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11.27

•【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04.03.2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

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鄱阳湖湿地保护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

编制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结合鄱阳湖生态系统的实际状况,明确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实施方案及主要措施,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

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农业开发、环境保护、防洪与水资源利用、城镇建设、旅游发展等方面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十二条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经专家评估论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详细规划。

农业、渔业、林业、水利、旅游、交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鄱阳湖专业规划中,应当设有鄱阳湖湿地保护措施方面的具体内容,并符合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原则。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

第十五条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或者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

(一)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的;

(二)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鸟类的主要繁殖地、停歇地、越冬栖息地;

(三)对主要经济鱼类的栖息、繁殖、越冬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

(四)其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高度密集的。

第十六条湿地自然保护区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为国家级、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

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资源隶属关系限制,按照湿地生态系统的自然分布、走向划定。

第十七条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建立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办理。

鄱阳湖湿地区域内建立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由湿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申请建立省级、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申请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拟建的湿地自然保护区进行论证,并按规定程序报送湿地自然保护区申报书、总体规划、科考报告、多媒体和图件资料及有关论证材料。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及时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应当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审批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宜作为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自接到通知起半年内,可以向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第十九条经批准确定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由批准机关向社会公布。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水上以固定浮标,在陆地以界桩的形式设置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界标。

第二十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撤销或者改变其性质以及范围的调整,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一条湿地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划定核心区和缓冲区。在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一切严重影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湿地自然保护区所需管理经费,由湿地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也可以采取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每年10月1日至翌年3月30日为候鸟越冬期。候鸟越冬期间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捕捞。

每年3月20日至6月20日为鄱阳湖水域禁渔期;鱼类的越冬场所实行季节性轮流休渔禁港制度。

第二十四条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猎捕候鸟以及其他珍稀水禽或者破坏候鸟以及其他珍稀水禽的生存环境的行为。

在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应当保证江豚或者其他主要经济鱼类的洄游通道畅通。确需在洄游通道上修建水工程或者电力、航运等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征求有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有可能影响洄游通道畅通的,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五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湿地资源的普查和监测工作,对管理范围内的湿地资源数量、分布及其动态变化进行调查,定期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调查和监测数据,并对湿地调查、监测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建立湿地资源档案。

第二十六条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救护机制,及时受理有关救护报告,对受伤、搁浅或者被困的珍稀水禽、水生野生动物采取紧急救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鄱阳湖湿地区域内未设立湿地自然保护区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禁猎区、禁渔区等保护区域,并依法进行管理。

第四章湿地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和湿地植被保护与恢复工作,严禁毁草开垦。

经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划定的植被恢复区,应当实行封洲禁牧。

省人民政府对种植蔓荆子等旱生植物改良沙化湿地的,应当予以鼓励、扶持,

将其纳入防沙治沙工程。

第二十九条鄱阳湖湿地区域禁止围湖造田,已退田还湖的地域禁止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退出后的旧房、旧宅基地必须拆除、退还。禁止移民返迁。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对湿地自然保护区内人口居住较密集的,可以有计划地组织移民。对迁出后仍从事农业种植的移民,应当安置到人均耕地较多的地方;安排给移民的耕地,应当不低于当地的人均标准。

第三十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从严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在草洲、洲滩、岸坡存储固体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在鄱阳湖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船舶驶经湿地自然保护区,不得排放含油污水或者生活污水;驶经其他区域,排放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十二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有机农药,防止造成湿地环境的污染,损害湿地的生物多样性。

对农用薄膜和渔网等不可降解的废弃物,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

第三十三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种草种树、水旱轮作、改水改厕、兴林抑螺、生物灭螺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血吸虫病的传播。因防治血吸虫病需要在鄱阳湖湿地区域灭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湿地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第五章湿地资源利用

第三十四条鄱阳湖湿地资源的利用必须符合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总体规划,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不得破坏湿地资源再生能力。

第三十五条开发利用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鄱阳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规范各种湿地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

第三十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鄱阳湖湿地资源的普查和专项调查工作。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鄱阳湖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发布鄱阳湖湿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第三十七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湿地区域内河道湖泊的管理,做好水资源的保护与科学配置工作,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三十八条编制鄱阳湖湿地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任何项目,都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湿地资源利用类别的划分标准和评估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三十九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分类指导,引导生产经营者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提倡采取圈养、轮牧、轮养等措施,适度控制牧畜、鱼、蟹、虾、蚌、菱、莲等动植物的种养规模,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再生能力。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引入生物新品种,经营者应当依法报请国家级或者省级的有关审定委员会审定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

施。

第四十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价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湿地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信息,科学引导和管理湿地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不得开设破坏湿地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进入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应当征得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同意。

第四十一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鄱阳湖渔业资源调查,采取保护和合理开发渔业资源的措施,防止渔业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破坏。

第四十二条省人民政府河道采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鄱阳湖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可采期、禁采区、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开采时间、种类、作业方式以及开采地点、深度、范围和开采量进行。

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内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集中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驶离指定停放地点。

禁采区内不得滞留采砂船舶。

第四十三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逐步改变沿湖地区以渔业为主的单一经济结构。

第四十四条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形式,从事治理水环境、恢复植被等有利于湿地生态功能保护和恢复的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由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从事严重影响湿地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渔具、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已退田还湖的区域新建居民点或者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及时拆除、退还旧房、旧宅基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引入生物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的河道进行采砂的,扣押其采砂船只等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批准的开采时间、种类、作业方式以及开采地点、深度、范围和开采量采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吊

销其河道采砂许可证。

(三)在禁采区滞留采砂船舶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鄱阳湖湿地保护的有关部门和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占或者挪用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3.11.27 •【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施行日期】2004.03.20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9号)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20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7日 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 (2003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生态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鄱阳湖湿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鄱阳湖湿地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与利用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是指天然形成的具有调节周边生态环境功

能的水域、草洲、洲滩、岛屿等。 本条例所称鄱阳湖湿地区域,是指鄱阳湖丰水期水体所能覆盖的区域范围,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保护鄱阳湖湿地资源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具体组织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协调鄱阳湖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湿地保护职责。 省人民政府鄱阳湖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南昌市、九江市、上饶市及其所属的沿湖县、区人民政府和共青开放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鄱阳湖湿地区域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湿地保护。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八条环境保护、农业、渔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做好鄱阳湖湿地保护工作。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 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林业局,省直管县(市)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规范我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行为,保障调查和评估质量,我局制定了《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19年12月31日江西省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

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湿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违法征占用湿地造成湿地水文、土壤、景观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及上述要素构成的湿地生态系统功能的退化。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和评估,是指林业主管部门为履行湿地保护与管理职责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调查,并提供调查报告的行为;或者是对调查报告有异议的责任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并依法提供评估报告的行为。设区市或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委托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按照受损害湿地面积、生态区位重要程度,将我省的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分为:较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重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和特别重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较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 (一)非法侵占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40亩以上、100亩以下,一般湿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 (二)非法改变国际、国家、省重要湿地用途40亩以上、100亩以下,一般湿地100亩以上、200亩以下的; (三)非法侵占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湿地15亩以上、25亩以下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湿地生态环境损害: (一)造成湿地生态功能严重损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较大数

鄱阳湖生态保护与科学利用对策与建议

鄱阳湖生态保护与科学利用对策与建议 发布:鄱阳湖研究中心2011-5-21 【内容提要:鄱阳湖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也是目前长江中下游仅存的两个大型通江湖泊之一,是长江干流重要的调蓄性湖泊,对于维系长江水量平衡和水域生态平衡、维护区域和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功能。 虽然目前生态环境各项指标尚好,但在气候变化与人类活动作用下,鄱阳湖湖泊和湿地生态系统逐渐发生变化,存在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水体污染等问题。在资源利用中,过渡捕捞、滥捕乱猎、土地利用扩张等掠夺式经营,导致渔业资源退化、生物栖息地破碎化、生物多样性急剧减少,湖泊生态环境受到威胁,公共卫生健康和生态安全不容忽视。为此,江西省生态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鄱阳湖生态现状生态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强鄱阳湖生态资源保护与科学利用的对策和建议,呈报领导及相关部门决策时参考。】 为策应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国家战略的实施,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江西省生态学会组织相关专家,对鄱阳湖的生态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进行了专题调研。专家们认为,目前鄱阳湖存在的一些生态问题不容忽视,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促进生态、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一、鄱阳湖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 1、水文情势变化明显,水质呈显著下降趋势 (1)枯水情势严峻。2003年以来,鄱阳湖连续出现历史罕见低水位,且水位持续下降,枯水期不断延长,比正常年份提前约40天,水资源管理面临挑战。2011年3月鄱阳湖星子站水位8.65米,突破2008年的同期最低水位。水位明显偏低的状况在短期内难以缓解。 (2)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据《1999-2009年江西省环境状况公报》等资料,鄱阳湖水系水质总体呈下降趋势。上世纪80年代以I、Ⅱ类为主,平均占85%,90年代占70%,2003年以后只占50%。目前水体平均程度属于中度富营养化状态,且枯水期比丰水期更为严重。 (3)气候变化带来洪涝灾害频繁。据1950-2010年资料统计,鄱阳湖年最高水位超过20m的共有18年,其中1990年以后就有9年。在全球变化大背景下,特大洪水出现频率显著加大,且小水量出现频繁高水位,造成生态服务功能重大损失。 2、不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导致鄱阳湖生态环境退化 (4)无序采砂作业给水生态安全带来严重威胁。1998年以后,鄱阳湖区与河道采砂活动超范围超量超深开采、违规弃料、采后不修复等现象加剧,对河道行洪、通航和沿岸涉水工程安全造成威胁,对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5)公共洲滩盲目种植杨树造成“绿色荒漠”。2000年以来,鄱阳湖周边11个县市区在湿地洲滩大规模种植杨树,不仅影响行洪,而且导致湿地洲滩旱化,造成生物多 1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20.11.05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湿地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0年11月5日 江西省湿地占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湿地资源保护,规范湿地占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湿地保护的决议》和《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第48号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

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是指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外,且不属于重要湿地的湿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占用的管理,严格控制湿地转为其他用途。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占用湿地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湿地保有量不减少。 第五条占用重要湿地和城市规划区湿地的审核,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占用重要湿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占用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由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占用城市规划区外一般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 第七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当取得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二)不会对湿地周边的生态环境以及野生动物生存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符合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地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申请占用重要湿地或者城市规划区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湿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湿地占用申请表》; (二)用地单位的法人证明;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

江西省湖泊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湖泊保护规划是湖泊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和其他建设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规划从事养殖、种植、房地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对湖泊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进行勘界,设立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擅自移动、破坏湖泊保护标志。 有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湖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湖泊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缘线向外延伸一定距离,具体范围根据湖泊面积、功能、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汇水状况等确定。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湖泊水资源分配,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渔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湖泊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渔业)、林业、能源等部门,根据湖泊生态保护需要确定湖泊的合理最低水位。 湖泊水位低于合理最低水位的,应当采取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外调水的,应当由有管辖权的湖泊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建设了水闸、水坝用于灌溉、发电的水利设施的湖泊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防汛抗旱、水资源调度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保障下游河道合理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湖泊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湖泊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条在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 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向湖泊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湖泊规划和建设环湖截污管网,收纳规划区内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防止污水直接排入湖泊。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河塘清淤,改造和完善水利设施,利用河塘沟渠的自然净化能力处理生活污水。 鼓励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和生物滤池、接触氧化池等设施处理生活污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湖泊流域内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控制过量和不当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划定禁养区和可养区。在禁养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在可养区内,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

鄱阳湖湿地演变、保护及管理研究

鄱阳湖湿地演变、保护及管理研究 鄱阳湖湿地演变、保护及管理研究 鄱阳湖湿地位于中国江西省北部,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湿地,也是世界重要的湿地保护区之一。鄱阳湖湿地以其独特的湿地景观、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而闻名于世。然而,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等多方面的影响,鄱阳湖湿地面临着日益严重的退化和破坏。 鄱阳湖湿地的演变是由多个因素共同影响造成的。首先,水文因素是决定湿地演变的最重要因素之一。鄱阳湖湿地的水文特征主要受江河水位、降雨量和蒸发量的影响。其次,气候变化也是湿地演变的重要因素之一。近年来,全球气候变暖导致鄱阳湖湿地的水温上升,湿地水位下降,湿地面积减少。此外,人类活动不当也对鄱阳湖湿地的演变产生了显著的影响。水资源的过度开发,湿地栖息地的破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都导致湿地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 为了保护鄱阳湖湿地的生态环境,一系列保护措施和管理策略已经被提出和实施。首先,建立鄱阳湖湿地的监测网络,实时监测湿地的水位、水质和生物多样性等指标,为湿地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其次,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规划水资源利用,减少过度开发的压力,确保湿地的水源供给。此外,加强生态修复工作也是保护湿地的重要手段。通过湿地植被的引种和恢复、湿地退化区域的沉积物搬迁等措施,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最后,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湿地保护的氛围。 然而,鄱阳湖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难题。首先,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

其次,湿地资源的利用与湿地保护之间存在矛盾,如何平衡二者的关系是管理者所面临的难题之一。此外,由于湿地涉及的管理部门众多,协调管理工作也是一个挑战。因此,必须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保护鄱阳湖湿地的合力。 总之,鄱阳湖湿地是中国乃至世界宝贵的生态资源,其演变、保护和管理是当今社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湿地的演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种保护措施和管理策略已经制定和实施。然而,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仍然面临许多挑战和难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强协调与合作,实现湿地保护的目标。只有经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鄱阳湖湿地的可持续保护与管理 综上所述,鄱阳湖湿地作为中国乃至世界的宝贵生态资源,面临着多种挑战和难题。为了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各种保护措施和管理策略已经制定和实施。然而,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湿地资源利用与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管理部门众多且协调困难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努力的保护鄱阳湖湿地的合力。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鄱阳湖湿地的可持续保护与管理,确保其在未来能够持续为人类和自然界提供重要的生态服务和资源

湿地保护条例

湿地保护条例 〔第三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维护湿地生态、经济和社会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履行国际湿地公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沼泽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分布地等人工湿地。 第三条〔管理体制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承担代表中国政府履行国际湿地公约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国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分工,负责有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方针国家对湿地实行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将湿地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用于湿地保护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六条〔宣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结合"世界湿地日"等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湿地意识。 第七条〔科学研究国家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利用和监测等方面的基础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提高湿地保护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社会参与和国际合作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并支持湿地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立足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中国最美湿地

立足生态文明建设打造中国最美湿地 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工作报告 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位于鄱阳湖东岸,江西省鄱阳县境内,规划面积36285公顷,其中湿地面积为,占总面积的96.8%。在各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帮助下,公园于2008年规划建设,当年批准为国家级试点,2011年9月正式通过验收,成为全国首批获得授牌的国家级湿地公园。经过几年的努力,公园已成为鄱阳湖生态建设和鄱阳湖旅游发展的重要平台,先后荣获“江西省先进湿地公园”、“江西先进旅游景区”、国家AAAA级景区、全国科普教育示范基地,目前正在创建全国生态旅游示范区。现将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情况汇报如下:第一,立足“生态保护”核心,认真履行湿地公园的保护职责,努力打造鄱阳湖湿地保护样板地。湿地公园是国家湿地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湿地生态资源是湿地公园建设的首要职责。 1、大力建设湿地功能区。在白沙洲自然湿地展示区,建成了融湿地保护、科普、科研、游学于一体的鄱阳湖湿地科学园,通过修建湿地宣教馆、湿地植物园、鸟类救护站等,开展湿地保护科普宣传。在汉池湖水禽栖息地保护保育区,启动了公园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与保护工程,通过划界立标,加强日常(特别是候鸟迁飞季节)巡护,设立水禽避难所和野外补食点,营造良好的水禽栖息环境,维系湿地生态平衡。在湿地生态恢复与重建区,通过退田还湖和对湿地植被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发挥湿地水质净化作用,减少河流对湖泊水质污染。在珠湖水源湿地保护保育区,通过对面源污染行为控制、污染源治理、湖面养殖方式调整、周边农村污水垃圾的综合

治理,实现对珠湖水质的保护。 2、严格防治水资源污染。一是环湖建设生态渔村。在公园环湖村庄,启动了“清洁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能源”四大工程为主的生态渔村建设工程。对乡村污水处理采取了“生活污水厌氧池+人工湿地降解+农田灌溉”的三级生态降解模式。二是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投资1.2亿元建成了日处理4万吨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5000万元,正在实施公园核心区域污水管网工程,并与城市污水管网并网。对公园较分散旅游项目,采取“分体式污水处理技术+人工湿地降解”双保险模式进行分散处理。 3、强化湿地生态管理。组建了公园管委会,突出了三大职能:一是管理职能。设立了湿地保护科,主要负责鄱阳湖生态湿地资源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建设鄱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恢复与生态治理工程,监测鄱阳湖湿地生物、水质等动态变化,协调湿地保护日常性工作。二是执法职能。根据《江西省湿地保护管理条例》,率先推出“部门委托执法、专业队伍综合执法”模式,成立了综合执法大队,并与公园派出所合署依法打击破坏湿地资源行为。三是救护职能。在鄱阳湖湿地科学园成立了珍稀动植物研究与保护中心,并与专业研究所、高校等机构合作,建立鄱阳湖珍禽研究和救护基地,对天鹅、白鹤、东方白鹳、江豚等鄱阳湖国家珍稀保护动物进行抢救性保护。 第二,立足“科学保护”与“合理利用”两大基本点,牢固树立“保护—利用—提高”的建设理念,努力推进公园多元化发展。近年来,保护与利用并进的多元化发展已成为湿地公园建设的基本主题。鄱阳湖国家湿地公园建设秉承了“保护—利用—提高”相结合的理念,公园共分为优先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可 持续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行为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源头控制,综合 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适用于鄱阳湖生态经济 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环境准入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源项目的, 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确定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涉及环境保护的项目,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环境准 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建设或运营。 第三章污染物排放和排污许可

第六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土壤、大气和固体废物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物排放标 准进行排放,并经排污许可管理。 第四章生态修复与保护 第八条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项目时,应当 合理规划和布局,保护和恢复湿地、水生态、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 第九条对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破坏性开发建设行为,应当 依法追究责任,进行修复和恢复。 第五章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 第十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定期对环境质量进 行监测,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十一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环境保护 部门的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环境污染事故。 第六章环境安全与应急管理 第十二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的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和生活区 域应当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环境安全。 第十三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污染 事故的应急预案制定和应急救援工作。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赣林湿发〔2019〕7号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林湿发〔2019〕7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 经研究,现将修订后的《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19年9月25日 江西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我省湿地公园的健康发展,依照《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省行政区域内省级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设立、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湿地公园,是指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公益属性。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四条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促进湿地资源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省级湿地公园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新建湿地公园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不得重叠或者交叉。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 (一)生态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科普宣教价值明显,以及城市规划区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 (二)湿地公园规划面积在20公顷以上,且湿地率不低于30%; (三)规划区域内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省级湿地公园。 第八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湿地公园的总体规划; (二)湿地资源的图表、影像等资料及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拟建湿地公园管理部门及技术、管理人员配置情况等说明材料。 第九条申请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程序: (一)省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及时要求申报单位补充申报材料;对不符合评审条件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对符合评审条件的申报材料,省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会同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部门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林业主管部门综合有关意见,将通过审查的拟设立省级湿地公园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省级湿地公园采取以下命名方式: 江西+市或者县(市、区)名称+湿地名+省级湿地公园。 第十一条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 第十二条湿地公园应当明确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湿地资源保护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及湿地公园范围和各功能区范围的标桩定界工作; (三)制定并实施湿地公园管理计划,完善保护管理制度; (四)定期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的调查和动态监测,建立档案,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管理措

鄱阳湖湿地规划

鄱阳湖湿地规划 湖泊概况 鄱阳湖位于中国江西省北部,是中国最大的淡水湖泊之一,也被誉为“江西明珠”。湖泊面积约为3,560平方千米,湖岸线长约1,600多千米,是中国主要的经 济和生态湿地之一。 湿地资源与生态价值 鄱阳湖湿地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态价值。湖泊周边的湿地区域是许多珍稀 鸟类、植物和动物的栖息地,拥有丰富的生物多样性。湿地还具有重要的水源涵养、水资源调节、气候调节和土壤保持功能。 规划目标 鄱阳湖湿地规划的目标是保护和恢复湖泊的生态系统,促进湿地可持续利用, 并提升湖泊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通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 规划原则 在制定鄱阳湖湿地规划时,我们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优先:将保护鄱阳湖湿地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置于首要位置, 确保其可持续利用。 2.综合治理:综合考虑湿地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协调各方利益, 促进湿地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3.社会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管理,增强公众对湿地重要性的 认识和保护意识。 4.可持续发展:在保护湿地的同时,充分发挥湿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 功能,实现湿地可持续发展。 规划内容 1.生态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生态系统的特点和重要性,划定不同等级的 保护区,明确各区域的保护和管理目标。 2.生态修复与恢复: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提 高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功能。

3.利用与管理:制定湿地资源利用管理政策,合理规划湖泊周边地区的 农业、旅游、渔业等产业发展,充分发挥湿地资源的经济效益。 4.监测与评估:建立湿地生态系统的监测和评估体系,跟踪湿地的生态 变化和环境质量,为规划的调整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与管理 为了有效地实施鄱阳湖湿地规划,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健全湿地保护的法律框架和管理体制。 •加强科研力量的建设,推动湿地规划和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 •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形成联防联控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湿地保护。 •加强公众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对湿地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结论 鄱阳湖湿地规划的实施对于湖泊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通过科学的规划和管理,我们可以实现湖泊的可持续利用,充分发挥湿地的生态、经济和社会价值,为人们创造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鄱阳湖的生态现状及其保护与管理

鄱阳湖的生态现状及其保护与管理 姚忠;戴年华;张杰;尤鑫 【摘要】The ecological status in Poyang Lake so far is overall good,but some crucial ecological problems existed should be looked into investigating and solving,such as the abnormal variations of hydrogeology conditions,eutrophication trend,biodiversity loss,and decline of fisheries,plant and other wetland resources.The principal causes consist in the fact that the legal system on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exploitation,the ecological 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the supporting system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the public participation mechanism has yet to be established and improved.Therefore,form these four aspects,measures must be taken effectively to ensur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Poyang lake.%目前鄱阳湖生态现状总体相对尚可,但存在的一些重大生态问题亟 待引起重视并着力研究解决,如水文情势异常变动、水体呈富营养化趋势、生物多 样性下降、鱼类和水生植物等资源衰退等。通过成因分析,认为主要是有关鄱阳湖 生态保护与开发的规制体系、监管体系、科技支撑体系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并从这4个方面就进一步加强鄱阳湖生态保护与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期刊名称】《江西科学》 【年(卷),期】2011(029)005 【总页数】5页(P667-671) 【关键词】生态现状;生态保护;管理;鄱阳湖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2019) 正文: ---------------------------------------------------------------------------------------------------------------------------------------------------- 江西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2年3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三章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的建立 第四章湿地保护一般规定 第五章鄱阳湖湿地保护特别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潮

湿地域,主要包括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沼泽湿地、泥炭湿地等。 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是指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国际重要湿地和国家重要湿地的名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省重要湿地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重要湿地可以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原生地等形式进行保护。 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生物资源。 第四条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 湿地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突出重点、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湿地保护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林业、科技等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恢复的科学研究,积极推广湿地保护、恢复的先进技术。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以及科技人员开展湿地科学考察。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湿地保护规划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等主管

鄱阳湖湿地保护和修复措施研究

摘要: 鄱阳湖湿地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鄱阳湖湿地资源的生态结构和生态环境功能价值及其重要性, 将鄱阳湖湿地分为3 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和一般性的湿地; 根据鄱阳湖湿地资源赋存情况, 将湖区湿地按其主要资源类型分为3 类,以植物资源为主的湿地、以鸟类资源为主的湿地和以鱼类资源为主的湿地。介绍了不同级别、不同类别湿地分布情况, 针对不同级别和类别的湿地, 研究提出了鄱阳湖湿地分级与分类保护和修复的措施。 关键词: 湿地; 保护; 修复; 鄱阳湖 鄱阳湖位于江西省北部, 长江中下游南岸, 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15b49c~ 116b46c、北纬28b24c~ 29b46c, 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淡水湖泊, 湖区湿地面积2 698 km2。鄱阳湖湿地是我国乃至世界的重要湿地, 首批列入世界重要湿地名录。 鄱阳湖是长江中下游最大的调蓄水体, 维系着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和水文循环; 同时,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 为人类提供水资源和动植物产品, 孕育着极大的生产力, 是人类生存的支撑系统之一。 鄱阳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 是一个巨大的种质基因库, 也是世界迁徙性珍稀侯鸟最重要的越冬栖息地; 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文化价值。因此, 鄱阳湖湿地对维持区域生态平衡和维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鄱阳湖湿地的分级分类 1. 1 分级 根据鄱阳湖湿地资源的生态结构和生态环境功能价值及其重要性, 将鄱阳湖区范围内湿地分为3级: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和一般性湿地。 (1)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有1处, 即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位于东经115b55c~ 116b03c、北纬29b05c~ 29b15c之间, 总面积约224 km 2。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有: 白鹤、白鹳、黑鹳、天鹅、白枕鹳等珍稀越冬侯鸟及栖息地。 (2)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鄱阳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湿地共有8处, 包括2个越冬候鸟自然保护区和6 个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 具体分布见表1。 鄱阳湖位于江西省北部, 长江中下游南岸, 地理坐标约为东经115b49c~ 116b46c、北纬28b24c~ 29b46c, 是我国目前最大的淡水湖泊, 湖区湿地面积2 698 km2。鄱阳湖湿地是我国乃至世界的重要湿地, 首批列入世界重要湿地名录。 鄱阳湖是长江中下游最大的调蓄水体, 维系着长江中下游防洪安全和水文循环; 同时,具有重要的经济功能, 为人类提供水资源和动植物产品, 孕育着极大的生产力, 是人类生存的支撑系统之一。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新总体规划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最新总体规划 2002-11-27 16:40:58 新华网江西频道 1 总论 1.1项目背景 江西鄱阳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中国最大淡水湖棗鄱阳湖西北角,处于长江中下游、江西省北部,是样性十分丰富的国际重要湿地。保护区于1983年6月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1988年5月经国务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400公倾,栖息着鸟类312种,数量多达数十万只。鄱阳湖自然保冬候鸟种类之多、数量之大,世属罕见。它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越冬白鹤群体所在地,白鹤种群数量占95%以上。鄱阳湖自然保护区也是迄今发现的世界上最大的鸿雁越冬群体所在地,数量达6万只以上。鄱自然保护区内栖息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10种,二级保护动物48种(其中包括4种哺乳动物),有13种鸟国际鸟类保护组织列为世界濒危鸟类。 保护区建立至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为有效地保护越冬水禽,保护区在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社区共保护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通过实施GEF项目和搬迁工程项目,保护理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基础设施和设备正在逐步完善,各方面都在朝着一个好的方向发展。然而,区以来长时间的投入不足,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仍然与国家级保护区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各方面的未完全步入规范化、现代化、集约化发展轨道,在区划布局、保护设施、科研设备、人才培养、机构设面有待进一步提高和改进,社区工作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为加速保护区的建设步伐,提高保护区管理建设更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系统,鄱阳湖自然保护区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要求,编制本总体规划,以实性保护和维持以白鹤为主的迁徙水禽及其栖息地的完整性;达到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和谐一致的自然资源用的最终目标。 1.2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5)《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保护区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9)《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10)《江西省鄱阳湖自然保护区候鸟保护规定》; (11)《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 1.3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为对象,贯彻“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自然保护方针,坚持以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和水禽鸟类为中心,严格核心区的保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活动对鸟扰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充分利用保护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完整性,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科普教育;在恢复、发展生物资源和不降低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开展经营利用和生态旅游,达到社会、经济、环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存。 1.3.2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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