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上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前言

法律制度是每个国家的基础建设之一,而法院制度则是维护法律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不同国家法院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促进各国间的法律交流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会就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进行宏观比较,并对其共性和差异进行思考和分析,希望能为各位读者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和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概括

中国法院制度

中国法院制度是指中国司法机关和审判制度体系。中国的审判制度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行法院独立、检察院独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律师制度等机制,并设立了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专门机构。

中国的法院系统分为四级: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除此之外,中国还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美国法院制度

美国法院制度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审判体系。美国法院制度主要由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组成,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类。

在联邦法院的指导下,各州法院主要负责处理本州内的案件。美国联邦法院主要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差额案件和州际案件。

中美法院制度的比较

学历与招募要求

中国法院系统倾向于对于司法人员的学历和招募要求相对严格,通常要求司法人员必须是大学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并通过司法考试才能进入法院系统。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系统对司法人员的招募要求略显宽松,要求并没有规定必须拥有高等学历。因为美国的法院制度更加分散,更加注重司法公正,因此法院系

统也更加重视各行业中的专业技能,这在招募法官和法庭工作人员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法官的任免方式

中国法院系统中,法官的任免和晋升采用中央任命模式,即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任命全国的法官,决定他们在各个法院系统内的职位以及相关进升与升迁。

而在美国法院系统中,则采用分权制度,各州通过投票选择其法官;联邦法院中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确认任命。

虽然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但都习惯采用这种方式来保证司法独立性、维护司法公正。

法院在政治体系中的地位

在中国,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担当维护社会公正权益和维护法律权威的重任,同时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机构,不应当受到行政或其他机构的干扰。

在美国,法院同样是独立的机构,负责维护联邦宪法和法律的执行,在政治上受到制衡和限制。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法院在两国的政治体系中的地位都差不多,都是一个独立的体系,抵御政治和行政压力。

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中国,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并不高,原因是中国法院系统中的案件过于繁忙,导致存在大量的滞留案件。相比之下,美国的法院系统更加分散,结构更加松散,并且法官有更大的自由,因此美国法院处理事宜的效率要高于中国。

总结

在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中,虽然存在许多差异,但是也有一些共同之处。比如说,在两国的法院制度中,司法独立、司法公正,以及平等权利的保障都得到了体现。

尽管在两国的法院制度中还需要不断地提高各种机制和效率,但我们也要认识到,对于法院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需要通过各种方法不断的进行试验和改进。

当然,最终为人民服务是法院制度的根本,我们应当不断提高法院的服务水平,维护司法权威,保证社会稳定和法治的顺利执行。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一、诉讼模式的比较 刑事诉讼模式是指采用何种庭审的方式。从一国的庭审方式上可以辨别出该国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此外庭审方式也决定了诉讼中各诉讼参与人的地位。美国是典型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国家,我国采用混合式。 (一)对抗制诉讼模式 众所周知,美国实行的是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而对抗制诉讼又称“当事人主义”。在法官、检控方、辩护方三者之间形成了一个等腰三角形。法官处于中立位置,是三角形的顶端,而检控方和辩护方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相当于三角形的两个底角。其特点是:(1)法官在整个诉讼中不主动调查证据,询问证人,或讯问被告。其主要职责是维持法庭秩序,根据控辩双方的激烈辩论,发现事实真相,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无罪。(2)鉴于法官的消极地位,诉讼程序由检察官迈开第一步,接着就是律师出示证据,豍检控方和辩护律师在整个庭审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抗制认为,案件的事实真相只有通过双方对程序和事实的充分辩论,才会显现出来。(3)实行陪审团制度。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豎 (二)混合式诉讼模式 与对抗制诉讼模式相反的是纠问式。司法机关不是采取“不告不理”,而是“不告也理”的原则,即司法机关积极发挥能动性,主动追究犯罪。此外,法官也不再是一个消极的旁观者,而是集审判、侦查职能于一身。被告是审判的对象,拥有有限的权利。混合式诉讼,是兼采对抗制和纠问制的诉讼模式。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诉讼模式。法官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可以询问证人,盘问被告人,甚至可以依职权调取证据。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第191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同时我国的庭审模式还具有对抗制的特征。如我国庭审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可以就某项证据进行质证;辩护律师可以询问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可以保持沉默等。由此可见,我国的诉讼模式是在两种传统模式融合的基础上的演变,其不仅注重对人权的保护,还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陪审制度比较 (一)美国的陪审制度 1.陪审团人员的组成和人数 通常情况下,对陪审团成员的资格要求很低,没有学历、年龄、肤色、阶层的限制,基本上只要是具有选举资格或驾驶证的公民都有可能成为陪审团的成员。他们一般都不具有法律知识,在审判时是按照自己的良知来作出决定。传统上,美国的审判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然而,为减少陪审团的费用和减轻对公众造成的不便,美国一些州已经允许陪审团由6人组成。此外陪审团成员也不是固定不变的,一个案子,由一个陪审团审,当案件审理结束,法庭作出判决后,陪审团的职责也就完成了,下一个案子,由另一批人员组成陪审团。 2.陪审团的权利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比较

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 ——观《费城故事》有感 10法学(1)梁竹鹏 H10720132 看完《费城故事》给我的最大感受就是,美国人似乎总爱没事找事;一点点小事就找律师找法院,这不是浪费司法资源嘛。然而,仔细一想我们发现这才是真正的法治国家,法律是公正的,公民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最正确的方式,这就是美国民事诉讼与中国的最大不同——美国人“好诉”。这在我们中国是不可想象的,我国的民事诉讼原则是不告不理,虽然美国也是不告不理,但在我们的观念中,法院是迫不得已才要去的地方,要不是自己有莫大的冤屈是绝不会主动走进法院的,哪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然而我们在影片的开头就看到,社区居民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因为他们认为建筑公司的施工给他们的生活带来了伤害(影片中可以看出是很小的伤害),这在中国几乎是不能发生的,我国的建筑施工随处可见,到处都是尘埃滚滚,噪音隆隆,但我们没有发现有人因为这个而向法院起诉的,顶多打个报警电话或者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当然,除了发生严重的侵权行为。 在美国,私人诉讼是执行公共法律的方法之一,当涉及众多的小额请求时,私人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获得损害赔偿或对于个人权利的维护,而更多甚至全部在于使做错事的人通过付出代价而为社会福利做出贡献。比较典型的诉讼制度包括滋扰公众诉讼与集团诉讼。而在中国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在于个人权利的维护。滋扰公众诉讼指对一般公众的权利造成不合理的干扰,这种权利可以是通行、安全、健康、便利及环境等方面的。影片开头的社区居民诉肯多建筑公司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滋扰公众诉讼。 除此之外,中美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还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无律师代理及法官角色比较 随着影片剧情的发展,安迪被所在的律师事务陷害解雇,因为他的老板发现了他感染艾滋的事实。而安迪认为这一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法律,便到处寻找律师试图将他的老板告上法庭。在安迪寻找律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美国和中国民事诉讼的又一不同点,那就是美国的民事诉讼几乎都有律师代理,而我国的民事诉讼大多数没有律师代理。在影片中我们看到自己身为律师的安迪,在决定起诉老板之后,不是自己去法院立案,而是四处寻找代理律师,影片中可能是由于安迪自身的身体原因需要找代理律师,但我认为在他找到代理律师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自己完全可以先到法院立案,而事实上安迪先后共找了近10名律师;在现实的美国社会中有资料显示大约有80%的民事案件是有代理律师的。与中国相比较,情况恰巧相反,中国的民事案件大多数都没有代理律师,主要通过当事人自己完成整个诉讼过程。 由于中国的民事案件很少有律师的参与就造成了中国民事诉讼中对法官的 依赖过重,因为当事人对法律知识没有一个系统的认识,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与举证能力是有局限性的,因此,在举证责任,调查取证,诉讼程序等处理过程必然依赖于法官,这显然不利于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而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由于有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浅谈中美司法制度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现在世界两个最大的经济实体,但两个国家在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与经济体制、甚至是在司法制度上面都是大相径庭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路上已经前进了200多年了,中国虽然法制建设时间只有短短几十年,却已经成为继俄罗斯之后的另一个法制建设成绩非常显著的大陆法系国家。现在,笔者就来简单的分析一下中国与美国在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着的差异。 一、法官的职能范围的不同 在美国的司法程序中,法官就像是一场篮球比赛的裁判员,主要的责任就是组织与维持一场法庭审判有序的进行,一个人是否有罪并不由法官来判定,而是只能在陪审团认定了嫌疑人有罪的大前提下,再来进行量刑的工作。 而在中国,法官的职能范围就要比美国法官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需要承担的工作以外,在对嫌疑人的定罪上也会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这种情况更加突出,完全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法官也自然全部承担了定罪量刑。 二、审判组织的不同 在中国,合议庭是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合议庭和陪审团有着根本区别。第一,合人民陪审员虽然也存在于合议庭中,但是在一个方面来说人数相对比较少,第二个方面,

只有一审与针对一审的再审才有陪审员得参加;第二,选择合议庭陪审员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就拿民诉的一审为例,只需要半年就可以完成全部的普通程序,所以选择合议庭并不需要太久的时间。 而在美国,陪审团才是法庭上最为基本的审判组织。还有其它的英美法系国家,也设有陪审团,但是美国在对陪审团的使用上就显得尤为新奇。第一,组成陪审团的人员全部都是普通的人,换句话说,全部都是群众演员。这种情况就会造成陪审团里面的很多人,没有受过专业的教育,也导致了陪审团在审理一个较为复杂案件时就会缺乏一些专业知识。但也就是这一下普通的人,在美国无数历史重大案件当中,一句话就能够定别人的命运。其次,在选陪审团时需要经过一个非常漫长并且复杂的过程。现在以世界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件为例,在选择陪审团时就历时长达四个月之久,陪审团全部候选的人,都必须要回答一部分问题,以此来判断会不会产生主观偏见。然后,上一轮筛选出来的候选人还需要在经过控方与辩方的一次筛选,最后通过的人才是组成陪审团的人员。最后如果是审理较为重大的案件,那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就要在本次案件审理完成之前与外界隔绝,这样才能保证陪审团人员的思想不会受到外界的影响。还是拿辛普森杀妻案为例,本案的陪审团人员就有九个月的时间与外界隔离。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浅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 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最大的两个经济实体,但是,两个国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经济体制、甚至是司法制度上都是截然不同的:美国在英美法系的道路上已经行进了200余年,而我国虽然法制建设的时间只有几十年,但是已经成为俄罗斯之后的又一个法制建设成绩卓著的大陆法系国家。那么,让我们简单的辨析一下中美司法制度中所存在的差异。 一、法官的地位与权责范围不同 在美国,法官更像是一场足球比赛的裁判,主要在于组织与维持一场审判的有序进行,其并没有权力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而只能在陪审团认定嫌疑人有罪的前提下,进行量刑的工作。 在我国,法官的职责范围则要大的多,除了美国法官所承担的工作外,在嫌疑人定罪上也会起到极大地作用,特别是在二审程序中,合议庭完全由法官组成,定罪量刑也自然全部由法官承担。 二、基本审判组织不同 在美国,法庭最基本的审判组织是陪审团。其它英美法系的国家,也有陪审团,但美国对陪审团的使用尤为大胆与奇特。首先,陪审团的组成人员全是普通人组成,说白了,都是群众演员。这样就会导致陪审团里有很多人,没什么知识,没什么文化,也没有能力去审理一个复杂的案件。但就是这样的普通人,在美国历史上无数的重大案件中,一言而定人生死;第二,选建陪审团要经过一个极其繁杂、漫长

的过程。本文由收集整理以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例,仅是选定陪审团就历时四个月,所有候选陪审团的人,都要回答若干的问题用于判断是否可能产生偏见。随后,剩余候选人还要经过控辩双方再选一轮的筛选,剩余人员才可能成为陪审团成员;第三,重大案件陪审团人员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与外界完全隔离,以保证不会受他人观点影响到自身审判观点,如辛普森案,陪审团人员与外界隔离了九个月之久。 在我国,法庭的基本审判组织是合议庭,其与陪审团有着很大差别。首先,合议庭虽然也有人民陪审员的存在,但是一方面人数较少,另一方面,人民陪审员只会存在于一审和对一审提起的再审程序;另外,合议庭的选定不会经过过长的时间,以民事诉讼一审为例,普通程序的全过程需要在6个月内完成,合议庭选定的时间自然不会太长。 三、预审制度不同 所谓预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现有证据是否充分的预先审理、判定。其实质是一个刑事听证过程,主要目的在于保护私权力不受公权力的无端侵犯。 在美国,预审是由一个人数更多,同样是由普通人组成的大陪审团承担,过程完全不对外公开,只会向外界告知预审结果。另外,应被告人要求,也可以解散大陪审团,由法官进行预审,但过程完全对外公开,例如,辛普森案便是由法官进行预审。 在我国,预审的承担主体是专业的刑侦人员,其实质是公安机关单方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过程。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中美庭审制度的比较 庭审是法律程序中非常重要的一环,通过庭审可以揭示事实真相、保 障当事人的权益,同时也是法律与正义之间的对话。中美两国作为世界两 大经济体和法制体系,其庭审制度具有很大的差异和亮点。本文将从庭审 程序、庭审原则以及庭审弊端等方面对中美庭审制度进行比较,以期加深 对两国法律体系的认识。 一、庭审程序 1.中庭审程序 中国的庭审程序采用传统的“书面准备--开庭审理--宣读判决”的模式。首先,法院会在受理案件后向当事人发出传讯,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自愿提供证据。然后,在庭审开庭前,法官会组织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可以直接进行宣判。最后,法官在开庭审理中宣读法律条文,并对事实和证据进行鉴定和质证,最终作出判决。 2.美庭审程序 美国的庭审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预审阶段和庭审阶段。在预审阶段, 双方当事人会在法庭前进行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提交起诉和答辩文件、提 供证据等。预审阶段也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进入庭审阶段。 在庭审阶段,法官会组织辩论,让双方当事人就事实和证据进行争论。法 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判决。 二、庭审原则 1.中庭审原则

中国的庭审中,法官具有较为广泛的权力,包括了审判权、裁量权等。法官在庭审中负责发问、质证和鉴定事实,也可以对当事人进行适度的指导。法官在庭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得到保障。 2.美庭审原则 美国的庭审以公正和公正的方式进行。法官在庭审中起到监督和调解 的角色,但不参与庭审本身的争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具有相等的权力,可以自行选择和提供证据,并自由发表意见和辩论。 三、庭审弊端 1.中庭审弊端 中国的庭审制度虽然在近年来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庭审的效率较低,往往需要长时间才能进行结束。其次,法官 的权力较大,庭审中对当事人的指导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与公平。此外,在一些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庭审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 2.美庭审弊端 美国的庭审制度也存在一些弊端。首先,庭审费用较高,对于一些社 会弱势群体来说,很难承担庭审费用,从而影响了他们的诉讼权益。其次,庭审时间较长,司法程序复杂,可能导致一些案件延误审理。 综上所述,中美庭审制度在程序、原则和弊端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 中庭审程序相对传统,法官权力较大,庭审效率较低,庭审过程中存在一 些问题。美国的庭审程序相对灵活,注重公正和平等,但庭审费用较高, 庭审时间较长。中美两国的庭审制度都有优缺点,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 改进。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中美法院制度比较 美国无疑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已俨然成为西方成熟法院制度的杰出代表。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院制度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曲折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中美两国法院制度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有着不同的政治理论基础,在移植与继受法院制度过程中的态度、目的和进程、最高法院的功能、法官在法院发展史中的作用、法院的民间认同度以及法院自身对于改革的态度等方面也存在诸多差异。 一法院的权力和分配 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结构中一项重要的权力,司法的职能决定着法院的地位。司法活动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公正,为了实现这个价值目标,司法应当是独立的。由此而专门设置的机构法院也就获得了它独特的地位。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联邦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设立的下级法院。中国宪法第123、126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两国宪法分别使用了“司法权”和“审判权”的概念。从学理上讲,“司法权”和“审判权”的含义是同一的。但从中国法的含义来看,司法权首先是审判权,同时它还包括“检察权”;在美国法的含义中明确表明审判权就是司法权。主要的差异反映在对“司法权”的具体设置上。 (一)关于独立性问题。美国宪法上的法院设置是指法院独立于议会和联邦政府,体现为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制度。仅以议会和联邦法院的关系而言,两者是权力并行并相互制约的关系,相对于对方各自独立。其“独立性”含义包括:第一,法院独立的外部性,是指独立于议会和政府的机构;第二,法院独立的内部性,是指法官的审判权是独立的。中国宪法关于法院独立问题作了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宪法第12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从这一条的规定看,中国法院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但不独立于人民代表大会,法院须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实际上更多的时候是向人大常务委员会负责。“负责”的含义十分广泛,包括审议司法报告、法官任免、接受执法检查等方方面面。中国的司法独立中还专门将“个人”列举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性的一个因素,这一点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包含了影响法官审判的法官个人背景中的“个人”(亲朋好友)和法院所面对的制度环境中的“个人”(拥有相关权力的官员)。这一点在立法上的考虑符合中国社会的传统,“个人”或者“通过个人”能给“制度”带来特殊的影响是我们中国社会生活中一种普遍的意识,它暗含着一种对“制度”的评价,尽管这一点并不为我们国家所独有。 (二)关于“司法权”的内容问题。由于宪法上“独立”的对象侧重不同,因而在“司法权”内涵界定上亦有不同。美国宪法中的“联邦司法权”实际上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宪法中规定的“司法管辖权”;第二是根据司法判例获得的“司法审查权”。然而美国联邦法院在行使这项权力时十分谨慎,认为应“慎重考虑享有宪法权力的其它部门”,需要维护宪法规定的权力分配,包括法院的权力分配问题,从而对该项权力的行使实行自我限制政策。中国宪法规定中并没有使用“司法权”概念而是使用“审判权”和“检察权”概念。对司法权的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法院制度的宏观比较与思考 中美两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最强大的发达国家,其法院制度也有着显著的差异。本文将从五个方面比较中美法院制度,并探讨其中的差异与联系。 1. 司法独立 中美两国的法院制度都推行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落实上有所不同。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关系稍显复杂,监管和问责机制也需要完善。相比之下,美国的传统机制更为完备,司法独立得到更好的保障。但美国法院中仍存在一些无法避免的政治或经济干扰。 2. 司法程序 中美两国的司法程序也有所不同。中国法院审判程序注重程序合法性和合规性,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则更侧重公正性和程序公开性。美国法院涉案双方会在法庭上进行舞台式的辩论,而中国法院则强调法官取证严谨,审判过程也更加庄重。 3. 司法权威 中美两国的法院权威也有所不同。美国最高法院作为国家法律的最高审判机构,拥有最高的司法权威。而中国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威信相比较于美国还有待提高。不过,中国正在不断推进司法改革,并努力提高法院的权威和执法公信力。 4. 审判效率 中美两国的审判效率也有不同。中国法院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推行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方式。而美国法院审判程序更为繁琐,需要更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有时,甚至会导致案件积压,审判效率下降。 5. 社会参与 中美两国的法院也在鼓励社会参与,但方式不同。中国的社会参与主要是通过审判公开、网上诉状、律师代理和公益诉讼等方式。而美国则推行陪审团制度和公益诉讼,使公众直接参与到司法程序中。 综上,中美法院制度不仅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也有很多相似之处。不同的制度体现着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审判方式,但都在努力为社会提供更为公正、客观、高效的司法服务。未来,中美司法制度的对比研究和交流合作将进一步促进两国司法制度的改进与发展。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一、陪审制度概述 1.陪审制度的概念 陪审制度就是有陪审员参加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制度。从世界范围看,陪审制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 2.美国陪审制度与我国陪审制度概述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从实质上讲,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我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名为陪审,实为参审,陪审员既对事实进行裁决,又适用法律。 美国的陪审制度主要包括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两种形式。大陪审团负有起诉的职能,小陪审团则在审判中裁决案件事实。陪审团被视为美国宪政民主的关键组成部分,《美国宪法》、《联邦陪审团选拔法》、《美国律师协会陪审团标准》等法律法规对陪审团制度的运作作出了完备详细的规定。 二、中美陪审制度比较 1.中美陪审制度的相似点 1.1司法民主价值 司法民主要求社会成员参与司法,并且通过“参与”来达到制约、监督司法的目的。而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柱石之一,它“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高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陪审员参加审理,可以集思广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司法决策过程中的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 1.2司法公正价值 维护司法公正是任何一个国家司法改革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的则是司法腐败。遏制司法腐败的办法当然很多,但

完善陪审制度,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则至少应当是一条有效途径,尽管它不是根本之道。 1.3司法实践价值 有些陪审员具有某种专长或有利于正确审理案件的其它优势,吸收他们参加审理,可以弥补法官的不足,与法官相辅相成,从而增强法官的办案责任心,减少工作中的失误。 3.中美陪审制度不同点的比较 3.1中美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的不同 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制度始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公元1164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克拉灵顿敕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应从当地的骑士和自由居民中挑选12名知情人作证人,经宣誓后向法院提供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这就是见证人制度,证人即为陪审员。公元1166 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发布诏令,规定重大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陪审员既是证人又是公诉人,不但要证明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向法院提起控告,这逐渐形成了今天履行控诉职能的大陪审团制度。后来英国又逐渐形成了参与案件的实体审理的小陪审团制度,小陪审团负责事实的审理。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制度传入美国,成为了主要的诉讼制度。1633 年马萨诸塞殖民地建立了北美第一个大陪审团,大陪审团是某种更大的公民群体,其职责是决定检方有无足够的证据对某个人提起正式的刑事指控,即可否制作大陪审团起诉书;或者在某些案件里决定应否签发大陪审团起诉书,即使检察官不情愿提起指控。然后,其他殖民地也相继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在反对英国的殖民统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代表北美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反对英国王室的专制统治,扩大了殖民地人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与此同时,小陪审团也逐渐发展和完善,小陪审团的职能是在特定案件中确认事实。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陪审制度并非中国原生。清朝末年,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效仿西方,在其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律草

中美司法法律制度比较

A Comparison of Judicature And legal System between China and US China and the United States are two main powerful counties in economic and military fields in the world。Nevertheless, in the political system and social and cultural aspects, there are many crucial differences between them. These differences are too excessive too tremendous and too deep—going, as a result,the two counties diverge markedly when it comes to almost every international affair。We don't have that wisdom and strength of researching and probing those differences。That being so,let’s give it a head star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and law。 Judicial system Judicial system of US is totally different from ours。Firstly,America’s judiciary is one branch of that three branches—the legislative branch, the executive branch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 一、引言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

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 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第二,司法活动独立。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第三,法官独立。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 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1] 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启示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世界上两种主要的法律体系。大陆法系主要存 在于欧洲大陆及其前殖民地国家,而英美法系则主要存在于英国及其前殖 民地国家,包括美国和加拿大等。这两种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的构建、法 律运作、法官角色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对我国司法制度而言,从这两 种法律体系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司法提供启示。 首先,大陆法系注重法律的集中统一、大陆法系的典范是法典,即权 威的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典来统一和确立法律规则。这种集中统一的特点 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广泛应用。我国通过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等法典 来界定民事和刑事领域的法律规则,从而实现了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这为我国司法机构和法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 司法效率。 相比之下,英美法系注重判例法的发展。判例法是指通过法院审判案 件形成的先例,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依据。英美法系的法官在解决具体 案件时,依据先前的判例来进行判断,以确保司法行为的连贯性和一致性。这种注重判例法的做法也可以为我国的司法制度提供启示。通过引入判例 法原则,我国的法官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更灵活地运用法律,从而更好地适 应社会变革和司法实践的需要。 其次,大陆法系更加注重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大陆法系强调法官 的职业化和专业化,通过独立的司法机构来保障法官的独立性。这一原则 的重要性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得到了高度重视。我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以保护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此外,我国的司法也积 极推动法官培训和评价制度的建设,以确保法官能够胜任自己的职责,提 高司法质量和效率。

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比较

中国和美国在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上的差别 一、中国和美国产品的概念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规定,产品指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作为零件、部件交付的物品。即其包括工业产品,也包括初级农业产品;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 从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美国关于“产品”的范围规定得更宽泛,多了初级农业产品和不动产两项。 (一)中国与美国产品包不包括不动产? 我国《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我认为,这样的规定甚为不妥。 当前,购买商品房已是国人一件大事,但商品房质量着实令人头疼。因商品房存在缺陷致人损害屡见不鲜,各种纠纷不断。因《产品质量法》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此法,消费者或用户只能选择合同法或侵权行为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囿于合同法只适用于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损害时,合同法也就无能为力了。若选择侵权行为法,消费者或用户却要承担沉重的举证责任。要消费者或用户这一弱者群体证明建筑商或销售商有过错,实为其力所不能及。因而在实践中,用户只能大呼上当而后作罢。 有人认为,《建筑法》正是调整此种关系的,实为谬也。《建筑法》是公法,是国家对建筑工程的宏观调控法,并不能解决用户同建筑商、销售商的平等的民事关系。 因而,在缺陷建筑物充斥国内市场的情况下,将建筑工程纳入“产品”之范围,可以极大加强对消费者或用户的保护,也有利于打击劣质建筑工程。 (二)中国和美国产品包不包括初级农业产品 在美国,初级农业产品的生产者是农场主,其实行规模性生产,主要以获利为目的,令其承担产品责任也无不公之处。 但在我国,仍是实行精耕细作,广大农民是初级农业产品的提供者,其获利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中美知识产权制度比较 引言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在美国,知识产权的法律框架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版权法等。美国的专利法在保护创新和发明方面非常强大,为广大创新者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措施。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较新,中国知识产权法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尽管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美国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有一定的提升空间。 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美国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的声誉。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对于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并提供了严厉的惩罚措施。美国还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法院,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保护创新者的权益。 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中国政府近年来致力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提高违法成本,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中国还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能力和知识产权审判

能力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尽管如此,由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意 识的提高和执法工作的持续加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形势 呈现出积极向好的趋势。 创新环境 美国一直以来都是全球的创新引领者,其创新环境非常有利于 创新者的发展和创新成果的转化。美国的创新文化和创业精神深入 人心,政府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也非常明确。在美国,创新者可以 享受到较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环境的开放程度,这为创新者提 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以其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不断提升的创新能力吸引了全球的 关注。中国政府加大了对创新的支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创新和创业。中国的创新环境正在逐步改善,创新能力和创新 成果的转化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知识产权合作与争议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合作方面保持密切联系。两国政府加强了 知识产权合作,签署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共同推动知识产权 保护与合作。中美知识产权争议也时有发生。由于两国在知识产权 保护方面的差异以及经贸纠纷等原因,中美之间的知识产权争议时 有发生。这些争议需要通过对话协商解决,以促进双方的合作与发展。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越来越严重,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本文以中美两国作为研究对象,对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首先,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的角度出发,比较并分析了中美两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签署和履行国际环保公约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两国对气候变化的认识和态度;其次,本文分别从中美两国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层面,比较了两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框架和政策措施,分析了其优缺点及未来发展方向。最后,本文总结了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并提出了促进两国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关键词: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美 目录: 一、引言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比较 1.中美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比较 2.中美在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中的法律制度比较 三、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内法制度比较 1.立法层面的比较 2.行政层面的比较 3.司法层面的比较

四、中美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异同点分析 五、促进中美气候变化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六、结论 一、引言 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速度越来越快,各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环境挑战。气候变化对人类社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给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面对这一全球性挑战,各国都采取了应对措施,其中关键的一部分是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强化。 中美两大经济体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责任。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的互动和合作,既有全球意义和长远性,也具有现实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本文拟从中美两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和国内法制度两个方面,对两国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旨在为深化中美气候变化合作奠定基础。 二、中美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法制度比较 1.中美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比较 中美两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和《京都议定书》签署等重要国际气候变化活动中,中美两国的法律制度表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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