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2002年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安排

纠正 ; 包 、 法分包 和挂 靠 等行 为得到遏 制 ; 反工 积 极 进 行 试 点 :可 以 由政 府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直 接 组 织 政 转 违 违 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 的问题 得到整 治 ; 建立健全科 学 、 府投 资工程 的实施 ,亦 可委托项 目管理公 司实行政 府 严 格的施 工旁站监 理制度 , 提高工程监理 水平 ; 政府投 资 投资工程 代建制 , 还可以在改革实践 中探 索其他方式 。 二 、 展 对 转 包 、 法 分 包 等 行 为 的专 项 整 治 。 开 违 工 程 管 理 方 式 改 革 和 建 立 工 程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的试 点 工 1 明确界定转包 、 、 违法分包 和挂靠等行 为 , 规范分 作得到推进 。为此 , 要着重抓 好 以下八个方 面的工作 : 切 实 加 强 对 业 主 行 为 的 监 管 和 规 范 , 格 执 行 包 活 动 ,研 究 制 订 施 工 总包 分 包 管 理 办 法 和 施 工 专 业 严
1强 化 对 执 行 法 定 建 设 程 序 的 监 督 。 从 规 划 “ 、 龙
通监管信息 的制度。 于违反规划许可 、 对 施工 图设计 文 出严 厉 处 罚 。 对 建 设 单 位 不 依 法 行 使 分 包 认 可 管 理 ,或 者 与 勘 件审查 、 施工许可 和竣工 验收备案 规定 的单位 和个人 , 察、 设计 、 工 、 施 监理 企业 串通 , 许其 转包 、 法分 包 允 违 要 依 法 作 出严 肃 处 罚 。
的 基 础 上 , 对 存 在 的 突 出 问 题 , 入 开 展 专 项 整 治 , 为 的 ,房 地 产 开 发 主 管 部 门 应 当会 同有 关 部 门 限 制其 针 深 使 违 反 法 定 建 设 程 序 特 别 是 不 依 法 办 理 规 划 许 可 、 新开项 目, 施 并在 资质年检 中依据有关 规定进行处罚 。 工 许 可 的状 况 明显 好 转 ;有 形 建 筑 市 场 进 一 步 健 全 和 5、 照 “ 管 分 开 ” 专 业 化 管 理 的 原 则 , 进 政 按 建 和 推 规 范 ,规 避 招 标 和 招 投 标 活 动 中 的 违 法 现 象 得 到 有 力 府投 资工 程管理方式 的改革 。 凡有 条件的地方 , 都应 当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管理秩序的实施意见(试行)锦政发〔2019〕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房地产开发中存在的问题,为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监管,严厉打击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和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房地产项目的用地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会同古塔、凌河、太和区政府和松山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相关区政府(管委会)〕进一步规范拟收储的商住项目用地的前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禁止企业或个人通过受让、租用等方式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各类非农业建设。
同时,继续加大对已收储土地的工作力度,积极盘活存量房地产项目用地。
市自然资源局要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相关区政府(管委会)统筹安排好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调整优化土地供应结构,合理控制土地供应规模时序。
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需经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提交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按计划配合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并将各区政府(管委会)年度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绩效考评范围。
对于未列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的房地产用地项目,原则上不予供应。
确需供应的项目,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相关区政府(管委会)报请市土地交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供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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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1.05.11 施行日期 2001.05.11 文号 浙政发[2001]30号 主题类别 市场规范管理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1〕3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务院、省政府召开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抓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是: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抓住主攻方向,抓住突出问题,下最大的决心,用最大的力气,集中力量,大张旗鼓地开展专项斗争,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我省“十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争取用一年左右时间的集中整治,使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使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得到严肃处理;有关法规、规章得到进一步完善,执法队伍和执法力度得到加强;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程度明显提高,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的成果。 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性的好转。 三、工作重点 在全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根据每个时期的不同特点,分别确定各阶段整治的重点。当前,要紧紧抓住直接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几个突出问题,重点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整治工作: (一)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要把打假治劣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对影响人民生命健康的食品、药品和一次性医疗器械等进行全行业整治。要狠抓大案要案,挖根捣窝,突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和影响大的案件。 (二)严肃整顿财经秩序。加大税收稽查力度,集中打击骗税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尤其对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狠狠打击。认真执行《会计法》,加强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严禁打击假凭证、假账册、假审计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继续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继续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三)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突出抓预防、抓基础、抓落实。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教育、监督、法制等多管齐下,促使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四)进一步强化文化市场的管理。以打击盗版、侵权、制贩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重点,组织好“扫黄”、“打非”集中行动。进一步加强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管理,继续压缩全省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的总量。巩固娱乐服务场所治理成果,规范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行为。 (五)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对全省企业主要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用工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劳动合同、规章制度、社会保险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并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主的劳动法制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同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走私贩私、逃汇骗汇、逃废债务、建筑市场弄虚作假、制作假商标、地方保护等问题,也要认真开展专项治理。 四、工作步骤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2001年4月-5月)。主要是传达贯彻全国、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宣传发动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成立组织,制定方案。对已经摸清情况的,先行开展专项整治,在全社会造成强大的声势。 第二阶段,重点整治阶段(2001年6月-12月)。以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为突破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沿海和水网地区水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做好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市场消防、乡镇矿山安全专项整治等活动;对财政、税收、金融、物价领域以及文化市场、劳动力市场、建筑市场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点整治。要组织几次具有一定规模和声势的联合执法行动,打出声威,掀起高潮,争取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三阶段,全面深入阶段(2002年1月-12月)。在重点整顿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巩固成绩。对已经得到遏制但没有从源头上彻底解决的以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加大工作力度,继续进行整治,边整治边规范,在规范中求发展,使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2005年)。从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着手,加大治本力度,实行综合治理,使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根本性好转。 五、主要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省政府已成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经贸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挂帅,摸清本地区、本部门的市场经济秩序情况,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制订计划。要抓好工作的落实,在“实”字上做文章,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依法加大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处罚力度。集中力量侦破一批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要案,依法严惩一批违法犯罪的首恶分子和惯犯。坚决制止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瞒案不报、以罚代管、以罚代刑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务人员,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违纪的必须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深化改革,完善法规。要继续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部门预算改革;进一步完善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和完善劳动力、资本、技术、房地产等市场。要加强法制建设,做好市场监管方面法规、规章的制定、完善和清理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逐步建立起市场主体守信、自律的机制,加快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制度,加强信用监管;着力提高全民的信用观念,特别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大力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社会道德。建立健全以行业自律、新闻监督和群体参与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体系。 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通畅的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制定并完善举报奖励办法,筹措奖励经费,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四)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为了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落到实处,省政府决定建立三项制度。 1.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省政府由省长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国务院负责。省对各市也实行市长负责制,由市政府组织领导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 2.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从今年起,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列为各地区、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考核。坚决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 3.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地方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各方配合,协同执法。省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对涉及多个执法主体的具体整顿和规范事项,要确定以一个执法部门为主,相关执法部门配合,减少多头重复查处。对重大事项,有关部门要及时与地方政府商量、沟通、尊重、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在查处跨地区的违法活动时,地区、部门之间要联合行动,相互配合。 (六)深入宣传,正确引导。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宣传力度,迅速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多宣传正面的典型和经验,同时,对典型案件和事例要有选择地予以曝光。附件: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整治工作计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十一日 浙江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点整治工作计划 一、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类别│序│ 工作 │工作内容│ 主要区域 │ 时间 │责任│会同单位││ │号│ 重点 │ │ │ 安排 │单位│ │├──┼─┼───┼─────────┼─────┼────┼──┼────┤│ │1 │食品质│整治保健食品、酱油│全省。重点│6月底前 │省卫│省质量技││ │ │量问题│、食醋、大米、食用│抽查杭州市│完成检查│生厅│监局、省││ │ │ │油、酱腌菜、猪肉及│、义乌市、│8月底前 │ │公安厅,││ │ │ │其制品、豆制品和酒│海宁市、桐│完成整改│ │有关市、││ │ │ │类质量。 │乡市、余姚│12月底前│ │县政府 ││ │ │ │ │市 │规范经营│ │ ││ │ │ │ │ │管理 │ │ ││ ├─┼───┼─────────┼─────┼────┼──┼────┤│ │2 │化肥、│整治化肥、农药、摩│有关生产企│9月30日 │省质│省供销社││(一)│ │农药、│托车、汽车配件、电│业 │前 │量技│、省农业││打击│ │建材、│动工具、螺纹钢筋、│ │ │监局│厅,有关││生产│ │电器等│水泥、节能灯管、荧│ │ │ │市、县政││领域│ │质量问│光灯管、文化用品、│ │ │ │府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157 82 亿元增加到 4 95 0 7 亿元 , 年均增长 2 % , 2 建筑 业增加值由 70 05亿元增加到 163 5 亿元 , 1 年均增长
1. % 。2  ̄-2 0 36 0 - 06年 , 筑业增 加值 占 G P的 比 建 D
重稳定 在 5 一 % 。 % 7
筑法》 执法检查 中反映 出的 问题 , 启动 了《 建筑法》 的修 订 工作 。 ( 二)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工作
一
县级 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 了招标投标监管队 伍 ,7 的地 级城 市建 立 了建设 工程 交易 中心 , 分 9% 变
散 招标 为集 中招 标 , 加 了招标 的透 明度 和公 正性 ; 增
成建制的劳务 队伍 正在发展壮大 , 步代替 “ 工 逐 包
头” 的挂靠 ; 国建 设领 域 20 全 0 3年底 以前 拖 欠 的 工 程款和农 民工工资 已基本解决 , 基本实现 了国务 院
程师 、 注册建 造师等 2项 个人执业 注册管理规定。
管对保证工程质量 、 安全 , 对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 促 进建筑业又好又快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 , 我国国民经济快速稳步发展, 固定资产
在新 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 进一步下放 了一部分 企业资质审批权限 , 规范了审批行为, 提高了审批效
通过对建筑市场招投标环节中的违规 问题 , 工 程承包中的转包、 违法分 包、 资质挂靠 、 不执行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 , 以及拖欠工程款等问题 的专 项治理 , 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 。招标投标
20 06年 , 筑 业 企 业 完 成 房 屋 建 筑 施 工 面 积 建 390 .7万 平 方 米 ,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 % ; 96 57 比 33 其 中 , 开工 房屋 面积 285 .3万 平方米 , 新 180 0 比上 年 同 期 增 长 1. % ; 成 房 屋建 筑 竣 工 面 积 1 125 07 完  ̄ 2.2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正文:----------------------------------------------------------------------------------------------------------------------------------------------------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通告各区、县(市)住建局、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的管理,严格法定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通告如下: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凡进入贵阳市范围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贵阳市建筑市场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含劳务)、监理等建设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各方主体职责,各监管机构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建设行为。
三、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建筑施工的质量行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精细化管理、防扬尘管理、清理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取以下措施强化管理。
(一)开展建筑市场清理行动。
一是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专项治理,制定《贵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综合交易评标办法》,重点清查违法挂户、围标串标等行为。
二是对施工(含劳务企业)、监理企业进行清查,着重清查违法分包、从业人员人证不符等问题。
(二)重点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
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联合强调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

各级 建设行 政 主管 部门要 积极推 进建 立信用 制度 。抓紧建立 企业 和 个人 执 业 资格 的信 用 档 案 , 将
在建筑 市场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和发
院 同意 ,国务院办 公厅 转发 了建 设 部 、 家计 委 、 察 部 《 于健 国 监 关
全和 规范有形 建筑 市场 的若 干意
生重 大工程 质量 安全 事故 的责任 单位 和责任 人 ,遥一 建立信 用档 案 ,并 在作 出处 罚决 定后一 个月
内在 相应 的有形 建筑市 场 和 “ 中
见》 以下 简称《 干意见 》 。 ( 若 )三部 委联 合 召 开这 次 电视 电话 会 议 , 就是要认 真 贯彻落 实《 干 意见》 若 精神 , 为此 , 汪光焘提 出如 下要 求。
这 次会议 是在 我 国加 入 世贸 组织后 ,施 工 企 业正 面临 着激 烈 的市 场竞 争 ,许 多会 员企 业 希望 协会在 法律 事务 方面提供 多方位 的服 务情
7 一
维普资讯
中 国 ・ 工 企 业 管 ‘ 协 会 施 理 法 律 服 务 联 络 座 谈 会 在 济 南 召 开
中国施工 企业 管理 协会 法律 服务 联 络 问座 谈会 于 2 0 0 2年 3月 3 日 济 南召开 。 0 在 张书 田 同志在 讲 话 中指 出,为 了适 应 深化 改革 和加 八 世 贸组织 的需 要 ,今年 协会 要把 加
手段。
工程 交易 活动实 施具 体 的监督管 理 。作 为 省 、 自治 区建设厅 , 按照
“ 属地 进人 、 同监 管” 共 的原 则 , 省
汪 光焘强调 :当前 要着 重抓 好 以下三 项工作 :一 是要 积极 拓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5f07e313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26c3145.png)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各地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完备和执法不严,建筑市场供求失衡,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以及部分地区不切实际搞“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造成在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存在大量拖欠工程款问题。
为切实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进一步加剧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将解决建设领域工程款拖欠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建筑业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地政府要对当地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点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要做到清理与防范并重,在清理已有拖欠的同时,严格项目审批和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培育信用体系,健全法规制度,规范市场主体行为,从源头上防止发生新的拖欠。
自2004年起,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二、加大工作力度,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一)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工程款。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意见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4•【字号】邢政[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意见(邢政〔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不断提升我市城乡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水平和建设品位,打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和具有鲜明特色的城市形象,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一)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是城市发展建设的蓝图和依据,只有进行高水平、高质量的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才能实现我市城乡的高标准、高水平的建设。
营造全面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是引进人才、资金、技术、成果的需要;是实现高水平、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提升城市建设品位,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把开放规划设计和建筑市场,提高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建筑水平,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扶持,营造环境,搭建平台,努力把我市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建设品位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全面开放城乡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二)要通过实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招标或竞赛优选等方式,全方位开放规划和建筑设计市场。
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城市规划及涉密规划不能对外开放以外,其它各类城市规划设计项目都要向境内外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开放。
(三)城市空间发展战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研究、重要专项规划、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等,应当有3家以上(含3家)建设部认定的规划设计甲级资质的境内外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境外单位参加投标和竞赛,规划编制单位的确定,采取方案招标和方案设计竞赛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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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建[2001]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
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5月9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
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
出重点
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
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
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
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
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
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
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
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
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
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
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
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
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
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
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
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
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
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
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3.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标本兼治,既要
加强制度建设,深化建设体制改革,又要突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
开展专项治理,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今年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点是: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
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打击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转让监理
业务,以及无证、越级承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包括挂靠、卖图签等问题;
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
等问题。
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要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在建工程进行全
面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和城乡结合部、开发区、县以下地区包括村庄和
集镇农民自建三层以上住宅、农村学校以及其他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严肃依法查处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行为
1.所有工程都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要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明确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为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建设承
担法定责任。在工程建设中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应当首先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
监理单位发现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
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2.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
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律不得使用。对于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
法责令设计单位修改,凡不进行修改或者经修改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于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而擅自用于施工的,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建设部将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已具备条件的部门和地方,应尽快开展审查工作。
凡未开展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应当在2001年6月底前确立机构并开展这项工作;对于逾期不开展工作的,建设部将
予以通报批评。
3.严格执行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切实把好工程的开工和交付
使用两道关口。除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应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外,所有工程
都必须依法实行施工许可管理。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实行招标或者公开
招标、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办理质量安全监督、不依法委托监理的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必须依
法作出严肃处罚。要认真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对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责令
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三、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解决规避招标和招投标弄虚作假的问题
1.要依法规范建设单位的招标行为。凡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
地方重点项目,必须经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不得
进行议标。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活动。对于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
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
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
出严厉处罚。
2.要加快健全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充分发挥有形建
筑市场解决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作用。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
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包括公开招
标和邀请招标)的,除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铁路、公路、水利等国家重点建设项
目外,原则上都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相关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监理
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招标投
标和监督管理。
各地的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与有形建筑市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实行机
构分设、职能分离,不能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这项工作应当在2001年底前完
成。有形建筑市场可以经批准收取服务性费用,原则上应当实行按宗收费,可以根据
工作量确定合理收费幅度,并将经批准的收费标准予以公示。
3.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
彻底清理并废除各种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规定,严禁设置市场障碍,违法
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工程投标。
4.大力推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制度。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
单位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应当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对于委托招标代理的工程有规避招标或招投标弄虚作假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单位
的责任外,还要依法严肃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
5.强化工程合同管理,严禁搞“阴阳合同”。凡建设单位与中标的勘察、设
计、施工、监理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建设单
位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竞标,不
得违反国家关于勘察、设计、监理取费标准的规定强签合同。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的,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
付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执行。对于已竣工验收
的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价款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拟新开工
的工程应视作建设资金不落实,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四、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综合治理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
1.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一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监理单
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建立工程合同及分包合同备案制度,要组织制定工程合同
及分包合同系列范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以及勘察、
设计、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后,均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或分包
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不进行合同或分包合同备案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资质年检中作为不
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2.拓展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功能。到2001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原则上都
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分市场,发布分包工程和分包企业的
信息,为总包分包双方和政府规范分包活动提供服务。工程项目多、建设规模大的其
他城市也应当逐步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