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电大行政法案例题

2012电大行政法案例题
2012电大行政法案例题

一, 2007 年 3 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C,樵某)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 C,行政许可)

3,粤公,通字【2006】376 号性质属于( A,抽象行政行为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 广东省公安厅, 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 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二, 李某系某县土地管理局的公职人员.

本案中,公安机关的罚款与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分别是什么性质请将它们加以区别.

本案中, 公安机关的罚款与土地管理局的处理区别在于前者为行政处罚, 后者为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在于:

⑴制裁对象不同; ⑵制裁行为性质不同; ⑶制裁的原则不同; ⑷制裁的范围和程度不同; ⑸采取的形式不同; ⑹两者救济途径不同.

三,王某生于1990 年 5 月,自幼父母离异,跟随母亲一起生活.

讨论本案中王某有哪些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什么原则?

1)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王某具有下列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①王某已满14周岁未满18 周岁. 王某出生于1990 年 5 月, 至行政机关对他处以行政处罚的2006 年9 月时,王某才16 周岁,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

②王某是受他人胁迫才有违法行为的,因此也应从轻或减轻对他的行政处罚.

③王某有立功表现. 王某协助公安机关将违法人员马某抓获, 配合了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活动,也是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况之一.

2)考虑违法行为人违法不同情节给予具体裁量,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体现了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四,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

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 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 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五,2006年4月,上海淮海路上有一位违法闯红灯的海归女硕士,在警察劝阻并依法处理时1,本案中,行政主体是(C,警察所在公安机关)

2,本案中,行政相对人是(B,海归女硕士)

3,本案中,警察行使的行政职权是(B,行政处罚)

4,本案中,海归女硕士被治安拘留的原因是(C,妨碍警察执行公务)

5,警察的处理是否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什么?

警察的处理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行政职权行使合法. 本案中警察执法权来源是合法的;在行使其职权时,也遵守了法律要求的程序,所以警察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 警察执法行为不仅符合有关法律的基本要求, 而且没有超出有关法律允许的幅度范围, 因而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六,关某系运煤司机,一日运煤经过309 国道某省某地区路段设立的交通检查站时,

本案中,宋某行政处罚行为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宋某没有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者身份. (2)宋某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 (3)实施处罚时没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实施处罚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5)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6)实施"态度罚" ,滥用自由裁量权. (7)收取罚款却没有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七, 某电子公司违法经营,某市某区工商分局决定由工作人员王阿根,钱三毛负责调查处理. 试分析从程序上看,工商局的行为有哪些违法之处?

(1)没有当事人的请求,不能主动举行听证会(2)因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听证会不应当公开举行(3)主持人王阿根是本案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4)听证会上主持人不能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应在会后由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具体情况作出(5)听证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八,2004 年初,某市农民宋某通过承包方式取得2.5 亩农田的集体土地的使用权.

(1) 宋某行为是否违法(B,违法)

(2)镇政府处罚是否合法(A,违法)

(3) 请说明你第(2)个问题回答的理由.

镇政府处理不合法的理由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明确了处罚这类违法行为的有权行政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 上述案件中, 镇政府可向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举报或建议予以处理, 但其本身并不享有对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镇政府的行为明显超越自己职权,因而是不合法的.

九,李某到山林中捉野兔,被某县林业局所设立的护林防火检查站的工作人员截住,

1,本案中的行政主体是(B,县林业局)

2,本案中的行政相对方是(D,李某)

3,本案中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B,县林业局D,李某)

4,本案中护林防火检查站属于派出机关吗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什么?

护林防火检查站不属于派出机关,它行使的行政职权的性质是行政处罚权.

十, 2003 年 3 月20 日, 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为由,

(1)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谁?

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孙某,蔡某夫妇和镇政府.

(2) 镇政府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镇政府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没有权力扣押相对人财产,限制相对人人身自由.

十一, 2008 年9 月, 中原省罗河市燕城区裴庄镇要求收割玉米的农户先办理"砍伐证" , (1)《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2)《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是否合法为什么?

《裴庄镇关于加强秋季秸秆禁烧工作的紧急通知》不合法,因为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3)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镇政府对李某的处罚不合法,因其法律依据不正确。

(4)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如何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

李某不服镇政府处罚决定,可以向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二,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

县公安局应该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为什么?

县公安局不应该赔偿李某损失,因为这属于王某的个人行为。

国家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关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行政主体承担。职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是: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非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职务行为来判定。

本案王某实施的民事侵权行为是个人行为而不是职务行为,不应当由所在公安局承担,应由王某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同名20588)

案例一: 某县卫生局与县防疫站联合对本县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卫生大检查,发现个体摊贩李某出售已过保质期的变质酱油,双方立即共同作出决定,责令李某停止销售并销毁全部变质酱油并处以罚款元。李某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减少罚款数额。 请问:() 本案中的被告应是谁?为什么? () 人民法院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吗?为什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本案应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作为共同被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本案的处罚决定是由县卫生局和县卫生防疫站联合作出的,因此他们是共同被告。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其合理性,因此本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对李某要求减少罚款数额的诉讼申请应不予支持。 案例二:县乡镇企业局与市公安局一同到黑龙江省购买木材:木材运回后,暂时存放在县乡镇企业局院内。后该乡镇企业局未与市公安局商量,擅自将属于公安局的立方米木材变卖。后公安局多次向县乡镇企业局催要变卖货款均未果。为要回货款,公安局于年月日将到市出差的县乡镇企业局工作人员乘坐的轿车扣留,并发给工作人员一份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县乡镇企业局对此处罚决定不服,诉至法院。 试问: () 本案应由哪个人民法院管辖,为什么? () 本案中公安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应当如何处理?

答:()该由县法院受理,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该案件应该适用一般地域管辖,既按照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公安局的做法不合法,他要追缴欠款,应该走正常程序或提起诉讼,不能无故扣留。这是滥用行政强制措施,并且在上题中并没有出现县轿车交通违章的信息,所以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应当让县公安局立即归还县的车,并对县公安局作出一定的处罚。由于法院受理的是县公安局扣车的行政问题,所以仅对此作出处理,对县拖欠县公安局的欠款的问题,则需要县公安局在对此事另外单独提起诉讼。 案例三:年月日,刘某在一商场购物时,与售货员张某发生口角,之后发展为相互揪扯。此时,正在执勤的民警李某赶到,将刘某带到商场治安室肆意殴打。由于伤势严重,加之抢救不及时,刘某落下终身残疾。 年月日,刘某向李某所在派出所的上级主管机关某市公安局申请赔偿。该市公安局以李某行为系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为由,建议刘某向法院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一直未予答复。刘某于年月日,以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问:()李某的行为是否与行使职权无关? 为什么? ()对于刘某的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为什么? 答:()刘某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关。李某对刘某的伤害发生在其执勤过程中,李某是作为执勤民警处理打架纠纷时,对刘某肆意殴打,造成刘某终身残疾的,因而,其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致害行为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的,国家应对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该案赔偿义务机关市公安局对刘某的赔偿请求不予答复,刘某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在个月的期间届满后,在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刘某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6分析(行政主体) 案例分析一:畜牧局行政处罚案(0707) 2003年9月6日,农民甲某趁夜晚无人之机,在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屠宰了一头病死猪准备出卖.该市畜牧局得知后,遂决定立案查处.同年8月27日,畜牧局以食品经营处负责人乙某为甲某提供屠宰场所为由,依法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乙某不服,便将畜牧局告上了法庭. 2004年5月11日,B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的经营性质是非法人的国有经营单位,属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告资格中的其他组织,而乙某只是该经营处的负责人,因此,被告不能直接对原告本人进行处罚,而应该对该组织进行处罚.故法院作出了因为该市畜牧局作出的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消的判决.问题: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否能够成为行政处罚的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市畜牧局应以谁为处罚对象?为什么? 答案: 1.本案中市畜牧局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8分) 2.市畜牧局应当以B市卢店镇食品经营处为行政处罚对象,不能直接对乙某本人进行处罚。(7分) ※※市畜牧局可以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畜禽管理条例》、《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 案例分析二:本案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谁? (10分。问题中的选择题为不定项选择.正确答案为至少一个以上) (0901本)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该文件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 同年5月,樵某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1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作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问题: 1.本案中,所涉及到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BC)。 A.深圳市公安局 B.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C.深圳市民樵某 D.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本案中,深圳市车辆管理所行使行政职权性质属于(C)。 A.行政处罚 B.行政强制 C.行政许可 D.行政确认 3.粤公、通字【2006]376号性质属于(AD)。 A.抽象行政行为 B.具体行政行为 C.地方行政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4.根据学习过的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的看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明确规定了驾驶执照申领的条件是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文件对颁发驾驶执照的行政许可增设了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因而是违法的。 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拒绝给樵某申领驾驶执照行为,依据为违法的地方其他规范性文件,因而是违法的,适用法律错误,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三: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案情]为庆祝某自治州建州20周年,该州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办公室做好有关工作。为此,市政府办公室以自己的名义发布了有关市容卫生、文明礼貌和清理、整顿秩序的通告,要求全市各行各业各单位和全市市民切实遵守执行。 [问题]该通告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答案与分析] 该通告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

行政法学(2)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青年朱某在街上行走时,被警察王某截住带至公安派出所,原因系与王某随行的卖淫女田某指认朱某为嫖客。其间该警察多次殴打朱某,致使其被迫承认自己有嫖娼行为。警察王某及该派出所未作任何调查取证。遂将朱某行政拘留。后在有关部门督促、调查下,证明朱某确系无辜。 问题: (1)警察王某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行政程序?为什么? (2)哪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拘留处罚?其直接法律依据是什么? (3)朱某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答:(1)是。王某违反了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先全面客观调查取证,然后依法裁决。 (2)法律。我国《行政处罚法》和《立法法》都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 (3)朱某应先向该派出所所属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派出所违法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并进行行政赔偿。朱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某行政机关干部张某利用出国考察的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的物品,受到海关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其所在单位了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行政处分。张某不服,认为处罚、处分太重,便分别以海关和所在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 问题: (1)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张某的起诉?为什么? (2)人民法院若受理起诉应由何级何地法院管辖?为什么? 2、答:(1)人民法院对张某的起诉应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分别情况,予以不同处理:1行政机关对张某的撤职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应不予受理。2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受理。 (2)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该案件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管辖。 3、某县卫生防疫站认为某饮食店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决定对其罚款2000元。饮食店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卫生防疫站为避免败诉,告之原告若能撤诉,可以减少罚款数额。在原告表示同意后,将罚款数额改为200元。随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问题: (1)属于事业单位的县卫生防疫站能否作为本案的被告?为什么? (2)如果县卫生防疫站具备本案被告资格,人民法院应否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为什么? 3、答:(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后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解析(全六题)

2012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案例分析真题及答案解析 试题一(20分): 项目建设投资3000万,建设期2年,运营期8年。其他有关资料和基础数据如下: 1.建设投资预计全部形成固定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为8年,残值率为5%,采用直线法折旧。 2.建设投资来源为资本金和贷款,其中贷款本金为1800万元,贷款年利率为6%,按年计息。贷款在两年内均衡 投入。 3.在生产运营期前4年按照等额还本付息方式偿还贷款。 4.生产运营期第一年由资本金投入300万元作为生产运营期间的流动资金。 5.项目生产运营期正常年份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经营成本为680万元,生产运营期第一年营业收入和经营成 本均为正常年份的80%,第2年起各年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均达到正常年份水平。 6.项目所得税税率为25%,营业税金及附加税率为6%。 问题: 1.列式计算项目的年折旧额。 2.列式计算项目生产运营期第1年、第2年应偿还的本息额。 3.列式计算项目生产运营期第1年、第2年的总成本费用。 4.判断项目生产运营期第1年末项目还款资金能否满足约定还款方式要求,并通过列式计算说明理由。 5.列式计算项目正常年份的总投资收益率。 (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

题一【参考答案】 问题1:计算年折旧。 首先需要计算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建设投资+建设期贷款利息 建设期贷款利息的计算如下: 第一、二年贷款本金为1800/2=900万元 第一年贷款利息:900/2×6%=27万元 第二年贷款利息:(900+27+900/2)×6%=82.62万元 建设期利息合计:82.62+27=109.62万元 年折旧费:(3000+109.62)×(1-5%)/8=369.27万元 问题2:计算第一、二年的还本付息额。 第3年初贷款本息合计: 1800+27+82.62=1909.62万元 第1、2年应还本付息为: 1909.62×(1+6%)4×6%/[(1+6%)4-1]=551.10万元 问题3:计算第一、二年总成本费用。 总成本=经营成本+折旧+摊销+利息支出 运营第1年总成本:680×80%+369.27+114.58=1027.85万元 运营第2年总成本:680+369.27+88.39=1137.66万元 问题4:第一年能否归还贷款,计算并说明。 偿债备付率=(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所得税)/应还本付息的金额 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件-总成本=1500×0.8×(1-6%)-1027.85=100.15 万元 所得税=利润总额×所得税税率=100.15×25%=25.04 万元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所得税=营收-营税及附加-经营成本-所得税 =1500×0.8×(1-6%)-680×0.8-25.04=558.96万元应还本付息551.10万 偿债备付率558.96/551.10=1.01>1,满足还偿条件。 算法2:净利润+折旧+利息=75.11+369.27+114.58=558.96万元问题5:正常年份的总投资收益率。 总投资收益率=息税前利润/总投资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成本-折旧 =1500-1500×6%-680-369.27=360.73万元 总投资=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3000+109.62+300=3409.62万元 总投资收益率:360.73/3409.62=10.58%

最新2002-行政法案例分析题汇总

2002-2009年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2002-2009年司法考试行政法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题库(电大本科珍藏版) (马全力整理、更新至2020年7月试题、涵盖95%以上期末考试原题及答案、盗传必 究!) [案情介绍] 1998年2月,李某当选某县某镇闵楼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李某被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李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是(C)。 答:C.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是(AC)。 答:A.镇政府C.李某 (3)本案中,闵楼村村委会是不是行政主体?(B) 答:B.不是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李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5年8月,张某当选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3个月后,其被所在镇党委、镇政府免去职务。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问题:(1)你认为对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越权? 答:是越权 (2)本案中,引发争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谁? 答:是镇政府 (3)本案中,某村村民委员会是不是行政主体? 答:村委会不是行政主体 (4)本案中,镇政府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答:镇政府行为是违法的,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规定,镇政府并不当然享有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权力,只是对村委会成员的选举活动具有指导、支持与帮助作用。本案中镇政府直接免去张某村委会主任的职务,超越了法律赋予自己的行政职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是违法的。行政合法性原则认为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镇政府行为因为越权而归于无效。 [案情介绍] 2007年3月,深圳市民樵某向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驾驶执照被拒。 被拒原因是樵某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车辆管理所的依据是2006年,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376]号),该文件 1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判断推理例题分析(2012附答案)

判断推理例题 一、图形推理 (一)数量关系图形推理 1、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D )(09年国考第67题) 2、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D )(07年国考第63题) 3、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出最符合左边五个图形一致性规律的选项( C )(08年国考第64题) (二)位置关系图形推理 1、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

2、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 C )(2011年国考第81题) A B C D (三)属性类图形推理 请从所给的四个选项中,选择最合适的一个填入问号处,使之呈

(四)折叠类图形推理 1、左边给定的是纸盒的外表面,下面哪一项能由它折叠而成?( D )(2011年国考第82题) A B C D 2、左边给定的是纸盒的外表面,下面哪一项能由它折叠而成?( A )(10年国考第64题) 二、定义判断

(一)关键信息类 主谓结构: 1、隐性广告是指将产品或品牌及某其代表性的视觉性符号甚至服务性内容策略性的融入电影、电视剧或其他电视节目及其他传播内容中(隐藏于载体并和载体融为一体),使观众在接受传播内容事物同时,不自觉地接受商品或品牌信息,继而达到广告主所期望的传播目的。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隐性广告的是( B ):(09年国考第72题) A电视台在转载世界杯足球比赛中场休息时播放的某知名饮器的广告 B某知名运动品牌赞助奥运会某国家体育代表运动员的领奖服 C某电子产品生产商赞助拍摄电影,电影放映前播放该产品广告 D某电视台知名女主播穿着某品牌提供的服装参加亲戚的婚礼 2、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针对厂家原因造成的批量性问题而出现的,其中,对于质量缺陷的认定和厂家责任的认定是最关键的核心。 根据上述定义,下列属于产品召回的是( C ):(09年国考第78题) A某商家作出承诺,产品有问题可以无条件退货 B某超市发现卖出的罐头已过期变质,及时告知消费者前来退货或换货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 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 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 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 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 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

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

行政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1)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本案应以乙、丙所在机关即火车站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2)依法行使职权是所有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循的原则。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费任。该案中乙、丙人对原告拳打脚踢并使用警棍和交由他人使用警棍电击,属于暴力殴打和违法使用警械的违法行为,甲对由此而造成身体伤害,有权请求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乙、丙二人在查得原告有倒卖火车票的违法行为后,应依法处罚,然而他们将甲非法捆绑示众,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非法行为。即使甲应拘留10日,也只能依法拘留而不能采取上述非法措施,李某对此有请求行政赔偿的权利。 (3)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取得国家赔偿,只能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行为,对非行政机关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非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只能请求民事赔偿。本案中丁作为火车站售票员,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殴打和电击甲的行为本不应视作行政行为。但由于其电击甲是在乙、丙二人讯问过程中,在乙、丙二人同意并给予警棍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没有乙、丙二人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丁便不会有此行为。所以,丁的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的行为,乙、丙二人应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乙、丙是在行使职权,对丁殴打和电击的行为,甲应请求国家赔偿而不是民事赔偿。 (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本案中,乙、丙二人在行使职权时,故意殴打、违法电击甲,非法捆绑甲并示众10日。因此,他们对自己故意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依法接受行政处分。丁故意电击甲,由于其行为视为乙、丙二人委托行为,他同样对受委托的故意违法行为承担赔偿费用。所以,乙、丙二人所在机关对甲赔偿后,应向乙、丙以及丁三人追偿,并依法对乙、丙给予行政处分。 2.(1)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将有联系的几个诉讼合并在一起作一次审理和裁判,也称诉讼的合并。乙的投毒行为违反了两个法律的规定,侵犯了两个客体,并由两个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理,由此产生对两个诉讼标的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这两个诉讼请求属于同一性质、同一审判程序,又是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符合诉讼客体合并的条件,因此,县人民法院可以将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2)本案被告是县公安局与县渔业管理部门。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应是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本案中,乙对县渔业管理部门的罚款决定,是直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县渔业管理部门应为被告。乙对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先申请复议,而复议机关市公安局维持了县公安局的决定,因此,县公安局应为被告。 (3)本案有第三人,是甲。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

[整理]年浙江事业单位考试备考-案例分析题命题及备考策略

台州人事考试网提醒你关注浙江事业单位考试信息:在事业单位笔试考试中,越来越多的地区采用案例分析题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这已成为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新的特点。 【命题趋势】 案例分析题是事业单位考试主观题的常考题型之一,湖北省直和上海市直事业单位考试的《综合应用能力》一科中通常会有案例分析题的考察。2013年之前,主观题采取这种题目考试的地区不是很多,但是命题规律和采用这种题型的地区比较固定。在2013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山东青岛市直、聊城部分区县考试、贵州的部分地市、浙江温州市直和区县的事业单位考试中也出现了案例分析题。名师指出越来越多的地区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采用这一题型考察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已成为事业单位考试的一个新的特点。 【命题规律】 案例分析题分为两种,一种是考察法律、哲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专业知识的案例分析题目;一种是考察阅读理解、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综合分析、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案例分析题目。 前者主要考察考生的专业知识,要求考生具备岗位所要求的法律、哲学、政治学或行政管理学等等专业知识,在2011年及以前的事业单位考试中,这种题目比较常见。随着事业单位考试的规范化及普及化,从2012年开始,尤其纵观2013年浙江温州、上海市直、湖北省直等地事业单位考试真题,考查考生阅读理解、综合分析、提出和解决问题能力等实际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题为考试的主要方向,成为当前案例分析题主要发展趋势。 薛香凝老师指出这里所讨论的案例分析题,主要是指后者。 案例分析题通常是要求考生根据给出的三四百字材料回答两个问题,例如根据年轻人成为“屏奴”的现象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材料的内容集中阐述一个社会热点现象,从材料性质上来说只是提出问题,从内容上来说通常是列举现象或给出数据;需要回答的两个题目一般包括原因的分析和提出对策;案例分析的题目与申论的非作文题目相似,但是应答方法有所区别:案例分析的给定材料字数少,内容有限,基本没有答案的提示,需要考生平时储备和积累,并有自己的思考;而申论考试的答案基本上来源于给定材料。 【备考策略】 点拨:案例分析题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一般分值占15分,并出两道题共30分的分值。例如《2013年年6月22日浙江温州文成县事业单位综合应用能力》考试中,每小题15分,共30分。题目如下:[案例分析一] 1.你认为就业地域选择这种现象是如何产生的?(字数在150字以内) 2.结合实际,请你谈谈选择就业地域时要有哪些理性认识?(字数在200字以内) [案例分析二]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行政法学案例分析题

行政法学(1)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 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随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及时有效地为办理毕业派遣手续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给原告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重新组织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等。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 大学是事业单位,而非行政机关,北京科技大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开除田永的行为是否是行政行为? 1、答: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们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就是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取得行政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例如,《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七个案例) 案例一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 【案情】河北省某县小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的极大不满。 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他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 家长们说,这位老师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他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他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的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的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 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的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 这位老师的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并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 试分析:1. 本案的涉案主体有哪些?2.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

律?应当承担什么责任?3.本案对你有哪些启示? 答: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 2. 本案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的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的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是一种失职和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的手段,一方面,说明他对工作和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他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的教育权。 (3)考试是学生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测定和评价,也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的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的公正性。而该教师的做法则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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