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程序

行政诉讼案件发回重审程序篇一:行政案件发回重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行政案件发回重审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张朝泓【正文】人民法院审理二审行政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条款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原审判决遗漏行政赔偿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的,在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可以就行政赔偿问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对原审法院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应当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
以上是二审行政案件发回重审、应当发回重审、可以发回重审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行政案件能否第二次发回重审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再审时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存在错误时,依法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再审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机制。
在再审程序中,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对于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再审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再审的适用范围1. 刑事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再审:(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民事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再审:(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 行政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以下情形可以申请再审:(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再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再审的适用范围、再审的申请、再审的审理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再审的适用范围、再审的申请、再审的审理等。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再审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再审的适用范围、再审的申请、再审的审理等。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再审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再审的申请、再审的审理等。
浅议检察建议启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

浅议检察建议启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摘要]人民检察院因维护国家利益、保护民生、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之需要,对人民群众不服判决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不论案件对原告或者被告是否有利,只要申诉的理由充分且判决确有错误,人民检察院均应以国家的法律监督职权提起“公益诉讼”启动再审程序。
本文主要探讨民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关键词]建议;启动;再审;依据检察建议启动人民法院再审,就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经与人民法院协商同意,不走抗诉程序,而是由同级检察院直接向同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再审。
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再审结果通知提出检察建议的检察院。
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也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之中的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机制。
一、再审检察建议在我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中的独特作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适用检察建议启动再审,对加强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工作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1)它可以分流案件,提高效率,方便群众。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由此可见,只有上级检察院才能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而以提出抗诉方式进行监督的情形时间长、程序繁琐,下级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从受案到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再到法院立案后的再审,办理一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一般都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即一个基层检察院接到群众不服判决的民事行政案件申诉,如果符合抗诉条件,基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提请上级院即地市级检察院提请抗诉;地市级检察院审查后,向同级法院即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中级法院再将案件发回原审的下一级法院即基层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申诉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及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由审监庭负责。
第三条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先由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一级法院原则上只再审一次,但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除外。
第四条再审案件坚持从严控制与确保权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防止对再审案件立案的随意性,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又要避免标准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审判监督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从何种渠道转来的申诉和再审案件,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第六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先举行听证;再审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包括原二审是抗诉案件的)一律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章再审案件的立案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待有关卷宗材料齐备后,移交审监庭依法审理:(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提审的案件。
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向被告送达(5日内)二庭进行再审审查(3日内)
↓
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并移送业
务庭室(10日答辩期满后)
行政一审、二审、再审案件立案流程图
一审案申请书正本、副本,当事人主体资格
资格的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副本、↓的证明文件,不服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审查是否符合上诉条件定期间申诉或申请再审的证据,如有委托
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当↓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相关证据
事人系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如有银行开具上诉费发票↓
委托代理人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立案审查(7日内)
相关证据录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并移送业务庭室(3日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5日内)
立案审查(7日内)↓
↓送达完毕后调卷
通知交费、立案(2日内)↓
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

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根据您的要求,我将按照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进行正式回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途径。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程序拥有严格的规定和流程。
以下是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
第一,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的起点是行政行为被执行、不履行或被作出时,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将被视为放弃诉讼权。
第二,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之后,经过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将被立案受理。
同时,受理案件的法官还会发出传票或者通知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陈述意见。
第三,开庭审理。
在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中,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官的要求参加庭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陈述意见。
法官将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依法调查事实,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并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第四,裁决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后,将根据事实与法律进行判断,作出裁决或者判决。
裁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采取相应行动的决定,判决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评判的决定。
裁决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第五,上诉,如果对于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级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受理上诉案件,并进行再审。
总结起来,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一般包括提起诉讼、立案受理、开庭审理、裁决判决以及上诉等环节。
这些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遵循规定的程序,能够确保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力。
行政诉讼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上即是对行政诉讼程序规定的简要解析。
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程序细节相当复杂,请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具体的法律意见和解释。
希望本文能够为您对行政诉讼的程序规定有所了解和帮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
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第⼀条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案。
第⼆条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下⼀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上级⼈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最⾼⼈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民法院认为应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需要⼈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般由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

广东省法院再审诉讼暂行规定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再审诉讼程序,确保司法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原则第一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以下统称原生效裁判)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认为原生效裁判可能存在错误并且符合本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的,予以再审。
第三条再审诉讼遵循立审分立、依法纠错、维护正确裁判的原则。
第四条对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再审申请人提出中止执行申请并且提供足额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具体做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以原生效裁判作出时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
第六条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本院原生效裁判进行再审的,只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后作出裁判的,该上级人民法院不再进行再审。
二、管辖第七条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作出原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第九条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有权提审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再审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审理确有困难,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再审裁判的案件进行提审。
三、申请与立案第十一条下列主体,有权申请再审:(一)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二)民事、行政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三)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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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
为了保障行政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我国制定了行政案件再审程序规定,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并确保再审程序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一、申请再审的条件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的条件主要包括:
1.再审申请必须在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再审申请必须具备“新的事实或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的
条件。
二、再审程序的程序和要求
1.再审程序
申请再审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再审程序主要包括:再审申请、案件受理、裁定再审、再审开庭审理和再审判决等几个环节。
案件受理后,再审的权利由法院行使,对申请再审原则上具有一次裁定的机会,再审开庭审理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辩论。
再审判决生效后,即可执行。
2.再审要求
再审程序要符合以下要求:
(1)再审申请需要充分陈述案件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确保
再审理由合法有效;
(2)再审申请人需提供受理再审案件的法院裁定书复印件,
并明确指出被申请人;
(3)再审案件需要向当事人送达裁定复印件,并告知相关费用。
三、再审的效力和结果
再审的效力和结果主要包括:
1.案件再审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申请再审并获得法院受理,不
代表原案件的执行会暂停。
执行程序会继续进行。
如果再审裁定允许再审,被申请人依然需要给予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到位。
2.再审判决有法律约束力:再审判决作出后,具有同等的法律
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判决义务。
3.案件再审结果:再审的结果一般分为维持原裁决、进行修正、撤销原裁决等。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法院将进行相应的判决。
四、再审程序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案件再审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公正和合法性:再审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确保当
事人充分行使再审的权利,维护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2.及时纠错和修正:再审程序可以审查和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
和不当之处,保障了司法判决的正确和公正。
3.促进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再审程序通过不断修正和完善司法
判决,对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和改进,促进了法律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行政案件再审程序的规定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及时性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我们要加强对再审程序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行政案件的再审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