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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重庆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重庆市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风景区性质与规模 (6)第三章风景资源评价 (8)第四章总体布局 (8)第五章保护培育规划 (16)第六章核心景区规划 (20)第七章风景游赏规划 (21)第八章典型景观规划 (24)第九章游览设施规划 (25)第十章居民社会调控规划 (31)第十一章植被规划 (32)第十二章道路交通规划 (35)第十三章基础工程规划 (39)第十四章经济发展引导规划 (43)第十五章分期发展规划 (44)第十六章土地利用协调规划 (45)第十七章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 (47)第十八章防灾规划 (51)第十九章附则 (55)附表一: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游览线路组织一览表 (56)附表二:长寿湖风景名胜区居民点调控一览表 (63)附表三:长寿湖风景名胜区规划道路一览表 (64)附表四:长寿湖风景名胜区码头规划一览表 (65)附表五:风景区用地一览表 (67)附表六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68)附表七:现状建筑风貌控制一览表 (74)附表八:地质灾害中易发区评价及规划用地建议说明 (82)附表九:近期重点建设项目及投资估算 (8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庆市长寿湖风景名胜区是重庆市市级风景名胜区,长寿区旅游业发展和三峡旅游热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全面发挥重庆市长寿湖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和作用,有效保护风景资源,加强风景区管理的科学性,统筹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之间的关系,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9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0);10、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1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12、建设部《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1993);13、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1994);1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2000);15、《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试行稿)》;16、《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7、《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8、《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重庆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20、《重庆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1、《长寿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22、《长寿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3、《长寿区区域综合交通体系规划(2003-2020)》。

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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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规范大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 57-94 [附条文说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 [附条文说明]防洪标准GB 50201-9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村镇规划标准GB 50188-93(附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附条文说明)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附条文说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附条文说明)城市用地分类代码CJJ 46-91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附条文说明)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GJJ83-99(附条文说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附条文说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附条文说明)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附条文说明)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附条文说明)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CJJ 34-2002(附条文说明)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 65-95(附条文说明)风景园林图例图示标准CJJ 67-95(附条文说明)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附条文说明)城市容貌标准CJT 12-1999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87-2000(附条文说明)园林基本术语标准CJJT91-2002(附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97-2003(附条文说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条文说明]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 37-9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试行)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京绿园发[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京绿园发〔2013〕4号)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风景名胜区: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现印发《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3年10月24日北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试行)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提高本市风景名胜区管理水平,规范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游憩利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2 规划建设管理2.0.1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将规划文本和相关图纸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以方便公众查阅。

2.0.2 风景区名胜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实施监管。

对风景名胜区内违章建设,应及时提出限期拆除、整改或搬迁处理意见,并报相关管理部门。

2.0.3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制定的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清理场地并进行绿化。

3 风景资源管理3.1 动植物保护3.1.1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规划要求进行抚育管理,不得擅自砍伐。

因林相改造、更新抚育等原因确需砍伐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认真核查,并上报相关部门批准。

3.1.2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针对景区内重点保护的植物群落和珍稀植物分布区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保护。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12(答案解析)

2022-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预测试题(答案解析)全文为Word可编辑,若为PDF皆为盗版,请谨慎购买!第壹卷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的知识,下列叙述中不正确的是()A.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B.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双方权利义务是平等的C.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D.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E.行政相对人有权通过监督主体而获得行政救济正确答案:B、C、D本题解析: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公民、组织处于相对“弱者”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

与此相反,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通常居于主导地位,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只是被监督的对象,公民、组织有权通过监督主体撤销或者变更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而获得救济。

2.根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规定,不属于城市用电负荷分类的是( )A.第一产业用电B.第二产业用电C.第三产业用电D.综合用电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3.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时间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恢复或组织耕种。

A.两年内;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B.1年内;该幅耕地集体的C.两年内;用地单位D.1年内;原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或用地单位正确答案:D本题解析:《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4.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的( ),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整理

城市规划法律法规整理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13版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版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1994版5.《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2006版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2006版7.《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1999版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版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1997版10.《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 2012版11.《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 1993版12.《城市绿化条例》 1992版13.《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要点》 2000版14.《村镇规划编制办法》 2000版1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版16.《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1991版17.《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10版18.《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1993版19.《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2010版2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版21.《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13版国家标准(GB),推荐性国标(GB/T)(推荐性国标任何单位都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反这类标准,不承担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

)1.《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3.《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 50293-19994.《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6.《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GB/T 50280—987.《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318-200010.《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1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 22-8713.《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行业标准(CJJ,CJJ/T同上)1.《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19972.《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CJJ 37-20123.《城市规划制图标准》CJJ/T 97-2003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5.《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 83-996.《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8.《乡镇集贸市场规划设计标准》CJJ/T 87-2000强制性技术规定1.《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13版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2013版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市建设部分) 2013版。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7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7
38 景 ( 11 ) 庆 陵 庆陵监(13)德陵
( 12 ) 德 陵 监 ( 14 ) 悼 陵 监 ( 13 ) 思 陵 (15)东井(16) (14)神路 西井(17)万娘坟
(18)神宗五妃坟 (19)世宗三妃坟 (20)王承恩墓
合计
19
24
37
48
16
144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 风景名胜区内的人文景源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高于自然景源,整个风景名胜区的 特级景源全部为人文景观,主要为胜迹,具有深厚的历史人文内涵。自然景源虽然也 拥有一定数量,且自然环境优良,但价值相对一般,主要以地景、生景、水景为主。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编(2007 年-2020 年)》 规划文本
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全国重点风景名胜区之一, 区内拥有两处世界文化遗产地,在世界上享有很高的声誉。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原有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当地经济发展、农民生产、生 活与景区保护之间的矛盾日见突出。在此背景下,为更好的保护风景资源、使得风景 名胜区的保护与城市发展相协调,我院按照建设部相关要求,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 2004-2020 年》的指导下,对 1992 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八达岭—十三陵风景名胜区 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六条 修编重点 1、 规划范围调整 2、 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要求补充完善规划内容 3、 划定核心景区 4、 调整完善风景名胜区对内对外道路交通系统 5、 协调好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交通规划、 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相关规划的关系。 6、 协调景观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与风景名胜区内“三农”问题的关系,创造和谐 社会

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调整思考

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调整思考

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调整思考陈笑凯【摘要】在城乡规划“全域管控”和“多规合一”背景的要求下,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在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的不适应性.如何在明确保护风景名胜区土地资源的同时,综合考虑其与城乡用地分类和土地利用分类的衔接,是保障风景名胜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部分.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调整应着眼于风景资源保护的根本目的和实际管理面临的困难,加强风景游赏用地的适用性和游览服务设施用地的对应性,协调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用地分类,从而切实提高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对土地管理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期刊名称】《中国园林》【年(卷),期】2018(034)007【总页数】5页(P81-85)【关键词】风景园林;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调整;协调【作者】陈笑凯【作者单位】中规院(北京)规划设计公司规划设计三所北京 10004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986《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1999)(以下简称《规范》)从颁布至今已有18年,期间较好地指导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保护了重要的风景资源[1-3]。

随着城乡规划越来越注重“多规合一”和“全域管控”,土地资源由各部门自管一摊向协同管理转变,各类规划的衔接和土地的精细化运作是大势所趋。

《规范》因其用地划分标准模糊、相似类型难以界定,以及编制时间较早等局限,已难以满足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要求。

现阶段关于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的研究较少[4-8],主要集中在以下3个方面:1)以区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为主,但忽视了风景资源本身的复杂性和多样性;2)提出与城乡用地分类标准衔接,但对资源的保护考虑不足;3)提出与土地利用分类衔接,但对土地资源向风景资源的转化考虑不足。

因此,需要对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进行优化和调整。

1 风景名胜区用地分类在当前背景下的局限性1.1 用地分类在总体规划层面指导性不强《规范》将风景名胜区用地划分为10大类50个中类,用于指导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6]。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

第五章都市规划技术原则与规范新增《镇规划原则》、《都市绿地分类原则》。

《都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城乡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技术原则1、《都市规划基本术语原则》(GB/T50280—98)2、《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J137--90)3、《镇规划原则》(GB50188—)规划旳建设用地原则应涉及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建设用地比例和建设用地选择三部分。

4、《防洪原则》(GB50201--94)根据防护对象旳不同需要,其防洪原则可采用设计一级或设计、校核两级。

(2)下述防护对象旳防洪原则应按下列规定拟定:④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巨大,影响十分严重旳防护对象,可采用高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⑤遭受洪灾或失事后损失及影响均较小或有效期限较短及临时性旳防护对象,可采用低于本原则规定旳防洪原则。

5、《都市绿地分类原则》(CJJ/T85—)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都市绿地分为5大类、13中类、11小类。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技术规范1、《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都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具体规划勘察阶段。

都市规划内旳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旳复杂限度分为I、II、III三类。

具体规划勘查阶段,近期建设区内旳拟建工程旳级别,应根据地基损坏导致工程破坏旳后果旳严重性分为:一级,很严重(重大工程,20层以上旳高层建筑等);二级,严重;三级,不严重。

总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场地旳稳定性和工程建设合适性作出评价。

对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不小于7度旳规划区,尚应鉴定场地和地基旳地震效应具体规划勘察应对规划区内各建筑地段稳定性作出工程地质评价。

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勘察前,必须获得都市规划部门下达旳勘察任务书及地形图等文献。

2、《都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居住区、社区、组团三级,其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社区(3000 —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旳原则;居住区用地(R)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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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是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

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对于大型且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以下原则:统筹兼顾,综合安排;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规划编制前应对风景区的自然地理、人文历史、经济社会、旅游发展现状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

3.2总体规划第3.2.1条总体规划应明确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确定风景区的空间范围和分区特征,规划风景线、功能区和景点群落等,同时考虑生态保护和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问题,提出可行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3.3详细规划第3.3.1条详细规划应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对风景区内的各功能区、景点群落、景点、景观等进行具体规划,明确各区域的用地性质、规模和布局,制定相应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措施,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实施效果。

3.4保护规划第3.4.1条保护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对风景区内的自然生态、文化遗产等进行科学保护,制定相应的管理和维护措施,防止人为破坏和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对风景区的影响。

3.5管理规划第3.5.1条管理规划是风景区规划的保障和支撑,应制定相应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风景区的正常运转和管理效果。

4风景区规划的编制程序第4.1条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划、民主参与、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经过调查研究、方案设计、论证评审、审批公示等程序,最终得到人民政府的批准和公布。

第4.2条风景区规划的编制应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和利益,听取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广泛的共识和支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民主性。

第4.3条风景区规划的实施应按照规划的要求和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及时调整和完善规划,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和长期效益。

3.分区应充分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游览功能、交通布局等因素。

第3.4.2条风景区应根据规划目标和分区要求,合理确定景区的结构和布局,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景区结构应合理,各功能区域之间应具有较好的联系;2.景区布局应合理,各功能区域应协调统一,布局紧凑。

3.4.3条风景区的总体布局应遵循以下原则:1.景区核心区域应突出主题,体现核心景观特色;2.景区周边区域应与核心区域相衔接,构成完整的景观体系;3.景区内交通布局应合理,方便游客游览;4.景区内各功能区域应协调统一,布局紧凑。

第3.4.4条风景区的分区、结构和布局应在多学科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和规划。

同时,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发挥风景资源的效益。

规划分区应保持原有的自然、人文和线状单元界限的完整性。

根据不同需要,可以进行功能分区、景区划分和保护区划分,大型或复杂的风景区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协调并用。

风景区的整体规划结构或模型应依据规划目标和规划对象的性能、作用及其构成规律来组织,并遵循原则,如符合当地的环境承载能力、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道德规范,能促进风景区的自我生存和有序发展,有效调节控制点、线、面等结构要素的配置关系,解决各枢纽或生长点、走廊或通道、片区或网格之间的本质联系和约束条件。

含有一个乡或镇以上的风景区,或其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应进行风景区的职能结构分析与规划,并遵循原则,如兼顾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和当地居民三者的需求与利益,风景游览欣赏职能应有独特的吸引力和承受力,旅游接待服务职能应有相应的效能和发展动力,居民社会管理职能应有可靠的约束力和时代活力,各职能结构应自成系统并有机组成风景区的综合职能结构网络。

风景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遵循原则,如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题,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

对一定规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

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如主景景点应为50-100平方米/人(景点面积),一般景点应为100-1000平方米/人(景点面积),浴场海域应为10-20平方米/人(海拔0~-2以内水面),浴场沙滩应为5-10米/人(海拔0~+2米以内沙滩)。

卡口法是指在一定时间内通过卡口的游客数量,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游人容量的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以下规定: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2时,宜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2时,必须测定用地的居民容量;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以下规定: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人口;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以下原则: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而不利于生态与环境;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而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载力。

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以下原则: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按其他生态因素划分的专项生态危机区应包括热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放射性污染、卫生防疫条件、自然气候因素、振动影响、视觉干扰等内容;生态分区应对土地使用方式、功能分区、保护分区和各项规划设计措施的配套起重要作用。

风景区规划应控制和降低各项污染程度,其环境质量标准应符合以下规定:1)风景游览区应是游客观赏风景的主要区域,应划分出适宜游览的区域,并配置必要的游览设施。

2)在风景游览区内,应加强管理,保持环境卫生,禁止乱扔垃圾和损坏景观,同时也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游客的安全。

6.发展控制区的划分与保护规定:1)发展控制区是指为了保护风景区而限制或禁止开发建设的区域,应划分出适宜开发的区域和不适宜开发的区域。

2)在发展控制区内,应严格控制开发建设,不得擅自开发和建设,同时也应保持环境卫生,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对于风景区内的景物、景点、景群、景区等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和游览对象,可以划分出一定的范围和空间作为风景游览区。

在这个区域内,可以适度利用资源,安排各种游览项目,但需要限制机动交通和旅游设施的配置,并分级限制居民活动进入。

在风景区范围内,除了五类保育区以外的用地、水面和其他用地,都应划为发展控制区。

在这个区域内,可以保留原有的土地利用方式和形态,安排与风景区相一致的旅游设施和基地,以及有序的生产、经营管理等设施,但需要控制各项设施的规模和内容。

风景保护应该分为特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等四个级别。

特级保护区应划分为风景区内的自然保护核心区和其他不应进入游人的区域,不得搞任何建筑设施。

一级保护区应划分在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可以安置必需的步行游赏道路和相关设施,但不得安排旅宿床位,机动交通工具不得进入此区。

二级保护区应划分在景区范围内,以及景区范围之外的非一级景点和景物周围,可以安排少量旅宿设施,但必须限制与风景游览无关的建设,应限制机动交通工具进入本区。

三级保护区应划分在风景区范围内,对以上各级保护区之外的地区,应有序控制各项建设与设施,并应与风景环境相协调。

保护培育规划应根据风景区的具体情况和保护对象的级别,选择分类保护或分级保护,或两种方法并用,加强引导性规划措施,协调处理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的关系。

风景游览规划应包括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游览项目组织、风景单元组织、游线组织和游程安排、游人容量调控、风景游览系统结构分析等基本内容。

4.2.2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时,应遵循多样化和突出自然美的原则。

具体分析和安排景物和景观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赏方式等,并对欣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层次进行分析和安排。

4.2.3 游赏项目组织应包括项目筛选、游赏方式、时间和空间安排、场地和游人活动等。

应遵循以下原则:1.在与景观特色协调、与规划目标一致的基础上,组织新、奇、特、优的游赏项目;2.权衡风景资源与环境的承受力,保护风景资源永续利用;3.符合当地用地条件、经济状况及设施水平;4.尊重当地文化俗、生活方式和道德规范。

游觏项目内容可在表4.2.4中择优并演绎。

4.2.5 风景单元组织应把游览欣赏对象组织成景物、景点、景群、园苑、景区等不同类型的结构单元,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据景源内容与规模、景观特征分区、构景与游赏需求等因素进行组织;2.使游赏对象在一定的结构单元和结构整体中发挥良好作用;3.应为各景物间和结构单元间相互因借创造有利条件。

4.2.6 景点组织应包括景点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点的主、次、配景和游赏序列组织;景点的设施配备;景点规划一览表等四部分。

4.2.7 景区组织应包括:景区的构成内容、特征、范围、容量;景区的结构布局、主景、景观多样化组织;景区的游赏活动和游线组织;景区的设施和交通组织要点等四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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