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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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依据及格式格式及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申请人:被申请人:案号:请求事项: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 ],由于被申请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申请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

此致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xx年3月19日法发[xx]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事法院: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开展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已执结了一大批积案,清积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认识不到位,清积力度不大,执结率不高;有的地方理解慎用强制措施有误区,不敢依法执行,不敢碰硬,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有的地方结案标准存在偏差,存在不当中止、不当终结等问题;有的地方基础数据不准确,存在瞒报、漏报甚至弄虚作假的现象;有的地方案件卷宗质量不高,内容缺损。

为实现这次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规范清理执行积案的结案标准通知如下:一、坚决依法执结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切实提高执行到位率。

1、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除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生活用品、生活费用或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外,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法院对已查明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相应的执行措施,并依法采取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

3、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直接对其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4、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其他法院或者其他执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或该财产上存有权属争议或其他优先权正在审理或审查之中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上级法院或有关部门协调处理,不得作结案处理。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

调研文章浅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利弊内邱法院执行局付风海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法院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对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等情形的案件,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依职权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书,将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并将案件作结案处理的一种结案方式。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情形依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经过穷尽执行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合议庭评议,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1)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证明和申请执行人的笔录或书面申请)。

(2)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有中止裁定和查询无财产的证明)(3)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4)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有查封裁定及清单、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管理以及无法交付的证明和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5)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6)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应有和解协议或和解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 22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 224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的通知陕高法﹝2018﹞224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为了切实抓好最高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六巡查组通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进一步规范办理执行实施案件,提升全省法院办案规范化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实施案件的结案方式及规范性要求执行实施案件结案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四条规定,除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恢复执行的案件外,其他执行实施类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结案方式: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

各种结案方式的规范性要求:(一)执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08条第(1)项规定,执行实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1、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2、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3、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如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结案通知书应当送达当事人。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执行完毕结案通知书应载明的内容:执行实施案件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执行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内容和方式或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内容或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完毕的内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范文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执行程序在现代社会的运作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涉及到一些复杂的、多方面的执行程序时,可能会遇到一些无法即时解决的问题。

这就需要有一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机制来妥善处理这些情况。

本文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以期待能够更好地理解其内在机制及其影响。

二、执行程序的背景和意义执行程序是指法院按照法律的规定,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付诸实现的过程。

当执行过程中遇到无法解决的困难时,就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这不仅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权威。

因此,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分析(一)问题概述在执行程序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等。

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执行程序的终结。

然而,如何合理地、公正地处理这些问题,是我们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面对的挑战。

(二)具体问题分析1. 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如何合理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2.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时,是否需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及如何操作,都需要我们进行详细的研究。

四、解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问题的对策建议(一)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执行程序的终结。

这包括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条件和程序等。

同时,还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不断的完善和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强化法院的监督作用法院在执行程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我们需要强化法院的监督作用,确保其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问题。

此外,还需要加强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处理问题的能力和素质。

(三)加强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对于解决执行程序问题具有重要的影响。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

最新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解读:并非欠钱5年后就可以不还自从2022年6月21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好多人就在问,是不是以后欠款五年后钱就可以不还了,且债权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执行了,法院也不管了?一、执行新规相关内容2022年6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其中第83条第8种情形规定为:自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日起满五年,且未发现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的强制执行措施。

这里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失信、限高、冻结等一切强制措施。

我们都知道,以往老赖不还钱,我们可以采取强制执行的手段,只要对方有还钱的能力,无论多少年,我们都可以采取申请恢复执行,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是,根据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83条规定,自终结本次执行起满五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债权人慌了,老赖们笑了。

有很多人百思不得其解。

为什么会出台这样的执行新规呢?律师届普遍认为,该条方案的初衷,目的是让被执行人有翻身的机会。

我们一直都知道执行非常困难,执行不来钱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也容易让被执行人永远翻不了身。

该条方案的初衷,目的是能够让被执行人有翻身的机会。

然而,其中应该包含一个前提,就是被执行人的确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能力,而且之前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是完全合规合法的。

二、终结执行满足条件但是,对于终极执行,其中有几个点,大家要清楚。

首先,这只是一个草案,只是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一个草案,并非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条文,本身并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在正式通过颁布施行之前,都随时有可能修改、修订的。

其次,此草案即便真的通过了,也并非再过5年就不用还钱了这么简单。

终结执行需要同时满足的几个条件:1、案件之前进入了执行程序,并且因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被终结本次进行程序。

2、终结本次进行程序以后,经过了5年的时间。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意见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立案机构立案后,应当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

第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的执行案件,应当予以立案,并纳入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

人民法院不得有审判和执行案件统一管理体系之外的执行案件。

任何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立案即进入执行程序。

终本案件公示法律依据(3篇)

终本案件公示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终本案件公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对于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案件,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的一种法律制度。

终本案件公示旨在提高司法透明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终本案件公示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提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执行异议,提出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开执行工作情况,包括执行案件的受理、立案、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终本案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执行人姓名或者名称、案号、执行依据、执行标的、执行依据确定的债权数额、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原因等。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公开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终本案件,应当通过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公告栏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三、终本案件公示的具体操作1.公示范围终本案件公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的;(3)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被执行人放弃执行权利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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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
为了更好地规范执行程序,以下是规定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共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目的和背景: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我们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某项任务或解决某个问题。

背景是指导致我们需要执行程序的原因或环境。

2. 起始条件:执行程序的起始条件是指在开始执行程序之前需要满足的条件。

例如,可能需要特定的设备或资源,或者需要特定的知识和技能。

3. 步骤和控制措施:在执行程序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按照一定的步骤进行操作。

每个步骤需要清楚明确地描述,并指定操作的方式和顺序。

同时,还需要考虑执行程序的控制措施,如何确保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4. 责任和权限:在执行程序中,可能涉及到不同的责任和权限。

例如,可能需要指定负责人或对执行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权限控制。

5. 反馈和调整:执行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反馈和调整。

在指定本次执行程序时,需要考虑如何收集反馈和调整执行程序的方式。

6. 结束条件和结果验证:执行程序的结束条件是指确定何时可以宣布执行程序完成的标准。

在结束执行程序后,还需要对结
果进行验证,确保执行程序的目标得到了达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对执行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估。

评估的内容可以包括执行程序的有效性、效率、安全性等方面。

同时,也需要对执行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并对整个执行程序的改进提出建议。

总之,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需要对执行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以确保执行程序的目标得到满足。

同时,还需要对执行人员的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措施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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