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法专利权利要求中步骤顺序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4.14•【文号】法[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的通知(法[201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上升。
新类型案件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案件的专业技术性增强,涉外案件比重增大。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的审理和裁决,对新问题和新领域进行了深入研究并给予了及时回应。
为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审判监督和指导,完善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我院决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自身审理的典型案件的集中展示,是创新审判指导方式的探索和尝试,也是推进司法公开、接受各界监督的重大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 (2009)》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最终结论性意见的37件典型案例,涉及44个典型法律适用问题。
这些个案对相关法律问题的阐释,对于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特此通知。
2010年4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序言2009年,随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和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持续增长,审结的案件大幅上升,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职能得以有效发挥。
专利三步法的答复

专利三步法的答复专利三步法是指专利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检查和判断的方法。
这一方法主要包括: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布审查。
下面将详细介绍专利三步法。
一、初步审查初步审查是专利审查的第一步,也是最基础的一步。
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是否包含申请书、摘要、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纸等必备材料,以及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
此外,审查员还会对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发明名称、技术领域等进行初步审查,判断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专利审查的核心环节,也是最关键的一步。
在实质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具备专利性、新颖性和创造性。
具体来说,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进行调研和比较,查找是否存在已有的相关技术,以判断专利申请是否符合新颖性的要求;同时,审查员还会对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具备创造性和可行性。
如果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中通过了审查员的审查,就可以进入下一步——公布审查。
三、公布审查公布审查是专利审查的最后一步,也是最后的一个环节。
在公布审查中,审查员主要对通过实质审查的专利申请进行最后的审查和确认。
具体来说,审查员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最后的整理和修正,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规范和内容准确;同时,审查员还会对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进行确认,确保权利要求的范围准确无误。
最后,审查员会将通过审查的专利申请公布,使其成为公众可见的信息。
专利三步法是专利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时采用的一种方法。
通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布审查,审查员可以对专利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判断,保证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了专利三步法的审查,才能最终获得专利权,享受专利保护的权益。
因此,专利申请人在准备和递交专利申请时,应该充分了解和遵守专利三步法的要求,以提高专利申请的通过率和质量。
同时,专利审查员也应该严格按照专利三步法的要求进行审查,确保专利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特征部分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描述了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实施方案。
权利要求部分分为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主要对技术领域和已有技术进行介绍,特征部分则针对发明创造进行具体描述。
下面将对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相关参考内容进行介绍。
1. 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是权利要求部分的开头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技术领域的介绍:对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进行简要介绍,包括相关的技术背景、领域现状以及该技术在该领域的地位和作用。
- 技术问题的提出:对已有技术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描述,指出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并说明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性和意义。
- 已有技术的分析:对与所申请专利相关的已有技术进行介绍和分析,包括其技术特点、优点和缺点,以及该技术在该领域的应用情况等。
- 发明目标的提出:描述发明创造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技术目标,说明本发明创造相对于已有技术的创新之处,并简要描述发明的预期效果。
2. 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权利要求特征部分是对发明创造的技术特征进行具体描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发明实施的技术方案:对发明创造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所需的技术手段、方法、步骤等,并配以实施示意图或实施实例,以便清晰地阐述发明的技术实施方式。
- 技术特征的逐条描述:按照发明实施的技术方案,对各个技术特征进行逐条描述,包括技术特征的定义、结构特点、功能作用等,以及技术特征与已有技术的差异和优势。
- 技术效果的阐述:对发明实施的技术方案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进行阐述,包括改进现有技术、提高产品品质、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品功能等,以表明发明的实用性和技术优势。
- 实施变通方案的适用范围:对发明实施的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涉及的变通方案进行描述,指出这些变通方案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效果,并说明是否包含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专利申请书中起到了重要的衔接和说明作用。
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方法权利要求

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方法权利要求方法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的一部分,用于描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和步骤。
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需要按照特定的顺序展开,以确保完整、一致和清晰地描述发明的要点。
下面是不同类型的方法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1. 起始步骤一篇好的方法权利要求应该始于一个明确的起始步骤,以确保实施发明的顺序和逻辑的正确性。
在描述起始步骤时,需要详细说明每个步骤的具体操作和所需条件。
2. 实施步骤接下来,需要按照实际操作的顺序描述发明的实施步骤。
每个步骤都应该明确指出所需的操作、条件和材料,以及其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效果和作用。
此外,还可以在每个步骤后面添加附加步骤或条件,以提供更多的实施选项。
3. 控制步骤对于某些发明,可能需要特定的控制步骤来确保发明的有效实施和操作。
这些控制步骤可以是适当的操作流程,也可以是特定的操作参数或条件。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明确指出这些控制步骤,并详细描述其具体作用和效果。
4. 结果或效果方法权利要求通常需要描述发明的实施结果或产生的效果。
这些结果或效果可以是物理性质的变化、化学反应的发生、生物体的改变等。
在撰写权利要求时,需要准确描述发明所带来的结果或效果,并与实施步骤和控制步骤进行关联。
5. 使用示例在描述方法权利要求时,可以提供一些实际应用的使用示例,以说明发明的具体应用领域和效果。
这些使用示例可以根据不同情况或目标使用者进行展开,以增加方法权利要求的具体性和实用性。
综上所述,撰写方法权利要求时,可以按照起始步骤、实施步骤、控制步骤、结果或效果和使用示例的顺序进行描述。
这样可以确保权利要求的完整性、一致性和清晰性,对于专利申请的审查和对外权利的宣告都具有指导意义。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摘要: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概述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1.明确性原则2.整体性原则3.公平性原则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1.字面解释2.技术领域解释3.相关专利文献解释四、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实践应用1.实例分析2.对我国专利制度的启示五、总结正文:一、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概述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专利权利要求中可能存在表述不清晰、含义模糊等问题,因此,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成为专利法律制度中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规则,以期为我国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二、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1.明确性原则明确性原则要求专利权利要求在表述时应当清晰、明确,避免使用含义模糊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词汇和语句。
根据这一原则,专利审查员和法院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以字面意义为基础,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不应扩大解释范围。
2.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强调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各个部分之间应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
在实际操作中,整体性原则要求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综合分析,避免断章取义,确保对权利要求的解释符合发明初衷。
3.公平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要求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要兼顾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既不能使专利权人的权益受到过度限制,也不能对社会公众的权益造成不合理侵害。
公平性原则体现了专利制度的公平、公正价值,有助于实现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方法1.字面解释字面解释是指直接根据专利权利要求文字表述的内容进行解释,不对其进行任何引申或扩展。
在大多数情况下,字面解释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专利权利要求的原意。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字面解释可能导致权利要求范围过窄或过宽,此时需要借助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补充。
2.技术领域解释技术领域解释是指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参考该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具备的知识和技能,以便更好地理解权利要求的内涵。
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是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中的一部分,用于具体描述
发明创造的技术特点和范围。
撰写权利要求的顺序可以根据具体需求和发
明创造的特点来确定。
下面介绍了不同类型的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1.单一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单一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第一项要求,用于具体描述发明创
造的技术特点和范围。
在撰写单一权利要求时,首先应确定发明创造的核
心技术特点和创新之处,然后按照技术特点的重要性和逻辑关系进行描述。
一般而言,首先描述发明创造的最核心、最主要的技术特点,然后再依次
向外扩展,逐步描述其它技术特点和范围。
单一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应该
循序渐进、分清主次,使技术特点的描述具有逻辑性和层次感。
2.多个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当发明创造具有多个技术特点和范围时,可以通过撰写多个权利要求
来描述。
在撰写多个权利要求时,应确定各个权利要求之间的层次关系和
技术特点之间的逻辑关系。
一般而言,可以根据技术特点的重要性和独立性,从最核心、最主要的技术特点开始撰写权利要求,然后按照逻辑关系
逐步扩展和细化。
同时,在撰写每个权利要求时,要注意与其它权利要求
之间的重叠和重复,避免冗余和模糊。
3.依赖权利要求的撰写顺序:
总体而言,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应根据发明创造的特点和技术范围的
重要性和递进关系进行排序和描述。
无论是单一权利要求、多个权利要求
还是依赖权利要求,都要确保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性和连贯性,使申请文
件的表达清晰明了,便于审查和理解。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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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在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明确限定步骤顺序时,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审查档案、权利要求记载的整体技术方案以及各个步骤之间的逻辑关系,确定各步骤是否应当按照特定的顺序实施。
二、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其他权利要求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8)民申字第980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伊斯普林根。
法定代表人:艾里克·舍弗、乌里希·如梅林,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珊,女,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园5楼3门501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玉环县陈屿镇兴港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高克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中,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OBE-工厂·翁玛赫特与鲍姆盖特纳有限公司(简称OBE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康华眼镜有限公司(简称康华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20日作出(2006)高民终字第1367号民事判决(简称二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08年9月,OBE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OBE公司申请再审称,1.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在此问题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2. 二审判决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和“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两个新的、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加入权利要求1,缺乏法律依据。
3. 涉案专利针对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使用型材生产弹簧铰链,需要复杂的加工工艺,成品率低,制造费用高,涉案专利可以用低成本生产的带材代替型材,使用非切削(冲压)的方法代替复杂的切削方法。
权利要求1并没有限定包括装配弹簧铰链的步骤,涉案专利说明书第1页第29-31行描述的是弹簧铰链的装配步骤,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相关,不能作为对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和解释,更不能依此将“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
4. 附带的技术问题“弹簧件的零件由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是通过优选实施例“铰接件同金属带料不分离”完成,权利要求3中的技术特征“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把弹簧件装在铰接件上”说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要求在权利要求1所述的步骤完成之后将铰接件与金属带分离,“铰接件同金属带不分离”不过是实现额外目的的技术特征,记载在权利要求3中,不是权利要求1的必要技术特征。
5. 权利要求1仅仅是对专利方法的步骤进行描述,没有对步骤的顺序进行限定,采用权利要求1的步骤本身是解决技术问题的关键,而不是步骤的顺序。
说明书中的两个实施例采用了顺序不同的步骤,亦表明权利要求1中的各个步骤可依不同顺序实施,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含了所述步骤的各种顺序的组合,二审判决认定权利要求1的“各步骤先后顺延且不能变化”与说明书的描述矛盾,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5048号判决。
康华公司辩称,1.权利要求1中各个步骤之间的关系是前后排列、顺序固定的递进关系,并以铰接件与金属带料保持连接为前提条件,舍弃步骤之间的关系和前提条件的限定将直接导致无法实现涉案专利的任务,无法实现取消搬运环节和不需人工找正这两个技术效果。
2. 被控侵权方法不具有涉案专利的“铰接件和金属带料连接”以及步骤之间的固定顺序两个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3. 被控侵权方法与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使用的是金属“带料”,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自行剪裁的长度有限的金属“条料”;涉案专利的步骤二使用“切割”技术,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冲压”技术,二者加工手段截然不同,效果也不一样;在形成凸肩的过程中,涉案专利使用的是“冲压”技术,而被控侵权方法使用的是“模锻”技术,是不同的加工技术,而且涉案专利是一次完成,而被控侵权方法必须由人工与机械结合,反复操作才可以完成。
4. 涉案专利方法没有对“步骤之间的关系和条件”进行充分表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含义也不明确,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5. OBE公司在涉案专利的实质审查过程中明确承诺了权利要求1的限定条件,即“在铰接件尚与金属带连接并从而设置在一个预定的位置上时,通过对铰接件进行冲压或变形,就已经可以改进装配弹簧铰接部件的方法”,OBE公司无视该承诺,在侵权诉讼中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属于反悔行为,应依法禁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审理查明,OBE公司于1996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申请号为96191123.9、名称为“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2001年10月24日被授予专利权。
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
该铰链由至少一个外壳、一个铰接件和一个弹簧构成,其特征是该方法包括下述步骤: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OBE公司于2002年6月24日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康华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和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弹簧铰链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另外,OBE公司还发现康华公司于近年来在全国各地通过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弹簧铰链产品,已经和正在对涉案专利权造成严重侵害,使其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康华公司:1. 停止侵权行为;2. 以公开方式道歉;3. 销毁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工具;4. 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临时保护期内的使用费)415万元;5. 承担OBE公司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6. 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在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有如下记载:“众所周知,弹簧铰链具有一装弹簧件的外壳,弹簧件可随与眼镜腿连接的弹簧铰链超过正常的戴镜位置移动,并对眼镜腿施加预应力,通过预应力使眼镜腿对着戴镜人的头施压。
业已证明,这种弹簧铰链的缺点是制造费用很高。
”“这种弹簧件一般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和一个弹簧件组成,由于这些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
又由于这些零件通常都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上。
所以,本发明的任务在于,提供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并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
”“在本发明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最好锁紧件安装,这样在部件组装之前一方面取消了铰接件的中间加垫,另一方面又取消了铰接件的找正。
”“组成的部件不从金属带上切断,因而搬运到弹簧铰链外壳中使用特别方便。
”2005年8月10日,一审法院前往康华公司所在地,对康华公司加工生产本案诉争产品的加工过程进行了勘验。
经勘验,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为:1.人工将从金属带材送入冲压机冲下铰接件;2.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用锻压机将铰接件后部砸圆;3. 人工用钳子夹住铰接件前部,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内打孔;4. 人工用铅丝从铰接件前部圆孔中穿过,将若干个铰接件穿在一起后用抛光轮抛光。
一审法院将上述过程用DV进行了拍摄并制作成光盘,并将光盘送达双方当事人质证。
OBE公司认为,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恰恰系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方法。
康华公司认为,1.涉案专利方法是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三个加工单元组合,顺序可调,不具有先后顺延的特征。
2. 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二步是切割,切割后的区域不脱离金属带材,康华公司的加工过程是“冲裁落料”,因此二者方法不同,效果也不同。
3.涉案专利方法的第三步是“冲压后形成一圆形部件”,康华公司是采用“模锻”,前者是机械操作,后者是手工结合机械操作,因此手段不同,效果也不同。
2004年8月10日,康华眼镜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4月11日作出第7135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简称第7135号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决定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制造弹簧铰链的方法,由于对比文件1至3均仅公开了有关冲压、冲模等基础知识,没有公开制造某种产品的由若干个明显的步骤构成的具体方法,因此对比文件1 至3没有公开在本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可以采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制造方法的内容,也没有给出可以想到该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
同时,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通过传统切削加工方法制造眼镜弹簧铰链,一方面由于零件的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组装前找正也很麻烦,另一方面切削加工使用的材料受限,……切割、冲压和冲裁确实是机械加工领域的常见工艺,但是并不意味着某具体领域制造具体产品不可能产生发明创造,切割、冲压和冲裁可用于制造比眼镜弹簧铰链更为精密的机械件,也不意味着将此类工艺方法应用在眼镜弹簧铰链领域不可能产生发明创造,请求人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具有具体内容的四个步骤先后顺延组成的弹簧铰链的制造方法没有带来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审法院认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为四个步骤,1.提供一用于形成铰接件的金属带;2.切割出大致与铰接件外形一致的区域;3.通过冲压形成一圆形部分以形成铰接件的凸肩;4.冲出铰接件的铰接孔。
涉案专利为加工弹簧铰链的制作方法,系发明专利中的方法专利,其保护范围是加工制作弹簧铰链的方法,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弹簧铰链中铰接件的加工方法,而铰接件仅仅是弹簧铰链中的一个零件。
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并结合说明书可以看出,由于现有的弹簧铰链一般是由一个铰接件、一个锁紧件、一个弹簧及外壳组成,但由于上述零件尺寸很小,组装相当复杂,而且通常是散装料供给,所以首先需要麻烦的找正,才能把各件组装在正确的位置,故在本方法专利中,用金属带加工的铰接件在铰接件仍与金属带连接时进行弹簧件和锁紧件的安装,……其发明任务为提出一种弹簧铰链的经济制作方法,改进零件的搬运,因而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其发明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的弹簧铰链加工制造费用高,加工步骤费用昂贵的问题。
康华公司加工铰接件的方法为在金属带材上通过冲压的方式冲下铰接件,即康华公司所称的“冲裁落料”(而涉案专利则是在铰接件安装弹簧件装配单元之前仍与金属带连接),尔后由人工手持钳子夹住铰接件,将铰接件凸肩延伸部分用锻压机砸圆,即康华公司所称的“模锻”,再由人工将铰接件插入打孔机进行打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