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增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理应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理应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相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应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理应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合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学校可以配备校车。
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一条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________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WTT收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确保学生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学校警察车载系统。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中学生过马路、开车过程中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安全驾驶规定。
(1)当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无疲劳驾驶。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在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规则。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承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学校的驾驶速度不能超过每小时5公里。
(8)师生用车,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章及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况之一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允许将校车借给他人。
(2)违反交通规则,罚款由司机承担。
(3)各类车辆因公务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扣除保险金额后,由驾驶员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共同承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驾驶员和学校应承担差额的一半。
5、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规定(1)车辆日常维护是各级维护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确保学生不会延误,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学校将不承认这笔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通知制造商再次检查或向组长报告、另安排检修。
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第三章校车使用许可第四章校车驾驶人第五章校车通行安全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

Don't get angry and try to win, don't see through and make breakthroughs, don't be jealous and appreciate, don't procrastinate, be positive, don't be moved by act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开校车的人员,如果超载处罚的话,原来是行政处罚,现在是刑事处罚了,现在我们国家关于校车这方面的安全是越来越重视了,主要还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着很多的校车安全的事故造成的儿童死亡。
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什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是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将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严重超速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由《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二、伪造、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处3~7年徒刑将伪造、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为的处罚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最高五千元罚款、十五日拘留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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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问题,无论是对于学生、家长还是学校都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校车乘车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政府已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全面规定了校车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升校车的安全标准和管理水平,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份条例。
一、使用管理
1.校车的使用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校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经过质检合格方可上路行驶,校车的驾驶员必须有相应的驾驶证件和过硬的驾驶技能,否则禁止上路行驶。
同时,校车的使用也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为了保障校车的安全稳定,校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不得超载、超速或者超员行驶,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维修。
2.校车的管理
为规范校车使用和管理,规避潜在的安全隐患,条例对校车管理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校车的所有者必须对校车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全面负责,必须安排专人负责校车管理,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检查,必要时对校车进行更新或改装。
同时,校车的使用也必须做好相关记录和档案,确保全面掌握校车的安全运营情况。
二、安全保障
校车安全保障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划定的另一个重点领域,条例规定校车必须按照安全标准进行设计和改装,必须安装合格的安全设施和保险设备,包括防火、防撞、防盗、避光、安全带等。
此外,校车在选用燃油、选择施工、维护和检修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标准,确保校车的安全性。
三、责任追究
除了上述规定外,为了让校车管理更加严格,追究责任,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学校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总的来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实行,更有效的保障了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对我国校车安全管理的法制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但是,实际上在校车的使用中,仍有着无法避免的风险和隐患。
鉴于此,有必要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共同努力,把我国的校车安全管理提高到一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