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c hi na mo rt a r .co m 干粉砂浆网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5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发布)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c hi na mo rt a r .co m 干粉砂浆网第五条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 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内的定量包装商 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的 规定生产和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如果生 产和销售本办法调整范围之外的定量包 装商品,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规章、产品标准和有关的合同规定等。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与定量包装商品有关的计量活动的行为 实施者包括生产出口定量包装商品(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的生产者和销售进 口定量包装商品的销售者,无论是否属 于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应 当遵守本办法。从境外进口定量包装商 品在中国市场销售的企业,视为进口定 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
标注时应使用的计量单位
本办法规定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 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附表1的规定,与原《规 定》表(四)的规定相比较,对于质量、体积 和长度标注的净含量的计量单位的要求是相同 的,区别是增加了对于以面积标注的净含量的 计量单位要求。
实施中应注意的事项:
在净含量的标注中,不得使用如“大于”、 “不小于”、“大约”、“>”和“≦”等词 语或符号。 与原《规定》相比较,本办法对固体、液体、 半流体等不同物理状态的商品应该采取何种物 理量和计量单位没有做出硬性规定。因为对液 体、半流体的标注有使用体积计量单位的,也 有使用质量计量单位的,为了方便企业的生产, 所以没有再作硬性规定,而由企业按照产品标 准等有关的规定自定。
以质量和体积单位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 的净含量必须包括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 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解。例如:具有 包装容器的奶粉,只标注了500克,而没 有“净含量”三个字,则消费者可以理 解为容器的质量和奶粉的质量之和为500 克,而不是奶粉的净含量为500克。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 定量包装商品,在一般情况下,消费者 不会对商品的净含量产生错误理解,所 以可以免予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 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 文标注的计数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etnqm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

e t n q m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规定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3号)同时废止。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一、前言定量包装商品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定量包装的商品。
由于涉及到计量领域,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本文将介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二、监督管理目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法律法规和计量规定。
通过监督管理措施,防止生产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利益,提高商品质量,维护国家计量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三、计量标准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标准是指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单位、包装容积或重量等参数以及测量方法、容许误差等详细规定。
根据功能和用途可以将计量标准分为强制性计量标准和推荐性计量标准。
强制性计量标准是必须遵守的计量标准,任何生产者和经营者都不能违反规定。
推荐性计量标准则是建议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但不是强制性要求。
四、监督管理要求(一)生产企业1.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遵守国家规定的质量控制体系,确保商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2.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体系,对原材料、包装材料、计量设备、生产车间等进行管理。
3.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定、校准和维护,出具检定合格证明。
(二)经营企业1.经营企业应从有成熟的生产企业采购定量包装商品,并在销售过程中对商品进行检验。
2.经营企业应建立完整的计量管理体系,对计量设备和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经营企业应定期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并出示检定合格证明。
(三)检验检测机构1.检验检测机构应具有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定量包装商品的检测。
2.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检验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管理。
3.检验检测机构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以及接受外部审核,确保检验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监督管理措施(一)定期检查计量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定期进行检查,查看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生产、经营,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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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保障消费者
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强化计量监督管理而制定的。
本文从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等角度进行阐述,旨在展现该办法的重要作用和改善方向。
【正文】
一、背景
准确、公正、透明的计量质量是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服务。
而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会以不合法、不公正的方式瞒过消费者,背叛了对消费者的信任,损害了公众利益。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不合法的计量行为,国家出台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1. 对于所有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检定、监督检查。
2. 在销售过程中,出现被拆封、封口毁坏等情况时,不
得以此为理由引导、强制消费者购买。
3. 交易方应配备计量数据的记录、保存等。
商家应统计
并保存与销售定量包装商品相关的计量数据。
4. 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商品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5. 商家应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采购优质、合格的原材料,并确保生产环节的质量。
三、实施意义
1. 保障消费者权益:合理规范定量包装商品,消除不合理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减少不合格产品,提升市场竞争秩序。
3. 推动科技创新:促进计量技术、检验技术的创新,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4. 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加强计量监督管理,提升计量质量和行业自律,增强行业公信力。
四、存在问题
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并不总是能够及时更新到当前的环境中。
2. 执法力度弱:在执行时,对于不合法的商家常缺乏具体的惩戒措施,缺乏严厉执法的倾向。
3. 覆盖面有限:当前政策覆盖面仅限于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而其他相关行业和领域的监管手段尚未完全建立起来。
五、解决措施
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前述问题,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及时跟进市场现状和需求进行更新。
2. 建立惩戒措施:对于商家的不合法行为,应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广泛覆盖行业:扩大计量监督管理的范围,确保每一个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和领域都有相应的监管手段。
【结论】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市场秩序,增强行业公信力。
但是,现实情况下还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和加大惩戒措施的力度,进一步强化监管,完善法制,扩大覆盖面,才能够更好地实现设计的目标,提升国家的公共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