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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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

美国宪政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分析美国作为全球超级大国,它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美国的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其背后的理论基础。

一、宪政制度的构成美国宪政制度是由宪法、法律、司法、行政和立法五个方面构成的。

宪法是美国宪政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它规定了政府的构成、权力分配和限制,为其他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基础。

法律是宪法的重要补充,它对社会各个方面的行为进行规范,包括刑法、民法、商法等。

司法是美国宪政制度的支柱之一,它负责解决各种法律争议,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力量。

行政是实施法律和政策的机构,它包括行政部门、机构和委员会等,主要负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立法是制定法律的机构,美国国会是最高立法机构,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二、宪政制度与自由主义美国的宪政制度是一种自由主义制度,它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是至高无上的,政府应该保护和维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分散,避免了政府权力过于集中和滥用。

自由主义认为,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包括财产权、言论自由、选举权等方面。

因此,美国宪法对这些方面进行了重要的规定和保护。

例如,宪法赋予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宗教自由等权利,并禁止国会制定任何限制宪法规定的这些自由的法律。

此外,宪法强调了选举的重要性,规定总统由全国公民直接选举,并规定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成员由各州代表选举产生。

自由主义还认为,政府应该承担保护个人不受侵犯的责任,因此,宪法赋予政府相关的权力和义务。

例如,政府有权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拘留,保护公民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并确立了联邦和州法院系统来为公民提供机构公正保护。

三、司法制度和宪法解释在美国宪政制度中,司法制度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于宪法对政府的权力进行了限制,因此,政府的权力只能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

司法制度的任务就是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

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

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

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

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

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

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律界典型案例美国(3篇)

法律界典型案例美国(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1994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生了一起震惊全国的谋杀案——美国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的妻子妮可·布朗·辛普森和她的朋友罗纳德·戈德曼被枪杀。

这起案件引起了全美国的关注,因为它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谋杀案,还涉及到了种族、名人效应、法律程序等多个层面。

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辛普森最终被宣判无罪,这一判决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争议。

二、案件经过1. 犯罪现场1994年6月12日晚上,妮可·布朗·辛普森和罗纳德·戈德曼在洛杉矶比佛利山的一个公寓门口被枪杀。

现场留下了大量的弹壳和血迹,警方在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指纹。

2. 警方调查案件发生后,洛杉矶警方迅速展开调查。

警方在辛普森的家中和车内发现了大量的血迹和弹壳,以及与死者相匹配的子弹。

此外,警方还发现了一些证人证词,称他们在案发当晚看到了辛普森与死者在一起。

3. 辛普森被捕在警方调查过程中,辛普森被指控为谋杀嫌疑人。

1994年7月,辛普森被捕,并被正式起诉。

4. 辛普森案审理辛普森案于1995年在洛杉矶刑事法院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控方试图证明辛普森有罪,而辩方则坚称辛普森是无辜的。

5. 辛普森被判无罪经过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被判无罪。

这一判决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许多人对陪审团的决定表示不满。

三、案件争议1. 种族因素辛普森案中最引人关注的争议之一是种族因素。

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而死者是白人,这起案件被许多人视为种族歧视的典型案例。

在审理过程中,辩方多次强调种族因素,认为这起案件背后存在着种族偏见。

2. 名人效应辛普森作为美国著名的橄榄球运动员,他的名声在当时无人不知、无人不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名人效应也对案件产生了影响。

一些专家认为,由于辛普森的名人身份,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更多的关注和照顾。

3. 法律程序辛普森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法律程序的问题。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日益频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在不断地吸收和借鉴外国的先进法律理念和制度。

本文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探讨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以期为我国法律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一、引言法律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关系的调节器。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借鉴成为推动法治建设的重要途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借鉴外国法律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旨在分析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探讨其历史背景、具体内容和实施效果。

二、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历史背景1. 改革开放以来的法治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开始借鉴外国法律,以完善国内法律体系。

2. 全球化背景下法治理念的传播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法治理念的传播与交流日益频繁。

中国积极学习国外法治经验,为国内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三、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具体内容1. 法律制度方面的借鉴(1)立法方面的借鉴我国在立法方面借鉴了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

(2)司法制度方面的借鉴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借鉴了外国司法改革经验,如独立审判、陪审制度等。

2. 法律理念方面的借鉴(1)人权保障我国借鉴了外国法律中的人权保障理念,将人权保障纳入国内法律体系。

(2)法治精神我国借鉴了外国法治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和公正。

四、中国借鉴外国法律的案例研究1. 案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借鉴了德国、瑞士等国家的民法典立法经验,明确了合同的定义、种类、订立、效力等内容,为我国合同法律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2. 案例二:独立审判制度我国借鉴了外国独立审判制度,强调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保障审判公正。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独立审判制度的确立。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恢复性司法及其借鉴1. 引言1.1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美国是一个多元化和复杂的社会,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治理的难题之一。

尽管美国政府一直在不断改进和完善法律体系和相关政策,但少年犯罪率依然居高不下,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

少年犯罪的高发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社会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的存在,比如家庭稳定性问题、教育资源不均衡、贫困和社会排斥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行为上出现偏差,从而触犯法律。

美国的刑事司法系统对待少年犯罪问题的方式也存在一定争议。

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模式对于少年犯罪者的惩罚力度较大,但对于其改造和重返社会缺乏有效的辅导和帮助,这往往导致了一些问题少年再次犯罪的情况。

美国治理少年犯罪的挑战在于如何平衡惩罚和恢复之间的关系,如何更好地辅导和帮助那些有潜力改过自新的少年,从而实现社会的更好治理。

【字数:253】1.2 恢复性司法的定义与特点恢复性司法是一种以恢复和修复为目的的司法理念和实践方法。

其核心理念是将犯罪视为对受害者、社区和整个社会造成的伤害,而不仅仅是对法律的违反。

恢复性司法强调修复受害者的权利和尊严,同时也关注犯罪者的责任感和改造可能性。

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者被要求承认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参与赔偿受害者,进行道歉和弥补的行为,以实现社会和解和修复。

恢复性司法的特点包括强调社区参与和合作、关注受害者的需求和权利、重视犯罪者的改造和责任承担、注重社会和解和修复以及追求公平和公正。

该司法模式与传统的惩罚式司法有着明显区别,更加注重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以及对社会和解的促进。

恢复性司法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将犯罪者视为孤立的个体,倡导着更具人文关怀和社会责任感的司法实践。

在治理少年犯罪中,恢复性司法的实践可以帮助少年犯重建社会联系,理解自己的错误,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并通过积极参与社会和解的过程来实现自我修复和社会再融入。

1.3 借鉴意义借鉴美国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对其他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美国法律参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1994年6月12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洛杉矶的一起谋杀案震惊了整个世界。

受害者是著名的美国前NFL橄榄球运动员奥兰多·雷德曼,而嫌疑人则是前NFL橄榄球运动员奥伦·辛普森。

辛普森案件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法律案件之一,也是美国法律参照的典型案例。

二、案件经过1. 谋杀案发生1994年6月12日凌晨,奥兰多·雷德曼在洛杉矶的一家高尔夫球场遇刺身亡。

据现场目击者称,嫌疑人辛普森在案发后驾驶一辆白色野马跑车逃离现场。

2. 辛普森被捕案发后,洛杉矶警方根据现场证据,于6月17日将嫌疑人辛普森逮捕。

警方指控辛普森犯有二级谋杀罪和三宗故意伤害罪。

3. 法庭审理辛普森案件在美国引起了广泛关注,吸引了大量媒体和公众的目光。

1995年1月,案件在洛杉矶刑事法庭开庭审理。

4. 证据和证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现场血迹、凶器、目击者证词等。

然而,辩护律师团队针对这些证据提出了质疑,并声称辛普森被栽赃陷害。

5. 辩护策略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采取了“种族歧视”策略,试图将案件与种族问题联系起来。

他们认为,由于辛普森是黑人,警方和媒体对他存在偏见,导致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受到不公平对待。

6. 最终判决经过长达一年的审理,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震惊了美国社会,引发了广泛争议。

三、案件影响1. 种族问题辛普森案件揭示了美国社会中存在的种族歧视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团队充分利用了种族问题,成功地将案件与种族歧视联系起来,为辛普森赢得了无罪判决。

2. 法律公正辛普森案件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公正的质疑。

尽管警方提供了大量证据,但陪审团最终宣布辛普森无罪。

这一判决使得人们开始反思美国的司法制度,以及如何在案件中确保公正。

3. 媒体影响辛普森案件成为了媒体追逐的焦点,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案件进行了过度炒作。

这导致了公众对案件的过度关注,以及对社会舆论的过度影响。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的外国借鉴
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的关键环节。

国外一些国家在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成功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首先,美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比较完善,其独立的检察机构和法官选拔程序、权力分立和公开审判等机制,对司法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其次,德国的司法制度也具有可借鉴之处。

德国实行三级法院制度,各级法院之间互相监督,严格执行法律程序,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此外,日本的司法改革也值得我们关注。

日本实行三权分立和独立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推行了裁判所制度和简化审判程序等改革,有效提高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总之,国外的司法监督与制约经验和做法,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和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我们应积极学习国外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权力监督与制约体系,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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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宪政的现代国家,其制定并实施的美国宪法不仅为美国政府的组织与运作提供了基本框架,也在全球范围内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宪法对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权力制衡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重要的指导。

美国宪法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而互相制约的分支,并采用分立的内部机制和相互制衡的运行规则,有效防止了某一分支滥用权力。

这一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政治的稳定与平衡、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益至关重要。

其他国家在建立宪政体制时,也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权力架构的设计上注重制衡机制的建立,实现政治权力的合理分配与均衡。

其次,在保障公民权利方面,美国宪法为现代社会奠定了基本模式。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确保了公民的言论、宗教等基本权利,并在第十四修正案中进一步扩大了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范围。

这种对于公民权利的保障成为其他国家制定宪法时的参考与借鉴对象,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例如,许多国家的宪法中都有类似于美国宪法的表达,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第三,美国宪法在制度建设方面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思路。

美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立法程序、行政权力运作等具体细则,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架构为其他国家提供了样板,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清晰的蓝图。

例如,美国的总统制制度被许多国家所借鉴,成为现代国家政治体制的一种常见形式。

同时,美国宪法中反腐败、公正司法等方面的规定也为其他国家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府提供了参考。

此外,美国宪法还以其稳定性和持久性而对世界宪法制度产生了积极影响。

美国宪法的制定始终保持着高度的稳定性,经历了发展和完善,但在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的维护上始终如一。

这种稳定性和持久性为世界范围内其他国家制宪与治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也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综上所述,美国宪法对于现代国家治理的借鉴与影响是多方面的,并且是持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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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制度借鉴
篇一:关于中国学习借鉴美国司法制度观点浅析
中美司法制度的简单比较
(政治学院肖遥02020XX019)
摘要:目前一些冤假错案浮出水面,社会上对于司法不公的包容性日益减少,针对一些人士提出的通过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中国现有的司法体制,笔者通过对两国一些主要的司法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中国司法制度可以适当改革,但不能完全照搬美国体制。

关键词:中国;美国;司法;制度
前段时间社会上出现冤假错案的事件不断浮现。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使命就是绝对保证审判公平,监察公平。

司法审判作为最后的防线,被突破了必然引起社会舆论的公愤。

细查这些冤假错案的产生缘由,主要的原因即为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另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即为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很重要的就是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中国有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人治历史,法治的习惯尚短,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也不过短短数十年的时间。

由于文革造成历史上的人才断层,中国系统人员构成复杂,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83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之前,按照有关领导的观点,担任法官,
检察官者应当为工农出身,政治面貌清白,具备高小文化即可。

而且由于高等法学教育落后,法学本专科毕业生非常有限,因而高中毕业生、复转军人、社会招干进入者占了大多数。

1983年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必须具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规定。

但由于这一规定比较笼统,价值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可以通过短期培训获得,而且同时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因此至1995年法官法,检察官法颁布时,我国律师,法官,检察官的任职条件和业务素质没有太大的提高。

20XX年第九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为止,从20XX年开始,我国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学历条件和律师资格的学历条件必须达到本科毕业以上。

相信这些修改的要求,会有效的提高司法从业人员业务素质。

关于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在一些左倾倾向的政治网站上,有相关观点认为中国应当学习美国的司法制度建设,针对这些观点笔者进行一点简单的分析,谈谈笔者自己的看法。

在美国,法院是独立于立法和执法之外。

对内,法官审判权独立。

法官只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判案即可,不受任何人的影响,同时法官享有宪法的特殊保护,没有后顾之忧,司法机构享有司法独立权。

而在中国,法院只是独立于立法,不独立于行政。

立法权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享有。

各级人民法院主要组成人员有相应的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只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第二个不同点在于,美国有两套法院系统,即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

其中联邦法院系统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联邦巡回法院;联邦地方法院。

州法院系统分为三级,每个州的设置不完全一样。

一审:地区、巡回、高级法院;二审:上诉、再审法院;三审:州最高法院。

两套法院系统各自的管辖权各不相同,联邦是负责处理涉及国家利益,国家层面,涉及不同州利益的案件。

州法院只负责处理本州内部的案件。

中国则只有一套法院系统,即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区基层人民法院。

美国邦联制国家,各州独立享有司法权。

中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国家,一套完整的法院系统符合中国国情,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即基层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地方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财政支出和人事管理都要受到地方政府的控制。

因此在处理设计到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容易受到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在这种环境下,很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平正义。

有观点认为可以效仿美国,在地方设立最高人民法院的派出法院机构。

派出法院机构直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领导,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从而形成中国的第二套法院系统。

我认为这种观点虽然具有一定和合理性和先进性,但不具有现实可行性。

因为目前中国政府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之一即是机构设置臃肿,部门庞杂,遇到问题时,各机构之间相互推诿职责,从而造成效率低下,中国如果设置两套法院系统,首先即会增加国家的司法成本,造
成国家财富的浪费。

“三公”消费一直是被百姓所诟病的。

其次是会加剧结构重叠冲突,权责不明,直接后果即为司法效率低下。

基于这两点考虑,我认为中国不适宜仿照美国建立两套法院系统。

但为了解决目前司法中所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我认为可以改革目前的法院制度。

当前中国法院实行的是横向管理,地方法院服务于地方,向地方人大负责。

地方法院受制于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频发。

鉴于此,可改横向管理为纵向管理。

收回地方对当地法院的管理权限,各级地方法院只接受相应上级法院领导,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但同时也应接受地方的监督。

基于这样的改革,既借鉴了美国经验,符合中国国情,又减小了变革阻力最终达到解决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吴道富,《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年7月版
[2].熊先觉,《中国司法文书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8月版
篇二:美国的司法制度
/什么是美国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陪审团审判!什么是陪审团审判制度的特点?一言以概之:外行领导内行!陪审团审判是英美法系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它像英国普通法一样历史久远,其起源可以上溯到古代罗马法。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

它通常由案发
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

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

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

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

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

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

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

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小陪审团。

陪审团制度在当代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价值,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

反对者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这简直就是世界上最愚蠢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

提出此类批评的人,正是一个不懂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

在美国司法制度中,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的分工和职能泾渭分明。

这种制度设计之目的,恰恰在于排除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

对于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比如在辛普森案中,出庭做证的警官是否撒了弥天大谎,检方呈庭的血迹和手套等证据是否能够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
有罪,这类问题并未涉及复杂深奥、令人费解的法律和法理。

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外行,凭借普通人的简单逻辑、社会经验和天地良心,完全可以得出自己的判断和结论。

相比之下,对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如警方违规搜查得到的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00年总统大选中的选票之争,则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

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

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

想当年,为了杜绝专制腐败,美国制宪先贤在制度设计上费尽心机。

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国家权力被一分为三,即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由三个机构行使,同时又相互制衡。

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进一步对司法权予以分立,将司法审判权再一分为二:一是事实认定权,二是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行使事实认定权,法官行使法律适用权。

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

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

就此而言,将英文Jury译为“陪审团”,似乎有失其准确含义。

实际上,陪审团是与检察官和法官分享司法大权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并非“陪着法官审判”的陪衬或摆设。

众所周知,实施宪政法治的关键和难点,并不在于立宪修宪和制订颁布法律,而在
于能否有一个秉公执法、廉洁独立的司法机构。

否则,再好宪法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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