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苏退休金上调新政策2024

1.对在养老金调整过程中,不按照规定程序操作,造成养老金发放错误或延误的责任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对骗取、套取养老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政策培训与业务指导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
十一、特殊群体调整
1.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抗美援朝等战争的退役老战士,以及因公致残、烈士遗属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本次养老金调整在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基础上,再给予一定额度的额外增加。
2.具体额外增加的额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十二、养老金调整与物价联动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设立专门窗口或咨询热线,为退休人员提供面对面的政策解释和咨询服务,确保每位退休人员都能准确了解自己的权益。
十四、养老金调整的统计分析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定期对养老金调整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估政策效果,为今后政策的完善提供数据支持。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时报送养老金调整相关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各级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养老金调整工作的审计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政策公正。
十、政策衔接
1.本政策与之前的相关政策衔接,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新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将按照新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3.对于已享受其他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就高不就低进行调整。
2.本政策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3.各地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本次养老金调整工作顺利进行,及时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江苏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2001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各市劳动(社保)局,原行业统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明确如下: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以及原退职工或按省政府第139号令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省厅苏劳险[2000]12号文规定的待遇项目享受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
二、各省辖市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欠性抚恤费标准,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确定并公布(详见附表)。
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执行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按不高于上述标准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一次性救济费,以不高于省辖市上年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职工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所辖区、县(市)的具体标准由省辖市劳动保障部门每年7月1日予以公布,缴费工资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发给;供养城镇户口直系亲属3人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是农村户口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分别降低5个百分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标准为: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计发基数乘12。
各地现行丧葬补助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性质发生改变的,可按变动后的户口性质所对应的标准执行。
三、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死亡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是指职工退休前已认定且死亡当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2.12•【字号】苏劳社险[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5]1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经研究,现对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进行调整,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
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二、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单位:元┌───┬─────┬──────────┬──────────┐│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标准│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南京│4000│4000│1300│├───┼─────┼──────────┼──────────┤│无锡│4000│4000│1300│├───┼─────┼──────────┼──────────┤│徐州│3300│3300│900│├───┼─────┼──────────┼──────────┤│常州│4000│4000│1300│├───┼─────┼──────────┼──────────┤│苏州│4000│4000│1300│├───┼─────┼──────────┼──────────┤│南通│3400│3400│1100│├───┼─────┼──────────┼──────────┤│连云港│2800│2800│800│├───┼─────┼──────────┼──────────┤│淮安│2800│2800│800│├───┼─────┼──────────┼──────────┤│盐城│2800│2800│800│├───┼─────┼──────────┼──────────┤│扬州│3400│3400│1100│├───┼─────┼──────────┼──────────┤│镇江│3400│3400│1100│├───┼─────┼──────────┼──────────┤│泰州│2800│2800│800│├───┼─────┼──────────┼──────────┤│宿迁│2400│2400│700│└───┴─────┴──────────┴──────────┘。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9.01.09
•【字号】宁劳社法[2009]2号
•【施行日期】2009.01.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宁劳社法〔2009〕2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南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08]68号)要求,我局对199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失效)208件,继续有效219件。
1998年1月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失效,不再执行。
凡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停止执行,不得再作为直接施行行政管理和执法的依据。
现将清理结果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二ОО九年一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范局性文件清理结果
(1998年1月1日-2008年6月30日)。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调整企业职⼯因病或⾮因⼯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34号)1、企业职⼯(含离退休⼈员)因病或⾮因⼯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每⽉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企业遗属⽣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1)建国前参加⾰命⼯作职⼯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20%。
(2)职⼯遗属为孤寡⼀⼈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10%。
(3)兼有(1)、(2)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30%。
2、过去已领取遗属⽣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
3、职⼯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原享受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4、已领取⽣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
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期间不参与调整。
5、发给遗属⽣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采取定期⾛访、函调等⽅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情况变化,对不再符合享受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活困难补助。
6、职⼯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规定执⾏。
7、调整后的遗属⽣活困难补助,已纳⼊养⽼保险统筹项⽬的,从统筹基⾦中列⽀;未纳⼊统筹项⽬的,由企业从原渠道列⽀。
8、本通知适⽤于各类企业及其职⼯。
9、本通知⾃2003年7⽉1⽇起执⾏。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
⼭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东省财政厅、⼭东省总⼯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现就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非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问题(一)用人单位为招用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持与非全日制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二)职工(包括非全日制劳动者)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已按照全日制用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在其参保期间,为其单独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问题(三)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认定及相关工作根据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按下列情形向县级以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向职工参保登记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在同一设区市的,向注册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设区市的,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4.遇有管辖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确定。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大劳险字[1996]239号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aa9a164431b90d6c85c7bd.png)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已按国家离休人员的计发办法计发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如下规定,现通知如下,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三、企业离休人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一)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二)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三)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每人每月补助120元;居住在县(市)(含农村、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四)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指无工作单位且没有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同)的配偶,每人每月补贴18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5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死亡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每月补助135元。
有固定收入的配偶,其收入(指本人工资或离退休费总额扣除物价性补贴后的剩余部分,下同)达不到上述补助标准的,由死者单位补足其差额。
(五)孤身一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遗属,可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四、调整上述标准所需金额仍在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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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扬州 5200 5200 1550 镇江 5200 5200 1550 泰州 4600 4600 1200 宿迁 4200 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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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6000 6000 1800 徐州 5200 5200 1300 常州 6000 6000 1800 苏州 6000 6000 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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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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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因病或非 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 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见附表。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
各县(市)、区参保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标准,由各市 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 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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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O九年七月十日 附表: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市 丧葬费标准 直系亲属一次性 抚恤费标准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 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南京 6000 6000 180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 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文 件 号】苏劳社险[2009]1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7-10
【实施时间】2009-07-10
【时 效 性】有效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两年来各地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 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7月1日起调 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