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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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复杂银团贷款的法律安排

大型项目采用银团贷款融资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68号第三条规定:“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协议,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银团贷款一般适用于大型集团客户和大型项目的融资以及各种大额流动资金的融资,或者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的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0%的,或者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金余额15%的,或者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情形。

根据大型项目融资的规模和用款的进度安排,大型项目融资有时会同时采用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统称为“银团”)的方式进行融资,由于牵头行、联合牵头行、担保代理行、结算代理行,以及各参加行作为银团贷款主体,各自平衡自身的利益,考虑各自的业务模式,使得银团贷款无论在法律框架设计还是信用结构设计等方面都变得相对复杂。

对于处理此类复杂的银团贷款合同,分析各参加行的业务特点,设计借款人可以接受的信用结构,结合各参加行的放款政策,设计简练且实用的法律条款,专业的法律服务尤为重要,金融律师的作用是将法律、金融学和具体项目的专业知识相结合,在符合法律监管的框架内,为贷款人和借款人设计最优的贷款方案。

为了保证建设项目在不同阶段的对资金的需求,同时兼顾项目整体的资金监管和落实担保措施,一个项目项下不同类型的银团贷款可以统筹安排在一个贷款合同里。

首先,对于大型项目在银团贷款合同的主体安排上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要求,由于人民币银团贷款、外币银团贷款,以及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的牵头行未必参与所有的银团的融资,比如中国进出口银行由于政策性银行的特点和营业网点的限制一般不参加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为了满足《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第十条的规定,一般而言,会采用联合牵头行的模式设计贷款合同,以避免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的情况,如果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唯一牵头行却不参与人民币循环额度银团贷款,则受到该条款的约束;其次,在贷款条款的设计上,可以将贷款合同分成若干部分,如共有条款、专有条款、附件等,不同性质的银团贷款中的共性内容可以统一安排在共有条款部分。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课件PPT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解答课件PPT

还款计划
申请人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 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
逾期处理
对于逾期还款的借款人,银行 将采取催收、保全等措施,确 保债权安全。
对于出现重大风险的借款人, 银行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如 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以最 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04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监管与合 规要求
监管机构与职责
风险共担
银团成员应共同承担贷款风险,按照合同约 定比例承担贷款损失,避免风险集中。
利益共享
银团成员应共同分享银团贷款的收益,按照 合同约定比例分配利润,实现利益共享。
银团贷款的发起与筹组
01
02
03
发起
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 发起,经参与银行认可后, 由主办银行组织筹组。
筹组
主办银行负责组织筹组银 团贷款,包括确定参与银 行、协商贷款条件、签署 相关协议等。
某跨国企业并购
银团贷款业务在跨国企业并购中发挥了关键作用, 为企业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推动了并购交易的 顺利完成。
某新兴产业投资
银团贷款支持了新兴产业的发展,为创新型 企业提供了稳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产业升 级和转型。
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企业融资需求的增加,银团贷款业务将继续发 挥重要作用。
3
风险处置
一旦发生合规风险事件,银行业金融机 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风险扩散,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向监 管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调 查处理。此外,还应深入分析风险产生 的原因,及时整改,防止类似风险再次 发生。
05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实际应用 与案例分析
实际应用场景与效果
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促进金融市场的竞 争和合作,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

银团贷款转让交易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本规范的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促进银团贷款二级市场业务发展,分散授信风险,优化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推动银团贷款的标准化,促进同业合作,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监会下发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的定义本规范所称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是指银团贷款下的贷款人作为出让方,将其持有的银团贷款份额转让给作为受让方的其他贷款人或第三方,并由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转让价款的交易,交易范围包括贷款及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经银监会批准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包括贷款余额的转让交易、承贷额的转让交易及同时转让贷款余额、贷款承贷额的转让交易。

第四条交易的基本原则转让交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自愿平等、公平协商、诚实履约、独立评审、风险自担、贷款真实有效等原则。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协会的职能、地位中国银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银团贷款市场秩序的自律工作;推进交易标准化工作,起草、修订有关交易文本;推进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的开发、运行和管理;收集和披露有关交易信息;制订行业相关公约。

第六条优先使用《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在进行银团贷款转让交易时,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该文本与中国银行业协会推出的《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前端文件示范文本》、《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及《中国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双币种流动资金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下称“《银团贷款合同》”)等适用于一级市场交易的银团贷款示范性文本具有一致性,在体系安排和内容设置上相互衔接,可以配套使用。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

银团贷款的操作流程组织银团贷款一般须围绕三条主线来进行,具体内容包括:1、制定融资方案;2、筹组银团和准备文件;3、协议谈判、签署和执行。

有关内容简述如下:1、银行和客户签署保密协议保密协议是指借贷双方在整个银团贷款过程中应遵循的相关信息披露、传递等方面的规则,一般由客户和牵头银行签署,有时顾问银行和参加行也参与签署。

2、客户提交《银团贷款申请书》银团贷款申请书内容大致包括项目名称、性质、借款用途、借款金额与币种、期限(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利率水平(浮动或固定)、提供的担保等。

3、银行进行初步调查和市场测试即银行对项目情况、客户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等进行初步分析,并有选择地拜访数家银行,以测试其对主要贷款条件的反应和了解其加入银团或包销团的兴趣。

4、向客户正式发出《贷款建议书》经过市场测试和了解国内外银行对借款项目和初步贷款条件的反应后,银行根据客户的需求、条件及项目情况,特别是贷款金额、利率等,向客户发送贷款建议书,并要求客户在一定时间内确认《贷款建议书》。

5、客户接受贷款建议书后,正式向银行出具筹资委托书。

6、银行聘请专业律师并与借款人一起编制信息备忘录(Information Memorandum)。

信息备忘录是银团贷款重要的基础文件,是牵头行邀请各银行参加银团的主要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的经济、财务、组织结构,以及项目的投资环境、技术问题、市场前景、资金需求、现金流量分析等信息。

7、银行经过研究与借款人草签贷款条件清单。

贷款条件清单(Term Sheet)是牵头行向借款人提出的贷款要约,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银团的基本条件,如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等。

8、银行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邀请函并发出信息备忘录,供参加行评估审查。

9、各银团成员进行内部评审和审批。

10、银团成员确定各自贷款额度并确定牵头行、副牵头行、参加行等层次和地位;确定贷款期限、利率、费用(安排费、管理费、承诺费、代理费及杂费)等。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课件

银团贷款业务指引课件

经验分享
关键要素一
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
关键要素二
透明的信息共享机制
关键要素三
灵活的贷款安排
成功因素一
选择合适的参与银行
成功因素二
明确贷款条件和条款
成功因素三
有效的协调和沟通
THANKS
感谢观看
监督借款人使用贷款
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
定期收取利息和本金
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收取贷款利息和本金。
业务结束
偿还贷款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
合同终止
当贷款全部偿还或终止时,银团成 员与借款人签署合同终止协议。
业务总结
对整个银团贷款业务流程进行总结 ,评估业务执行情况和效果。
务操作的准确性和效率。
法律风险
总结词
法律风险是指因法律法、政策变化等因素导致银团贷款业务遭受损失的风险。
详细描述
法律风险是银团贷款业务中不可忽视的风险。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变化,可能会对银团贷款业务的 合规性和合法性产生影响,从而引发业务纠纷或损失。因此,需要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持续关注和 评估,以确保银团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市场风险
总结词
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波动、利率变化等因素导致银团贷款价值下降的风险。
详细描述
市场风险是银团贷款业务中不可避免的风险。例如,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已发放的长期贷款的利息收入将减少; 当市场价格波动时,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将发生变化。因此,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以降低其对银 团贷款业务的影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银团贷款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当时一些大型企业 需要大量资金来扩大规模或进行新的投资项目,而单一银 行无法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多家银 行开始联合起来,共同提供贷款服务,形成了早期的银团 贷款。随着全球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银团贷款逐渐 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和领域 。

中国邮政五大业务

中国邮政五大业务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3月6日正式成立,是在改革邮政储蓄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组建的商业银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承继原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经营的邮政金融业务及因此而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并将继续从事原经营范围和业务许可文件批准、核准的业务。

主要业务介绍公司业务公司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对公存款业务,客户存款资金安全无忧。

活期存款: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经济实体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存款。

不固定期限,客户存取方便,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与银行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计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目前,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单位通知存款:存款单位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一般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客户只需以正式支取通知书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单位协定存款: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基本存款额度,对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存款按双方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进行单独计息的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或支取日人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上限与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区间给付利息。

[5]公司结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票据、汇兑、委托收款等多样化的对公结算服务,保证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实现便利、快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服务范围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提供信汇结算、电汇结算、代收代付、为网络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资金归集等综合结算服务。

邮储银行对公业务

邮储银行对公业务

公司存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企业客户提供单位活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协定存款、单位通知存款等对公存款业务,客户存款资金安全无忧。

活期存款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社会团体等经济实体在我行开立单位结算账户,办理不规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存款。

不固定期限,客户存取方便,其存取主要通过现金或转账办理。

单位定期存款单位定期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与银行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

计息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不同档次执行不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目前,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六个档次。

单位通知存款产品介绍存款单位不约定存期,在支取时需事先通知银行的一种人民币存款。

按存款人提前通知的期限长短一般分为一天通知存款和七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客户只需以正式支取通知书提前一天或七天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单位协定存款客户通过与银行签订《单位协定存款合同》,约定期限、商定结算账户需要保留基本存款额度,对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存款按双方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进行单独计息的存款。

单位协定存款基本存款额度以内的存款按结息日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超过基本存款额度的存款按结息或支取日人行规定的协定存款利率上限与活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区间给付利息。

公司结算产品介绍资金结算周转便利。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向企事业单位提供票据、汇兑、委托收款等多样化的对公结算服务,保证企业在日常经济活动实现便利、快捷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服务范围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提供信汇结算、电汇结算、代收代付、为网络性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资金归集等综合结算服务。

邮政储蓄银行结算服务资金实力雄厚,拥有充足的预付资金,保证企业日常大额用款需求;36000个服务网点遍布城乡,为企业提供全国一体的网络资金服务;“一级法人,分级授权经营”的管理体制,保障了风险合规的运营模式。

银团贷款业务简介

银团贷款业务简介

代理行的主要职责
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 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并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制作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 况进行逐笔登记; 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承贷份额 比例,通知银团贷款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协议约定及时 划转到银团贷款成员指定的账户; 负责银团贷款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贷款成员 通报; 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特别是贷款期间发生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 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时,代理行应 在获借款人通知之日起三个营业日内按银团贷款协议约定以专项报告形式通 知各银团贷款成员; 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代理行应及时组织银团贷款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 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贷款成员之间的关系;
业绩:非常时机下的比较优势 2009年三季报显示,A股市场最赚钱的10大上市公司 占6席,工行继续成为全球盈利最多、市值最大的银 行; 美国四大银行中摩根大通表现最佳,实现利润36亿美 元,与中行相当。 风险:利差保护伞下的隐患 高增长信贷带来整体资本充足率不足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利差很高的国家之一(台湾地区 的利差水平及利率市场化给银行经营带来的冲击)
定义:指接受借款人委托发起组织银团贷款的 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 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 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 贷款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低于50%。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分销类型
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 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 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全额包销是指截止到约定的时间,无论贷款分销情况 如何,农业银行保证向借款人提供全部融资额度贷款 的银团筹组方式。 部分包销指截止到约定的时间,无论贷款分销情况如 何,农业银行保证向借款人提供一定比例融资额度贷 款的银团筹组方式。 尽最大能力推销指农业银行尽自身最大能力分销贷 款,但对截止到约定时间仍未能分销的贷款份额不承 担责任的银团筹组方式。 内部资料 注意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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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团贷款业务涉及行外套行内银团项目的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推动银行同业合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

第四条银行开办银团贷款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公平协商、诚实履约、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业协会负责维护银团贷款市场秩序,推进市场标准化建设,推动银团贷款与交易系统平台搭建,协调银团贷款与交易中发生的问题,收集和披露有关银团贷款信息,制定行业公约等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章银团成员第六条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成员。

银团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自主确定各自授信行为,并按实际承担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条按照在银团贷款中的职能和分工,银团成员通常分为牵头行、代理行和参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据实际规模与需要在银团内部增设副牵头行、联合牵头行等,并按照银团贷款合同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银团贷款牵头行是指经借款人同意,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

牵头行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二)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草拟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三)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四)代表银团聘请相关中介机构起草银团贷款法律文本;(五)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六)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20%;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50%。

第十条按照牵头行对贷款最终安排额所承担的责任,银团牵头行分销银团贷款可以分为全额包销、部分包销和尽最大努力推销三种类型。

第十一条银团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贷款条件确定的金额和进度归集资金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接受银团委托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进行银团贷款事务管理和协调活动的银行。

对担保结构比较复杂的银团贷款,可以指定担保代理行,由其负责落实银团贷款的各项担保及抵(质)押物登记、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经银团成员协商确定,可以由牵头行或者其他银行担任。

银团代理行应当代表银团利益,借款人的附属机构或关联机构不得担任代理行。

第十二条代理行应当依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行职责。

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授信业务;(二)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抵押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三)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对专户资金的变动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四)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通知银团成员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五)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六)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七)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在借款人通知后按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八)根据银团贷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九)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十)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第十三条代理行应当勤勉尽责。

因代理行行为导致银团利益受损的,银团成员有权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更换代理行,并要求代理行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四条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

参加行应当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参加银团会议,做好贷后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第三章银团贷款的发起和筹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二)单一企业或单一项目融资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0%的;(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各地银行业协会可以根据以上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辖内会员银行共同确定银团贷款额度的具体下限。

第十六条银团贷款由借款人或银行发起。

牵头行应当与借款人谈妥银团贷款的初步条件,并获得借款人签署的银团贷款委任书。

第十七条牵头行应当按照授信工作尽职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或贷款项目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与借款人进行前期谈判,商谈贷款的用途、额度、利率、期限、担保形式、提款条件、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并据此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

第十八条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由牵头行分发给潜在参加行,作为潜在参加行审贷和提出修改建议的重要依据。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内容主要包括:银团贷款的基本条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况、借款人的财务状况、项目概况及市场分析、项目财务现金流量分析、担保人和担保物介绍、风险因素及避险措施、项目的准入审批手续及有资质环保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监测评估文件等。

第十九条牵头行在编制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过程中,应如实向潜在参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实信息。

牵头行在向其他银行发送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前,应要求借款人审阅该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由借款人签署“对信息备忘录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

必要时,牵头行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审阅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并签署上述声明。

第二十条为提高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等银团贷款资料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真实性,牵头行可以聘请外部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技术专家负责评审编写有关信息及资料、出具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牵头行与借款人协商后,向潜在参加行发出银团贷款邀请函,并随附贷款条件清单、信息备忘录、保密承诺函、贷款承诺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条收到银团贷款邀请函的银行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贷、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做出是否参加银团贷款的决定。

银团贷款信息备忘录信息不能满足潜在参加行审批要求的,潜在参加行可要求牵头行补充提供相关信息、提出工作建议或者直接进行调查。

第二十三条牵头行应根据潜在参加行实际反馈情况,合理确定各银团成员的贷款份额。

在超额认购或认购不足的情况下,牵头行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或与借款人协商后重新确定各银团成员的承贷份额。

第二十四条在牵头行有效委任期间,其他未获委任的银行不得与借款人就同一项目进行委任或开展融资谈判。

第四章银团贷款合同第二十五条银团贷款合同是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过协商后共同签订,主要约定银团成员与借款人、担保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本。

银团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定义及解释;(三)与贷款有关的约定,包括贷款金额与币种、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贷款用途、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及还款资金来源、贷款担保组合、贷款展期条件、提前还款约定等;(四)银团各成员承诺的贷款额度及贷款划拨的时间;(五)提款先决条件;(六)费用条款;(七)税务条款;(八)财务约束条款;(九)非财务承诺,包括资产处置限制、业务变更和信息披露等条款;(十)违约事件及处理;(十一)适用法律;(十二)其他约定及附属文件。

第二十六条银团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在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另行签订《银团内部协议》(或称为《银团贷款银行间协议》等)加以约定。

银团成员间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银团成员内部分工、权利与义务、银团贷款额度的分配、银团贷款额度的转让;银团会议的议事规则;银团成员的退出和银团解散;违约行为及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银团成员认为有必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银团成员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应严格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保证贷款用途,及时向代理行划转贷款本息,如实向银团成员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银行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可以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制定的银团贷款合同示范文本,制定银团贷款合同。

第五章银团贷款管理第三十条银团贷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负责。

代理行应在银团贷款存续期内跟踪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以书面形式尽快通报银团成员。

第三十一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会议由代理行负责定期召集,或者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由一定比例的银团成员提议召开。

银团会议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协商银团贷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银团会议商议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修改银团贷款合同、调整贷款额度、变更担保、变动利率、终止银团贷款、通报企业并购和重大关联交易、认定借款人违约事项、贷款重组和调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条银团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及时召集银团会议,并可成立银团债权委员会,对贷款进行清收、保全、重组和处置。

必要时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银团贷款存续期间,银团成员原则上不得在银团之外向同一项目提供有损银团其他成员利益的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条银团成员在办理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有下列行为,经指正不改的,代理行应当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负责召集银团会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证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贷款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未能按贷款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本金;(四)以假破产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五)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违约事项。

第三十六条银团成员在开展银团贷款业务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经银团会议审核认定违约的,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一)银团成员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规定时间发出的通知后,未按合同约定时限足额划付款项的;(二)银团成员擅自提前收回贷款或违约退出银团的;(三)不执行银团会议决议的;(四)借款人归还银团贷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约及时划付银团成员的;(五)其他违反银团贷款合同、本业务指引以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团成员之间的上述纠纷,不影响银团与借款人所定贷款合同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开办银团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定期向当地银行业协会报送银团贷款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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