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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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

浅谈中美法官制度对比作者:李方舟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法官作为法律的实行者,同时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代言者,这个职业总给人们一种神圣庄严的感觉,可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法官也逐渐开始堕落,正义的天平也开始倾斜,法官的形象也受到了损害。

法律的正义性也在人们心中产生动摇。

【关键词】法官;公平;正义;法律形象法官一身黑色长袍让人们对他们肃然起敬,一个是因为他们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同时也象征着公平和正义,他们是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可是我国的法官随着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逐渐地走上了一条堕落的道路例如上海五法官集体嫖娼事件,视频发布者倪某某出于个人原因跟拍赵明华。

2013年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最终拷走了视频。

倪某称,2013年6月9日,他在赵明华等人去度假村娱乐时,拍到了部分视频,为获得清晰的监控视频,2013年6月13日起,他以自己在度假村消费时丢失了物品为由,要求调取相关监控录像。

2013年6月9日晚9点多,陈雪明等人的饭局结束,进入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

爆料人说,这个KTV包间叫“钻石一号”,价格应该是衡山度假村的KTV包间里是最贵的。

时间不长,十几名年轻女子进入该包房。

最终有5名女子留在包房内。

在唱了2个多小时的歌后,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离开KTV包房,分别进入衡山度假村的5个房间。

没过多久,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房间各进入了一名年轻女子。

陈雪明、赵明华等人在屋内究竟做了什么,还不得而知。

衡山度假村是公共场所,监控系统十分健全,陈雪明、赵明华等5人的一系列行为被监控录像记录下来。

例如此类事件还有很多在此就不一一举例了。

这就是我国现状如果这种表里不一的人作为公平正义的守门人我想这个社会就会又多一份不安因素。

那么世界上另一个超级大国号称以民主三权分立建国的美国的法律是如何规范法官的下面就有我来浅谈一下,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实行终身制,即:法官一经被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中美司法体系比较(下)剖析

中美司法体系比较(下)剖析

Suppression of evidence 证据的禁用
一、“证据的禁用”,即禁止非法获得的证据 在法庭使用,这是合法的行为。 二、是“隐匿证据”,即公诉人非法隐藏对被 告人有利的证据。如被发现,审判会被宣告 无效,需重新审理,并可能导致解除公诉人如果一个证人将来无法到庭作证,可以提前 把他的证言以录音、录像或逐字记录的形式 记录下来,供将来在法庭使用。 • 庭外录取证言需要双方的律师参加,通常在 一方的律师事务所进行。通常有法庭工作人 员到场,主持证人宣誓,并逐字记录全部谈 话,或录音录像。Deposition不同于中国法庭 使用的证人陈述(witness statement)。
• “发现不可避免”(inevitable discovery)的 原则,即警察只要能证明,即使使用正常侦 查手段,这项证据也会被发现,那么非法获 得的证据也可以使用。 • 1960 年前,还有银盘理论(Silver Platter Doctrine),意思是联邦法院可以接受州警 察在没有联邦参与或授权的搜查中非法获得 的证据。“银盘”比喻受到玷污的证据,用 干净的盘子托给联邦,就变成了干净的证据。
区分
• 优势证据标准主要用于民事案件,是较低的 证明标准,原告和被告谁的证据更有说服力, 谁就会胜诉。 • 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主要用于刑事案件,是较 高的证明标准,意思是公诉人要证明到法官 (陪审团)几乎无可置疑地相信被告人犯了 罪,才能定罪,否则要放人。
美国的第三证明标准
• 美国的第三个证明标准,为clear and convincing evidence(证据清楚可信),是一 个中等水平的证明标准,用于某些种类的案 件,如国家剥夺父母监护权的案件。 • 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clear facts, accurate and complete evidence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第一篇:中美法院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中美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研究[摘要] 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通过比较研究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知道了中国法院司法行政管理的弊端,即司法行政化。

我们应借鉴美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和成果,改革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 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化饱经历史的沧桑,各国的政治、经济制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政治分离出来的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法院的社会功能和社会角色也各不相同,但是,各国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事务都是由法院自己来承担,这一点则是相同的。

法院司法行政是影响法院独立地位和法官工作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

习惯上把法院司法行政问题统称为法院的人、财、物问题,具体包括:法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法院的经费管理、法院人员编制的安排、法官的招募、考核、晋升以及罢免、案件的管理和统计等等。

纵观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问题,可以说中国的司法几乎都在科层式行政管理下,而美国法院实行司法自治的行政管理,其法官几乎没有国家公务员的色彩,下文进行比较分析。

一、中美两国的司法行政管理的比较分析(一)法官的任职资格比较在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思想的影响下,美国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非常严格。

在美国,担任联邦法院的法官(从最高法院到地区法院)必须是(1)美国公民;(2)在美国大学法学院毕业并获得JD学位(美国本科教育没有设置法律专业,大学本科毕业报考法学院,经三年学习修满学分后才可以授予JD学位,即“法律职业博士”);(3)经过严格的律师资格考试合格,并有若干年从事律师工作经验。

担任州法院的法官,特别是最[1]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具有普通管辖权的初审法院的法官,一般也应当具备上述条件。

可见,美国比较强调法官由富有实务经验且道德学问优秀的人士担任,其对法官的总体要求是“年长、经验、精英”。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

当前中美司法理念的对比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与美国关系的日趋紧张,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逐渐呈现出鲜明的对比。

在很多方面,中国和美国都在追求司法公正和法治理念,但两国在实践中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却有着不同的方式和效果,这种差异不仅是在规范上,更在于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方面。

首先,在法律体系上,中国和美国都是采用法律的形式使其成为法律体系的基础。

但在具体操作上,美国人民十分强调法治的原则,要求法律在治理社会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而中国则强调的是法律的正式性和法律程序的执行,严格控制司法权力。

其次,在司法制度方面,中国和美国都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司法三权相互制约和平衡,保证司法的公正和独立,是美国司法体系行使职责的基础。

而在中国司法制度中,人大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司法机关,逐渐显得没有法律效力,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制约司法的力量也相对较小。

这使得在中国,司法极大地受到行政机关和其他政治力量的影响和干预。

另外,在司法的正义感和公正性方面,美国司法体系明显更加发达成熟。

美国法律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原则,通过皮特森原则实现平等的审判。

美国的法院制度和审判程序使得公开而透明,审判决定也会由独立的法官或陪审团来作出,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

相比之下,中国司法制度中仍存在制约审判独立和公正的问题。

这使得中国司法体系不太容易被当作公正和民主的典范。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和美国也有很多不同的实践方法。

美国司法系统倡导的是犯罪预防和矫正的理念,即不仅放在查案和定罪上,而更注重在维护社会安全和预防犯罪上。

美国实行的是诉讼制度,诉讼的程序复杂且花费巨大,更具有消极的防控效应。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强调的是追究法律责任和建立信任的关系,致力于才发现犯罪行为和加强执法规范。

诉讼制度反而不是最佳实践方法之一。

相较于美国的诉讼制度,中国的约谈和整顿执法经验从根本上改善了执法效率,也推动了司法实践的转型与发展。

总的来说,虽然中美司法体系的差异明显,但两个国家仍在寻找省略了合理的司法制度,使其能够在公正和法治的方式上有良好的表现。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

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

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

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

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

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的过程。

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

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

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对中美法律体系的看法

对中美法律体系的看法

对中美法律体系的看法在谈我对于中美法律体系的看法之前,我想简单说说我之于中美各自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认识,即在我眼中,中美现行的法律体系各自是什么样的。

首先谈谈中国法律体系,生活在中国,我们总是常说一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什么什么,毫无疑问,在法律方面也没有例外。

当今中国逐步建设、完善并一直实行的便是具有诸多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在查阅相关资料之后,我得到的普遍表述是:“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换届后的十届全国人大提出,本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是“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重点将是“提高立法质量”。

法工委有关负责人称,基本形成即在初步形成的基础上,将每个法律部门中支架性的、现实亟须的、条件成熟的法律制定和修改完成。

”这是第十届人大对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这是在第十一届人大会议上,时任委员长吴邦国对于初步建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表述,其中包含了现行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目标和特点,在次不做赘述。

以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现代法律体系的建设起步晚,但是建设力度大,进步速度是十分之快的,其主要沿用的是大陆法系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建设模式,并广泛借鉴了世界其他先进的法制理念和优秀成果。

简单看看中国法制建设历程: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方针。

1979年开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加紧全面立法工作。

198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观《费城故事》有感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

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

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

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

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

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

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

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

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

中国与美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美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中国与美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比较与借鉴[摘要]中美两国均设立了法院调解制度,分别是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和中国法院调解制度。

尽管法院调解被誉为“东方经验”,但是与美国相比,我国的法院调解工作却差强人意。

笔者将两国法院调解制度进行对比,以期发现中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进路。

[关键词]法院调解;法院附设调解;借鉴我国民事诉讼数量呈几何级数增长,法院压力剧增,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司法成本升高、审判周期延长、当事人满意度下降等等。

于是法院调解成为必然选择:一方面调解方式灵活,效率高;另一方面法院主持下的司法权威性较强。

但是现实却并没有达到预期效果。

这就需要对其他国家法院调解制度加以比较与借鉴,最终找到我国的改进方向。

一、借鉴美国法院附设调解制度的目的借鉴与比较的目的就是为了寻求我国法院调解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解决之道。

以下问题均阻碍着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公正、权威与高效。

(一)我国法院调解随意性过大我国的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法官可以同时使用审判和调解两种方式来行使审判权。

我国法院十分强调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因此很容易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这样导致当事人碍于法官权威不得不做出退让,但内心并没有接受。

这种案了事不了的调解方法使当事人的上诉率居高不下,很容易引起当事人的反感。

无明确标准的调解审判转化同样也有损于法院的权威。

(二)我国法院调解保密性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我国是调审合一的审判形式,审判与调解的主体重合,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所作出的自认与退让势必会影响到审判结果。

这种情况使得当事人不敢轻易的在调解中作出自认与让步承诺,增加了调解的难度,甚至导致调解失败。

(三)我国法院调解主体单一我国的法官,既是民事诉讼的审判者,又是民事诉讼的调解者,同时我国法律将审判与调解的选择权也交给了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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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强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也有着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比较中美法院制度,并探讨其中的差异与联系。

1. 司法独立
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都推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落实上有所不同。

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稍显复杂,监管和问责机制也需要完善。

相比之下,美国的传统机制更为完备,司法独立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美国法院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政治或经济干扰。

2. 司法程序
中美两国的司法程序也有所不同。

中国法院审判程序注重程序合法性和合规性,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则更侧重公正性和程序公开性。

美国法院涉案双方会在法庭上进行舞台式的辩论,而中国法院则强调法官取证严谨,审判过程也更加庄重。

3. 司法权威
中美两国的法院权威也有所不同。

美国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

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威信相比较于美国还有待提高。

不过,中国正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并努力提高法院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4. 审判效率
中美两国的审判效率也有不同。

中国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

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更为繁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有时,甚至会导致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下降。

5. 社会参与
中美两国的法院也在鼓励社会参与,但方式不同。

中国的社会参与主要是通过审判公开、网上诉状、律师代理和公益诉讼等方式。

而美国则推行陪审团制度和公益诉讼,使公众直接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综上,中美法院制度不仅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似之处。

不同的制度体现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审判方式,但都在努力为社会提供更为公正、客观、高效的司法服务。

未来,中美司法制度的对比研究和交流合作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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