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规定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29页)

净含量标注的要求
· 2)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表1的规定。
净含量标注的要求
· 3)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净含量标注的要求
· 2、多件商品的标注
· 《规则》4.2.1条款中对多件商品的标注规定了以下要求:
· 同一包装商品有多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其标注除了应符 合单件产商品的标注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JJF1070-2005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概述
· JJF1070-2005《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以下简称规则)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 本课件内容分别包括了规则产生的背景、适用范围、
定量包装商品检验的有关基本概念、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 的计量要求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有关商品净含量的概念
· 2、标注净含量: · 是指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定量包装商品的包装上
明示的商品的净含量。
· 根据定义可知,标注净含量实际上是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 者或销售者对该商品的净含量的明示担保,即成了生产者 的一项承诺和保证,证明或保证该商品的净含量符合所标 注的净含量,该规定也更加约束了企业的经营行为、起到 了规范市场的作用。同时也给消费者提供了保障。
· a、确定实际含量的主体必须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验机 构。由其他机构,确定实际含量,不属于本含义所指的范围;
· b、确定实际含量的过程必须是计量检验的过程,而不是随意的、主 观的判断过程;
· c、计量检验必须按照本规则的规定进行。
有关商品净含量的概念
b、平均实际含量 · 是指样本单位的实际含量的算术平均值。
净含量标注的要求
· 1)同一包装商品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 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 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日期】 2005-05-30【生效日期】 2006-01-01【效力】【备注】《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JJF1070-201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JJF1070201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一、概述《JJF10702016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是我国针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的权威标准,旨在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检验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公平交易。
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以及进口定量包装商品在我国境内销售前的净含量计量检验。
二、检验原则1. 科学性:检验方法应基于科学原理,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公正性:检验过程中应确保检验人员客观、公正,不受任何利益干扰。
3. 规范性:检验操作应严格按照本规则进行,确保检验过程规范化。
4. 有效性:检验结果应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具有实际指导意义。
三、检验项目及方法1. 检验项目:本规则主要针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净含量偏差、标注净含量、实际净含量等指标进行检验。
2. 检验方法:包括重量法、容量法、计数法等。
根据商品特性和包装形式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
四、检验流程1. 样品抽取:按照随机原则从生产批次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
2. 样品预处理: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必要的预处理,如去除包装、恢复至室温等。
3. 检验操作: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操作,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4. 结果判定:根据检验数据,判断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5. 检验报告:出具检验报告,内容包括样品信息、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
五、检验结果处理1. 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符合国家标准,允许销售。
2. 不合格: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禁止销售。
生产企业应查找原因,采取措施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标准。
六、检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环境条件:检验过程中,应确保实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条件符合检验要求,避免环境因素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
2. 仪器设备:使用经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销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标注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定量包装商品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必须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第四条生产、经销的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其净含量的准确。
净含量是指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体积、长度。
第五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体积之差不得超过表(一)规定的负偏差;与其标注的长度之差不得超过表(二)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按表(三)规定的抽样方法及平均偏差计算方法随机抽样检验和计算,平均偏差应大于或者等于零,并且单件定量包装商品超出计量负偏差件数应当符合表(三)的规定。
第七条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应当按以下方式标注:(一)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二)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或者质量g(克)、kg(千克)。
(三)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注净含量外,同时应当采用质量g(克)、kg (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m(米)。
第八条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当采用表(四)所示的计量单位标注。
第九条定量包装商品标注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表(五)的规定。
第十条多件包装商品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和总件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定量包装标准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g或ml允许短缺量(T) * g或ml
Qn的百分比g或ml
质量或体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 g或ml
Qn≤5m不允许出现短缺量
Qn>5m Qn×2%
面积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允许短缺量(T)
全部Qn Qn×3%
计数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允许短缺量(T)
Qn≤50不允许出现短缺量Qn>50 Qn×1% **
注:*对于允许短缺量(T),当Qn≤1kg(L)时,T值的0.01g(ml)位修约至0.1g(ml);当Qn>1kg(L)时,T值的0.1g(ml)位修约至g(ml);
**以标注净含量乘以1%,如果出现小数,就把该数进位到下一个紧邻的整数。这个值可能大于1%,但这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商品的个数为整数,不能带有小数。
允许短缺量(T) * g或ml
Qn的百分比
g或ml
0~50
9
–
50~100
--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5
100~200
4.5
–
200~300
--
9
300~500
3
–
500~1000
--
15
1000~10000
1.5
–
10000~15000
--
150
15000~50000
1
–
长度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Qn)允许短缺量(T)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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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定量包装规定
一、对定量包装(净含量)的规定
净含量包装要求:
表一:
要求:
1、生产车间在进行产品定量包装时应严格按照净含量包装“表一”
要求所规定的偏差范围进行产品净含量计量包装。
2、今后如出现新的包装规格,要求生产车间在进行产品定量包装
时按照:500g-1kg净含量最大允许偏差为+ 10g, 500mL-1L 净含
量最大允许偏差为+ 10mL ; 1kg、1L以上净含量最大允许偏差
为净含堂的+0.5%的偏差范围进行产品净含量计量包装
3、对于以体积进亍计量的产品,生产车间要根据该产品的实测密度
将体积换算成质量的计量方式进亍产品的定量包装
4、根据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量限,应采用“表二”所示的计
量单位标注。
(净含量标注方式于2003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表二:
Q:净含量
5、生产车间在进行定量包装时要将计量设备偏差(计量设备分度
值)计算在内,计量设备偏差在计量设备上有明确标示,现列出部分计量设备偏差:
6kg电子计量称:偏差范围士2g
50kg电子计量称:偏差范围士20g
100kg电子计量称:偏差范围士50g
6、生产车间在进行产品定量包装时要注意根据将要包装的产品净含
量来选定相关计量设备,即:
包装规格计量设备
6kg以下6kg计量称
6kg以上,50kg以下50kg计量称
50kg以上,100kg以下100kg计量称
100kg以上,500kg以下500kg计量称
即包装净含量的成品,靡鹿子计量称,其净含量计量基点:
802g净含量;00g计量称偏盏
7、 生产车间在进行产品的定量包装时要以毛重为计量点。
8、 质检部在进行定量包装的抽检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表三:
⑴质检部在进行定量包装净含量检测时要依据“表三”所 要求规定的偏差范围进行产品净含量计量包装的检测。
⑵每次抽检时同规格的样本量依据如下: 定量包装商品批量 小于或等于0件
大于10件,且小于或等2于件 大于250件
⑶首先计算样本量的平均偏差,用颂表示即呼均偏差*样本的 偏差之和/样本个数,
若颂〉最大允许正偏差范围+2 x 包装该成品的计量设备分度值 △Q <0时,判定为该批最不合格 偏差=毛重-平均皮重-净含量
抽样件数 全抽 大于或等于0
件
⑷若样本的平均偏差合格,则将有偏差的样本与该规格的偏差范围进行比
较,若有1件样本偏差超出正、负最大允许偏差范围则试为该批量不合
格。
即:单个样本毛均皮重含量〉该品种最大正该批成品的计量设备分度单个样本毛均皮重含量〈该品种最大负偏差
⑸若样本的平均偏差合格,如果没有样本偏差超出正、负最大允许偏差范围
但有20%的样本出现负偏差也判定该批量不合格。
⑹对于以体积标注的产品,质检部在进行检测时要根据该批产品的密度将体
积换算成质量后进行产品的定量包装检测。
⑺今后如出现新的包装规格,要求质检部在进行产品定量包装的检测时按照:
500g-1kg净含量最大允许偏差为士10g, 500mL-1L净含量最大允许偏差
为±10mL ; 1kg、1L以上净含量最大允许偏差为净含量的±).5尚勺偏
差范围进行产品净含量包装的检测。
9、对于定量包装的检验制度:
⑴由车间安排专人对整个包装过程进行自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车有关
领导反映。
⑵由质检部对生产车间合格的入库的成品进行定量包装的检查。
注:
⑴“表一”为生产车间进行产品定量包装时执行标准。
⑵“表三”为质检部执行的检测标准。
二、对定量包装(包装桶)的规定
1、生产车间在进行产品定量包装时首先要计算出将要包装的产
品所用的包装桶数量,并依据“表四”对包装桶进行测平均皮重。
表四:
2、具体方法如下:
⑴测定皮重要在包装桶同一规格的前提下。
⑵生产车间要以“批”为基本单位来计算出将要包装的产品所用的包装桶数量
并根据“表四”的要求进行随机抽取检测。
⑶平均皮重的测定方法:
平均皮重=抽取的样本重量之和/抽取的样本数量
⑷平均皮重是否合格的判定方法:
该规格的包装桶平均皮重〉该规格包装桶正偏差范围;
该规格的包装桶平均皮重〈该规格包装桶负偏差范围;
均被视为该批包装桶不合格,生产车间有权拒绝使用,并同时通知质检
部,由质检部安排人员到现场重新核实,如情况属实,由生产车间负责通
知生产部,由生产部负责协调解决。
⑸生产车间在进行产品包装时要在包装记录中详细记录该批包装桶平均桶皮
重量和包装该批成品所用计量设备的分度值,并在报质检部检验时连同该批成品的平均皮重和包装该批成品的计量设备分度值标注在报验单上,由质检部备案并作为在对车间和仓储车间的成品进行净含量检测时的基础数据。
⑹各包装桶的重量范围及偏差见“表五”
表五:
3、对于单色6kg以下包装桶车间包装时首先要检测包装桶平均皮重是否符合
要求,若合格则记录作为一次平均皮重,再将产品标识、合格证、防伪
标、安全标识等一切标贴贴全后称重作为二次平均皮重并详细记录在包装
记录和产品报验单中。
4、今后如果出现新规格的包装容器,质检部、生产车间在对桶皮重量的检测
时按照:包装容量在6kg、6L以下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10g; 6kg、6L以
上,25kg、25L以下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60g; 25kg、25L以上,55kg、
55L以下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200g; 55kg、55L以上的相对偏差不得超
过400g。
相对偏差:桶与桶之间的皮重或平均皮重相差的偏差。
包装桶数量的3%
6、 质检部对包装桶皮重的检测方法依据二、2、⑴⑶⑷⑹关键点
进行检测。
7、 附例:
车间包装一批01-7醇酸清漆400kg,用彩印公斤桶以净含量为00g/ 个的基本单位进行包装首先由车间计算准备出将要使用的包装桶数量, 即500个彩印公斤桶,然后由车间包装人员依据“表四”所规5定0个 彩印公斤桶中随机抽取出0空桶进行平均皮重的测卷平均皮重为143g, 依据《定量包装(包装桶)的规定》判定该批包装桶平均皮重合格,并视 为该批将要进行定量包装的包装桶皮重均4为&由于要包装的净含量为 800g,根据《定量包装(净含量)的规定》6采g 计量称进
行包装计量, 同时考虑计量称偏差,此时以重为计量点 将毛重计量点定为45g 进 行产品包装,其最大偏差范围豹5g-955g 并在包装记录中和产品报验 单中仔细记录该批包装桶的平均皮重包装该产品所用计量称的分度值。
毛重945g 我重143g 研量称偏差2g+净含量800g
毛重955g 我重143g+计量称偏差2g +最大正偏差10g+净含量800g
5、 质检部在对包装桶进厂检验时抽样方法如下:
包装桶数量 抽样件数 小于或等于0件
全抽 大于10件,且小于或等2于件 大于或等于0件 大于250件,且小于或等于0(件
大于或等于0件
1000件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