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26条3款内容
专利审查指南-第三部分-2章节国际实审

第二章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1.引言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是指对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入国家阶段要求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国际申请的实质审查。
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2条未经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也可以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9条经过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
2.实质审查原则2.1实质审查的基本原则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1) 的规定,任何缔约国的本国法不得对国际申请的形式或内容提出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或其他额外的要求。
专利合作条约第27条(5) 又规定,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中,没有一项规定的意图可以解释为限制任何缔约国按其意志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的自由。
尤其是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现有技术的定义的任何规定是专门为国际程序使用的,因而各缔约国在确定国际申请中请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时,可以自由适用本国法关于现有技术的标准。
基于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对于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审查:(1) 申请的形式或内容,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但上述规定与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的,以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2)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适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
2.2与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有关的条款本章第2.1节(2) 中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的以下条款: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发明的定义;专利法第五条: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避免重复授权;专利法第九条第二款: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二十条:保密审查;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五) 项: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发明的充分公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和第一百零九条: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专利法第二十九条:优先权;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二条:单一性;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及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包括发明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况

1.如何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答:说明书不清楚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该说明书不清楚、完整,以于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即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情况;而另一类仅仅为说明书文字表达不清楚,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克服此缺陷。
目前审查实践中将第一类情况归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将第二类情况归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3款中规定的“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说明书未充分公幵的发明必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
如果认为专利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则这些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不能补入到说明书中去,因为这些内容的补入必将导致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因此,对于这种审查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进一步理解原说明书中所描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内容,力求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
【案例6-2】一件涉及油脂色泽自动测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是通过人工方式测定油脂色泽,效率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高效的油脂色泽自动测定。
说明书中只记载了该装置具有壳体、样品储存室和自动测定模块,以及三者之间的位置关系,并没有公开自动测定模块的组成部分及结构,并且附图是产品外观示意图,未能清楚反映出整个测定装置的构造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案例的说明书后,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自动测定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预期的高效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该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需的关于产品结构的技术内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 款的规定。
2.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和权利要求书是否得到支持应如何证明(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实质是要求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至少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部分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实质是要求权利要求书概括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其中的全部技术方案都应当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换言之,说明书应当充分公开,确保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方案。
专利质量要求

权利要求书(实质)问题原因说明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不能实现其在发明内容中的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方案与发明本身要保护的主题不一致或不合适1、发明目的是指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能达到的发明目的,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或只能部分地实现发明目的,那么审查员极有可能认为该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不完整;2、保护主题确定不正确时,也有可能导致技术方案缺少必要技术特征或包括非必要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不清楚,语言晦涩或有歧义,造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确定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充分理解技术方案,句式建议采用短句,词语建议采用具有普通意义的用语,满足“通俗易懂”原则。
独立权利要求相对现有技术没有区别技术特征,缺乏新颖性1、专利授权的条件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2、撰写权利要求时,应当重点考虑新颖性和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1)至少有一个发明点;(2)保证有新颖性;(3)使创造性有60分即可;(4)使创造性有70分、80分、100分的技术特征应该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中来界定。
该原则能保证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达到合理范围内的最大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和实现其发明目的不必要的技术特征,导致范围被不合理地缩小专利法实施细则21条第2款: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时,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达到的发明目的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所述必要的技术特征。
对独立权利要求,没有在保证其具有新颖性的前提下,将多个实施例进行上位概念,或者对一些技术特征采用不适当的上位词,没有有效地保护发明点,即没有从字面侵权的角度来写1、虽然在很多国家,在判断侵权时,等同原则都适用,但是,在适用等同原则时,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限制,且近年来,所述的限制越来越多;2、在美国,如果实施例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被权利要求字面覆盖,则视专利权人主动放弃对该部分的保护;专利权人是不能利用等同原则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扩大到其放弃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文章来源:/Content-7432.htm免费发布法律咨询请点击/tiwen.htm 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01年6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第三条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外国人名、地名和科技术语没有统一中文译文的,应当注明原文。
依照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和证明文件。
第四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专利代理机构;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文件送交请求书中指明的联系人。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据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应当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为送达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
第五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
专利法26条4款

专利法26条4款根据专利法第26条的第4款规定,以下为500字以上的详细解释:专利法第26条的第4款主要涉及对于专利申请人关于发明创造的领域能力和发明创造是否可以在工业领域得到实际应用的审查要求。
该款规定了专利申请人需提供发明创造的详细说明,以完整而清晰地揭示其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并描述其在该技术领域的技术背景,以及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技术效果。
首先,在该款规定中,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供发明创造的详细说明。
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应详细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结构、用途、制造方法等,以确保技术内容的充分披露和完整的技术信息。
这将有助于确保专利申请人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清晰明了且容易理解。
其次,该款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在详细说明中揭示其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技术领域的技术背景。
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需要说明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技术问题、现有技术的解决方案等。
这将为专利审查员提供有关发明创造技术背景和技术问题重要性的信息,以评估该发明创造的技术进步和创新程度。
此外,该款规定要求专利申请人描述发明创造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差异和技术效果。
这意味着专利申请人需要说明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的区别和创新点,并描述其与现有技术相比的技术优势和改进效果。
这将帮助专利审查员评估发明创造的技术进步和实用性,以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总结起来,根据专利法第26条的第4款,专利申请人需要提供详细说明来清晰揭示其要求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并描述其在技术领域的技术背景、与现有技术的差异和技术效果。
这样的要求有助于确保专利申请的完整性、清晰性和透明性,有利于专利审查的进行,以确保只授予那些真正具有技术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法26条4款内容

小心!专利抢注遇到这种情况要注意
根据专利法26条4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如发现已有他人在同样领域提交了类似的专利申请,就要格外小心。
因为这种情况可能意味着他人正在进行抢注,即在你还没有提交之前,抢先提交同类的专利申请。
那么,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要尽快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帮助。
律师可以帮助你查明具体的情况,判断对方是否存在恶意侵权行为,如抄袭你的发明和技术。
同时,律师还可以帮助你提出异议,维护你的专利权益。
其次,要及时向知识产权部门进行举报,提供相关证据。
知识产权部门可对对方的专利申请进行细致调查,如果确实存在抢注情况,可给予拒绝立案、驳回申请等处理。
此外,也可考虑起诉对方侵权行为,进一步维权。
最后,要关注专利申请的流程,避免在未申请前向公众泄露专利信息,以免给予他人更多的机会。
同时,还应加强专利保密工作,避免重要技术信息被不法分子窃取。
只有维护好自己的专利权益,才能让自己的创新更好的被社会认可和使用,为社会带来更多的贡献。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

从专利法33条和26条4款的差异解读“修改超范围”来源:隆天国际作者:冯志云时间:13-08-09近年来,中国专利法第33条可谓是备受关注的“明星”法条,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中国特色”也致使不少国外律师和代理人难以理解。
国外律师和代理人在遇到“修改超范围”审查意见时,其困惑往往会纠结在:我们的修改是完全能得到说明书支持的,为何还会被认为修改超出说明书记载的范围?因此,此文旨在从33条“超范围”问题和26条4款“支持”问题的差异入手,并结合案例,剖析目前中国审判实践中33条的把握尺度,以期能“答疑解惑”。
专利法第33条及指南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1]。
“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包括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及指南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对于权利要求概括得是否恰当,审查员应当参照与之相关的现有技术判断。
33条和26条4款的异同比较1.立法本意33条和26条第4款的立法本意都是“平衡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关系”,在这一点上二者是存在共性的。
不同之处,33条侧重以“先申请原则”为基准,防止申请人通过修改获得不正当的权益,担当了黑脸包公的角色,以白纸黑字来捍卫“先申请原则”;26条第4款侧重防止申请人通过过度概括获得不正当的权利。
2.适用时机和对象33条是针对申请后发生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说明书,而26条4款是针对申请时的原始权利要求和修改后不超范围的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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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26条3款内容
专利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它规定了专利的申请、审查、授权和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在专利法的第26条中,第3款规定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介绍专利法26条3款的内容。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享有专利权
专利权人是指专利的申请人或者其继承人、受让人等取得专利权的人。
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期间内享有专利权,即拥有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制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
2.行使专利权
专利权人可以行使其专利权,包括制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转让其专利权等。
3.获得专利费用
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专利费用,包括专利许可费、专利转让费等。
4.获得专利保护
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即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享有排他性的使用权、许可权和转让权。
5.获得专利侵权赔偿
专利权人可以获得专利侵权赔偿,即在专利权保护范围内受到侵权行为时,可以向侵权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等。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1.维护专利权
专利权人应当维护其专利权,包括制止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维护专利权的有效性等。
2.履行专利许可合同
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时,应当按照许可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3.履行专利转让合同
专利权人在转让其专利权时,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4.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专利权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年费,否则专利局可以宣告其专利权无效。
5.不得滥用专利权
专利权人不得滥用其专利权,包括滥用专利权垄断市场、阻碍技术进步等。
三、专利权的限制
1.公共利益
专利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安全、公共卫生、环境保护等。
2.反垄断
专利权不得滥用垄断地位,妨碍市场竞争。
3.合理使用
专利权人应当允许他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权,包括为了公
共利益、技术进步等目的而使用。
4.民间非商业性使用
专利权人不得禁止他人进行民间非商业性使用,包括个人自用、学术研究等。
5.紧急情况下的强制许可
在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权,以保障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专利法26条3款规定了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期间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对专利权的限制做出了规定。
专利权人应当充分行使其专利权,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和公共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