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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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

论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作者:何荣华来源:《编辑之友》2011年第05期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与外延(一)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可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包括基于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限制和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则仅指即基于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使与利用的限制。

本文将从广义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角度来看待其正当性。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延与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内涵相对应,知识产权的外延也分为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广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客体的保护范围的限制和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狭义的知识产权权利限制,是指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限制、知识产权的地域限制,以及知识产权的权能限制。

二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正当性(一)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是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外在动因1.所有权社会化理论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还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附有义务。

各国公法方面大抵实行国家征收、征用及各种行政管理措施,私法方面则是通过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及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对所有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19世纪,首倡所有权社会化思想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所有权行使之目的,不仅应为个人的利益,同时也应为社会的利益。

因此,应以社会的所有权制度取代个人的所有权制度。

德国开创了所有权社会化立法的先河。

1919年的《魏玛宪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

”二战后的《德国基本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台湾学者史尚宽亦指出:“个别利益之主张,惟于与公益一致之限度内为正当……重现所有权内在之限制,以所有权当然伴有义务,应为一般幸福而利用,称为所有权之社会化。

”所有权社会化论者一般认为,之所以要反对所有权绝对原则,是因为所有权绝对原则会发生以下两个后果其一,所有人是财富的拥有者,在经济上处于强者的地位,对于经济上的弱者,遂不免仗势欺凌。

知识产权法-简答

知识产权法-简答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答: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3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答:适当引用必须具备的条件(1)引用的目的权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37.简述职务作品及其著作权归属。
知识产权特征并阐述实际意义
(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产生和取得方式。由于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决定了他本身不能直接产生知识产权,而必须依照专门的法律确认或授予才能产生知识产权,例如人们发明创造要取得专利权必须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申请专利,经依法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并颁发专利证书予以确认。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知识产权法 第9九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知识产权法 第9九节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宣告;专利权的内容与限制

专利权无效宣告概述
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 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 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发明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
无效宣告程序的启动始于“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 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 宣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人的义务
在我国,专利权人的基本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在 我国,专利权人应缴纳的第一次年费,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的通知两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时缴纳;专利权人同时还要缴纳专利 登记费和专ຫໍສະໝຸດ 证书印花税。专利权的限制概念
是指专利法允许第三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 实施其专利,并且其实施行为并不构成侵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1)一事不再理的效力。 (2)追溯力。 (3)对世效力。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专利权全部 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生效决定或判决,不仅对双方当事人(即无效宣 告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任何第三人和一般公众 都具有约束力。
专利权的概述
专利权只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的相应处 分权,不包含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内容。
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实施权。即专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进 行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最基本权利 (2)转让权。专利权人不能将其专利权分割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 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 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3)实施许可权。即专利权人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 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的权利。 (4)放弃权。书面形式声明或以不交年费。 (5)标记权。 (6)质押权。出质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知识产权是公化私权——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且是一个需要慎重考虑的重大现实问题 。笔者认 的不正 当利用 , 害他人利益和社 会公共利益 的 损
为, 知识经济时代 的知识产权 , 其权利属性正 由 情形¨。 1 综合 以上案例 , 知识产权的滥用行 为主要 传统意义上 的私权蜕 变为 以私权属性为主 , 兼具 表现为 :
有公权属性 , 体现 了私权与公权在一定程度上的
收 稿 日期 : 0 6—0 20 4—2 9
作者简介 : 王怒蕾(9 8一)女 , 17 , 重庆市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20 0 4级经 济法专业研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学研究 。 6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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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方 发展 和改进 该技 术或 者要 求 受让方 对该 技 和消费者 以明显高于 国际市场的价格 , 售和使 销 术 的改进知识和经验必须转让 给输 出方 。 用其落后于 国际市场 的产 品 , 摩托 罗拉通 讯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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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0 第 3期 0 6年
天津市政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Junl f ini miirt eC deC l g fP lisa dL w or a o aj Ad ns ai a r ol eo oic n a T n t v e t
或服务的买方要求支付不 同的价格 , 或者 买方对 中的强制许可制度 、不能授 予专利 的项 目。甚 至 提供相同等级 、相同质量 的产品或服务的卖方支 还有 直接 的有关权 利 不得 滥用 的条款 ,如 我 国 著作权法》 4条第 2 第 款规定 :著作权人行使著 “ 付不 同的价格 ,如果它们是不 正常 的、与成本无 《
巩固和加强 自己的垄 断地位 的行为② 。
二 、 知 识产 权 滥 用 行 为 规 制 的 制 度 表 现 对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2、意思表示研究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8、法人的本质研究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16、占有制度研究17、物权行为研究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24、非典型合同研究25、旅游合同研究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28、商法的本质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30、商法的价值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35、论公司资本制度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38、论股权39、论独立董事制度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44、一人公司研究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50、搅拌现象研究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57、论提单的物权性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61、论票据对价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64、论票据代理制度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66、论票据追索权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68、论票据保证69、论票据时效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72、论保险利益原则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论知识产权控制效力作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

论知识产权控制效力作用范围的扩张与限制

体体现 ,不 足之处是没 有将 知识产权 效力 与相关范 畴 的关 系进行 揭示 和 区分 ,没有对 知识产 权效 力 的多 方面 内容构成要 素进行 分析 .没有将 知识 产权效力 的 限制 问题 纳入 效力 内容之 中。另 外也有 学者 论述 了 知识 产权效 力问题 ,闭但既 没有将 控制效 力单 列为 效力 的 内容之 中 ,也 没有对 控制效 力涉 及 的问题进 行
享 受权 利 利 益 的积 极 作 用力 。 在 专 利 、 商 标 、作 品 等客 体之 上设 定 知 识 产 权 后 ,权 利 人 对知 识 产 品 只 能按 法 律 规 定的 方式 去 自行 利 用 知 识 产 品 和 禁止 他 人 利 用知 识 产 品 。知 识 产 权 的 权 利 设 定 与 行 使 是 建 立 在 对 知 识 产 品进 行 法 律 拟 制 的 控 制 性 利 用 的基 础 之 上 。控 制 效 力一 方 面 受到 了远 比 物 权 效 力 更 普 遍 的 严 格 限 制 , 另一 方
[ 中图分类号]D9 1 3 . 4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 0 0 0 — 7 3 2 6( 2 0 1 3 )0 3 — 0 0 4 1 — 0 5
知识 产权控 制效力 能否作 为独立 的知识 产权一 般效力 形式 , 目前仅有个 别 学者持 肯定 观点 ,认为 知 识产 权控 制 效力 是指 知识 产 权所 具 有 的保 障知识 产 权 人对 知识 产 权财 产依 法 控制 并 享受 其利 益 的作 用
专 门论 述 。
笔者 认为知 识产权控 制效 力是知识 产权 作用力 的直接 体现 。具体 是指 知识产 权权 利人 以特定方 式控 制知识产 品而享 受权利 利益 的作用力 。知识 产 品具 有知识 性 、共享性 、公 用性 等不 同于物 的属性 ,无 法 进 行排他 性 的现 实 的 占有 和管 控 ,在 特定专 利 、商 标 、作 品等 客体 之上设定 知识 产权 后 ,权 利人对 知识 产 品实 际只能按 法律规定 的方式 去 自行 利用 知识产 品和禁 止他人 利用 知识产 品。在知 识产权 控制效 力 的 形成发 展过程 中 ,最 重要 的一个特 点就是 控制效力 所及 的客体 范 围一方 面处 于动态 的扩张状 态 ,另一 方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的表现分析

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是不 能称为专利权人的。 对于外 国人 、 国籍人 无 来说, 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 就必 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按照其所属国同中国
签 订 的协 议或 共 同参 加 的 国际 条 约 ,或 者 依照 互 惠 原则 等 等 来 确 定 相 应 的条 件 。
能的限制、 行使 的限制 、 时问 的限制 、 主体 的限制、 客体 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 权能 的限制 -) - 知识产权 既然 作为私权 的一种 , 按照 常理说, 其权利种类和 内容是可 以 自由创
识 , 正 树 立 起“ 察 文化 也 是 警 力 , 是 真 警 也
的客 体, 这在几部主要 的知识产权法 中都 是有所规定 。 ( 地域的限制 六) 知识产权 . 一 种专有权 . 但在空 间上 的效力也并不是毫无限制 的。 根据一个国 家的法律取得 的知识产权 , 仅在该 国领域
公众 利 益 的保 护 。 … 方 面 , 利 人 与社 会 权
业 务知识, 达到理论精 通、 务娴熟 、 业 技能 过 硬 的专业要求 , 提高执 法水 平; 三要 学 习先进文化 、 加强“ 三观 ” 教育 , 立正确 树
的世 界 观 、 生观 、 值 观 。自觉 抵制 腐朽 人 价 思 想 文 化 的侵 蚀 ; 四要 加 强 以“ 格 执 法 , 严
效力的。 这也是 巴黎公约和伯尔尼 公约认 可的独 立保 护原 则的必然结果 。 二、 知识产权权利限制 的法理分析 通 过 以 上 对 知 识 产 权 权 利 限 制 表 现 的陈述 ,笔者 在这 里给 予相应 的法 理分 析。 一般人都认为,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 , 权 利 限制制 度的创 设是 出于对社 会公共利 益 的考虑 。也就 是说, 目的在于在权 利人 与 社会大 众之 间保持 一种利益 上的均 衡 的关系 。 现在 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在保护权 利人利益 的同时, 也相应的注重 了对 社会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于正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 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对 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 书的关联性不认可。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 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 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 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由此,认定于正侵权
案件结果
2015年12月18日,琼瑶《梅花烙》著作权维权案终审落幕,北 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锤定音:驳回各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该侵 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五出 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得知胜诉,琼瑶第一时间通过“花非花雾非雾官方微博”发声, 兴奋地称“我对人生恢复了信心”。“泪在眼眶,我只想大声喊一句, 知识产权胜利了”。随后,她又转发微博称,“我想说的话太多,下 星期一,我会发一条长微博,再来谈谈我的心情和一切!” 对于判决结果,琼瑶表示很满意,感慨这一年自己才是真的老了, 这八个月非常煎熬,以前自己都活的很快乐。表示赔偿金额并不是目 的,目的就是维权,她觉得在内地编剧是一个弱势群体。据琼瑶代理 律师王军透露,琼瑶得知胜诉后非常激动,500万赔偿扣除必要的诉 讼费用,会捐献给公益事业。
双方态度
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录、 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琼瑶的另一名 律师王立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 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王立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 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年就已 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 抄袭了《梅花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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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摘要】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既有法定的权利限制,也有意定的权利限制。

权利限制制度的创设旨在权利人与社会大众之间保持一种利益上的衡平关系,基于同一目的,也有必要对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予以限制。

选择权利限制时应当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水平和权利限制引发的成本。

民法崇尚“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理念,充分体现了权利本位的思想。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权利人可自由行使,因为权利意味着自由,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然而,因应社会的发展,权利绝对自由的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任何权利皆应受到限制,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

一、权利限制的表现形式权利限制即是指权利诸方面受到的来自权利人以外的约束,既有来自公法上的约束,也有来自私法上的约束。

就知识产权而言,其权利限制表现为权能的限制、行使的限制、时间的限制、主体的限制、客体的限制和地域的限制。

1、权能的限制知识产权既为私权,按常理说,其权利种类和内容可自由创设。

然而,同物权一样,知识产权也奉行了权利法定主义,权利的种类和内容非由法律规定则不能随意创设。

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显而易见,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相比,外观设计专利权就没有许诺销售权。

2、行使的限制前已述及,权利意味着自由,权利人既有行使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

我认为,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制度即是对行使著作权予以限制的典型,专利法上的强制许可制度则是对不行使专利权予以限制的典型。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中,作品使用人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著作权人就不能以行使著作权为由干涉使用人的正当使用;于此情形中,著作权的行使,就受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限制。

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中,强制许可申请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并获得了专利管理部门的准许,就可以在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情况下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专利权人不能以权利人自居,不许可申请人使用其专利技术;于此情形中,专利权人不行使专利权的自由就受到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限制。

同样道理,法定许可制度也构成了对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限制。

3、时间的限制按理说,权利应与权利客体共存亡;客体存在,权利就应存在,客体灭失,权利自无存在的理由,正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言。

知识产权则不然,其客体具有永久性,不会灭失。

但知识产权却不能永久存在,否则,公共知识就不能丰富。

依专利法为例,第43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4、主体的限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原始主体。

在著作权法上,只有参与创作的人才能成为作者,从而对其创作出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而仅仅为作品创作提供条件的人则不能成为著作权人。

在专利法上,也同样如此,只有参与发明创造的人才能成为专利权人,而仅仅提供物质技术条件的人则不能。

在商标法上,2001年10月修订的《商标法》扩大了商标主体范围,增加了自然人等主体。

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而言,要想在中国成为知识产权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

5、客体的限制不是任何客体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这在几部主要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有所规定。

仍以专利法为例,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6、地域的限制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但是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毫无限制的。

根据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该国领域内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不发生效力。

这也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认可的独立保护原则的必然结果。

二、法定的权利限制权利限制是对权利人的外在拘束,在奉行私权至上的理念下,宜坚持不得已而为之的原则,因而,应在平衡各方利益的情况下由法律做出明文规定。

1、宪法上的限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既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提供依据,也为其他法律设定权利的限制奠定合法基础。

我国宪法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民法上的限制知识产权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规定毫无疑问也适用于知识产权法。

民法上规定了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意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时候要诚实信用、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滥用权利。

同样,权利人在行使其知识产权时就要受到这些民法基本原则的限制,不得恣意妄为。

例如,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知识产权法上的限制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相继产生一系列权利限制制度,如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反向工程、公共秩序保留、不视为侵权等制度。

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不视为侵权制度。

商标法规定了权利穷竭制度。

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合理使用、反向工程制度。

此外,TRIPS、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还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同时,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中还在一般条款中做出了对知识产权的行使具有限制性质的规定。

例如,著作权法第4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4、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限制反不正当竞争法既给知识产权提供附加保护,也对知识产权施以一定的限制。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市场竞争为己任,因而,任何限制或排除竞争的行为就成为其规制的对象。

权利人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基于逐利的目的,有可能滥用其拥有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产生是权利行使方式不当造成的,在知识产权法上是无法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入手,制裁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从而保持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1]5、反垄断法上的限制知识产权行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形式就是许可使用。

权利人或拒绝许可,或利用许可合同施以苛刻的要求,过度限制被许可人,构成限制贸易或竞争的行为,从而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权利人有可能凭借独占权利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

若权利人不滥用此种优势地位,就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否则,反垄断法就会予以干涉,以免垄断的出现。

只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竞争或者谋求垄断的时候,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才会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

[2]我国反垄断法草案第64条规定:“经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行使合法权利的行为,不适用本法。

但违反本法规定、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受到本法约束。

”6、物权法上的限制知识产权都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因而必定会存在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所以,物中知识产权的行使,必然受到物的所有权的限制。

例如,美术作品的展览权依法由物权人来行使,而著作权人则无法行使。

三、意定的权利限制民事权利具有可处分性,权利人可依自由意志处分,或放弃全部权利,或放弃部分权利,也就是说,依个人意愿对自己享有的权利施加一定的限制。

知识产权也不例外。

权利人可与相对人协议约定;相对人在约定的范围内,以约定的方式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得干涉,必要时还须予以协助。

开源软件与知识共享就是近年来出现的两个典型。

1998年,Perens和Raymond等人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发起设立一个非营利性组织“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 Association,简称OSIA),目的是尽可能统一开源软件的认证标准。

[3] OSIA从软件许可入手,结合证明商标的使用,成为开源软件认定、发布的权威组织。

截至2006年3月,OSIA发布的开源软件许可证共计58种。

使用人在愿意遵守许可证条款的条件下,就可以得到源程序,并自由地修改或再发布。

在许可使用中,开放源码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随意使用,软件作者仅放弃部分权利,如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复制权,除此之外,作者还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其他权能。

这说明作者只是有条件地将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换言之,接受开放源码软件许可证的人只是有条件地获得了某些著作权权能的非排他的使用权,而权利仍归属于原作者。

知识共享组织是一个同时附属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的非营利性组织,由斯坦福大学法学院Lessig教授倡议发起,于2001年在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

该组织以知识共享为理念,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向公众免费提供一系列独特的许可协议,为创造性成果提供一种更加灵活并行之有效的保护与使用的方法,以克服传统著作权保护方式的不足。

[4]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实行“所有权利保留”(All Rights Reserved),即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任何使用都构成侵权。

各国及各地区著作权法保护的实践表明,这种“所有权利保留”模式实际上不能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的实现,尤其是数字技术出现以后更是如此。

在“所有权利保留”模式下的授权方式适应不了网络技术出现以后涌现的对作品的海量使用需求,在许多情形下使用者避开成本高昂的授权转而直接采用,由此加剧了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的无政府状态。

与此同时,作品的创作规律表明,所有的创作都是一种积累的过程,一个社会的文化也正是通过这样一种积累,通过全社会共享创造性成果而得以丰富与发展。

因此,与“所有权利保留”相对应,知识共享组织倡导“一些权利保留”(Some Rights Reserved),也即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通过免费向权利人提供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合理安排的许可协议(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简称CC许可协议),由权利人自己来对其作品的使用做出合理的决定,决定放弃哪些权利,保留哪些权利。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有6类,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其中的任何一种。

目前知识共享组织已建立了一个庞大的国际合作项目。

该项目通过由该组织任命的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有关知识共享许可协议的翻译、本地化与推广工作。

显而易见,权利人通过许可协议对于自己享有的权利作了一些限制,使用人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作品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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