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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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二百条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器罪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4.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设施罪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8.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案例引入:
• “9 11”恐怖袭击事件
评析:
“9 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美国民用 航空的突发事件制定了包括《航空和运输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 法律、法规。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居来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行为的措施
二、航空犯罪的预防方针和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法制原则 3.责任原则 三、航空犯罪预防的新措施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案例引入:
• 张某劫机案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如何保护对非常劫持的航空器及机上的人员; 对劫机罪行的管辖;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引渡合作的 程序和对劫机犯的审判与处罚等。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一、国家管辖权的行使
国家管辖权时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物和事件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管辖权既牵涉国际法,也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管辖权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发生的人、物和事件设 法主张其权威的问题。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二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统称“民用(以下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以下统称“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物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报告的案事件等工作;第四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第五条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确保在日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可以行政约见其主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可以先行召集其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行政约见、警示谈话的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航空货物运输相关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执行;第二章航空货物收运第一节航空货物托运人第九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件,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托运人应当予以提供;托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托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并对该文件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如实、规范申报航空货物种类、品名和数量,并对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托运的航空货物种类和品名无法在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货物品名栏内全部列明的,托运人应当提供航空货物品名清单附件,作为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的组成部分;第十一条航空货物托运人不得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运输航空货物,不得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伪报品名托运危险品、违禁品;第十二条邮政企业交运航空邮件时,应当如实提供航空邮包路单和航空邮件品名、数量清单;不得在航空邮件中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十三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接收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时,应当告知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要求和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要求;第十四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要求托运人如实、规范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并对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进行审核;第十五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核查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等有效航空运输文件;收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收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第十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对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查验,确保托运的航空货物与航空货物托运书申报内容相符,确保包装符合运输要求;第十七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对收运后尚未交付承运人的航空货物,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物品;第十八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接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接收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物,不得接收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航空货物,不得接收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十九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认真核查托运人证件、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等文件资料;收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文件;收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收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收运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物,不得收运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航空货物,不得收运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邮件时,应当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包路单和详细邮件品名、数量清单,并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进行安全核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核查的,承运人及其地面代理人应当拒绝运输;第三章航空货物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负责对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航空货物、人员、物品及车辆实施安全检查工作;第二十四条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航空货物应当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民航局认可的其它安全保卫措施;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主动向安检机构提交航空货物运输文件,并配合安检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提供本规则所要求的航空货物运输文件的,安检机构不得放行;第二十五条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人员、物品及车辆应当接受安全检查;对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检机构不得放行;第二十六条安全检查岗位人员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人员定额定员标准要求,同时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单据审核岗位、已检货物抽检岗位、安检勤务调度等岗位;第二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货检工作台帐,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三个月,其中危险品、违禁品查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半年;第二十八条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安检机构应当审核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提交的航空货运单、报关单、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及民航局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运输条件鉴定书等航空货物运输文件资料;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相关内容填写应当与航空货运单一致;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范本见附件;第二十九条航空货物应当实行单元包装件逐一接受X射线安全检查;对通过X射线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安检机构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加盖安检验讫章,并留存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等相关单据; 第三十条对经过X射线安全检查存有疑点的航空货物,安检机构应当采取开箱检查等其它检查措施,开箱检查时托运人应当在场;对采取开箱检查等其它检查措施后,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在航空货运单上加盖安检退运标识后,做退运处理;第三十一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以下情况时,安检机构应当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做退运处理:一普通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二伪报品名运输危险品、违禁品的;三伪造、变造航空运输文件及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的;四扰乱安检现场秩序,影响安全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或者其它严重影响航空货运区公共秩序的;第二节特殊规定第三十二条航空邮件应当接受X射线安全检查;对经过X射线安全检查仍无法排除疑点的,安检机构应当会同邮政企业开箱检查;对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在航空邮包路单上加盖安检退运标识,退回邮政部门处理;对在航空邮件中发现的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寄递的物品,安检机构应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不得做退运处理;第三十三条对单体超大、超重等无法接受X射线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在采取隔离停放至少24小时安全防范措施的同时,还应当采取爆炸物探测等其它检查措施;第三十四条对申报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安检机构应根据航空货物运输文件,对交运危险品的物理形态等进行符合性检查,防止夹带、隐匿运输与申报内容不符的危险品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品;第三十五条对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性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安检机构应当在核查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文件后,按照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航空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六条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货物,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七条对属于国家规定免予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有关部门应当持有效证明文件向民用机场公安机关换发免检证明;安检机构凭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出具的免检证明,对航空货物免予安全检查,并留存免检证明;除特殊规定外,免检证明格式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确定,但免检证明至少应当包括托运人名称、托运物品品名、数量、出发地、目的地、日期和批准决定和编号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对其它属于国家法律规定运输的特殊航空货物,安检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第三十九条对已经安全检查的航空货物,安检机构可以实施二次抽检;第四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不良行为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托运的航空货物可以采取从严安检措施;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四十一条航空货运区实施分区管理;航空货运区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xx要求;第四十二条航空货物公共区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实施安全保卫控制,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采取通行管制措施;第四十三条航空货物控制区应当实施分区封闭管理,保证进港货物和出港货物、已检货物与未检货物、单体超大或超重货物与普通货物、危险品与普通货物隔离存放;第五章航空货物装运第四十四条待装航空货物在航空货物控制区与航空器之间的运输途中,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第四十五条短期存放在机坪的待装航空货物,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第四十六条航空货物装机前,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飞机货舱进行检查,确保货舱内无可疑物品;第四十七条在航空货物装卸航空器过程中,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监装监卸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物,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它危险品,直至航空器货舱门关闭;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航空货物托运人”,是指为航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物托运书或者航空货运单或者航空货物记录托运人栏署名的人;“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航空货物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航空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航空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它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取得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格认定单位颁发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资格认可证书”,接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委托,依照双方签订的航空货物委托销售代理合同,在委托的业务范围内以自己名义从事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代理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货物进出港,航空货物地面存储、运输、装卸服务的单位;“航空货物”,是指经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主要包括普通货物、邮件、单体超大超重货物和其它货物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危险品”,是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环境构成危险,并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危险品清单中列明或根据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航空货物托运书”,是指航空货物托运人办理航空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航空货运单”,是指航空货物托运人或者航空货物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是航空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线上承运航空货物所订立合同的证据;“航空货运区”,是指为处理货物提供的所有地面空间和设施,包括航空货物公共区、航空货物控制区;其中“航空货物公共区”是指在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端的区域,包括航空货物收运区、航空货物交付区、航空货物待检区、车辆停放区和与之相关的道路等公共区域;“航空货物控制区”是指航空货物经过安全检查后的隔离停放区域,包括航空货物安检区、已检货物含邮件、快件存放区、可疑货物临时存放区、24小时货物隔离存放区、危险品存放区、停机坪和与之相关的道路等区域;“泛指品名”,是指包括“样品”、“快件”、“资料”、“配件”、“零件”、“文件资料”、“电子产品”等;第四十九条安检机构、安检人员和安检设备管理遵照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本规则自xx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正式施行后,以前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附件:航空货物安检申报清单范本航空货物托运人名称:运单号:日期: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名称:航协资质认定代码:以下由安检人员填写。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

《民用航空法》期末考试试题1. 下列哪个公约第一次提出了领空主权原则? [单选题] *[单选题] *巴黎公约(正确答案)东京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华沙公约2. 下列航空法律法规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是:( ) [单选题] *[单选题]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正确答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3. 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 [单选题] *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正确答案)外交部4. “三个反劫机公约”不包括以下哪个? * [单选题] *1970年海牙公约1963年东京公约1944年芝加哥公约(正确答案)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议定书5. 谁对机组成员遵守飞行基本规则负责? * [单选题] *机场民航局及其地区管理局机长(正确答案)航空单位负责人6. 我国在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上坚持的是什么理论?( ) * [单选题]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空气空间有限自由论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正确答案)7. 限制区在航图上用( )加以标注 * [单选题] *ADIZR(正确答案)PD8. 以下组中都属于航空器的有( ) * [单选题] *滑翔机、直升机、飞机、火箭、导弹气垫船、火箭、直升机、飞机人造卫星、宇宙飞船、空间站、飞机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直升机、飞机(正确答案)9. 我国《民用航空法》中规定的对民用航空器产生的以下物权和债权的受偿顺序应该是( )①法院对民用航空器判决和拍卖所产生的费用②银行对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③海运公司为援救民用航空器支付的费用④航空维修公司为保管维护民用航空器支付的费用 * [单选题] *①④③②(正确答案)①②③④④②③①③①④②10. 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不包括( ) * [单选题] *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设计(正确答案)民用航空器使用民用航空器的维修11. 下列我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表示正确的是( )。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航空货品收运第一节航空货品托运人第二节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第三节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第三章航空货品安全检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特殊规定第四章航空货运区第五章航空货品装运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品(如下统称“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品运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品运送活动,以及与航空货品运送活动有关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如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从事航空货品运送活动旳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行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工作。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航空货运区治安秩序,查处安检机构汇报旳案(事)件等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品运送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行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措施。

公共航空运送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方案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品运送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行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大纲,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旳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措施贯彻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民航局公安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如下统称“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主管部门”)、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应当与安检机构建立、完善航空货品运送安全保卫信息传递和共享机制,保证在平常工作及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有效配合。

第八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航空货品运送有关单位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旳,可以行政约见其重要负责人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二〇〇六年五月十日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目录1规划的目标2定义3法律依据3.1国际法3.2国内法4职责分工4.1航空保安主管当局4.2地方人民政府4.3机场管理机构4.4民用航空安全检查机构4.5公共航空运输企业4.6空中警察和航空安全员4.7机场公安机关4.8军事部门4.9机场租户4.10机场联检部门4.11其他单位5协调与交流5.1国家航空安全保卫协调机构5.2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5.3与新闻媒体的交流5.4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民航组织的交流6机场、航空器和导航设施的安全保卫6.1划定机场控制区范围6.2机场控制区的安全保卫设施6.3进出机场控制区管制的一般要求6.4进出机场控制区人员的管制6.5进出机场控制区车辆的管制6.6机场控制区内工作器材和商品的保安管制6.7航空器的安全保卫6.8导航设施和其他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6.9机场非控制区的安全保卫6.10通用航空的安全保卫7机上人员和物品的安全保卫7.1旅客及其手提行李的安全检查7.2过站和转机旅客的保安控制7.3工作人员和其他非旅客人员的安全检查7.4特别的安全检查程序7.5准许携带或托运武器的程序7.6押解接受司法和行政强制措施人员的程序7.7托运行李的保安控制7.8航空货物的保安控制7.9配餐供应品和机上供应品的保安控制安全保卫设备8.1责任8.2采购8.3校准8.4操作和维修9人员及培训9.1选择标准9.2培训10.非法干扰行为应对措施的管理10.1政策概述10.2责任10.3威胁评估和分级处置10.4先期处置10.5指挥10.6空中导航服务10.7专业人员的支持10.8新闻与媒体10.9报告10.10对非法干扰行为之外的违法和不文明旅客行为扰乱性旅客的处置11.有效性评估11.1概述11.2考察11.3检查和审计测试11.5演练12.规划的及时修订12.1概述12.2规划的修订13航空保安的经费保障13.1责任13.2收费原则13.3经费来源13.4使用范围14附录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1.规划的目标1.1本规划的目标在于通过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措施与程序防止非法干扰行为维护民用航空安全、正常和效率。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航空安全员工作全过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确保航空安全,根据《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航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与分工1. 航空安全员职责:(1)负责客舱安全检查,确保客舱内无危险物品;(2)处置机上突发事件,如乘客斗殴、设备故障等;(3)排除各类对飞行安全的干扰和影响;(4)协助机组完成各项安全工作;(5)维护旅客秩序,保障旅客安全。

2.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航空安全员招聘、培训、考核、任用等工作;(2)制定和完善航空安全员工作管理制度;(3)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航空安全。

三、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热爱航空事业,责任心强;(3)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4)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沟通能力;(5)持有《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

2. 培训内容:(1)航空安全员岗位职责及工作流程;(2)客舱安全管理及应急处置;(3)航空器设备使用及维护;(4)法律法规及民航政策;(5)心理素质培训。

四、考核与任用1. 考核:(1)航空安全员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2)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心理素质等;(3)考核不合格者,可根据情况安排复训或淘汰。

2. 任用:(1)考核合格者,经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予以任用;(2)新任用航空安全员需进行上岗前培训,包括航班运行知识、机上应急处置等;(3)任用期间,航空安全员需定期参加考核,确保业务水平。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1. 航空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航空安全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1)工作纪律;(2)业务水平;(3)应急处置能力;(4)旅客服务态度。

2. 航空安全员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服从领导,确保航班安全。

六、奖惩1. 对工作表现优秀、成绩显著的航空安全员,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安全隐患的航空安全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活页汇编

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活页汇编


督 促 、指 导 、协助有 关单 位做好 消防 宣传 教育工 作 。
( ) 实消 防安全 责任 制 , 定本 单位 的消防 安全 制度 、消 一 落 制
防 安全 操作规 程 ,制定 灭火 和应 急疏散 预案 ; ( )按照 国家标 准 、行业标 准 配置 消防设 施 、器材 , 二 设置 消 防安全 标志 ,并 定期组 织检 验 、维修 ,确保 完好 有效 ;
法律、 行政法规对森林 、 草原的消防工作 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 第五条 任 何单位 和个人 都有 维护 消防安 全、 护消防 设施 、 保 预防 火灾 、报告火 警的 义务 。任何单位 和成 年人都 有参加 有组织
的灭 火工 作的义 务 。
第三 条 国务院 领导 全国 的消防 工作 。地方 各级 人民政 府负 责本 行政 区域 内的消 防工 作。
其主 管单 位监督 管理 。 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 门在 各 自的职责 范 围内 ,依 照
本法 和其 他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做好 消防 工作 。
第二 条
消防 工作贯 彻预 防为主 、防 消结 合的方 针 ,按 照政
府 统一领 导 、部 门依 法监 管、单位 全面 负责 、公 民积 极参 与的原 则 ,实行 消防 安全责 任制 ,建立 健全 社会化 的消 防工作 网络 。
教育 、人 力资源行 政主 管部 门和学 校 、有关 职业 培训机 构应
当将消 防知识 纳入 教育 、教学 、培训 的内 容。 新闻 、广播 、 电视等有 关单 位 ,应 当有 针对 性地 面 向社 会进 行 消防宣 传教 育。 工会 、共产 主义 青年 团、妇 女联 合会等 团体 应 当结合 各 自工 作 对象的 特点 ,组织 开展 消防宣 传教 育。 村民委 员会 、居 民委 员会应 当协 助人 民政府 以及 公安机 关等 部 门 ,加 强消防 宣传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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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
规则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是指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由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安全保卫规则,以确保安全的飞行。

1、拒绝进入机场:
在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禁止不知道或不具备安全检查手续的人员进入机场及机舱。

同时,机场也可以根据当前安全情况调整安检办法,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确保乘客和物品的安全。

2、限制和检查进入机场的物品: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对进入机场的物品进行限制和检查,严格控制易燃易爆的物品的出入,如果发现违规物品必须即刻予以封存,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3、加强飞行前安检: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乘客出发前必须经过安检,安检内容包括携带物品的检查,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行李、服装、头发等的检查,以及体检及身份核实等等。

4、严格限制机上物品: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乘客在飞行中,必须严格按照机舱安全规定限制携带物品,如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武器等;允许携带一些安全的物品,但也要遵守机舱安全规定,如不得在机上使用手机等。

5、检查乘客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对乘客在飞行前后的行为,要进行严格检查,如未经允许离开座位、擅自拆卸机舱安全设施等行为均要及时发现和处理。

6、加强机舱安全管理: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加强机舱安全管理,要求机组成员对机舱内乘客的行为和行李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安全违规行为,维护乘客的安全。

7、加强飞机安全维护: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加强飞机安全维护,要求机组成员每次出发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确保飞机及其设备完好,保证乘客安全。

8、提高机组成员的安全意识:
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所有机场必须提高机组成员的安全意识,要求他们随时关注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维护乘客的安全。

总之,公共航空旅客运输飞行中安全保卫规则是为了确保旅客的安全,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机场和机组成员加强安全管理,实行有效的安全保卫措施,维护乘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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