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免税管理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

增值税减免税最新政策规定你知道税收增值税减免有哪些优惠政策吗?增值税减免税最近又有什么新的政策改革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整理的最新版增值税减免税政策,仅供大家参考!(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老会计人的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表2.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6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一)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工程总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属于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二)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三)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为客户参加在境外举办的会议、展览而提供的组织安排服务,属于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五)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六)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七)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向境外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
(八)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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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第6号2000年1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订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
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124号)中工业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第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第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12.03•【文号】国税发[2007]12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4.小规模纳税人不予免税出口货物情况表5.填表说明国家税务总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
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并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
已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出口货物免税认定的期限是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应申报以下资料:(一)税务登记证(由税务机关查验);(二)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
在我国,增值税是一项基本税种,也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政府就增值税免税政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来给予企业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
首先,我们来看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基本原则和政策适用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的有关规定,企业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其增值税税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程度的减免。
比如,对城镇居民家庭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免税,以及粮食、牲畜等农畜产品的免税,甚至是一些企业的国家重点扶持产品可以享受减免。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如何才能申请获得增值税免税政策。
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法以及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了解增值税法律法规,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向政府申请免税政策。
同时,企业经营者还需要严格按照免税政策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进行税收管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以确保企业享受到正确的税收优惠。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约束力、实施方法以及享受该政策后的影响。
申请免税政策的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将担负纳税责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实施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前提条件是要实行税收管理,并提交相关税务申报文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后,企业可以显著减少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壮大。
总之,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适用范围十分广泛,从城镇居民家庭基
本生活必需品,到农产品和一些国家级重点扶持产品,都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免税政策。
而只有认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有效的税收管理,才能享受到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税收优惠,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免税的规定有哪些

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免税的规定有哪些
为进⼀步完善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作,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应税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对应税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问题做出具体规定。
⽂件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提供适⽤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增值税⼀般计税⽅法的,实⾏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条第(⼀)⾄(三)项规定适⽤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简易计税⽅法的,实⾏免征增值税办法。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零税率的除外:
(⼀)⼯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程勘察勘探服务。
(⼆)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三)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四)标的物在境外使⽤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五)符合本通知第⼀条第(⼀)项规定但不符合第⼀条第(⼆)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
(六)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
增值税减免税及优惠政策(1)

(⼀)减免权限 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
摘⾃《增值税暂⾏条例》 清理越权减免税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1、对各地已经清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执⾏。
2、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的⼀次性、临时性减免税,⼀律停⽌执⾏。
3、对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府⾃定的符合国发(1993)85号《国务院关于实⾏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中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承包流转税政策,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今年5⽉合发的(94)财地明传5号⽂件的规定,同时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规定征收⼊库,再由财政机关列⽀返还。
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7⽉15⽇(94)财税字第045号 (⼆)货物的免税规定 1、部分货物免征增值税 下列项⽬免征增值税: ①、农业⽣产者销售的⾃产农业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偿援助的进⼝物资和设备; ⑥、来料加⼯、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的设备; ⑦、由残疾⼈组织直接进⼝供残疾⼈专⽤的物品; ⑧、销售⾃已使⽤过的物品。
摘⾃《增值税暂⾏条例》 部分免税项⽬的范围限定如下: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产业。
农业⽣产者,包括从事农业⽣产的单位和个⼈。
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具体范围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古旧图书,是指向社会收购的的古书和旧书。
物品,是指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
⾃已使⽤过的物品,是指本细则第⼋条所称其他个⼈⾃⼰使⽤过的物品。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一、免征(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销售其他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胶粉。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3.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4.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5.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6.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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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库】湖北国税法规库
【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减免税资格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税局
【发文日期】2008-3-18
【分类号】增值税.一般规定
【文号】鄂国税函[2008]85号
【有效性】有效
【分类】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减免税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减免税的审批确认
增值税减免税审批确认机关为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主管国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减免税。
纳税人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应按年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备案手续。
二、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减免税资格时应提供的资料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资格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见附件一)。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资格前,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见附件二)。
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国税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三、审核调查的内容
主管国税机关接收纳税人的资料后,应对其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二)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案头审核后,发现有疑问的,应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四、减免税的监督管理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不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日常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
(二)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国税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
(三)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
(四)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国税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
(五)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
(六)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的,是否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鄂国税发[200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