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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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1、“营改增”纳税人提供的跨境服务,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应以哪些文件为依据?
目前,有关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文件主要有3个,分别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财税〔2013〕106号和
财税〔2014〕43号。
其中,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
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以及相
关税收管理事项,而财税〔2014〕43号文件则结合电信业“营改增”对免税范围进行了补充。
2、哪些跨境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上述文件,能够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跨境应税服务包括:
(一)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二)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务。
3、申请免税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免税备案手续?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免征增值税跨境服务的,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服务免税备案手续,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表》;
(三)提供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以及第(十)项第2目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提供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国际或者港澳台运输服务,应提交实际发生相关业务的证明材料;
(五)向境外单位提供跨境服务,应提交服务接受方机构所在地在境外的证明材料;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跨境服务合同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境外资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可只提供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境外资料原件为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
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