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川林发〔2016〕16号

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厅有关直属单位:

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是科学造林、科学营林的具体实践,是实现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全面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重要途径。为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全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切实提升商品林质量和效益,我厅在充分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疑问,请及时反馈我厅造林绿化管理处。

四川省林业厅

2016年3月11日

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四川省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以下简称“低改”)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加强管理监督,参照《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并结合“低改”省级规划和执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低产低效商品林是指以林产品生产为主要经营目的且产量、质量显著低下的人工商品林分,其界定分为通用标准和经济标准。

按通用标准,低产低效商品林包括:林分生长量或生物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和树种平均水平低30%以上的林分;林分郁闭度<0.3的中龄以上的林分;遭受严重病虫、干旱、洪涝及风、雪、火等自然灾害,受害死亡木(含濒死木)比重占单位面积株数40%以上的林分(林带);经过2次以上樵采、萌芽能力衰退的薪炭林;因过度砍伐、竹鞭腐烂死亡、老竹鞭蔸充塞林地等原因,导致发笋率或新竹成竹率低的竹林;因未适地适树或种源、品种不适而造成的低产低效林分。

按经济标准,低产低效商品林包括:树高、蓄积生长量较同类立地条件和树种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林分中目的树种组成比重占40%以下;生产非木质林产品,连续3年产品产量较同类立地条件林分的平均水平低30%以上;生产非木质林产品,林木或品种退化,已不适应市场需求。

符合上述通用标准或经济标准中任意一条的人工商品林,皆可界定为低产低效商品林。

第三条“低改”工作应坚持的原则:依法依规,严格管理;改造对象成因清楚,评判准确;改造目标清晰合理,促进发展;改造方法科学恰当,分类施策;改造主体责任落实,权益清楚;改造设计符合规程,严格审批;改造作业操作规范,监管到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四川省林业厅森林抚育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研究、部署和协调全省“低改”实施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造林绿化管理处,具体负责对“低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日常工作。森林资源管理处、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处、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处、科学技术处、产业处、省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省林业工作站、省林业调查规划院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结合职能指导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低改”工作的领导,成立“低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管理办法和程序,具体负责技术指导、组织实施、督促检查等。

第六条“低改”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市(州)、县(市、区)“低改”工作的管理技术干部;县级培训的对象为具体从事“低改”工作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关林农或业主。

第七条“低改”以作业设计为依据,按前期准备、施工(监理)、检查三个阶段进行监控和管理。

前期准备阶段包括:现场踏勘判定,核实作业地块,施工器具、施工材料以及相应的技术和物资准备等,施工人员上岗培训(包括作业流程、改造方式、林木采伐和营造林技术等内容)。前期准备工作应在施工前全部完成。

施工(监理)是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作业面积、改造方式、营造林方法、种苗配置(品种选择及来源、种苗质量等级标准要求)、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开展施工以及实施监理,全过程须注重科学管理。

检查是资金管理和成效管理的重要依据,一般在改造当年完成,涉及更替改造的,应在更替改造后第三年对保存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低改”工作台账,及时梳理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林业产业基地建设、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建设等项目涉及“低改”的内容,切实加强动态监测、管理和评价。

第三章实施范围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低改”限在全省森林分类经营区划界定的人工商品林中进行,并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低产低效人工商品用材林的改造,限在近熟林及其龄组以下林分中进行。

“低改”重点是责任主体落实,林权权属清晰,立地条件较好,因不适地适树或种质低劣,多代萌生、管理粗放和遭受严重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造成林相残败的林分以及无培养前途的“小老头树”林分。

第十条严禁借“低改”之名改造不符合“低改”标准的商品林;严禁借“低改”之名毁林开垦或改变林地用途;严禁将林权权属不清的林分纳入改造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进行任何形式的“低改”;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等重要生态保护区域进行更替改造;严禁对未满5年的退耕地还林林分进行更替改造;严禁对交通干线、城镇视野区范围内的低产低效商品林进行更替改造。

第十一条改造方式要结合立地条件、改造对象、改造目标等科学选择,主要包括更替、补植、封育、抚育、调整、复壮、综合改造等方式。

第十二条采取更替方式进行改造的,提倡采用带状改造或块状改造等方法,通过2年以上的时间逐步更替。更替改造小班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公顷,坡度15°以下、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小班,可控制在20公顷以内,并应在山脊等部位合理设置保留带。位于下列区域或地带的低产低效商品林不宜采取更替改造方式:海拔1800m以上中、高山地区;荒漠化、干热干旱河谷等自然条件恶劣、生态脆弱及困难造林地区;大熊猫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其它因素可能导致林地逆向发展而不宜进行更替改造的区域。

第四章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作业设计是开展“低改”的主要依据,要根据总体规划、计划下达、改造需求等情况,以小班为基本设计单元,以乡(镇、林场、经营所等)为设计单位,由具备林业调

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应做到现场调查、现场设计,并将任务量落实到作业小班。涉及采伐作业的,应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编制采伐作业设计。

第十四条更替改造的作业设计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拟改造地块的林地权属、林种、森林起源、林分现状等进行确认符合改造条件后,连同与之配套的采伐作业设计一并作为采伐审批的必备材料;其它改造方式的作业设计把关执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各地要严格按照作业设计的区域范围、作业面积、改造方式、营造林方法,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等要求开展施工,不得擅自扩大改造范围、易地改造或降低改造标准。认真落实公告公示制度。认真开展岗前培训,做好施工记录,确保科学施工、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第十六条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对珍稀林木、濒危树种、列入保护名录的树种、古树名木、天然更新林木等的有效保护;原则上不得引入外来树种;结合实际情况,科学保留母树、目的树种、幼树和原生植被,控制对现有植被的破坏;采取科学合理的作业措施,避免或减少新的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第十七条坚持适地适树(适种源、适品种)、良种良法。坚持以发展速生丰产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珍贵用材林、经济林为主。大力推广良种壮苗技术、科学造林技术、高接换种技术、平衡施肥技术、生物防治技术等新型实用技术,科学改造。加强种苗质量管理,积极推广使用通过省级以上审(认)定并在其适宜推广范围内的林木良种和优良乡土品种,严禁乱引滥种,严格执行“三证一签”(即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合格证、植物检疫证书和林木种子标签)的种苗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低改”采伐林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林地上的“低改”采伐前应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依法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在“低产林改造”限额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严禁无证、超范围、超数量、超强度审批和采伐林木。

第五章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跟踪采伐、造林、管护等各环节情况。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和采伐林木前应明确和落实采伐监督责任人。鼓励实施监理制度,保障作业各环节的质量控制和有关技术要求的严格落实。坚决杜绝借“低改”之名行乱采滥伐之实的行为,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确保改造成效。

第二十条发现在“低改”中滥伐林木及其他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应及时制止和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低改”实行县级自查、省市联合核查的检查制度。年度任务结束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县低产低效商品林改造进行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林业厅会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组织对各县(市、区)开展联合核查。核查采取抽查方式进行,面积比例不低于5%,核查时间与中央财政造林补贴、省级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等项目省级检查统筹安排。

检查内容包括:作业地点、面积和范围、改造方式、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种苗设计执行情况、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病虫害防治以及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情况;作业设计质量和监督管理情况。年度核查主要指标包括:面积核实率、面积合格率、良种使用率、苗木合格率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低改”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文件应包括作业设计说明书(含图件、表册)、调查设计卡片、小班施工卡片、检查报告、财务概算与结算报表、改造前后及施工过程的影像资料、监测报告等,并以经营单位为基本单位建档,落实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资金扶持和惩戒机制。对工作积极性高、改造成效好的,通过项目整合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对改造中存在突出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调减营造林项目资金。

第二十四条在“低改”作业设计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以及违规设计、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应根据情节、后果等对设计单位和个人给予纳入不良记录、建议有关部门降低或取缔资质,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在“低改”中违规审批、违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监督检查履职不到位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鼓励各地在本办法明确的政策技术规定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程,结合实际制定更加细化的地方性低产低效商品林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