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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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湖南金通投资为您解疑
(一) E板挂牌条件: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
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6、非货币出资时存续1年。

(二) Q板挂牌条件(五个否定项)
1、无固定办公场所的;
2、无满足企业基本正常运作人员的;
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4、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国家相关部门予以重罚的;
5、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列情况的。

简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区别

简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区别

简述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前海股权交
易中心的区别
三板:“新三板”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原来只针对国家高新园区内的企业,现在已全国放开。

四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目前有Q板及E板两大板块: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Q板),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是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建设的国有企业控股、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性交易市场,于2012年5月15日揭牌。

在前海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之后,可以以私募和直销的方式发债、发股融资,灵活、简便、高效、低成本地筹集所需资金。

推进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转让 提升产权交易市场功能

推进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转让 提升产权交易市场功能
生机和活力。
国有资本有进有退 的战略 目标 : 有利 于非 审 时度 势 ,面 向社 会 、面 向市场 ,及 时
让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随着我 国经济体 制改革 的不断 深入 , 上 市 公司 建立 现代 产权 制度 ,完 善公 司 调整 服务 对 象 ,拓 展服 务范 围 ,逐 步 由
国 有经 济 结构 和 布 局 实 施 战 略性 调 整。 法人 治理 结构 ,转换 经 营机 制 ,增 强 企 以国有企 业 改制 、整体产 权 转让 为主 转
维普资讯
推进非上市公 司股权托管转让 提升产权交易市场功能
■ / 银 海 张
”这就 意味着证券 交易场所 已不是唯 《中共 中央 关于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 经 到保 值增值 和 追 求利 益最 大化 的根 本要 行 。
济体 制若 干 问题 的决 定 》指 出 “ 要依 法 求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的股权交 易市场 。又如 国务院 国资委、
保 护各 类产权 ,健 全产 权交 易规 则和 监
建立 一 个统 一、规 范、 有序 的非上 财政部 3号令第 四条规定 :“ 企业国有产
管 制度 ,推 动 产权 有序 流 动 ,保 障所 有 市 公司 股权 托管 转让 市 场 ,为 各类 投资 权 转让 应 当在依 法 设立 的产权 交 易机构
国有 企业 通过 改革 、改 组、 改造 ,企业 业 活力 : 有利 于规范股权管理 ,有效地 保 向以非上 市 公司 股权 托管 转让 为主。 这
产权 制度 发生 了根 本 的变化 ,大量 国有 护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尤其是 中小投 资 种 转变 ,即可 以克服原 来依 托政 府行 政
企业 , 已成 为现 代企业 制度 的主要 组织 建 立和谐社会 。

上海及各地对上海股交所E板挂牌企业补贴政策

上海及各地对上海股交所E板挂牌企业补贴政策

上海及各地对上海股交所E板挂牌企业补贴政策发布时间:2014-07-11截至目前,上海及各地对上海股交中心挂牌企业补贴政策如下:一、上海市(一)上海市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

内容:要求各区县制定支持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企业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一定的支持。

市财政根据各区县的政策支持情况,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文件:《关于印发<本市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托管交易有关财政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沪财企[2012]45号)。

内容:要求各区县制定并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制、鼓励和引导辖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权托管的相关扶持政策,市财政根据各区县有关财政扶持情况,每年通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专项转移支付。

(二)嘉定区文件:《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企业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和开展股权托管交易的实施意见》(嘉府发[2012]53号)。

内容:补贴挂牌公司总额不超过200万元,此外,对于新落户于嘉定区的企业,额外补贴50万元。

(三)浦东新区文件:《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浦金融管理[2012]93号)。

内容:补贴挂牌公司50万元,同时,补贴推荐该公司成功挂牌的推荐机构会员20万元。

(四)张江核心区文件:《关于印发<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科技孵化及加速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张江园区管[2012]145号)。

内容:一次性给予160万元的改制挂牌补贴,并且挂牌后给予每年10万元补贴支持;若公司挂牌后实现融资,为推荐机构会员及上海股交中心各给予首轮融资额1%的补贴。

(五)闵行区文件:《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闵行区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闵府发[2012]9号)。

内容:一次性给予50万元改制挂牌补贴。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法律制度浅析
有 限 公司股份 转 让业 务暂行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称 《 办法》 ) 。 对 上 托 推荐 机构 会 员实施 。 推 荐机 构会 员应对 定 向增 资 的必要 性 , 增
海股交中心的一系列制度进行分析:

资价格 的合法性 、 合理 性和 公允性 , 募投项 目资金 需求量 、 可行性
资者委 托 代理 买卖机 构 按其 指定 价格 和数 量 买卖 股份 的意 向指
可 以进入 上海股 交 中心 的投 资者包 括: ( 1 ) 机构投 资者 , 包 括 令, 意 向委 托不 具有 成交 功能 。 定价 委托 是指 投 资者委 托代理 买
法人、 合伙企业等; ( 2 ) 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 3 ) 通过定向增 卖 机 构按 其指 定价 格 买卖不 超过 其指 定 数量股 份 的指令 。成 交
股 交 中心 ) 正式 启动 , 该中心 是经上 海市 政府批 准设立 的 , 归 属上 外交 易市场 挂牌交 易的企业 多为成 长期 的中小 微企业 , 这 些企业
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交易市场, 其遵循中国证 的经 营能 力 , 盈 利能 力具有 比较 大 的不确 定性和 风险 性 。
f { l } I j 占缸金
2 0 1 3・4 ( 下) ◆ 法 制 园地
上海股权托 管交 易中心法律制 度浅析
凌 定越
摘 要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是经上海市政府批准设立的, 归属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 室监管的地方性场外 交易市场, 其 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 系建设 的统一要求 , 是上海市国际金融 中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 中国多层 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本文主要根据 ( 《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 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 对该中心一系列制度的优劣进行分析, 重点探讨 了交易制度中引进做市商交易制度对场外市场发展 的优势和必要性 , 以及场外交易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 上海股交中心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版)

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修改版)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一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披露的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公司基本情况;(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挂牌公司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全文;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为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公司应披露审计意见全文及公司管理层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说明。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方式向上海股交中心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一)年度报告全文;(二)审计报告;(三)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四)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披露的半年度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挂牌公司基本情况;(二)报告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三)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七)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健康、稳步和规范发展,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非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号)精神,按照先行先试的要求,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就是指用非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募资成立的对非上市企业展开股权投资并提供更多变现服务的非证券类投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运作股权投资企业资产的企业。

第三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成立内部管理团队推行自我管理;也可以实行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给管理企业展开管理。

推行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人管理企业须签定委托管理协议。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两种企业组织形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于除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之外,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其它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设立、管理、备案和各项优惠政策,均按国家和我省现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股东与合伙人资格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外,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合法经济组织,均可以作为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所有股东或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企业的股东或合伙人,应具备风险辨识能力和风险分担能力,且资信较好;应以自建货币资金出资,严禁拒绝接受其他投资者的委托减持。

第三章设立与注册登记第八条成立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应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门审批同意后,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成立登记注册;外商投资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合伙制管理企业,由工商部门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草案后不予登记注册。

第九条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发起人数不得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股东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与管理企业,合伙人数不少于2人、最高不得超过50人。

《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

《江西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意见》为了规范我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工作,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有序流动,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江西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实行集中托管的通知》(赣上市[2004]02号)及本省实际,提出以下试行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股权托管,是指江西省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省产交所)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办理股权托管登记、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二、省产交所接受股权托管的对象,包括全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含国家股、法人股、自然人股)。

三、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业务包括:(一)登记业务: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质押登记等;(二)其它业务:代理分红派息、股份查询、股权证明、挂失、信息发布等。

四、登记业务是股权托管的基础性工作,省产交所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应当本着“认真负责、诚实守信”的原则,相互配合。

(一)初始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在省产交所的首次登记。

省产交所应当与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核对申请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名册。

省产交所对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托管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股权托管协议书》。

省产交所在完成初始登记后,须向被托管公司出具正式的《股东名册》,向股东出具《股权托管卡》。

(二)变更登记,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状况变更而发生的登记,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减资、债权转股权、遗产继承、财产分割、赠与和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等股权变更登记。

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持有效证明文件,到省产交所办理股权过户登记。

(三)注销登记,是指已登记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破产、解散,以及上市等情形而注销在省产交所登记托管的行为。

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省产交所审核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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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
试行规则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产管办 -8-7 9:53:03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
第六条
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第七条
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
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
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
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
托管中心对托管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托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定期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进行信息核对
托管中心应当做好托管公司股权托管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报告;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托管中心应当将经市产管办审核的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所需提
交的材料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股权交易;
发布对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托管中心提出公司整体股权托管的申请第十四条
托管公司和股东应当向托管中心提交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托管中心在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前,应当对托管公司和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托管中心接受股权托管的委托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核对托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托管中心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应当向托管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并向股东发放股权托管卡、出具股权托管凭证
股权托管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过户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第十七条
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股东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十八条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向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托管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第十九条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的,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撤销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当事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前,未向托管中心提出延长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押登记自期满后自然撤销
质押登记撤销后,托管中心应当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可以撤销托管公司的托管登记:托管公司被批准上市的;
托管公司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的;依法需要撤销托管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中心分红派息的,应当与托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托管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托管中心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托管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托管中心为股东重新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的同时,应当注销原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未按前款规定向托管中心申请挂失、办理股权冻结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中心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托管中心应当向申请挂失的股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托管中心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证;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依法查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
托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权;
托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因股权托管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第二十五条
托管公司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向托管中心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托管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并通过托管中心信息平台公开披露,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前5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关联交易情况;
重大经营、诉讼等事项;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托管中心负责对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有义务向托管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的x月x日,将上一年度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向市工商局备案,作为工商年检的依据之一
托管公司前5名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的,托管中心应当在股权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托管中心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与股权托管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产管办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托管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托管中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产管办予以查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
向市产管办或者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托管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托管中心应当依据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向托管公司、股东收取股权托管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托管公司的股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托管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
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市产管办审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市产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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