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用地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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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

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
明确设施农业用地分为两类
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国土资源部建部以来,就农业结构调整用地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设施农用地以建造临时或永久建(构)筑物为标准,划分为两类:属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但要签订复垦协议,县级备案;属于永久建(构)筑物的,按照建设用地管理,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须占补平衡。
国土部重申:休闲观光项目用地不属于设施农业
休闲观光项目用地口子没开
国土部农业部严防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违法用地
法制日报记者郄建荣
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是否属于设施农用地?国土资源部今天出台相关通知对此作出明确回答———不属于设施农业。
据业内人士透露,近一个时期以来,国土资源部将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用地视为违法用地,此做法曾招致质疑。为此,国土资源部与农业部今日联合发出《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有关负责人今日就此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国土资源部仍将严格防止以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进行非农建设,违法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据他介绍,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
这位负责人表示,《通知》明确,设施农用地指的是,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在的问题,这位负责人说,主要表现为,各地有关部门对设施农业一般不立项,承包土地流转中转入方直接与村里协商,相关管理部门很少介入用地管理,按规定应实行用地审批的,也很少操作,导致设施农用地实际处于自发状态,借设施农业名义违法占地用地案件频发,农民土地权益时常受到损害。

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解决?2013-05-22 11:23 来源:搜房房产知识收藏打印字号:T|T[摘要]用于旅游所占用的土地叫做旅游用地。

那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用于旅游所占用的土地叫做旅游用地。

那旅游用地规划存在哪些问题?又该如何解决呢?一、旅游用地规划存在的问题我国正处于旅游业快速发展时期,旅游区数量和用地规模急剧扩张,而且新增加的旅游区大多位于城郊和乡村。

由于旅游开发定位不准,景观和产品创新不足,出现旅游区和人造景观建设比规模、占地面积大、土地污染、土地粗放利用和管理混乱等严重问题。

同时,由于法律、政策和管理上的缺陷,一些旅游用地规划不规范,有些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到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旅游开发采用“以租代征”方式,甚至以旅游开发为名,进行变相圈地,从事工业招商和高档别墅开发。

除此之外,我国旅游用地规划还存在其它一些问题,例如:(1)由于旅游区土地利用类型多样、功能重叠、土地价格评估、基准地价评价体系和价格机制尚未形成等原因,旅游区土地的出让或租赁价格较低,导致许多景区投资短缺、土地闲置和利用率低。

(2)有些旅游策划规划设计专家没有制定规划或规划没有得到有效实施,造成旅游区建设布局和结构不合理,景点建设城市化,旅游资源破坏以及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等生态环境问题。

(3)由于制度、法律、政策和管理体制上还存在各种缺陷,旅游区常出现多头管理、执法不严、土地产权不明确、管理混乱等问题,加剧了旅游用地规划过程中的各种矛盾。

二、旅游用地规划管理对策探讨1、增强旅游用地规划的复合功能首先,加强对已开发旅游用地和新旅游用地的复合利用。

旅游用地除旅游功能外,还应结合经济作物、药材、花卉、养殖业等的生产进行综合利用,如,在山地旅游绿化地内栽种珍稀植物、种植药材、茶树、各种水果树,在水域可适当种植莲藕、养鱼、养鸭等。

其次,加强非旅游用地(如工业、农业、军事及其它特殊用地)向旅游用地的转化,实现旅游用地资源的多重立体利用。

旅游土地使用权年限

旅游土地使用权年限

对于旅游业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年限的划分还是比较详细的,传统的旅游星级宾馆、酒店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40 年;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旅游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40或50 年;国家级或省级旅游度假区内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度假酒店、度假公寓等旅游房产建设,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50 年;商业用地性质的旅游房产项目,一般适合于建设旅游星级宾馆、商务酒店、经济型酒店、度假酒店等以酒店经营为主要目的投资行为,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40 年;商业城市中的综合类用地性质,一般适合于商务酒店、全套房酒店、旅游星级宾馆、服务式公寓、经济型酒店等旅游房产建设,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 年;服务式公寓、纯住宅类酒店式公寓、度假公寓、度假别墅等旅游房产项目的建设,本身属于房地产开发性质,土地使用权年限为 70 年。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探讨(一)指标问题1.有建设用地指标,但是不满足占补平衡这是很多一线城市面临的问题,也是导致很多项目不能上马的主因,用开发旅游业的优势去说服政府开发未利用地,将未利用地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使得新增耕地满足占补平衡要求.没有未利用地可开发的,部分地区可购买其他地区耕地指标进行占补平衡。

2.规划基期年建设用地指标饱和,没有建设用地指标可用将现有建设用地集约,目前这种问题的解决办法一般是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将分散的农村居民点集中,新建中心村,将原有农村建房进行土地复垦,腾退居民点,恢复耕地,既补充耕地又富余出建设用地指标,可进行建设.(二)有项目有建设用地这种情况是指项目所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规划为建设用地或有条件建设区,已经列入所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本身已经满足建设用地指标要求,在政策上允许进行建设的建设用地。

地块土地使用权属问题可能遇到如下情况:1。

土地使用权国家所有这是最容易实施的一种情况,此时的土地可能是已经经过一级开发的“熟地",也可能是未经过开发的“生地”,“熟地”可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进行开发建设,“生地”可通过申请土地一级开发的方式进行开发为熟地,再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

风景区用地分类表表4.8.7类别代号大中小类类类用地名称范围规划限定游览欣赏对象集中区的用地。

向游人风景游赏用地▲开放各级风景结构单元(如景物、景点、甲1风景点建设用地▲景群、园院、景区等)的用地甲2风景保护用地独立于景点以外的自然景观、史迹、生态等保护区用地▲甲甲3风景恢复用地独立于景点以外的需要重点恢复、培育、涵养和保持的对象用地▲甲4野外游憩用地独立于景点之外,人工设施较少的大型自然露天游憩场所▲甲5其他观光用地独立于上述四类用地之外的风景游赏用地。

如宗教、风景林地等△游览设施用地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于景点之外的旅行游览接待服务设施用地▲乙1旅游点建设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级旅游基地(如部、点、村、镇、城等)的用地▲乙2游娱文体用地独立于旅游点外的游戏娱乐、文化体育、艺术表演用地▲乙乙3休养保健用地独立设置的避暑避寒、休养、疗养、医疗、保健、康复等用地▲乙4购物商贸用地独立设置的商贸、金融保险、集贸市场、食宿服务等设施用地△乙5其他游览设施用地上述四类之外,独立设置的游览设施用地,如公共浴场等用地△居民社会用地间接为游人服务而又独立设置的居民社会、生产管理等用地△丙1居民点建设用地独立设置的各级居民点(如组、点、村、镇、城等)的用地△丙丙2管理机构用地独立设置的风景区管理机构、行政机构用地▲丙3科技教育用地独立地段的科技教育用地。

如观测科研、广播、职教等用地△丙4工副业生产用地为风景区服务而独立设置的各种工副业及附属设施用地△丙5其他居民社会用地如殡葬设施等○交通与工程用地风景区自身需求的对外、内部交通通讯与独立的基础工程用地▲丁1对外交通通讯用地风景区入口同外部沟通的交通用地。

位于风景区外缘▲丁2内部交通通讯用地独立于风景点、旅游点、居民点之外的风景区内部联系交通▲丁丁3供应工程用地独立设置的水、电、气、热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丁4环境工程用地独立设置的环保、环卫、水保、垃圾、污物处理设施用地△丁5其他工程用地如防洪水利、消防防灾、工程施工、养护管理设施等工程用地△林地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风景林不包括在内△戊1成林地有林地,郁闭度大于30%的林地△戊2灌木林覆盖度大于40%的灌木林地△ 戊戊3苗圃固定的育苗地△戊4竹林生长竹类的林地△戊5其他林地如迹地、未成林造林地、郁闭度小于30%的林地○园地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作物△己1果园种植果树的园地△己2桑园种植桑树的园地△ 己己3茶园种植茶园的园地○己4胶园种植橡胶树的园地△己5其他园地如花圃苗圃、热作园地及其他多年生作物园地○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庚1菜地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庚2水浇地指水田菜地以外,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庚庚3水田种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庚4旱地无灌溉设施、靠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庚5其他耕地如季节性、一次性使用的耕地、望天田等○草地生长各种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辛辛1天然牧草地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花草地○辛2改良牧草地采用灌排水、施肥、松耙、补植进行○改良的草地辛3人工牧草地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辛4人工草地人工种植铺装的草地、草坪、花草地△辛5其他草地如荒草地、杂草地△水域未列入各景点或单位的水域△壬1江、河△壬2海域海湾△ 壬壬3海域海湾△壬4滩涂包括沼泽、水中苇地△壬5其他水域用地冰川及永久积雪地、沟渠水工建筑地△非风景区需求,但滞留在风景区内的滞留用地×各项用地癸1滞留工厂仓储用地×癸2滞留事业单位用地× 癸癸3滞留交通工程用地×癸4未利用地因各种原因尚未使用的土地○癸5其他滞留用地×注:规划限定说明:应该设置▲;可以设置△;可保留不宜新置○;禁止设置×。

旅游规划性质

旅游规划性质

总体开发规划分为四个篇章第一篇:情景分析篇第二篇:战略定位及旅游策划篇第三篇:开发建设篇第四篇:规划实施篇绪论:一、规划性质:《总体规划》属于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指导性文件,为区内开发建设提供指导。

在旅游景区内进行的与旅游相关的各项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通过本规划的引导,以期推动旅游景区的有序建设,形成旅游核心吸引物和竞争力,推进旅游经济增长和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旅游景区自然、文化、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规划依据旅游规划是综合性的规划,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并与其他已经批准的规划相衔接。

本规划首先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基础,同时参考并衔接了陕西省、吕梁市的相关规划及文件。

三、规划目的明确旅游市场开发方向,使旅游景区成为富有市场竞争力、吸引力的旅游胜地。

合理安排旅游景区内各项度假休闲和游憩服务设施,完善旅游景区功能。

创造丰富的景层次,增加旅游体验效果,形成景观和旅游产品特色品牌。

注重生态、文化、经济效益的协调发展,协调旅游开发与旅游景区生态回复之间的矛盾,协调个群体利益,推进旅游经济增长和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旅游景区自然、文化、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建立具有显著经济规模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旅游景区。

第一篇:情景分析篇第一章宏观背景分析一、中国旅游业的发展趋势和热点中国旅游业在经历了二十多年以观光为主的初级发展阶段后,正在进入一个高速增长的黄金发展期。

在旅游业经济总量增长的同时,国内旅游市场出现了明显的转型升级趋势,旅游方式、旅游产品和旅游企业等层面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变革。

概况起来,市场转型的表现如下:由观光旅游到休闲度假旅游由大众旅游到个性化旅游由名胜观赏到深度体验旅游由团队旅游到自助旅游旅游向郊区化、短期化发展旅游服务到产业一体化发展在新的市形式下,休闲度假旅游、商务公务旅游以及特殊兴趣旅游已逐渐成为旅游消费的主流和国内旅游发展的重要方向。

1、休闲旅游休闲旅游产品将更加多样化,走向品质提升和产业升级的道路。

旅游用地年限法律规定(3篇)

旅游用地年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用地作为旅游业发展的基础,其法律地位和年限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旅游用地年限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旅游用地管理提供参考。

二、旅游用地年限概述旅游用地年限是指国家根据土地管理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旅游用地实行使用权年限的规定。

旅游用地年限分为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两种。

土地使用权年限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三、旅游用地年限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旅游用地年限有明确规定。

(1)第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

”(2)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荒芜。

因特殊情况需要闲置、荒芜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的根本法律,其中对旅游用地年限也有明确规定。

(1)第二十七条规定:“旅游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按照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2)第三十条规定:“旅游用地使用权期限,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旅游用地年限规定较为详细。

(1)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2)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分析关于自驾游营地建设的旅游用地问题

分析关于自驾游营地建设的旅游用地问题

2014年10月下半月刊旅游管理研究近年来,随着自驾游营地的不断发展,旅游相关研究也不断深入。

旅游用地作为自驾游营地建设的载体,已成为重要的研究对象。

目前,对于旅游用地的概念尚无统一的说法,学术界对于旅游用地的定义主要定位于风景旅游区内的土地或旅游业土地。

朱德举(1996)认为旅游用地是风景旅游区内人们从事旅游活动的场所,是自然作用与人类活动之间进行物质循环、能量循环、信息传递的复杂系统,是最基本最广泛的具有旅游功能的各种因素的组合;毕宝德(2000)认为旅游用地就是旅游业用地,即在旅游地内为旅游者提供游览、观赏、知识、乐趣、度假、疗养、娱乐、休息、探险、猎奇、考察研究等活动的土地等等。

旅游用地的相关定义尚无一致的定论,更不用说其所面对的各式各样的问题,如营地利益相关者对其建设的态度问题研究、“保护”与“开发”的可持续发展的把握程度问题等。

自驾游营地要发展,应借鉴学者们对旅游用地的相关研究,结合营地建设的特殊情况,切实的解决阻碍其发展的主要问题。

一、文献研究旅游用地的如何开发,必然牵涉到多个方面的人、事、物问题。

土地的如何利用与当地旅游用地相关者息息相关,所以国外学者们重点从其态度方面来研究相关的问题,比如Wesley 和Fesenmaier(1987)以及Yalcln Kuvan 和Perran Akan(2005)都从当地居民所持态度的角度来探讨了旅游用地所面临的问题。

而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因此旅游用地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一直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

这方面的研究往往主要集中在风景名胜区土地、国家森林公园土地、滑雪旅游用地和海滨型旅游用地等方面,例如Healy(1994)认为风景名胜景观用地的管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容易过度使用,资源容易被破坏,通过产权制度保障风景景观用地中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但是,对于中国人口多、用地少的基本国情,再加上露营地又是介于观光旅游和宾馆住宿之间的产物,是集观光、休闲、娱乐于一体的综合性的户外活动场所,所以面积通常也相对较大,一般在4-10公顷以上,供给与需求两者的差值问题,就让仅仅处于自驾游发展初期的中国学者开始注重研究如何权衡“保护”与“开发”。

一类、二类、三类旅游用地的区别

一类、二类、三类旅游用地的区别

一类、二类、三类旅游用地的区别一类、二类、三类旅游用地是根据用地性质和功能的不同而划分的。

下面将分别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一类旅游用地一类旅游用地是指用于旅游观光功能的土地。

这类用地通常为景区、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区等自然或人文景观集中的地区。

一类旅游用地具有以下特点:- 丰富的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一类旅游用地通常拥有自然山水、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和世界遗产等自然景观资源,以及历史建筑、文化遗址和博物馆等人文资源。

- 重点发展旅游业:一类旅游用地的发展重点是旅游业。

政府会提供支持和鼓励,以开展旅游服务、旅游设施和旅游活动,并促进文化交流和经济发展。

- 保护和管理的重要性:为了维护一类旅游用地的独特性和可持续发展,保护和管理措施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会制定合理的规划、保护措施和管理制度,以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地区的安全。

二类旅游用地二类旅游用地是指具有一定旅游开发潜力,但相对于一类旅游用地较为一般的土地。

这类用地通常为具有一定观光价值的地区。

二类旅游用地具有以下特点:- 中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二类旅游用地通常拥有一定的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但相对于一类旅游用地而言较为一般。

它们可能是景区的一部分,或者具有一定的自然风光和历史文化价值。

- 发展旅游业的潜力:二类旅游用地具有一定的旅游开发潜力。

政府和相关部门会鼓励和支持二类旅游用地的旅游业发展,以促进地区经济的增长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 规范管理和合理开发:为了保持二类旅游用地的观光价值和可持续发展,规范的管理和合理的开发非常重要。

相关部门会制定相应的规划和管理措施,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三类旅游用地三类旅游用地是指用于旅游业的其他土地。

这类用地通常为城市周边或者农村地区,具有一定的旅游开发潜力或者旅游服务功能。

三类旅游用地具有以下特点:- 较为一般的旅游资源:三类旅游用地通常拥有一般的旅游资源,例如乡村风景、休闲度假区等。

相比一类和二类旅游用地,它们的旅游资源相对较少或者开发程度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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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用地:亟待厘清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席建超旅游用地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和困扰近年来旅游业发展的焦点问题之一。

这不仅表现在目前各地普遍存在的旅游用地指标缺失,“项目落地难”方面,更体现在全国因旅游用地引发的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的甚至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尽管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开始关注到这个问题,并在一些地区进行了探索性改革尝试.但是,其特殊性和复杂性,仍需要在基础理论层面提供系统研究作为支撑.一、界定与特点对于“旅游用地”界定目前尚没有明确定义.目前的一些相关界定基本缺少相关法律制度依据,这显然无助于在实际政策层面上的操作。

那么,如何正确界定“旅游用地”呢?我们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寻找答案。

作为国家进行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在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已隐含着对“旅游用地”的规定:第一,“旅游用地”属于建设用地的一种。

也就是说,非建设性用地变成旅游用地,必须经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第二,“旅游用地”主要指用来旅游开发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用地。

这既包含了诸多受法律保护的全国重点保护文物、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用地,也包含了独立于这些用地类型之外新的建设用地。

第三,“旅游用地"具有与“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同的用地类型,是一种功能性用地。

因此,也应该具有与这些用地类型相同的属性界定,如明确产权边界和空间属性,有符合自身特点的用地规范和系统流程等。

与一般建设用地,如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不同,除了具有上述建设用地一般属性特征外,旅游用地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用地导向的外向性:旅游用地是以满足“人(旅游者)”的旅游休闲度假为基本导向的用地类型,属于“服务型”用地范畴。

(2)用地功能的集成性:旅游用地多以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文化资源为依托,旅游功能短期内并不影响土地的原始属性;此外,除了旅游设施用地具有纯化的用地特征外,许多旅游地兼有城市用地和乡村用地的特征,大部分旅游用地属于“与旅游相关的用地”.(3)用地来源的普适性:旅游业用地对土地类型属性要求不严格。

各种土地类型,如不可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军事用地、教育用地、自然保护区用地;开发前有基准地价的“四荒”用地等;土地上有建筑及其他附着物的用地等.只要经过规划建设,能够满足旅游者旅游需求,都可以用做旅游用地。

(4)用地需求的阶段性:早期观光旅游阶段,旅游用地主要依托于具有高价值的自然或者人文历史旅游景观资源,如全国文物单位、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诸多载体。

进入休闲度假旅游阶段后,随着旅游需求日趋个性化和多元化,传统用地已难以满足旅游市场需求,用地开始向其他土地类型扩展。

(5)用地强度的“适度”性:旅游用地强调以满足旅游者多元游憩需求为基本出发点。

这就要求旅游用地在追求集约经济产出的同时,要考虑到旅游者对自然生态和社会人文环境舒适度的现实要求,强调土地利用强度的“适度集约”。

(6)用地选择的区位性:通常旅游用地位置的选择要求较为严格,其中有两个含义,第一,旅游用地基本配置在交通便捷、人口密集、地质条件良好的城市或者城市郊区。

第二,地块本身,或者周边地区一般要求有良好的自然和人文环境.二、类型划分根据各地区旅游用地目的和政策需要看,旅游用地包括三种类型:(1)“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指服务于“热点"旅游城市(乡村、景区)产业转型升级的用地类型。

在这些地区,旅游业已确定其主导地位,并成为推动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推动力。

产业发展用地,不仅指旅游产业自身用地需求,同时包括产业辐射项目用地需求.其用地类型多样,构成复杂,空间约束较强;不仅有更大规模数量要求,也有用地质量限制,如要通过用地配置来丰富旅游产业业态,推进产业空间集聚和产业体系等。

(2)“旅游项目开发用地”。

指服务满足旅游“温"、“冷”区或者一般城市休闲度假需求的用地类型。

这种用地类型功能相对单一,仅仅满足公众游憩需求而已,不具有旅游产业用地特点,这种用地类型也是目前存在最多的旅游用地类型;(3)“公益性旅游项目用地”。

指与旅游活动相关的各种公益性质的博物馆、展览馆等用地类型,只有少数项目存在。

从实际情况看,因各地旅游发展阶段不同,对旅游用地需求差异显著。

目前旅游用地中最大的认识问题是对旅游阶段用地需求的混淆,许多旅游热点地区仍以“项目用地”去代替“产业用地”,不仅在用地总量规模上难以保障,同时也制约了产业转型升级,如项目缺少空间集聚,同质化恶性竞争加剧;项目缺乏关联,产业缺少统筹;旅游用地碎片化,项目发展“孤岛化”等。

这种“工业型项目型"的用地模式也往往因违反现有法律制度规定成为媒体负面报道的重点.三、问题本质本质上说,目前旅游用地问题是转型升级的“增量”旅游建设用地指标供给和配置不甚合理的问题。

究其原因,有三个主要因素:(1)总量供给缺失。

一般性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用地指标中没有旅游用地指标配置。

按照现有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要求“用地统计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必须一致”,也就是“以当地人口确定用地指标"的统计方法。

其中人口规模是按照区域常住人口进行统计,没有短期“流动人口”用地配给,造成旅游用地指标从根源上缺失。

(2)总量供给不足。

风景旅游城市中土地利用配置指标偏小.在城乡建设用地分类标准中规定“区域社会经济、风景旅游等具有特殊情况的",其“上限不得大于150。

0平方米/人.”但这种用地指标的规定,难以满足旅游业转型升级的要求。

(3)结构性不足。

旅游用地在已有城乡建设用地系统配置中缺乏竞争力。

相较于工业用地以及其他产业用地,旅游用地具有集约度较低,投资回收期长,经济效益相对较差;而相对于农业用地,又缺少《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法律约束,这使得旅游用地在与其他产业用地指标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四、产生根源旅游用地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服务型社会土地利用需求”与“生产型社会土地制度设计”之间的矛盾。

这种矛盾,既是旅游用地阶段性特征的表现,同时也是与旅游业发展相适应的配套系统土地制度设计的滞后和缺失。

(1)基本法律依据不够完善。

尽管旅游用地在《土地法》中仅仅作为建设用地的一种类型予以提及,但是与其他同类型用地相比,如“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缺少更为明确的法律界定;而后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其规划利用程序并没有提及。

新出台的《旅游法》中第二十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规划和建设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环保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兼顾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但是因为旅游土地利用规划本身缺乏细则,其真正实施缺乏可操作性。

(2)配套法律制度体系缺失.旅游用地在现有土地利用分类体系和城乡土地利用分类体系中缺少位置。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系统中,旅游用地散布在“住宿餐饮用地、城镇住宅用地、文体娱乐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公园与绿地、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中,其中“风景名胜设施用地"为最直接的旅游用地类型。

而在2011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城市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和城乡用地分类,市域内城乡用地2大类、8中类、17小类中,却没有“旅游用地"。

因为没有分类,所以在城乡土地建设规划中,也就没有相应指标的配置。

(3)用地规范和标准缺失,难以体现旅游产业特质。

现有旅游用地基本沿袭“工业”项目发展模式,忽略了旅游用地外向性用地、适度集约用地、普适性用地等特质.五、具体表象因为旅游用地依托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加上规范和标准的缺失,引起诸多用地问题:(1)拿地程序不规范:主要存在于“城外”乡村集体用地的土地流转环节。

尽管乡村旅游用地规模和利用程度持续扩大,但是因为现有农村集体用地流转不畅,多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拿地程序较为复杂。

主要体现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审批过程。

旅游用地因需要占用大量农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审批程序比普通用地审批程序更加复杂,审批周期更长。

此外,还有一些旅游项目虽未改变土地用途,但由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同样面临审批层级高、程序多,项目用地获批取得慢、周期长的问题,并且导致为了规避审批程序的违法用地现象增多.(3)拿地成本较高。

这是相对的概念,旅游用地出让价格高、年限短。

由于目前旅游产业没有单独的用地门类,各地基本按30年—50年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因旅游产业本身具有高投资、高风险、低收入、慢回报的产业特征,加上旅游用地未单独设立基准地价,在评估地价时,主要参照商业服务类用地基准地价,造成旅游用地出让价格偏高。

(4)拿后无序利用。

突出表现为:第一,拿了不用,坐等升值。

主要以占有资源为目的,不开发、不投入,致使许多土地被限制,特别是影响后续企业的入住;第二、拿了不会用,粗放经营。

部分因经营者自身观念、经营方式等局限,旅游用地仍处于低水平开发阶段,造成用地浪费;另外尽管项目较为高端,但是缺少统筹,综合配套不足或者“高端"项目占地过多,也引起设施和房产大量闲置。

第三、拿了乱用,破坏性建设。

这种破坏性建设在全国各地比比皆是。

近年来,大批“主题”不突出的主题公园的闲置就是典型案例。

第四、改为它用——房产化。

这主要体现在以旅游开发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

(5)忽视用地公平。

此为现阶段最突出的矛盾,主要表现在农村集体用地旅游化过程中,因为征地程序不规范,补偿机制不健全,补偿分配不到位,失地农民缺乏社会保障,以及补偿缺乏社会监督等,产生利益重构带来用地的不公.六、政策出口旅游业相比其他产业,是近30年才快速崛起并不断成长壮大的产业。

其产业地位在2009年《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2009]41号)才开始最终确立。

尽管在这个文件中,提出要“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边远海岛和可以开发利用的石漠化土地等开发旅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旅游业。

"《国民旅游休闲纲要》也提出了“城乡规划要统筹考虑旅游休闲场地和设施用地,优化布局.”但是并没有给出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也就是说,相对于传统“生产性用地"制度规定,作为“服务型用地”的旅游用地问题,无论在思想认识上,还是具体操作上都有探索、调整和适应的过程。

因此,对于旅游用地,在政策目标设计上,要立足国家新型城镇化和“调结构,促发展”以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战略需求,客观分析旅游用地阶段需求,以保护国土资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发展导向,推进旅游用地的合理利用、科学利用,公平利用,探索建立符合旅游产业发展和用地特点要求的科学化、差别化、精细化、生态化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在具体措施上最终建立适合“旅游产业发展用地”(其核心是明确旅游业产业地位,确定“产业发展"用地指标配额)、“旅游项目开发用地”(其核心是用地配额问题,可以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增减挂扣,满足用地配额)以及“旅游公益建设用地”(以国家划拨形式)有机结合的区域复合型用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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