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冀劳社办字[2007]39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情况的通报(冀劳社办字[2007]3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提高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推动全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劳社办字〔2006〕100号)精神,省厅组织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工作进行了检查评估,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评估结果。
这次教学管理质量评估采取学校自查、各市联查、省厅抽查的方式进行,在各参评学校认真准备,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精心组织实施、省厅认真复查的基础上,圆满完成了评估工作。
全省纳入评估范围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共1157所,经省、市两级检查评估最后经省厅核定,认定合格学校941所,占评估总数81.3 %;限期整改学校121 所,占评估总数10.5 %;不合格并撤消学校95 所,占评估总数 8.2%。
同时确定新华教育集团石家庄新华电脑学校等78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获得“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管理质量优秀单位”称号(名单见附件),在全省通报表扬,并在“河北劳动保障网”上公告。
二、主要成效。
1、掌握了民办学校基本现状,摸清了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质量的底数。
从评估总体情况看,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运行良好,绝大多数学校教学条件能够达到评估标准要求,他们在培训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在全省范围内实行诚信品牌带动,经验交流,加强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

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实施,增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强劳动用工分类监管工作,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树立企业诚实守信的社会形象,履行诚信职责,构建全省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通过检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并实行分类监管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区)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管理和本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内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下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第五条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劳动监察、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基金监督、社会保险、法规和信访等业务机构组成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实施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承办具体日常事务。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根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对企业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5.23•【字号】苏劳社[2007]40号•【施行日期】2007.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劳社[2007]40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1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移交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
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要求,由社保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运营。
为此,省劳动保障厅已成立了移交工作领导小组,并将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移交具体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报劳动保障部备案后下发各地。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必须于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由于移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事关企业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严谨、规范地做好这项工作,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由原行业管理的或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也属移交范围,这些企业要按《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23号)及苏劳社[2006]59号文件的规定,重新修订企业年金方案,并向劳动保障部门履行报备手续,并与具备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基金管理合同。
在履行企业年金方案报备之前,不得再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名义提取任何费用。
原有企业年金的移交工作也应尽快开展,力争在2007年底前移交完毕。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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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劳社工字〔2006〕89号)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厅直接监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近日,某市劳动保障局批准设立的某职业培训学校部分学员因不满学校除名和认为招生广告就业承诺未得到满足而出现群体性上访事件。
为切实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培训项目,下同)的稳定工作,维护社会和谐,切实维护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省劳动保障厅要求:一、依法审批,严格监管。
各市州、县劳动保障局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办法》、《湖南省职业培训广告备案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监管。
(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权限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应认真、严格审查其资格,要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办学条件,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
对外省单位、公民个人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由所在省或市、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权限审批。
跨省办学的,必须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年度评估和日常督导工作。
对年度评估和日常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督查整改情况。
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或问题严重、影响恶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依规吊销《办学许可证》。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07.14•【字号】赣劳社察[2005]8号•【施行日期】2005.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察[2005]8号)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赣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推动我省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建设有序进行,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21号)和《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试行办法》(赣劳社察[2004]15号)通知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现将《江西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积极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是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提高劳动保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用人单位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认识,全面开展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二、加强领导,保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顺利实施。
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成立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相关机构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诚信等级评价协调和日常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
三、深入开展劳动保障执法检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监管平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5.25•【文号】劳社厅函[2005]175号•【施行日期】2005.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关于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意见》(劳社部发[2004]15号)精神,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全面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按照《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8号)要求,各地区、各行业要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指标通报制度,必须按时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质量通报指标》(附件1)。
同时,要建立奖惩通报机制,对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评估不合格或严重违规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和惩处。
二、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各地区、各行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组建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或指定专职人员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工作。
同时,要设立并公布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监督电话或网址,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三、认真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
各地区、各行业要结合鉴定所(站)和考评人员年检工作,开展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活动。
要按照我部《2005年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附件2)要求,制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并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自查工作。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终止部分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终止部分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4.09.20
•【字号】苏人社发[2014]285号
•【施行日期】2014.09.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办教育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终止部分省属民办职业培
训学校办学资格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285号)
江苏华维汽车技术培训学校等5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鉴于江苏华维汽车技术培训学校等5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经不具备继续办学的基本条件且原先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将于今年9月20日期满的实际,经研究决定,终止江苏华维汽车技术培训学校等5所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资格,不再续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名单附后)。
已终止办学许可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停止一切办学活动,依法做好在校学生安置、财务清算等善后工作,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具体事宜请与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联系人:张国荣)。
附件:终止办学许可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9月20日附件:
终止办学许可的省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单(共5所)
江苏华维汽车技术培训学校
江苏文达电脑培训学校
江苏汇贤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江苏浪涛美发美容培训学校
江苏明辉职业培训学校。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举办徐州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举办徐州市城
市职业培训学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2.06.18
•【字号】徐人社复[2012]36号
•【施行日期】2012.06.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举办徐州市城市职业
培训学校的批复
(徐人社复〔2012〕36号)
陆震:
你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对照原劳动和保障部颁布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我局对你提交的申请办学的有关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并请评估组对办学的主体资格、内部管理制度、固定资产、注册资金、办学场地、设施设备、师资和有关教学文件等办学所必备的软、硬件条件进行了审核、评估,认为符合办学规定要求。
经研究,同意举办徐州市城市职业培训学校,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许可证号码为3205824000056号。
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陆震任董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蒋希君任校长。
学校属于公益性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陆震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学校办学范围(工种):计算机操作员、呼叫服务员、养老护理员、收银员(五级)。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南京市年检限期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整改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南京市年检限期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整改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1.29•【字号】宁劳社培[2008]42号•【施行日期】2008.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07年度南京市年检限期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整改结果的通知(宁劳社培〔2008〕42号)各有关培训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按照《关于公布2007年度南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结果的通知》(宁劳社培[2008]26号)相关要求,于2008年8月至10月对2007年度南京市年检限期整改的34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了整改复评。
整改复评结果为:合格23家;申请暂停办学1家,暂停办学时间自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停止办学2家,停止办学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注销6家;整改复评不合格2家。
现将结果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附件:2007年度南京市年检限期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整改结果二ОО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2007年度南京市年检限期整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整改结果(排名不分先后)一、整改复评合格机构名单(23家)1 南京惠好职业技术培训中心2 南京智超商务培训学校3 南京新岗职业培训学校4 南京大众烘焙技能培训中心5 南京恒力职业培训学校6 南京泰中职业培训学校7 南京辉煌技能培训学校8 南京市鸿兴达职业培训学校(原南京鸿兴达职业培训中心)9 南京新印印刷职业培训学校10 南京澎嘉职业培训学校(原南京古南都职业技能培训中心)11 南京市天鸣职业培训学校(原南京苏视职业培训中心)12 南京一点通职业培训中心13 南京金陵计算机教育中心14 南京汇衡职业培训学校15 南京迅超职业培训学校16 南京奥建职业培训学校17 南京南大集团大航计算机技术教育中心18 南京逸君形象艺术高级专修学校19 南京晋欣职业技术培训学校20 南京远景培训学校21 南京梦想模特培训学校22 南京金鹏职业培训学校23 南京黄埔沐浴按摩职业培训学校二、申请暂停办学机构名单(1家)1 南京华海职业培训学校三、停止办学机构名单(2家)1 南京金陵保健按摩师学校2 南京瑞思职业培训学校四、注销办学机构名单(6家)1 南京望达职业培训学校2 南京金肯汽车职业培训学校3 南京新百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中心4 南京兆瑞职业进修学校5 南京溢彩职业培训学校6 南京超妍美容美发学校五、整改复评不合格机构名单(2家)1 南京朋佳职业培训学校原因: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教学管理人员不懂教学,教学计划大纲不符合国家有关职业标准要求,培训课时严重不足,教学管理不规范,师资队伍达不到规定要求;因涉及创业项目加盟,学员投诉较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1号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察[2005]11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有利于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统一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2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取得专职或兼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的人员方可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劳动保障监察胸牌编号应与证件号一致。
除此以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劳动保障监察员辞职、调离劳动保障监察岗位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由所在单位收回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上交省劳动监察总队。
二、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必须佩戴在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工作服上,工作服样式由我厅统一确定。
尚未统一穿着工作服的地区,应尽快统一着装,未统一着装的,不得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胸牌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上臂处。
三、劳动保障监察员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并随身携带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除参加重大活动外,不得在非执行公务时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我厅对劳动保障监察标志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使用劳动保障监察标志的机构和人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各市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使用标志情况的监督管理。
四、劳动保障监察臂章图案可用于监察执法专用车、监察专用设备和有关对外公示的物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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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
校诚信等级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培[2007]51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7-06-27
【实施时间】2007-06-27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学校办学诚信度,提
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
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2号)转发
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时间安排
1、部署阶段(7月10日前)。各市制定工作方案,并进行部署。
2、申报阶段(7月15日-7月30日)。各校对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
评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标准》
(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凡符合要求的自愿申报。
3、诚信达标学校评定阶段(8月份)。各市应组成评定专家委员会和评定组
,对照《办法》和《标准》要求,逐项进行评定和打分,并将评定结果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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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诚信良好学校评定阶段(9月10日-9月30日)。各市应在9月10日前将公
示后达到良好学校的相关材料报省厅培训处。省厅将于9月10日组成评定组,对
其进行评定。评定结果于10月中旬在相关网站和媒体公示。公示后将达到优秀等
级的学校报劳动保障部中国职协。
5、省直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计划为:6月22日部署、7月
1日-10日为申报期、7月15日后为诚信达标学校评定期、8月1日-7日为公示期
,诚信良好学校评审工作与全省统一。
二、工作机构
省厅成立由吴可立副厅长为主任,培训处负责同志为副主任的民办职业培训
学校诚信等级评定专家委员会,统一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
作。省良好学校评定组成成员由省技工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省级督导员与部分民
办职业培训学校专家等组成。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负责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达标诚信等级评定及良好登记学校的推荐工作。
三、其他事项
1、各市认真研究制定评定工作计划,并于7月10日前报省厅培训处。
2、全省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结束后,各市应将各校的诚信等级输入江苏劳动
保障网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中,今后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市指
定专人随时对学校变更的信息进行修改,方便社会查询。
省厅工作联系人:培训处涂恒奎
附件:《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略)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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