贯彻工作,提高全社会对《食品安全法》的关注度和知晓率,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监管人员法治意识和执法能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推动行业协会、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食品安全治理,为《食品安全法》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重点任务(一)广泛开展普法宣传。

坚持上下联动,因地制宜,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多角度的宣传活动,营造人人关心、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1.省局任务。

(1)在主流媒体开设宣传专栏。

在省级主流媒体和省局门户网站开设专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的法规政策、专业知识和重要措施(责任处室:宣传应急处、法制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2)组织印发宣传资料。

统一设计和印制主题鲜明、内容丰富、通俗易懂的食品安全宣传画和宣传彩页,指导各地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张贴或向公众免费发放(责任处室:法制处、宣传应急处、食品安全监管有关处室)。

(3)丰富宣传形式和载体。

聚焦食品从业者、消费者关注重点,制作《食品安全法》宣传短片,在省级电视台、人民网、新华网、大众网、齐鲁网、省局网站以及各市、县监管部门网站进行投放。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2019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SDPR-2019-0330001(2019年7月29日发布)鲁市监法规字〔2019〕1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案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法制机构或者办案机构法制员负责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进行审查把关。

第五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七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2.15
•【字号】
•【施行日期】2021.12.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
正文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19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8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1.07.02•【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公布,根据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案件调查。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条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加强监督。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

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食品、药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鲁06行终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公司】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理律师/律所】曲巧娜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李旭峰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曲巧娜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李旭峰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曲巧娜李旭峰【代理律所】山东乾平律师事务所山东正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栖霞市翠屏街道前阳窝村卫生室【被告】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观点】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查封现场笔录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和检查力度,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要求。

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期间,中央对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上诉人在乡村卫生室提供村镇医疗服务的同时,考虑方便患者就餐,提供无盈利的餐饮服务本应提倡,但是仍应按法律规定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建立食材供应渠道追溯记录,保证食品原料符合安全标准。

本案中,根据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供销货信息台账、进货单及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实上诉人存在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而非徐翠香个人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doc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及行使原则(一)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二)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原则。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合法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则。

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执法对象情况等相关因素,作出的处理决定必要、适当。

3.过罚相当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

4.公平公正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开原则。

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二、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

设区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和适用情形进行细化和量化。

(四)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原则。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坚持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特点,按照宽严相济的思路,突出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和对其他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鼓励和引导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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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省、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时,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规定的原则实施。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程序正当、综合裁量的原则。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明确区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不同情况,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不予处罚是指依法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

(二)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的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

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当并处时不并处;也包括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

(三)从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轻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四)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和法定幅度内适用较重的种类或者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时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认定的社会救助对象有违法行为的;
(五)举报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
(二)涉案产品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等特定人群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作出责令停止或者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阻碍、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六)伪造、隐匿、损毁违法行为证据,或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挪用被查封、扣押物品的;
(七)通过伪造、变造许可证、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
(九)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十一)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
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个处罚种类,规定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减轻处罚的除外。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十五条案件调查取证时,办案机构应当收集当事人是否具有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情节的证据。

案件调查终结时,办案机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说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定性和行政处罚的证据、依据以及裁量基准适用情况等,提出行政处罚建议;提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相应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审核机构应当对行政处罚裁量部分予以审查。

经审查,发现办案机构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有以下情形的,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一)未说明理由的;
(二)未附相应证据材料,或者所附相应证据材料不足的;
(三)建议的处罚种类或幅度适用不当的;
(四)其他应当退回办案机构补正的情形。

第十七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由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增强说理性。

第十九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机制,通过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方式,加强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本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不当的,应当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二十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则,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由其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按规定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21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6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19〕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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