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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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下面小编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现场流程一、引言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一种行政应诉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现场流程。

二、准备工作1. 发出听证会通知书:主管部门向被处罚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明确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

2. 准备听证材料:主管部门准备听证会需要的相关材料,包括涉案文件、证据材料等。

三、听证会召开1. 主持人开场:听证会开始,由主持人宣布开场,说明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2. 当事人陈述:被处罚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案件进行陈述,可以解释自己的行为、提出反驳意见等。

3. 主管部门陈述:主管部门对被处罚当事人的陈述进行澄清和回应,补充提供相关证据。

4. 证人出庭:根据需要,主持人可以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质询。

5. 辩论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主持人的引导下就案件事实、依据、适合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互相质询、辩驳。

6. 终审陈述:被处罚当事人和主管部门可以进行终审陈述,总结自己的主张和观点。

7. 声明环节:每位参会人员可就本次听证会的情况做出声明。

8. 主持人宣布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说明后续程序。

四、听证会结束后程序1. 递交陈述书及附件:被处罚当事人和主管部门可以递交相关陈述书及附件。

2. 录制听证会过程:对听证会全程录音录相,并保存作为证据。

3. 撰写听证会报告: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撰写听证会报告,包括双方主张、证据、质证辩论过程等。

4. 行政处罚决定:主管部门根据听证会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件:1. 听证会通知书2. 行政处罚相关文件3. 证人证言记录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明了行政处罚的适合范围和程序,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法的法律法规。

2. 证据材料:指行政处罚案件中能够证明事实真实性或者能够推定事实存在的各种材料。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公正、公平。

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组织听证的理由等内容。

三、听证机关组织听证1.听证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申请的要求,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2.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前,向当事人介绍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证程序1.听证开始前,听证机关应当确认听证人员的身份,并宣布听证的开始。

2.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辩解自己的行为。

3.听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进行质询,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质询问题。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出庭作证。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决定是否采纳。

5.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宣布听证的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或书面陈述。

五、听证结论1.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听证结论。

2.听证结论应当包括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听证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六、听证决定1.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数额、履行期限等内容。

2.听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七、上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行政处罚的听证流程是一个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提供证据,使行政处罚的结果更加公正、合法。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听证记录员查点听证参与人1、查明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2、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入席;3、向听证主持人报告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到场情况。

一、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1、根据当事人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就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重新注册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牙胶尖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

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次听证活动由肖志勇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李晓担任记录员。

二、下面宣布听证纪律:(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五)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参加听证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依法申请回避;(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四)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五)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审核听证笔录,补正自己的陈述记录,获得听证笔录的副本;(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参加听证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二)按时参加听证;(三)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四)遵守听证秩序;(五)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三)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四)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5.11•【字号】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鲁市监法规字〔2024〕5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省药监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11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以下简称省局)根据本系统工作实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作为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依据。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包括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

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裁量阶次一般划分为低幅度、中幅度、高幅度等不同阶次。

第五条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规定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遵照执行;省局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规定的,可以由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参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

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简述 郑效海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简述 郑效海

三、听证的意义
1、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 行政处罚法的五大原则: 处罚法定---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法无明文不罚。 公正公开原则—公正是指行政处罚要依法律为准绳,以事 实为依据。 过罚相当原则---犯了多大错,要得到多大的处罚。处罚与 教育相结合---处罚不是目的,是纠正其违法行为。 监督制约原则---机关内部、上下级、司法
目前,除《行政处罚法》外共有三部法律对 听证程序作出规定: 《价格法》的价格听证、 《立法法》的立法听证、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环境影响。
二、重大行政处罚: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二条规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 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对当事人依法作出 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 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4、听证人员----在听证活动中,由行政机关 指定,负责听证会的组织活动,保障听证 会的正常进行的具体工作人员。分为:听
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八、听证主持人
1、条件----《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听 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 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非本案调查人员、由行政机关 指定、具备一定的专门知识— 《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 处罚法》、《行政议法》等、在行政机关 内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 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 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 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 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
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 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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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听证权利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权利。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什么时候会使用到听证权利,对于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下面就给您科普一下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经依法授权的行政执法组织,下同)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听证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负责。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应当有专人记录。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在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5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实行资格认证制度,由省政府法制局统一负责,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拟作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记录在案,行政机关即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有关事项,由当事人在通知书送达回证上签字。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准许延期;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载入听证笔录。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
理人,以及该案调查人员。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行政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听证举行前,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决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听证中有权对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理由及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有权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第十二条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或摄影;
(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
(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提前退席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听证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和记录人,询问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二)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处罚建议。

(三)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进行陈述和申辩,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可提出有利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四)听证参加人就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处罚建议进行辩论。

(五)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写出听证报告,连同听证笔录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听证报告应当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记录人、主持人;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对违法的事实、证据的认定和对处罚建议的主要分歧;主持人的意见和建议。

对当事人在听证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听证主持人应限期由调查人员进行复核,一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充分考虑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举行听证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
(二)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
(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整个听证过程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进行,以公平、公正、公开地确保当事双方的利益。

各省一般会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相应的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在当事人需要听证时可以详细阅读或者咨询“”,可以为您具体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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