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
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

民政局社会组织工作要点深化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制度改革。
1、抓好《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改革文件的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
2、落实直接登记管理办法,探索四类社会组织分类标准。
3、规范异地商会、基金会下延登记管理权限后的具体实施办法,出台相关文件。
4、做好已成立行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过渡衔接工作,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相关工作。
5、建设省本级社会组织登记服务大厅。
依法强化社会组织监督管理。
1、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建立投诉、诉讼、听证和案件查处的应急机制。
2、加大对省本级社会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的查处和对市州(县区)的执法指导力度。
3、改进社会组织年检办法,优化年检工作程序,试行社会组织抽查审计。
4、加大社会组织评估力度,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制定出台《湖南省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建立省级评估专家库。
5、完成已经申报的160多家基金会、公益类和学术类社会团体评估工作。
6、配合国家民管局、国家发改委推动社会组织法人信息库项目实施。
依法规范社会组织内部行为。
1、制定社会组织换届工作指引、登记工作指引、章程示范文本等内部治理规范,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运作。
2、严格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队中兼职任职和在职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兼职任职的相关工作。
3、开展对社会组织领军人才和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4、深入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和社会组织建设示范创建活动。
促进社会组织作用发挥转型升级。
1、加大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的争取力度。
2、完善省福彩基金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3、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非营利组织自身收入免税等财税优惠政策。
4、加强与财政、税务等部门协调沟通,着力解决社会组织反映的票据办理和使用问题。
5、深入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建设,配合编制、财政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社会组织名录工作。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7.09.12•【文号】民函[2007]263号•【施行日期】2007.09.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近年来,各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加强管理,改善服务,推动了社会团体健康发展。
但我部在登记审核、年度检查和执法监督过程中也发现部分社会团体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为改进和加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规范社会团体章程的修订及核准。
社会团体确需对章程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在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前,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
章程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社会团体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章程核准。
未经核准的章程,不作为社会团体开展活动的依据,社会团体不应擅自发布。
二、加强社会团体民主程序的监督。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召开,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社会团体应当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
三、健全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制度。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
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审批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9〕55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9.30•【文号】民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的通知民发〔202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已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2021年9月30日“十四五”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推动我国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十四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民政职责,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治国理政的新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新时代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十三五”时期,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取得新成绩。
——党的领导不断加强。
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社会组织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重要指示。
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全会多次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明确部署。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努力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党的建设写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
各级民政部门在登记、年检、评估等工作中同步推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社会组织领域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国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3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简政放权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6.01•【字号】宣政办〔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意见宣政办〔2010〕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加快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服务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全市行业协会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行业协会民间性、自律性特点,坚持“市场化方向、政会分开、强化服务、依法监管”原则,通过理顺关系、强化自律、改进监管、完善政策、加大支持等,推进行业协会规范发展。
(二)目标任务:围绕地方主导行业,培育壮大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适应产业特点和企业发展需求、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提高行业协会承接政府职能和履行职能的能力,积极探索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的新途径和新方法;突出抓好行业协会制度建设和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形成体制完备、结构合理、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
实现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实现机构健全、布局合理、管理完善、环境优化的目标。
二、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工作重点(一)积极推进政会分开对全市行业协会进行统计、整理、分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7.09•【文号】国办发〔2019〕35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依法依规、改革创新、协同共治的基本原则,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事前环节信用监管(一)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
在办理适用信用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时,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应予即时办理。
申请人信用状况较好、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但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履约的申请人,视情节实施惩戒。
要加快梳理可开展信用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定格式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并依托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二)探索开展经营者准入前诚信教育。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政务服务窗口,广泛开展市场主体守法诚信教育。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6.15•【文号】民发〔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工商联,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工商联:为进一步发挥乡镇、街道商会积极作用,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规政策,现就加强乡镇、街道商会登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做好乡镇、街道商会登记工作。
乡镇、街道商会申请成立登记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条件,由县级工商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县级工商联在审查时应当征求商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商会登记按照条件成熟一个、登记一个的原则推进,不下硬指标,不搞一刀切。
乡镇、街道商会名称按照“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商会”的方式构成;县级行政区划为市辖区的,商会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乡镇、街道商会住所设于所在乡镇、街道范围内。
二、推动乡镇、街道商会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成立时,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
暂时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开展党的工作,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乡镇、街道商会党组织负责人可视情由乡镇、街道党员干部兼任。
商会章程应对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三、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
县级工商联要对本地区的乡镇、街道商会进行全面摸底,指导、督促符合条件的商会尽快完成登记。
要加强与商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的沟通协调,争取其加大支持商会发展力度,为商会发展提供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帮助,促进商会在党的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中发挥作用。
民政部对“关于深化个私经济协会改革,加强统一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的建议”的答复
民政部对“关于深化个私经济协会改革,加强统一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9.13•【文号】民函〔2020〕689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对“关于深化个私经济协会改革,加强统一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的建议”的答复民函〔2020〕689号李梅等3位代表:你们提出的“关于深化个私经济协会改革,加强统一管理服务综合协调机制的建议”收悉。
经商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确定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理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脱钩总体方案》),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进行了总体部署。
经过前期试点探索,2019年,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发展改革委、民政部等10部门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全面推开脱钩改革,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并公布了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名单。
地方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名单由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精神和要求自主确定。
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个私协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相关组织的桥梁纽带。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私协会从无到有,逐步发展成为会员队伍庞大、行业分布广泛、社会作用明显、组织体系较为完备、具有广泛群众性和代表性的社会团体。
截至2019年底,全国县级以上个私协会总计2861个,在县级以下建立会员服务点12622个、会员小组36544个。
全国依托各级个私协会建立、主要由会员企业中的党员组成的党组织总计3.53万个,管理和服务党员153.12万人。
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责任
编者按:从1979年,针对我国工业体制只有部门管理而缺乏行业管理的状况,国务院提出“按行业组织、按行业管理、按行业规划”的原则,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出台,整整经历了28年。
而2010年10月10日,全国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经验交流会在广州召开,则是改革开放30年,由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构———国家民政部首次召开的全国行业协会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15家行业协会联合向全国广大行业协会发出的《全国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倡议书》是这次会议的最大亮点。
倡议书提出要坚持遵守法规、道德行为、以人为本、开放透明和持续发展等五项原则,履行推动社会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表达及维护行业企业利益、协调及稳定社会、整合社会资源、引领及建树社会道德等六种社会责任。
本刊独家发表《全国行业协会社会责任倡议书》的主要起草人,民政部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副秘书长张高陵研究员对行业协会商会社会责任的解释。
行业协会商会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社会组织。
发达市场经济的经验表明,企业自我管理、行业协会商会中观调节、政府宏观调控,三位一体、共同作用,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重要保证,是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的内在要求。
同时,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集体性”和“准公共性”决定了该类社会组织是为百姓提供社会公共产品与服务的重要力量,是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
于是,改革创新行业协会商会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管理社会化水平的重要载体。
在政府权力之外,构建一个全方位的行业协会商会网络,应该是新一轮体制改革以至新一轮思想解放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行业协会商会性质的“行业集体性”主要强调行业协会商会在维护行业利益、进行行业自治中的性质,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商会更多地以行业共同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出现,为会员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
社会组织政策法规选编-沈阳社会组织
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关于 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7〕167号 2007年11月21日)………………………………52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全国工商联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 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9〕78号 2009年6月10日)…………………………………55 民政部关于国务院授权中国红十字总会作为全国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有关问题的通知
5
(财资〔2017〕86号 2017年12月29日))……………………………163
二 、基金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 2004年3月8日)………………171
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6号 2004年6月21日)………………180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183 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民发〔2014〕225号 2014年10月31日)………………………………68 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 的通知
(民发〔2014〕259号 2014年12月16日)………………………………73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 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民函〔2005〕178号 2005年7月23日)………………………………198 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函〔2005〕638号 2005年11月4日)………………………………199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慈善协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
(民办函〔2007〕127号 2007年6月6日)………………………………200 民政部 外交部 公安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 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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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民发[2015]7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
【实施日期】2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通知
(陕民发〔2015〕7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杨凌区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民政局,省级各业务主管单位、
各省级行业协会商会:
根据民政部、中央编办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
见 》(民发〔2014〕225),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行业信用建设
(一)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
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
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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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积极开展信用评价。行业协会商会根据各自行业特点,加强与有资质的第三方
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信用评价工作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
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为宗旨,遵循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
(三)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建立信息平台,为会员企业提供多层
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要加强会员企业信用信息的应用,将会员企业信用信息作
为评先评优、市场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