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通知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

试行规则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产管办 -8-7 9:53:03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

第六条

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第七条

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

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

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

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

托管中心对托管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托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定期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进行信息核对

托管中心应当做好托管公司股权托管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报告;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托管中心应当将经市产管办审核的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所需提

交的材料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股权交易;

发布对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第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对股权托管事项形成决议后,向托管中心提出公司整体股权托管的申请第十四条

托管公司和股东应当向托管中心提交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所必需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第十五条

托管中心在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前,应当对托管公司和股东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托管中心接受股权托管的委托前,应当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核对托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名册托管中心与托管公司签订股权托管协议后,应当向托管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为托管公司的股东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并向股东发放股权托管卡、出具股权托管凭证

股权托管账户的基本内容包括股东名称、股权名称及数额、股权过户记录、股权质押记录、股权分红记录等第十七条

股东合法持有的股权因转让、赠与、继承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到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股东未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理股权过户登记的,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十八条

股东质押其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质押合同,并向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股权质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托管中心对质押的股权进行冻结第十九条质押登记期间,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质押合同的,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撤销质押登记

质押双方当事人在质押登记期满前,未向托管中心提出延长质押登记申请的,质押登记自期满后自然撤销

质押登记撤销后,托管中心应当对质押的股权解除冻结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可以撤销托管公司的托管登记:托管公司被批准上市的;

托管公司分立、解散或者被依法注销的;依法需要撤销托管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股权托管服务业务

第二十一条

托管公司委托托管中心分红派息的,应当与托管中心签订委托协议,将权益分派方案提交托管中心,并在分红派息日前将足额资金划入托管中心指定的银行账户

托管中心应当按委托协议的约定,将分红派息的资金划入股东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应当持有效证件到托管中心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托管中心应当依申请受理挂失,即时办理股权冻结托管中心为股东重新开设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的同时,应当注销原股权托管账户和股权托管卡股东遗失股权托管卡未按前款规定向托管中心申请挂失、办理股权冻结而造成损失的,托管中心不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托管中心应当向申请挂失的股东和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以便进行追偿

第二十三条

托管中心应当提供下列股权查询服务: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及股权;

股东查询其自有股权的过户情况、分红情况及本公司的相关情况;经股东同意,债权人或者利益相关方对股权进行查证;司法机关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部门的依法查询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冻结托管的股权:

托管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三年内,其发起人所持有的股权;

托管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权;已办理质押登记,并在质押期限内的股权;因股权托管卡挂失而应当冻结的股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冻结的股权第二十五条

托管公司应当在每年x月x日前,向托管中心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托管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由2名以上注册会计师及所在事务所签字、盖章的审计报告,并通过托管中心信息平台公开披露,内容包括: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前5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关联交易情况;

重大经营、诉讼等事项;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

托管中心负责对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进行管理,并有义务向托管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股东名册

托管中心应当于每年的x月x日,将上一年度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向市工商局备案,作为工商年检的依据之一

托管公司前5名股东的股权发生变更的,托管中心应当在股权过户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市工商局备案第二十七条

托管中心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与股权托管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章监督及违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产管办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在监管过程中,托管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托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

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托管中心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或者提供虚假、失实报告的托管公司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时,提供虚假、失实材料的,托管中心应当要求其限期改正

股东因违规造成其他主体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托管中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产管办予以查处:违反本规则规定的;

向市产管办或者有关部门隐瞒应当报告的情况,或者提供虚假、失实资料的托管中心因工作疏忽、操作不当或者违规行为造成托管公司或者股东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托管中心应当依据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向托管公司、股东收取股权托管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三条托管公司的股权需要转让的,应当按照《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进行

第三十四条托管中心应当依据本规则,制订股权托管的操作

细则和业务流程,并报市产管办审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规则由市产管办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XX年x月x日起实施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金通投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挂牌公司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挂牌公司以限制性股份、股份期权及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挂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挂牌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聘请上海股交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为股权激励计划出具专项意见;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欺诈活动。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 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的通知

沪产管办[2005]6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的通知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行为,维护产权交易市场秩序,防止股权违规交易,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出让和受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股权转让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股权转让场所) 公司股权的转让,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称联交所)进行。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和国有企业受让公司股权的,应当在联交所进行;鼓励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转让在联交所进行。 第五条(股权过户登记机构) 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以下称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的股权托管登记和服务机构。股权转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在托管中心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 第六条(股权转让原则) 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统一托管、公平公正、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监管部门)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产管办)负责对联交所的股权转让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进行监管。

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规范、有序、顺畅流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浙政函[2003]206号的授权和《浙江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内部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是指依法设立满三年、未在境内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按照《浙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试行)》执行。 第三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非拆细、非连续的原则,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竞价转让、拍卖、招投标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五条转让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权属应当明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股权不得转让。 第二章股权交易程序 第六条浙江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交易所”)实行委托代理制,转让方和受让方(以下统称“委托方”)可直接向本交易所或委托本交易所经纪会员提出申请,并按照申请登记、挂牌转让、查询洽谈、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除本章下列条款外,国家有关拍卖、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对本规则所指的股权交易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并由本交易所另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节申请登记 第八条本交易所接受以下两种情况的股权交易申请: (1)转让方在本交易所转让所投资公司的股权; (2)公司全部股份在本交易所进行挂牌转让。 第九条申请在本交易所挂牌交易时,需向本交易所提供相关文件。 上条第(1)类挂牌申请需提供:①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②转让标的的权属证明(所在公司的股东名册、股权证或股权托管凭证复印件)。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三章挂牌与摘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权记录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七章股权转让报价 第八章违规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挂牌等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99号)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遵循自愿有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的规定。 第三条参与报价系统业务的各方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本中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企业在报价系统上挂牌等业务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报价系统推荐机构 第五条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的机构或组织,须成为中小企业股权报价系统推荐机构。第六条申请成为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存续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二)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或资产规模符合本中心的要求; (三)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虽发生在12个月前,但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四)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具有业务开展的团队,至少配备财务和法律专业知?的人员各一名; (六)营业范围内包含财务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等相关内容; (七)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八)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可参与本中心报价系统业务中的改制、挂牌及定向增资等相关业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中,应勤勉尽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持续督导在报价系统挂牌的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运作。报价系统推荐机构须配备具有财务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推荐报价系统挂牌项目的审核和督导挂牌企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简要说明(E板)

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系统(E板) 1、上海股交中心对挂牌公司有无明确的或者内部掌握的财务指标要求? 答:《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挂牌条件中没有类似中小板、创业板或其他资本市场关于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等财务指标的具体要求。 上海股交中心侧重关注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强调企业的规范运作情况、成长性及未来发展前景,一般通过对企业所处的行业、财务情况、主要股东及管理层等多种因素的考察来进行判断,因此公司当下的财务情况也是综合把握和判断企业是否符合挂牌条件的因素之一。 2、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非上市公司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业务基本独立,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2)不存在显著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额度较大的股东侵占资产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3)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4)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5)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6)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的,应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 (7)上海股交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对上述第(6)条进行认定时,遵循如下原则:对于注册资本中存在非货币出资、申请在上海股交中心挂牌的非上市公司,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存续时间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有限责任公司未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挂牌;全部为货币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视为存在非货币出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票挂牌 第三章股票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转让信息 第三节监控与异常情况处理 第四章挂牌公司 第一节公司治理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三节定向发行 第四节暂停与恢复转让 第五节终止与重新挂牌 第五章主办券商 第六章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业务规则。 1.2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业务规则。本业务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 1.3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公开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4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1.5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s://www.360docs.net/doc/f419217173.html,或https://www.360docs.net/doc/f419217173.html,)公布。 1.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主办券商应当对所推荐的挂牌公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1.7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8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相关业务规则,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9 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相关税费。 1.10 挂牌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二百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1.1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等市场参与人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股票挂牌 2.1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2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编制申请文件,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通知

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 试行规则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的通知 来源:上海市产管办 -8-7 9:53:03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各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托管行为,经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同意,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我办制订了《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上海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试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维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股权托管,是指上海股权托管登记中心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集中管理公司股东名册、办理股权托管登记、提供股权托管服务的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托管公司,是指委托托管中心进行股权托管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托管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股权托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整体托管和规范运行的原则第五条 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托管中心的股权托管活动进行监管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 第六条 托管中心是依法设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股权托管和服务机构第七条 托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托管公司的股东名册,提供下列业务: 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包括初始托管登记、股权过户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撤销托管登记等; 股权托管服务业务,包括代理分红派息、挂失、股权查询、股权冻结、信息披露、咨询服务等第八条 托管中心应当及时为托管公司和股东办理股权托管登记业务,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做好股权托管服务工作托管中心应当为股权托管的安全运行,提供完善的场所设施、数据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料备份第九条 托管中心对托管公司及其股东应当保密的信息资料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条 托管中心应当建立信息互通制度,每季度定期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进行信息核对 托管中心应当做好托管公司股权托管的统计工作,每季度定期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和市产管办报告;如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上述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托管中心应当将经市产管办审核的股权托管的操作细则、业务流程、所需提 交的材料和经市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等,在托管中心的工作场所和信息平台公示 第十二条 托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参与股权交易; 发布对股权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或者资料;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 第三章股权托管登记业务

关于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关于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建议 一、引言 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通常是投资者最为关注的对象,其股 权登记制度和托管机制相对较为完善。然而,与之相比,非上市股份 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基于此,本文将从深度 和广度两个方面,对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深度探讨 1. 了解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制度的基本框架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托管制度,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其基本 框架。目前,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主要通过工商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簿册通过公司自行维护,存在信息不透明、安全性较低等问题。 由于非上市公司的特殊性,其股权转让也较为复杂,存在交易流程不 规范、交易风险较高等情况。

2. 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为了提高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透明度和安全性,建议引入 第三方机构进行登记托管。通过引入专业的登记托管机构,可以提高 登记信息的透明度,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信息不对称和诚信 风险。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采用数字化的登记系统,可以提高登记 簿册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3. 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流程 为了规范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流程,建议加强监管力度,对涉及 股权转让的交易进行事前审查和备案登记。通过建立健全的交易流程,包括交易合同的签订、交易款项的划付等环节,可以提高交易的规范 性和安全性,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三、广度探讨 1. 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相对薄弱。为了保 护投资者的权益,建议完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这包括 加强财务信息披露、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等。通过信息披露 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可以提高投资者对非上市公司的了解程度,增加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托管中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4年,是中国首家专门从事股权托管业务的机构。托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股权交易、登记、清算、结算等服务,为公司和投资者提供一个安全、便捷、透明的股权交易平台。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是指在托管中心进行的股权交易,对于挂牌公司来说,股份转让是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和股权退出方式。下面将介绍一些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规则和流程。 1.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适用范围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适用于已经在股权托管中心挂牌的公司股份。挂牌公司是指已经完成了挂牌条件,通过股权托管中心公开挂牌交易的公司。 2.转让对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对象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转让对象需要满足托管中心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3.转让方式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和公开竞价转让两种方式进行。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然后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公开竞价转让是指通过股权托管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竞价,最终确定转让价格和交易方。 4.转让登记和履约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在股权托管中心进行转让登记。转让登记是指将转让双方的信息和交易信息录入到托管中心的系统中,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转让双方需要履行相关的交割和付款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监管和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符合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包括信息披露要求和交易监管要求。挂牌公司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信息和交易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同时,证监会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进行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6.相关费用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转让费、登记费等。这些费用的具体标准由托管中心制定,并在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中明确。 以上是关于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权托管业务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为挂牌公司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和退出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透明的投资环境。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会员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挂牌 第四章定向增资 第五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委托 第三节申报 第四节成交 第五节结算 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 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 第八节终止挂牌 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违规处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上市公司")进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进行股份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国发〔2009〕1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推进股权托管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沪府发〔2011〕99号)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上海市金融办”)印发的《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沪金融办〔2012〕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份转让业务,是指上海股交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上海股交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根据上海市金融办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按照上海股交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 (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 (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 (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 (六)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第二章会员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与挂牌公司定向增资审核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非上市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由其推荐机构会员向上海股交中心提交申请文件: 申请进入上海股交中心挂牌;挂牌公司申请定向增资; 上海股交中心认定其他需要提交申请文件的情形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挂牌管理部门,负责对推荐机构会员提交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 第四条上海股交中心试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制度,设立挂牌与定向增资审核委员会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相关业务规则,对经过初审的非上市公司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等申请文件进行独立审核,召开审委会会议对有关申请文 1 件进行投票表决 第五条上海股交中心设立风险控制部门,负责审委会日常事务管理,包括安排审委会会议、送达有关审核材料、对审委会会议讨论情况进行记录、起草审委会会议纪要、保管档案等工作 第六条初审人员、审委会委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并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第七条上海股交中心依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作出同意或不同意非上市公司挂牌或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的决定,对审核同意的申请,将有关文件报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上海股交中心对审委会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受理与初审 第九条挂牌管理部设专门人员负责受理推荐机构会员报送的申请文件 第十条受理申请文件时,挂牌管理部对推荐机构会员所报送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挂牌管理部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函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挂牌管理部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推荐机构会员补充完毕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初审人员由挂牌管理部的专业人员担任初审人员的职责为: 2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对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是否充分,出具的结论和意见是否恰当进行审核; 推荐机构会员尽职调查不充分的初审人员可提出反馈意见,要求推荐机构会员补充调查; 推荐机构会员出具的意见和结论不恰当的,初审人员可要求推荐机构会员重新出具; 出具初审报告; 列席审委会会议,回答审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问询第十二条初审人员应自非上市公司挂牌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初审人员应自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申请文件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 挂牌管理部要求推荐机构会员对申请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受理申请文件时间自挂牌管理部收到推荐机构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工作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挂牌管理部应于初审完成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报告移交至风险控制部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沪金规〔2021〕5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 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18〕9号)要求,为规范区域性股权市场活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现将《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合规经营 第三章信息报送 第四章市场自律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风险,促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关于推进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本市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是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生态体系的塔基。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内的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风险自担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集资等行为。 第四条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告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本市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第五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上海股交中心应当着力发挥功能性平台作用,引导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并进行规范培育。鼓励符合条件的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公司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或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上海股交中心负责组织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承担对本市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风险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份转让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股份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的转让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上海股交中心会员和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上海股交中心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成交的,应按上海股交中心相关规定缴纳佣金等有关转让费用。 第二章转让系统和转让时间 第五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应使用上海股交中心所提供的转让系统和设施。转让系统和设施由交易主机、专用应用软件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六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日为每周一至周五,转让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上海股交中心公告的暂停转让日,股份暂停转让。 第七条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股份转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八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持有股份转让账户和资金账户,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并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 第九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十条投资者买入的股份,在交收前不得卖出。 第十一条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公司股份的时间间隔不少于五个转让日。 第十二条代理买卖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 第十三条股份转让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前成交均价的±30%,挂牌公司股份成交首日及上海股交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不设涨跌幅限制。挂牌公司股份的前成交均价指前一转让日该股份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前一转让日无成交的,以前一转让日的前成交均价为当日的前成交均价。 第二节委托

上海股交中心介绍

资本市场及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介绍 一、资本市场介绍 1.1 资本市场 本质上,资本就是财富,通常形式是金钱或者实物财产。资本市场上主要有两类人:寻找资本的人,以及提供资本的人。寻找资本的人通常是工商企业和政府;提供资本的人则是希望通过借出或者购买资产进而牟利的人。 资本市场只是市场形态之一。市场由卖方和买方构成,有时候在有形的空间里,例如农贸市场或者大型商场,有时候在电子化的环境里。金融市场就是交易金融产品的市场。例如,货币市场是给各国货币确立相互比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交易各种货币满足需要或者进行投机。同样,商品期货市场和资金市场也是为了满足参与买卖的双方的不同金融需要。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资本市场的主要部分和典型形态。 1.2 多层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结构体系。所谓多层次基本市场,是指与

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相对应,资本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层次。通常来说,多层次资本市场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主板市场,是指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集中竞价的市场,主要为大型、成熟企业的融资和资本转让提供服务。这类市场如同金字塔的塔尖,是资本市场少而精的部分。 (2)二板市场,是指与主板市场相对应,专门为处于产业化阶段初期的成长型中小企业以及高科技企业提供资金融通的市场,由此构成金字塔的中间部位。 (3)场外交易市场(OTC),主要是帮助处于初级阶段中后期和成长阶段初级的中小企业解决资本金筹集、股权流转等问题,场外交易构成了资本市场金字塔的底座部分。 我国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主要包括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和中小企业板市场(第一层次)、创业板市场(第二层次)、中关村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其他场外交易市场(第三层次)。股权交易中心属于场外交易市场,处于资本市场的第三层次。 二、场外交易市场 2.1场外交易市场的意义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其资本市场是按照先城外后场内的逐步演进过程发展的,与之相反,我国资本市场是在学习借鉴的基础上,

上海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 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4.12.13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体改办、国资委管理部门、工商分局、各国有资产出资监管单位、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府服务职能,促进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备案和登记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代表上海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审批和备案。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省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为: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除此之外,其他事项均不再审批和备案。 二、登记、备案

市工商局是本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增资扩股、合并或分立,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向市工商局登记。涉及股权转让的,凡在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的和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的,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每年集中向市工商局办理备案。为了掌握场外交易情况,场外协议转让的,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工商局进行告知备案。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三、股权托管 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进行转让的,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应当由上海股权托管中心托管。同时,鼓励非上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性质的股权到上海股权托管中心进行托管。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若干法律问题 对于非上市、未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其股份转让相关规定及建议如下: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不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因此,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登记的只是发起人而非股东;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里,亦只提到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未提到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股东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我们以往的项目经验,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工商部门也是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但我们也遇到过有些地方工商部门为了防范自身风险,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也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请注意跟地方工商部门做好沟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程序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只需要办理股东名册变更(记名股票)或股票交付(不记名股票)即可。另需注意以下几点: (1)转让场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法律规定方面,对于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的公众公司,其股份的转让、存管、登记都有着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具体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操作;但是,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就目前法律法规来看,尚未见统一规定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明文规定的其他方式,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等事宜多由各地方自行规范,各地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的要求和效力都不尽相同;另外,全国许多省份都设有产权交易所为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股份托管、登记、代办转让等服务,在产权交易所办理股份转让相关事宜,其公信力较强,相关公示和凭证可以作为定纷止争的依据。 司法实践方面,多数法院认为国务院并未对股东转让未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方式及场所作出强制性的特别规定,没有要求所有未上市非挂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必须全部在其他股权交易场所内进行。 实务操作方面,建议应当首先充分了解当地的具体操作要求,如果能够在产权交易所进行股份转让、股东变更登记则是比较合适的操作的方式。 (2)限售期。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章程备案。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当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如果把新股东及其出资情况载入公司章程,则需要把新的章程拿到工商部门办理备案。

股权托管

股权托管 目录 1 股权托管的含义 (2) 1.1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2) 1.2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2) 1.3股权托管的必要性 (3) 2 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率低的问题 (3) 2.1托管机构自身问题 (4) 2.2企业自身问题 (4) 2.3如何解决股权托管问题 (5) 3 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思路及建议 (5) 3.1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的好处 (6) 3.2非上市公司股权缺乏监管的弊端 (7) 结论 (7)

1 股权托管的含义 股权登记托管是指股权托管机构作为具有普遍社会公信力的独立主体,按照政府规定,接受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定向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员工持股或企业经营者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依法从事股权登记和股权管理的工作过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托管的业务内容包括:股权初始登记、股权变更登记、股权注销登记、股权质押登记、激励期权登记、股权托管经营登记、股权(含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代理权益分派、股权资料查询、出具股权证明书、企业信息披露以及股权代办转让服务。 1.1 股权托管的理论意义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为了加强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管理,有必要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集中登记。这有利于构筑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企业知名度和公信力,还拓宽了企业投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和金融资本融合,实现产权交易创新和流动。中小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有利于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降低财务成本,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为推动非上市公司股份上市流通和进入OTC市场交易打下基础。非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登记的好处是权责明确、积极稳妥、统一部署、分批实施,在制度上必须要重视宏观和细节各方面的把我设计。 股权登记托管兼具社会性和民事性双重职能,从社会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代替政府对股份有限公司及初级形态的资本市场行使社会管理职责;从民事性职能看,它是股权托管机构和股份有限公司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 1.2 股权托管的现实意义 股权登记托管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进行股权登记托管后,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企业一方面能够

上海PE实施办法全文

上海外商PE实施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促进本市股权投资行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三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由外国企业或个人参与投资设立的,以发起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或受托进行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并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要求的企业。 第三条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采用合伙制等组织形式,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等组织形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办、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等。 联席会议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 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市商务委负责公司制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审批及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沪投资审批工作;市工商局负责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负责本办法所涉外汇管理事宜;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推进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相关试点工作。 第五条市金融办为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负责出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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