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信息科技治理措施,增强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防范能力,推动辖内商业银行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更好地运用信息技术提升业务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威海银监分局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状况进行考核评比,考核评比工作由威海银监分局统计信息科组织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的考核评比周期为一年,自上年度12月份至本年度11月末,考核情况每半年通报1次,每年年底对全年考核结果进行通报表彰。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威海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章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

第五条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监管部门信息科技检查、监管部门布置工作完成情况三个方面,同时设立加分项目对在信息科技管理方面表现优异的机构给予鼓励。

第六条信息科技管理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与加分项目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方法,百分考核得分与加分项目考核得分相加为综合考核得分。

第七条信息科技日常管理、监管部门信息科技检查、监管部门布置工作完成情况三项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每项满分100分,分别按40%、30%、30%的权重计入百分考核得分;加分项目实行单独考核,视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加分,直接计入综合考核得分。

第三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信息科技日常管理考核标准。法人机构应在完善信息科技治理的基础上,建立信息科技风险“三道防线”,做好信息科技规划,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效率,确保信息系统稳健运行并采取有效内控措施减少信息系统应用风险;分支机构应重点加强业务连续性和信息安全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过程中不发生信息安全事故。

1.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指定信息科技风险牵头管理部门,扣5分;牵头部门及负责人变更未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扣2分;牵头部门未能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的,每次扣2分。

2.被考核机构未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相关部门配备适当资源,如人员、财力、基础设施等不充足或存在重大缺陷的,每项扣3~5分;被考核部门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的,每项扣2分。

3.新设经营机构、原有机构装修改造或迁址,涉及信息科技变更事宜,未向监管部门信息科技风险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扣5分。

4.未制定年度信息科技风险应急演练计划的扣5分,未实施演练或演练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扣1~3分。演练计划和实施结果未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扣1分。

5.未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的机构,扣15分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和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视情况扣5~10分;发生大范围的业务中断事故的,每次扣15分并取消年度评奖资格。

6.机房或营业网点在发生业务中断或重要网络中断事件后,未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根据事件大小,每次扣2~5分。

7.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至少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学习1次信息科技监管制度、信息科技风险提示等文件,并做相应的学习记录。未定期组织学习、记录不完整或学习效果不明显的,视情况每次扣2~5分。

8.被考核机构在制订考核办法时,未将监管部门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本机构内部部门考核的,每次扣10分;未按考核制度执行的,每次扣2~8分。

9.被考核机构机房服务器、重要安全设备、网络设备和桌面计算机等涉密设备,未采取必要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的,根据情况每项扣2~5分。

10.总行级法人机构在实施重要信息系统项目外包前(如数据中心、重要业务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等)未以书面形式正式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扣2分。

11.总行级法人机构在进行重要信息系统开发时,未要求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一般控制和应用控制审查,以确保系统开发符合监管部门以及本机构风险管理标准的,视情况每次扣2~5分。

12.总行级法人机构未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治理,并形成信息科技风险“三道防线”的,根据情况扣

2~5分;未制定明确的信息科技战略规划,或规划与本行整体战略规划结合不紧密的,根据情况扣3~5分。

第九条监管部门信息科技检查考核标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信息科技检查及巡查工作,对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分析成因,组织全面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意见和要求,促进本机构信息科技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不断提高。

1.监管部门每年例行现场检查中发现严重问题,每项扣5分;一般性问题每项扣1分;严重问题是指对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业务连续性、信息安全和银行业务管理带来较大安全隐患的问题。

2.对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的,每项扣3分。

3.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要求,经被查机构确认后,未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的,每项扣5分。

第十条监管部门布置工作完成情况考核标准。被考核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各项信息科技监管工作并确保工作质量,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牵头部门负责内部协调联系工作。

1.对监管部门下发的各类通知和监管要求未有效贯彻落实的,每次扣1~5分。

2.对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报表,未能及时报送的每次扣5分;填报数据或信息出现差错的,视情况每次扣1~3分;报表出现漏报项的每项扣减2分。

3.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信息科技年度报告或监管部门要求上报的其他重要书面报告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一条加分项目考核标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信息科技管理方面的相关信息,为强化信息科技监管工作提供参考,并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共同促进辖区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

1.上报监管部门本机构信息科技工作动态或信息科技调研课题,每篇加1分,被分局采用的每篇加2分,经分局上报后被省局采用的,每篇加5分,被银监会采用的,每篇加10分。

2.协助监管部门完成检查或其他监管工作的,视情况每次加2~5分。

3.主动发现本机构或外包商(如自助设备服务商、电信企业等)风险隐患并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加2~3分,如涉及全辖机构共性问题,每次加3~5分。

第四章组织管理及考核实施

第十二条威海银监分局按上述考核内容和标准,对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实时记载,考核结果实行半年通报、按年考核,考核期结束后进行评比表彰。

第十三条评比表彰设机构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同时在获奖机构中评选工作表现优异的先进个人5名。对年终评比结果较差,且不积极配合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在全辖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抄送上级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对辖内各机构的考核结果,将提交分局对口监管科室,并纳入对被考核机构的监管评级、高管考核及机构评价中。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案防工作,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金钩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法人负责和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出的刑事案件。 第五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组织架构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案防工作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与本机构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案防管理体系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下同)职责; 监事会职责; 高级管理层职责; 适当的组织架构; 管理政策、制度和流程; 内部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董事会应当将案件风险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风险,将董事长列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应当下设合规委员会或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指导案防工作。专门委员会中应当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专门委员会在案防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二)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考核评估本机构案防工作有效性;

资管新规全文——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

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金融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收取合理的业绩报酬,业绩报酬计入管理费,须与产品一一对应并逐个结算,不同产品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在表内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本意见,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三、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中国银行业概况及发展趋势 (一)全国银行业概况 1、中国经济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核算数据,2016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已达到74.41万亿,位列全球第二。2012年至2016年GDP的年均复合名义增长率达8.64%,中国是全球经济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2、国内银行业市场格局 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同时,中国银行业亦得到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 行数据,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贷款与存款总额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42%和14.35%。下表列示了2012年至2016年中国银行业人民币和外币的贷款和存款数据: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主要分为大型商业银行、股 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金融机构和其他类金融机构等。

(1)大型商业银行 大型商业银行是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其在中国银行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是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的主要融资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资产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37.29%,负债总额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负债总额的37.21%。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五家大型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2)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统计口径,除五家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共有12家股份制商 业银行。近年来,股份制商业银行把握有利的市场机遇,取得持续较快发展,市 场份额不断提升,逐渐成为中国银行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6年12月31 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分别占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总额 和负债总额的18.72%和18.99%。 下表列示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总资产、总负债和股东权益数据。

工作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作计划考核方法 目的: 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管理团队的执行力、引导员工养成有目标、有计划、能执行的良好工作习惯。 二、适用范围 1.公司副经理级及以上管理人员(集团办除外) 2.副经理级以下的关键岗位(公司认定的)四、职责划分 1.部门负责人负责按月编写部门工作计划(部门工作计划为部门负责人工作 计划),形成《月度工作计划考核表》 2.部门负责人工作计划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3.部门负责人负责下级人员《月度工作计划表》的编制指导、审批与提报 4.部门负责人负责下级人员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5.管理提升项目组负责部门工作计划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 6.人事行政部负责所有人员的工作计划考核结果的统计与绩效工资核算五、考核流程 见附件《月度工作计划考核流程》六、工作计划编写要求 1、工作计划编写必须遵循SMRT 原则(既具体的、可操作的、可量化的、现 实的、有时效限制的),计划事项的目标,输出成果清晰,能够验证。 2、工作计划的计划事项有以下部份组成 A.会议决议与本部门、本岗位相关的工作事项 B.持续改善活动中与本部门、本岗位相关的工作事项 C.本岗位工作职责内的工作事项

D.部门、岗位绩效改善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 E.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 F.管理提升项目任务书要求事项 G.上月计划未完成的工作事项 3、工作计划编写的格式必须严格参照附件《月度工作计划考核表》,填写完 整。 4、每项工作计划须按重要性进行配分,总分为100 分。 七、工作计划考核方法 1.奖惩考核 对工作计划编写的质量、报告提报的及时性及计划执行过程的弄虚作假和不 配合支持的行为采取奖惩考核的方式。 A.及时性:工作计划需在规定完成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发送到公司总经办邮 箱,邮箱地址:****** 。未按时报送的部门(个人),每次乐捐人民币 50 元; B.编制质量:工作计划及总结格式不合格的视同未交处理,每次乐捐人民币 50 元; C.工作计划及总结的内容不完整(重要工作未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中的阶段 性重点工作未涵盖、相关领导指示的重点工作未列入等),重要工作遗漏 项每次乐捐人民币100 元; D.计划完成情况:对于未完成但虚报完成的工作,部门负责人每项乐捐人民币 100 元;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的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的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四)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重点针对资产管理业务的多层嵌套、杠杆不清、套利严重、投机频繁等问题,设定统一的标准规制,同时对金融创新坚持趋利避害、一分为二,留出发展空间。

(五)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在下决心处置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节奏、力度,加强市场沟通,有效引导市场预期。 二、【资产管理业务定义】资产管理业务是指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金融机构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资产管理业务是金融机构的表外业务,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出现兑付困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垫资兑付。金融机构不得开展表内资产管理业务。 三、【资产管理产品】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四、【产品分类】资产管理产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公募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

工作计划实施及考核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孚泰实业有限公司 工作计划实施及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顺利推行公司计划管理工作,强化企业的执行力,达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的目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计划实施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描述的主管领导是指董事长、总裁,以及被其认定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描述的部门负责人是指除主管领导外的总经理、总监和部门经理(正职)。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事业部、部门负责人根据公司年度目标制定本部门月度、周工作计划,并分解到下级员工,形成“员工周工作计划”。 第六条总办为周工作计划的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周工作计划的汇总核实、报批,监督检查周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跟进未完成计划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主管领导负责对分管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下级人员进行考核。 第九条薪酬委员会为周计划考核的仲裁机构。 第十条总裁负责对总办计划管理效果进行评价考核。

第三章周工作计划的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周工作计划的实施过程包括: 1、计划的制定和审核,使用《周工作计划及检查表》; 2、计划的实施和检查,使用《周工作计划及检查表》; 3、计划的考核,使用《周工作计划考核评价表》; 4、申诉及裁决,使用《员工申诉表》。 第一节周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审核 第十二条总办将《周工作计划及检查表》的电子表格发给各部门。每周五12:00前各部门上交电子表格至总办。 第十三条各部门每周的工作包括三部分:①常规计划工作;②主管领导安排的任务;③突发事件。 第十四条部门负责人填写第十二条之第①部分,主管领导填写第②部分,第③部分待事件发生后,由负责处理事件的部门填写。 第十五条各部门负责人按120分的总分分配每项工作权重,明确每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和协助人,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总办于周五下午汇总各部门表格,核实各项工作权重并签字确认后,交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七条主管领导负责两方面工作:①审核《周计划及检查表》中各部门的任务权重;②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安排下周临时性任务,并对所安排的任务赋予权重。此部分权重不在各部门120分范围之内,但纳入计划的考核之中。 第十八条经主管领导审核的《周计划及检查表》,于每周六的中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国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概览 截至2011年底,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2家政策性银行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商业银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144家城市商业银行,212家农村商业银行,190家农村合作银行,2,265家农村信用社,1家邮政储蓄银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40家外资法人金融机构,66家信托公司,127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18家金融租赁公司,4家货币经纪公司,14家汽车金融公司,4家消费金融公司,635家村镇银行,10家贷款公司以及46家农村资金互助社。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3,800家,从业人员319.8万人。 1、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国开行,全称国家开发银行(China Development Bank),于1994年3月成立,直属国务院领导。目前在全国设有32家分行和4家代表处。十年来,开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挥宏观调控职能,支持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在关系国家经济发展命脉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重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中,发挥长期融资领域主力银行作用。 (2)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于 1994 年,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全资拥有的国家银行,其国际信用评级与国家主权评级一致。

中国进出口银行总部设在北京。截至2011年末,在国内设有21家营业性分支机构;在境外设有东南非代表处、巴黎代表处和圣彼得堡代表处;与1250多家银行的总分支机构建立了代理行关系。 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主要职责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我国唯一的一家农业政策性银行,1994年11月挂牌成立。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全系统共有30个省级分行、300多个二级分行和1800多个营业机构,服务网络遍布除西藏自治区外的中国大陆地区。 2、国有商业银行 指工、农、中、建、交5大行,即: 1)中国工商银行 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 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2018年 4月27日)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发布 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 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经营计划管理考核办法

杭挂企业管理文件 杭挂企业管理制度—————————————★—————————————— 经营计划管理考核办法 QG/HG01.003—2005

2006年 1月 9日发布 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 1目的 1.1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计划管理体系,保证经营计划职能的充分发挥,实施分层管理,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加强过程控制,严肃结果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2.1本办法适用于经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总裁或常务副总裁批准签发的经营计划方面的管理与考核。 3经营计划分类 3.1第一层次经营计划,主要是指总部级别的,由总裁或授权常务副总裁下达和签发的,对企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经营计划。主要是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中的重要工作。 3.2第二层次经营计划,主要是指由企业运行管理中心下发放的,经常务副总裁批准的经营工作项目安排。其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质量改进项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技改计划、宣传工作计划等。 3.3第三层次经营计划,主要是指以总裁室名义发放的,由总裁直接签发的重大经营管理项目。其中包括:临时性的重要项目、战略实施专项工作等。 3.4考核:对未完成第一层次经营计划的子公司按500~200元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第二层次经营计划的子公司按200~100元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第三层次经营计划的子公司按3000~1000元进行考核。 4职能职责

和完善,对重大的综合性的计划可直接调度和管理。 4.2企业运行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类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并负责落实通报。 5年度经营计划管理 5.1年度经营计划草案编制要求 5.1.1根据总部计划大纲,运行管理中心下发编制年度计划的通知。 5.1.2子公司销售部门对国家宏观环境、市场运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下年度的需求和销售计划。 5.1.3子公司生产部门分析产品生产能力,提出生产能力报告,找出薄弱环节,制定保证措施,提出生产计划目标。对不能满足需求的产品提出保证措施、调整建议。 5.1.4子公司采购部门对零部件采购、配套资源供货能力等进行分析,提出保证措施和调整建议。 5.1.5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和配套厂家的质量保证能力,尤其是新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分析,对不能满足的产品提出保证措施和调整建议。 5.1.6子公司技术部门根据新产品开发情况,对已形成的产品资源技术保障能力及新产品的开发保障能力进行分析,提出新产品规划、开发建议。对不能满足需求的产品资源提出保证措施、调整建议。 5.1.7结合以上数据,各子公司提出产量、产值、销售额、销售收入、利润等指标,财务部根据产销目标对利润目标进行平衡,提出业务收益和预算草案。 5.1.8以上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进度要求以保证总部计划编制进度为准。由运行管理中心和财务部组织召开计划工作会议,进行综合协调,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运行管理中心平衡汇总后报董事会批准下发。 5.2年度经营计划下发后,各子公司对经营计划进行按月分解,并编制正式实施计划。 6月度经营计划管理 6.1月度计划编制要求 6.1.1各子公司对照经营计划按月度目标分解计划,对本月市场环境进行分析,预测下月销售情况,提出下月销售计划建议、各项经济指标、产品需求计划和完成销售的措施,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于每月22日前送运行管理中心。 6.1.2月度计划中各项指标与经营计划按月度目标分解计划,调整比例不得超过20%。

金融机构划分

关于金融统计中各类金融机构划 分的最新通知 境内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城市信用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财务公司以及三大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境内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 境内证券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证券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投资咨询公司。 境内保险业金融机构:是指由中国保险业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具备从事保险业合法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和企业年金。 境内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是指为金融交易提供交易场所、服务以及安全环境等活动,并具备一定监督管理职能的金融机构。包括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

境内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拥有或控制一个或多个金融性公司,并且这些金融性公司净资产占全部控股公司合并净资产的50%以上,所属的受监管实体至少明显地在从事两种以上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独立企业法人。包括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境内特殊目的载体(SPV):是指为持有特定资产而对外发行新金融工具,并合法拥有该特定资产,具备完整独立账户的金融实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资金信托计划、代客理财项目、资产证券化项目。 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

经营计划管理考核办法

经营计划管理考核办法 经营计划管理考核办法QG/HG01. 003 ★经营计划管理考核办 法QG/HG01. 003—xx xx年1月9日发布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1目的1. 1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经营计划管理体系,保证经营计划职能的充分发挥,实施分层管理,集屮统一的管理原则,加强过程控制,严肃结果考核,提高工作质量和执行力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2. 1本办法适用于经杭州杭挂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总部)总裁或常务副总裁批准签发的经营计划方面的管理与考核。 3经营计划分类3. 1第一层次经营计划,主要是指总部级别的,由总裁或授权常务副总裁下达和签发的,对企业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和影响的经营计划。主要是年度和月度经营计划屮的重要工作。 3.2第二层次经营计划,主要是指由企业运行管理中心下发放的,经常务副总裁批准的经营工作项目安排。其包括:新产品开发项目?质量改进项目?销售计划?生产计划?采购计划?技改计划.宣传工作计划等。 3. 3第三层次经营计划,主要是指以总裁室名义发放的、由总裁直接签发的重大经营管理项目。其屮包括:临时性的重要项目? 战略实施专项工作等。 3.4考核:对未完成第一层次经营计划的子公司按500900元进

行考核;对未完成第二层次经营计划的子公司按200T00元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第三层次经营计划的子公司按3000T000元进行考核。 4职能职责4. 1企业运行管理中心是经营计划管理考核的归属部门,负责杭挂企业经营计划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对重大的综合性的计划可直接调度和管理。 4.2企业运行管理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各类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调度?考核并负责落实通报。 5年度经营计划管理5. 1年度经营计划草案编制要求5.1.1根据总部计划大纲,运行管理屮心下发编制年度计划的通知。 5.1. 2子公司销售部门对国家宏观环境.市场运作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下年度的需求和销售计划。 5.1.3子公司生产部门分析产品生产能力,提出生产能力报告,找出薄弱环节,制定保证措施,提出生产计划目标。对不能满足需求的产品提出保证措施?调整建议。 5.1. 4子公司采购部门对零部件采购?配套资源供货能力等进行分析,提出保证措施和调整建议。 5.1.5子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本公司和配套厂家的质量保证能力,尤其是新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分析,对不能满足的产品提出保证措施和调整建议。 5.1.6子公司技术部门根据新产品开发情况,对已形成的产品资源技术保障能力及新产品的开发保障能力进行分析,提出新产品规划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200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金融 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 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 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 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 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 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 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 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 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 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办发-〔--〕-整理-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落实案件风险责任,促进案件风险防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 件问责工作,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案件问责工作参 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 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犯罪或存在其他与

案件直接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恶性案件: (一)涉案金额等值人民币一千万元(含)以上的; (二)性质恶劣,造成挤兑、区域性或系统性风险等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恶性的案件。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案件问责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实施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发生负有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作案人员,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实施人或参与人以及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监督责任的人员。对案件发生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有关环节内部控制失效,致使案件发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或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发生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是指不履行或未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发现而未能及时发现、报告案件及风险的人员。 第七条案件责任人员范围应当根据相关岗位和业务条线的职责内容、管理权限、履职情况等因素予以认定。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银发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银发〔2018〕106号)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坚持有的放矢的问题导向,坚持积极稳妥审慎推进的基本思路,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意见》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坚持产品和投资者匹配原则,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强化金融机构的勤勉尽责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打破刚性兑付。严格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要求,禁止资金池,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分类统一负债和分级杠杆要求,消除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协调,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功能监管。 《意见》坚持防范风险与有序规范相结合,合理设置过渡期,给予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有序整改和转型时间,确保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各项要求。金融机构应按照《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我国资产管理业务快速发展,在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多层嵌套、刚性兑付、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实体经济,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把防范和化解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减少存量风险,严防增量风险。 (二)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目标。既充分发挥资产管理业务功能,切实服务实体经济投融资需求,又严格规范引导,避免资金脱实向虚在金融体系内部自我循环,防止产品过于复杂,加剧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传递。 (三)坚持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理念。实现对各类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全面、统一覆盖,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村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管理思考

(二)主要存在问题。自治区联社成立以后,全力督导全区农合机构加强非信贷资产管理,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非信贷资产容庞杂、种类繁多,部分农合机构在管理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部分农合机构对非信贷资产营运管理重视不够。由于农合机构财务收入绝大部分来自于信贷资产,而非信贷资产相当部分归属于非盈利性资产,部分农合机构通过各种途径筹集到的资金在用于信贷投放和存款备付金后,没有重视对非信贷资产的营运管理。对于应生息非信贷资产,如何有效调度、积极提升收益率,管理力度仍待加强。 2.提升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提升营运效益仍有拓宽空间。保持合理现金库存,减少不必要占用等,需要继续推进深化。部分农合机构虽然重视非信贷资产管理,但管理水平还需要逐步提高。有的县级农合机构对各类非信贷资产的有效管理既缺乏整体规划,又缺少多策并举、针对性强的分类优化措施,如就部分县级农合机构自身而言,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非信贷资产自身的结构比例、生息资产与非生息资产占比、非信贷资产平均盈利水平如何达到最佳水平,还需继续加强日常营运管理,及时合理调度,迅速提升非信贷资产管理水平,努力增加效益。 3.部分农合机构闲置资产未能及时处置。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实施经营管理问责制的过程中,由于部分县级法人机构高管人员存在认识偏差,使部分非信贷资产损失没有得到及时、充分暴露;二是在前两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带动下,不动产市场价格不断攀升,部分农合机构"待价而沽",然而随着前段时期经济的下行,部分资产价格又逐渐走低,延误了有利的处置时机;三是有的农合机构对闲置及不良非信贷资产的处置未准确把握竞卖起点,广泛征集竞买方不足,在目前经济回暖过程中,对近期价格走势分析及重要机遇捕捉不够敏捷,把握时机不准,及时决策水平仍有待提高。 4.部分农合机构历史包袱难以在短期消化。长期以来,由于历史沿革、政策变化、管理体制等原因,部分农合机构历史形成的一些呆坏账和待处理损失等反映在非信贷资产,造成不良非信贷资产消化的难度较大,依靠自身能力在短期难以全部消化。如:为维护债权进行起诉,垫付了相当部分的诉讼费。还有历史遗留的案件造成的垫款等。需要继续争取各级法院大力支持,加快执行办结后清理。再如接收抵债资产,其中部分多年后由于政策、市场环境、成本等因素的限制,处置难度大,潜在着一定风险。继续深化改革、实现自身更好更快发展及继续争取外部政策扶持均需继续加大工作力度。 5.部分农合机构对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重视不够,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的措

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6〕4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27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所承担的各类风险。 各类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国别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信息科技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考虑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审慎评估各类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防范跨境、跨业风险。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风险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匹配性原则。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等相适应,并根据环境变化进行调整。 (二)全覆盖原则。全面风险管理应当覆盖各个业务条线,包括本外币、表内外、境内外业务;覆盖所有分支机构、附属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覆盖所有风险种类和不同风险之间的相互影响;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部管理环节。 (三)独立性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授权、人力资源及其

公司计划考核管理细则

公司计划考核管理细则Newly compiled on November 23, 2020

公司计划管理细则1、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战略规划的有效实施和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有效地控制公司项目运营成本和时间进度,根据公司目标管理方案,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计划管理细则。 2、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部门。 3、职责 计划管理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理,组员为公司高管及部门负责人。主要负责公司计划的制定、确认及计划考核结果的输出。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公司计划管理工作的组织、衔接、协调及督 办部门。 计划主任:各部门计划工作的有效衔接、对工作计划延迟的通报和批评、直接参与绩效考评、及时预警潜在的工作延误并督办、直接向公司高管汇报各部门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4、计划类型、提交周期

5、年度计划管理规范:严格遵守《佳兆业集团控股组织绩效管理制度》。 6、月度计划管理规范 编制依据:公司年度业绩目标表、部门年度业绩目标表、部门年度OGSM 计划、集团下发的公司月度计划考核表及集团对口部门或公司高管提出的重点工作。 编制流程: 高管与分管部门进行计划沟通与接口协调,每月20日开始根据工作计划填写《部门月度计划》(模板见附件),各部门月度计划必须经分管高管审批并于当月28日下班前提交《部门月度计划》至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其中互提计划需提议部门主动与执行部门沟通一致,签字或邮件确认,有分歧的由行政及人力资源部报高管裁决。 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在收到部门月度计划后,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部门间的工作衔接情况对部门月度计划进行修正,若需调整的,需经分管高管审定。各部门计划在每月第一周行政及人力资源部召集各部门进行月度工作计划审议,根据审议结果由行政及人力资源部重新调整下发本月工作计划终版(在每月5日前下发)。计划一旦发布,将作为公司对部门月度工作的指令性计划文件,不允许私自更改。 如无合理原因,公司将对未按时上报月报的部门/职能予以通报,并扣罚当月考核分数5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

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变更和退出 第一条机构筹建和开业 (一)金融机构的筹建和开业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查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支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筹建,报广西银监局审批;核准经广西银监局批准筹建的上述机构的开业申请,抄报广西银监局,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负责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支行以下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分支机构和邮政储汇局营业网点的设立,并负责颁发金融许可证。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筹建申请报告; (2)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或省级联社或上级邮政局的批准文件; (3)机构筹建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分析、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 (4)筹建人员名单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5)申请单位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报表; (6)申请单位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8)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筹建完成后,申请开业需上报的材料: (1)开业请示; (2)机构组织结构及职能; (3)从业人员一览表; (4)营业场所安全合格证、消防合格证; (5)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6)内部控制制度; (7)行政、业务公章印模; (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9)高级管理人员核准文件。 (二)自助银行和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 1、设立自助服务设备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自助服务设备的设立、变更进行备案。 (2)监管时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置离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须提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设置在行式单台自助服务设备和变更自助服务设备地址的提前15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防城港银监分局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查备案。 2、设立离行式自助银行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初审查,报广西银监局审批;对分行以下机构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审批。 (2)需上报的材料: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申请筹建离行式自助银行,须向防城港银监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a、申请报告:包括可行性报告、拟开设的业务种类、筹建方案和筹建负责人简历等; b、银行业金融机构上级行的批准文件; c、申请行近三年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表; d、所归属分行或支行经营情况、负责人情况; e、自助银行的主要风险点及相应解决方案; f、有关自助银行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g、防城港银监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筹建工作完成后,向防城港银监分局申请开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a、营业场所证明复印件; b、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安全、消防合格证明书; c、上级行科技部门的验收报告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报告; 3、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行式自助银行进行备案。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须在开业前20天报防城港银监分局备案,备案材料为《商业银行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备案表》。 第二条金融机构迁址 (一)机构迁址 1、审批权限:防城港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并审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及其以下分支机构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市)联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市邮政储蓄网点的迁址事项,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二级分行的变更事项须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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