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股权托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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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集中托管实施方案

股权集中托管实施方案

股权集中托管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股权集中托管是指将公司股东的股权集中存放在专门的托管机构处,由托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在当前我国股权制度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健全的情况下,股权集中托管可以有效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二、实施目的。

1.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通过股权集中托管,可以减少股权分散带来的管理困难,提高公司治理效率。

2. 保护股东权益。

股权集中托管可以避免股东权益被侵害,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股权集中托管有利于形成公司稳定的股权结构,提升公司长期发展的稳定性。

三、实施步骤。

1. 确定托管机构。

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专业能力的托管机构,签订股权集中托管协议。

2. 股东登记与确认。

托管机构对公司股东进行登记确认,确定实际股东身份,防止股权虚假登记和非法转让。

3. 股权存放与管理。

股东将股权证书或电子股权账户委托给托管机构进行存放和管理,确保股权安全。

4. 股东权益保护。

托管机构负责监督公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及时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

5. 股权转让与处置。

托管机构协助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和处置,保障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实施效果。

1. 提升公司治理效率。

股权集中托管有利于减少公司内部管理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增强公司竞争力。

2. 保护股东权益。

股权集中托管可以避免公司内部人员滥用职权,侵害股东利益,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形成稳定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提升公司价值。

五、实施风险及对策。

1. 托管机构信誉风险。

应选择有资质、有经验、信誉良好的托管机构,签订详细的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2. 股东权益保护风险。

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向股东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保障股东权益。

3. 股权转让风险。

托管机构应对股权转让进行严格审核,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潜在风险。

六、总结。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股权托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托管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股权托管可以有效提升企业股权的流动性,简化股东间的交易流程,也能保护小股东的权益。

为了规范股权托管的行为,纠正不当操作导致的风险,制定本《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依据本《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股权托管的行为,保护股东权益,促进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通过股权托管机构进行股权托管的公司。

四、股权托管的申请和审批程序1. 申请人应向股权托管机构提交股权托管申请文件;2. 股权托管机构在收到申请文件后,进行审核确认;3. 若符合相关条件,股权托管机构将受托股权进行登记注册,并将相关证照发放给申请人;4. 股权托管机构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审核通过后,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五、托管期限股权托管的期限由申请人和股权托管机构根据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1年。

托管期限届满后,可协商续签。

六、股东权益保护1. 股权托管机构应妥善保管受托股权,不得侵犯股东权益;2. 股权托管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行使受托股权,并及时通知委托人有关事项;3. 股权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委托人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4. 委托人有权随时查询股权托管机构保管的受托股权的相关资料。

七、托管费用和费用支付1.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支付股权托管费用;2. 股权托管机构应及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费用的发票。

八、违约责任1. 若委托人未按时支付股权托管费用,视为违约,股权托管机构有权解除委托关系;2. 若股权托管机构未按时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对于因股权托管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

十、附则本《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自颁布之日起,原有有关股权托管的规定一律失效。

注:本文档仅为示例文档,并非真实有效的股权托管管理办法,具体操作请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股权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股权托管业务第一节业务范围股权托管业务是指托管机构按约定,代理股权所有人行使股权,提供信息公示、投票、红利派发、股权变更等增值服务的业务。

第二节业务规范1.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为托管客户开立专用账户,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业务;2.股权托管机构应当确保不泄露托管客户的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3.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有关投票事项和股权变更事项;4.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保障客户的投票权利,并确保投票结果的公正和透明;5.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实客户的股权份额,保障客户股权变更的及时性和真实性;6.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定期向客户提供股权托管服务报告,包括应托管客户股权变更情况、服务收费情况等。

第三节业务收费股权托管机构应当依照协议约定或合理收费标准对客户收取服务费。

第三章股权托管机构的管理第一节资格条件股权托管机构属于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工商注册并在中国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2.拥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资本不少于规定标准的金额;3.股权托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符合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规定;4.股权托管机构及其主要股东没有被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等有关监管机构依法注销执照或者开展一定期限的经营活动;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节机构管理1.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2.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制定投资风险揭示和客户协议,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和服务收费标准;3.股权托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避免出现损害客户利益的风险。

第四章法律责任股权托管机构不履行协议约定、未能及时通知投票或者股权变更事项、不保障客户股权变更的及时性、不注重信息安全保护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加强对股权托管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境内外股票发行公司、股票交易所以及股票托管机构等相关市场主体。

第二章股权托管机构的基本要求第三条资质准入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资质:1.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3. 具备专业的托管管理团队;4. 具备符合监管要求的技术设施。

第四条业务范围股权托管机构可承担以下业务:1. 接受股东委托,进行股权登记、变更等相关工作;2. 提供股票质押、冻结等服务;3. 代表股东行使股权;4. 提供股权解锁、转让等服务。

第五条风险管理股权托管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1. 风险评估与控制;2. 客户身份验证;3. 资金与证券安全保障;4. 特定交易风险防范等措施。

第三章股东权益保护第六条信息披露股权托管机构应及时向股东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 股权变动情况;2. 公司治理信息;3. 重大事项等。

第七条保密义务股权托管机构应严守客户信息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

第八条投票权行使股权托管机构应根据股东的委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行使投票权。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制监管部门应建立监督机制,定期对股权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股权托管机构,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警告;2. 罚款;3. 暂停业务;4. 撤销托管资格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生效日期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解释权本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仅为股权托管管理办法的概述,具体内容以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为准。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19日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省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特设立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分。

财政出资主要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

省财政支持工业、服务业、农业产业、科技创新等领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应按专项资金当年预算安排额30%左右的比例,用于增加引导基金规模。

第四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与省内外社会资本及其他政府资金合作设立或以增资方式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

第五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防范风险、滚动发展”的原则进行投资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设立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汇编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汇编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规则制度汇编(试行版)
2012年1月
目录
主要规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业务规则托管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监管办法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介机构管理规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股权转让规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登记托管业务规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合格投资人管理规则
业务细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程序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预审制度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专家审核委员会工作规则
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备案管理办法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股权挂牌说明书基本内容和要求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私募指引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推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中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在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转让,规范市场参与各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市场股权挂牌转让及相关业务的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和合格投资人应遵守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办法及齐鲁股交中心有关业务规则,开展股权挂牌转让业务。

第三条齐鲁股交中心根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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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资金管理及监督协议(2024版)细则

股权转让资金管理及监督协议(2024版)细则

股权转让资金管理及监督协议(2024版)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1.2 股权转让的金额与比例1.3 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与方式2. 资金管理2.1 资金的管理机构与职责2.2 资金的调度与使用原则2.3 资金的监督与审计3. 资金监督3.1 监督机构的设立与职责3.2 监督方式与频率3.3 监督报告的制作与提交4. 资金使用的审批流程4.1 审批机构的设立与职责4.2 审批权限的分配与行使4.3 特殊资金使用的特别审批5. 违规行为的处理5.1 违规行为的界定5.2 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5.3 违规行为的追溯与补救6.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6.1 合同的生效条件6.2 合同的变更程序6.3 合同的终止条件与后果7. 争议解决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争议的调解与仲裁7.3 法律适用与诉讼管辖8. 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合同的签订程序8.2 合同的备案程序8.3 合同的版本与保管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界定9.2 保密责任的承担9.3 保密期限与解密条件10. 合同的解除10.1 合同解除的条件10.2 合同解除的程序10.3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处理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的界定11.2 违约责任的形式与计算11.3 违约责任的免除12. 合同的履行与监督12.1 合同履行的基本要求12.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12.3 合同履行的调整与改进13. 合同的补充协议13.1 补充协议的签订条件13.2 补充协议的效力13.3 补充协议的备案与保管14. 附则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适用范围14.3 合同的修订历史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转让概述1.1 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1.2 股权转让的金额与比例本次股权转让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甲方支付上述转让款。

1.3 股权转让的交割时间与方式双方同意,自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起【】日内,甲方应协助乙方完成目标股权的过户手续。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无删减范文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股权托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股权托管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交由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一种行为。

股权托管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股权托管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稳定发展而制定的管理细则。

二、托管机构的选择和评估2.1 托管机构的选择选择合适的托管机构是股权托管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投资者应根据托管机构的信誉、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选择。

同时,托管机构应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稳定的财务状况。

2.2 托管机构的评估在选择托管机构时,投资者可以参考以下指标进行评估:- 托管机构的历史业绩:了解托管机构过去的管理情况和表现,包括托管客户数、资产规模等。

- 托管机构的服务水平:了解托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响应速度,包括客户反馈、投诉处理等。

- 托管机构的风控能力:了解托管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和投资者保护措施,包括资金安全、风险监控等。

三、股权托管的流程3.1 委托交割股东通过签订托管协议,将股权交由托管机构保管。

在委托交割过程中,股东需提供相关联系明和股权证明等材料。

3.2 委托管理股权托管机构在接受股权委托后,根据股东的委托要求和授权范围进行股权管理。

股权管理的内容可以包括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权增发等。

3.3 信息披露股权托管机构应及时向股东披露与股权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股东大会通知、股权变动公告等。

同时,股权托管机构还应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报送。

四、风险管理4.1 市场风险股权托管管理中存在市场风险,投资者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进行选择和操作。

托管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及时进行风险评估和防范。

4.2 信用风险股权托管机构应具备较高的信用水平,管理投资者的资产时需遵守法律法规,保证投资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投资者也需关注托管机构的信用状况,避免信用风险。

4.3 信息安全风险股权托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信息安全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投资者也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和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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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山东产权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根据《公司法》和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关于加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金办字[2010]150号)等法律政策,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山东省内依法设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企业(以下统一简称“托管公司”),到登记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业务时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包括的内容本业务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权登记业务细则和股权登记托管衍生服务业务细则。

股权登记业务细则包括股权初始登记、实物股权证保管、股东名册管理、股权变更登记、股权融资登记、股权登记托管的撤销等业务细则。

股权登记托管衍生服务业务细则包括股权权益分派、股权回购、股权查询、股权证明、股权登记资料变更、股权登记帐户卡挂失、信息披露、股权协议转让等业务细则。

第二章股权登记业务细则第一节股权初始登记业务细则第四条股权初始登记是指托管公司股东的股权在登记公司进行的首次登记。

股权初始登记的过程,是对股权资料补充完善、纠错补正和股东身份确认的过程,确保所登记资料准确、完整。

第五条股权初始登记的程序:(一)托管公司向登记公司提出股权登记托管申请;(二)托管公司提交股权登记托管所需资料;(三)托管公司与登记公司签署《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四)依据《股权登记托管协议书》进行股权初始登记,登记公司向托管公司股东出具股权登记帐户卡;(五)登记公司向托管公司出具股权初始登记股东名册;(六)托管公司对股东名册进行审核确认;(七)股东名册确认无误后,托管公司与登记公司共同在纸质股东名册上加盖公章,连同电子版股东名册,双方各持一份。

第六条办理股权初始登记时,托管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托管公司所在地市金融办(发改委)同意托管的批复文件;(二)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提供公司设立时的各级政府批文复印件、省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股本结构的确认文件或批文复印件。

2006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股份公司,提供工商登记部门出具的托管公司名称核准书复印件;(三)同意股权登记托管的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四)公司章程原件和复印件;(五)公司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六)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八)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十一)原始股东名册,纸质名册和电子版名册各一套;(十二)原始股权证(股票)样本。

托管公司如发行有原始实物股权证(股票),则托管公司需要提供原始实物股权证(股票)样本,并对样本中的各要素的含义、特点进行详细说明,以有效辨别真伪。

第七条托管公司应对上述文件、资料及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各项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二节实物股权证(股票)保管细则第八条实物股权证(股票)等单证资料实行分类装订、专库保管。

第九条加强防火、防盗、防水、防霉、防鼠虫咬等管理,确保实物股权证(股票)等单证资料的完好无损。

第十条实物股权证(股票)以及与股权有关的单证,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

第十一条保存期限超过20年的股权资料,报请省金融办同意后,登记公司统一销毁。

第三节股东名册管理细则第十二条股东名册,是指登记公司按照一定的格式,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簿册。

第十三条股东名册记载事项,包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住址或住所、股东有效身份证明的号码、股东所持股权的性质、股东持股数量、股东所持股权的编号、股东取得股权的时间。

第十四条股东名册的查阅与获取,目前只限于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所属托管公司。

第十五条股东名册实行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的双备份制度,备份数据异地存放。

第四节股权变更登记管理细则第十六条股权变更登记包括的种类(一)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二)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三)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四)司法裁定股权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一)自然人需要提供的资料:转受让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股权变更登记表、股权变更声明书。

(二)法人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意出让(受让)股权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股权变更登记表、股权变更声明书。

(三)股权变更涉及国有股的,应出具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国有股权变更的必备文件。

(四)股权协议转让变更登记工作中,转受让双方如果无法到场、委托第三人代办的,则代办人需要同时提供:(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转受让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经公证的转受让人双方的授权委托书,(4)转受让人双方的股权登记帐户卡,(5)股权变更登记表,(6)股权变更声明书。

(五)上述资料中,法人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提供的资料均需要有本人的签字;属于第三人代办的,代办人需要在每项材料中签字。

第十八条遗产继承股权变更登记(一)遗产继承人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遗产证明文件、股权登记帐户卡、股权变更登记表。

(二)遗产继承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供第十八条(一)中所列材料外,还需要同时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上述资料均需要有当事人本人的签字,属于第三人代办的,代办人需要在每项材料中签字。

第十九条离婚分割股权变更登记(一)法院裁定离婚,当事人分割股权时需要提供的资料: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双方身份的有效证明、股权变更登记表、股权登记帐户卡。

(二)协议方式离婚,当事人分割股权时需要提供的资料:离婚协议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股权变更登记表。

第二十条司法裁定股权变更登记(一)依据司法裁定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当事人需要提供的资料:(1)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股权变更登记表;(3)股权登记帐户卡;(4)双方有效身份证明。

(二)司法裁定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无法到场、委托第三人代办的,代办人除了提供第二十条(一)中所列资料外,还需要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三)上述资料中,法人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提供的材料均需要有本人的签字,属于第三人代办的,代办人需要在每项材料中签字。

第五节股权融资登记管理细则第二十一条股权融资登记是指托管公司的股东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将其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担保而在登记公司办理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股权融资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二)法人股东,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股权质押合同、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质权自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如需提前解除股权质押手续,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向登记公司提交股权质押解除申请材料,其中:(一)自然人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股权质押解除申请书;(二)法人单位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股权质押解除申请书。

第二十四条上述资料中,法人单位提供的文件材料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提供的材料均需要有本人的签字。

第六节股权登记托管撤销管理细则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公司可以到登记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撤销手续:(一)托管公司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发生企业主体消亡的;(二)托管公司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解散的;(三)托管公司破产终结的;(四)托管公司转为上市公司的;(五)托管公司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申请撤销的;(六)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托管公司办理股权登记托管撤销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一)股权登记托管撤销申请书;(二)托管公司发生解散、消亡、破产、转为上市公司等情况的证明文件;(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五)上述资料,托管公司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托管公司与登记公司签署《股权登记托管撤销协议书》,解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股权登记托管衍生服务业务细则第一节股权权益分派业务细则第二十八条股权权益分派业务包括:分红派息、送股、配股、转增股本等。

第二十九条办理股权权益分派业务时,托管公司需要在股权权益分派前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公司提供以下资料:(一)分红派息业务:托管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利润分配方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送股、配股、转增股本:托管公司应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送转股配股方案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条上述文件资料,托管公司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节股权回购业务细则第三十一条股权回购,是指托管公司以一定的价格购回公司本身已发行在外的股权,以达到减资、调整股本结构或变更公司类型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办理股权回购业务,托管公司需要提供的资料:(一)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和复印件;(二)审计报告;(三)法律意见书;(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上述文件资料,托管公司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节股权查询业务细则第三十四条股权查询业务包括的种类:(一)托管公司查询本公司的股东名册和股本结构;(二)股东查询自己的分红领取情况、持股数量以及托管公司的相关情况;(三)自然人查询死亡家属的股权情况;(四)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依法查询业务。

第三十五条办理股权查询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一)托管公司在查询其公司股东名册和股本结构等情况时,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股东查询其股权和分红等情况时:(1)法人股东,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2)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股权登记帐户卡。

(三)自然人查询其死亡家属的股权情况时,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薄、家属死亡证明、股权登记帐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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