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发明目的谈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在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正确解释与限定权利要求范围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有效性,保护发明人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范围解释与限定方法。
一、权利要求范围解释权利要求是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部分,它定义了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通常由独立权利要求和依赖权利要求组成。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发明的核心要素进行定义,而依赖权利要求则对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补充、限定或附加特征。
解释权利要求范围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以字面意义解释:权利要求应按照字面意义来理解,即根据权利要求的语言表达,来确定其保护范围。
这种解释方法在权利要求明确清晰时较为常用。
2. 从技术领域的角度解释:权利要求应从技术领域的角度来理解,考虑到相关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和背景。
这种解释方法有助于防止狭隘解释,并确保权利要求能够适用于不同的变体和等效构件。
3. 以说明书为依据解释: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参考说明书中关于发明的描述和实施方式。
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例子和描述可以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指导和支持。
二、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方法权利要求范围的限定是为了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律要求,区别于现有技术,并且具有足够的可行性和明确性。
权利要求范围限定的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以下几种:1. 添加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中添加具体的技术特征,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些技术特征可以是与发明相关的结构、功能或步骤等。
2. 引入限定性语言:使用限定性语言如"至少包括"、"选自以下组合中的一种"等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排除某些不符合要求的变体或结构。
3. 引入数值范围:当权利要求中涉及数值参数时,可以通过引入具体的数值范围来限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这样可以确保专利申请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权利要求范围的解释与限定是专利申请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通过合理解释权利要求的范围,并采取适当的限定方法,可以确保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效力。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一、简介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重要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独占性和法律保护的特点,拥有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的许可、转让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发明创造范围、限制他人的制造、销售等行为、保障专利申请人的权益、提高专利的市场价值。
本文将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具体探讨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构成要素及其编写规则等。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通过规定专利范围,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促进发明创造的创新活动和技术推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障专利权人的专属权利专利权利要求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专属权利和独占性,专利权人可以获得对发明创造的独立、排他性的利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充分利用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2.限制他人的制造、销售等行为专利权利要求描述了对发明创造的专有限制,禁止他人在专利权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这就确保了专利权人可以充分地控制和利用专利。
3.提高专利的市场价值专利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规范了专利范围和专利权人的使用方式,及时准确地撰写专利权利要求,可以提高专利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构成要素专利权利要求由专利权人编写,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明创造名称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一部分是发明创造的名称,其作用是确定专利的主题和范围。
发明创造名称的编写应简短、明确,能够精准地描述发明创造的特征和创造性质,体现其独特性和技术水平。
2.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二部分是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其作用是确定发明创造的应用范围和技术领域,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背景、目的、应用领域等内容,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多的技术信息。
3.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三部分是技术特征,是发明创造通过技术实现的具体特点、优势和功能。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2章节-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 93 -第二章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1.引 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有说明书(包括附图) 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及确定其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
说明书及附图主要用于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本章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及撰写要求作了适用于所有技术领域的一般性规定。
涉及计算机程序以及化学领域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若干具体问题,适用本部分第九章和第十章的规定。
2.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分别对说明书的实质性内容和撰写方式作了规定。
2.1说明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的含义,适用本部分第四章第2.4节的规定。
2.1.1清 楚 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具体应满足下述要求: (1)主题明确。
说明书应当从现有技术出发,明确地反映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想要做什么和如何去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换句话说,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如何利用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

如何利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时间:2016-06-29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摘要:当前,对于采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和解释的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编者按:当前,对于采用说明书内容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和解释的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
那么在审查实践中应当如何把握?本文中,作者通过一个具体案例进行了详细说明。
原标题:从“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专利无效案件看权利要求的解释2012年2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2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下称第18200号无效决定),该决定涉及名称为“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的200420073412.X号实用新型专利(下称本专利)。
本次无效宣告请求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对旋转轮体加热的装置,其特征在于:在铁质的旋转轮体(5)内腔放置加热线包(9);在旋转轮体内腔放置的加热线包(9)为:线圈骨架(2)固定于固定轴座(1)上,导磁体(4)按轮体(5)的轴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线圈绕组(3)缠绕在导磁体(4)表面,导磁体(4)、线圈绕组(3)、线圈骨架(2)封装为一体。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对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的解释。
无效宣告请求人(下称请求人)主张,权利要求1限定的“导磁体按轮体的轴向在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均布”为一种上位的概念,涵盖了导磁体为圆筒状的方案,圆筒状由于其在整个圆柱面上具有均匀的厚度,即可理解为一种“在圆柱面上均布”,而这种圆筒状的导磁体已经被证据1公开。
第18200号无效决定对上述技术特征的含义进行了解释,认为应结合说明书内容和权利要求1中的其它技术特征进行理解。
说明书文字部分记载了“14个铁氧体4按轮体5的轴向A方向在线圈骨架2的圆柱面10上均布”,进一步结合附图可知,本专利中作为导磁体的铁氧体是多个离散的部件,每一个铁氧体均沿着轮体的轴向设置,14个铁氧体均匀分布于线圈骨架的圆柱面上。
权利要求的解释要考虑专利的发明目的

2019.1055 2017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其2013年发布的《专利侵权判定指南》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明确了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包括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即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例如,青岛美嘉隆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王某某专利侵权行政处理纠纷案,第三人王某某拥有专利号为ZL201120152809.8 ,名称为“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如下:独权1的技术特征(全自动快装箱锁扣装订机)1、用于将锁扣原料加工成锁扣的级进模;2、用于向所述级进模输送锁扣原料的原料输送装置 ;3、用于驱动级进模进行装钉的驱动装置;4、用于输送工件的工件输送装置;5、控制器;6、级进模一侧设置有用于检测工件的检测元件;7、所述检测元件检测到工件后发送检测信号至控制器;8、所述控制器接收检测信号后发送用于驱动级进模将锁扣装订在工件上的驱动信号至所述驱动装置,以及发送用于控制工件输送装置运行状态的信号至工件输送装置;9、装订完成后所述控制器发送用于控制输送锁扣原料的送料信号至原料输送装置。
美嘉隆公司生产、销售的 “自动锁扣装订机”被控侵害第三人王某某的上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
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包括上述涉案专利的1-8项技术特征。
下图是涉案专利的第9项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的比对: 关于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包含涉案专利独权1的第9项技术特征,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判断思路: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实现锁扣装订的全自动化,降低人工劳动强度,提高生产效率。
为实现这一目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将驱动装置、工件输送装置、原料输送装置、级进模等部件通过控制器实现信号连接,通过控制器向各个部件发送信号来实现有序作业。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

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专利权利要求书是一份关于发明专利的核心部分,它是用来定义发明的范围以及所保护的权利的文字描述。
同时,说明书是专利申请中另一重要部分,用于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背景、发明的构造和原理、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结果。
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本文将对这两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专利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针对其发明所要求保护的范围进行约定的文件。
它主要由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的限定范围组成。
权利要求是明确描述发明者认为自己所创造的发明所具备的技术特征,它应当根据发明所具备的技术特点特征进行详细说明,以确保保护发明的范围准确无误。
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可以过多,一般建议在5-30项之间。
权利要求的排列应当合理,采用从宽到窄的原则,以便保护范围的变化逐渐收窄。
权利要求的限定范围是指对权利要求的进一步限制,以确定发明的具体保护范围。
一般来说,权利要求的第一项是最宽泛的,后面的权利要求逐步缩小保护范围,以具体描述发明所涉及的构造、组成、性质、功能、作用等。
其次,说明书是发明专利申请中对发明进行详细描述的文件。
说明书有助于理解发明的背景、构造和原理、实施方式以及实施结果等。
它应当包含发明的技术领域、现有技术的问题、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发明的优点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在说明书中,发明的技术领域是指发明所涉及的技术领域或技术问题,它对于理解发明的背景和技术问题有维重要性。
现有技术问题是指与发明相关的技术领域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这有助于说明发明的技术优势和实用性。
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是指发明的具体构造和实施方式,包括具体的技术特点和技术效果。
发明的优点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的技术优势和实用性。
发明的实施方式是指发明的具体实施方法和步骤。
总的说来,专利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在发明专利申请中是非常重要的,它们共同构成了发明专利申请的核心部分。
专利权利要求书用来定义发明的保护范围,而说明书则用来详细描述发明的技术背景、构造和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
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部分,用于明确专利申请人对于其发明创造的权利的要求范围。
它对于专利权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
以下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方法。
首先,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遵循字面解释原则。
即根据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和表达方式来解读权利要求范围。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中使用的具体术语的定义和描述,将决定权利要求的具体范围。
其次,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应考虑到专利的说明书。
专利的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补充,用于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细节和背景信息。
通过参考说明书,可以帮助解释权利要求书中的术语、概念和范围。
此外,专利案例法也是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方法之一。
通过对类似专利案例的分析和比较,可以确定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和界限。
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的解释应考虑到相关领域的已有技术和类似发明的专利。
最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也可以参考专利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解释方式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了解和遵守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是正确解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前提。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书的解释方法包括字面解释原则、结合说明书的解释、参考专利案例法以及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
这些方法的综合运用可以更准确地解释权利要求书,并确定对发明创造所要求的权利范围。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解释

专利申请中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与解释专利申请是指对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等技术成果提出申请,以获取专利保护的过程。
在专利申请中,专利权利要求是申请人表达其所寻求保护的技术内容范围的主要途径和依据。
本文将重点探讨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和解释在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性和具体应用。
一、专利权利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文件中对专利技术范围的精确描述,旨在确立专利申请人寻求保护的范围,保护其技术创新或设计的独特性。
通过专利权利要求的撰写,申请人可以有效地定义发明或创新的因素与已有技术的区别,确保专利权得到广泛的保护。
专利权利要求根据申请专利类型的不同可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是对技术范围的最广泛描述,用以确立专利申请人对技术的核心保护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是进一步细化独立权利要求的具体实施方式或优选实施方式。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界定原则1. 具体性原则:专利权利要求必须明确、确切地描述技术要素,避免模糊或过于宽泛的表述,以免引发权利范围争议。
2. 版权原则: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应该确立专利申请人对技术的独家权利,而不应包含任何超过技术贡献的内容。
3. 同质性原则: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已有技术的区别,以确保专利申请人对技术的保护不受替代或类似技术的侵犯。
4. 支持原则:专利权利要求必须在申请文件的描述部分找到依据,即专利权利要求必须与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优选实施方式相一致。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界定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和界定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了专利的权利范围和保护力度。
在解释和界定中,专利权利要求应根据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具体术语、条款和描述进行解读。
解释和界定专利权利要求时,需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文字表述: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和词汇应明确且有界定性,不能引起二义性或不明确性。
2. 描述部分: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描述部分应提供充分和清晰的支持,以帮助解释和理解专利权利要求。
3. 其他权利要求:通过与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对比和参照,进一步明确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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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8参考文/李新芝袁秀挺案例16/2011从发明目的谈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裁判要旨】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时,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当权利要求的用语存在多种理解时,结合说明书解释得出的技术方案应当与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取得的预期技术效果相适应。
■案号一审:(2008)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2号二审:(2009)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2号块的源代码”。
2006年,被告明导【案情】原告宋建文于2007年获得了专利号为ZL200410018626.1的发明专利。
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一种利用图形界面快速完成端口连接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1)读取各模块定义的源文件,分析每个模块对外的输入输出端口;(2)在屏幕上画出图形界面;(3)在图形界面中的相应位置填写所需操作的模块名和端口名,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4)待上述内容填写完毕后,在界面上对互相匹配的端口进行连线操作,同时定义整个模块的对外端口;以及(5)自动生成该顶层模(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产品HDLDesigner中提供了“the空白行,在该行于两个模块所属的两个列的交点上,分别标注上该模块需要被连接的端口名,并在行首标注连线的名字。
之后,被告开始在其IBD工具的新版本中推出了包含原告专利技术的新特征,相比之前版本做出了一些改进,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增加了未连接端口列表的功能,即在模块下方按列方式排列输入输出端口(对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3步骤),从而使其快速连接以及其他功能(对应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4步骤)得以实施;最后生成顶层模块的源代码(对应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第5步骤)。
因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产品完全覆盖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被告上海贝尔阿nextgenerationinterfacebasedde-signeditor”(下一代基于接口设计的编辑器)技术,并进行了销售。
被告的IBD(基于接口设计)编辑器和原告专利技术都属于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领域,主要用于集成电路芯片设计过程中提高对各个模块的端口进行连接操作的工作效率。
被告在推出2006年新版本工具之前,其工具使用如下方法工作:根据输入建立一张由若干行和列组成的表格(对应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1、2步骤),行代表模块端口之间的连线(也叫信号),不同列表示不同模块。
当要连接两个模块中的端口时,任选一个案例16/2011案例049参考义。
因为上诉人该项发明的目的就是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从而使“对待处理的模块经过解析后,显示为紧凑的图形界面形式,使有限的显示器屏幕上可以同时显示更多的模块端口”。
上诉人显然不能放弃其必要技术特征中的发明点,而求得与被控侵权软件作业方法之相同。
因此,被控侵权软件不具备“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这个技术特征;被控侵权软件单独在IBD界面或BD界面状况下,也不会同时具备“每个模块中的输入输出端口排列在一列上”和“连线操作”两项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软件在IBD界面下,虽然模块的输入输出端口是排列在一列上的,但是不具备“连线操作”这项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软件在BD界面下,虽然在端口间可以实现连线操作,但默认状态下输入输出端口总是分别排在模块的两侧,需要人工拖拽才能将输入输出端口移到一列。
而根据说明书的解释,上诉人的该项方法专利是在一种图形界面下实现的,即在一种界面环境下,应当同时具备前述技术特征。
综上,被控侵权软件与系争专利必要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足以证明被控侵权软件技术方法与专利方法并不相同,上诉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本案中,两审法院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解释为“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
由于在专利文件中“可以”通常理解为专利权人提供了两种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而此案的两审判决却依据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发明目的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了限缩性解释,从而得出了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于术语“可以”的惯常理解不同的解读。
这实际上涉及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问题,也是目前颇有争议的问题。
为此,笔者结合本案,对专利侵权判定中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作一初步探讨。
一、美、日等国专利侵权判定中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解释的作用从美国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来看,除了权利要求书本身之外,说明书和专利审查档案是法院解释权利要求时首先使用的内部证据。
而且说明书包括专利的所有信息,例如发明的主题、现有技术、附图、摘要、对发明所解决的问题的描述、对发明的描述及与实施例的关系、使用发明所取得的进步等。
对于如何利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美国法院确立了一些解释的准则,其中之一就是不能将书面描述中的限制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去,另一准则是应当根据说明书来重新阅读权利要求书,可以根据说明书界定权利要求中的用语。
从美国法院的判决来看,使用说明书和优选实施例限定权利要求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情形是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的用语进行了界定,也就是说专利权人是自己的词典编纂者。
例如,在尔卡特股份有限公司、奥肯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使用了被告明导(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HDLDesigner产品,也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
故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方法,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
【审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原告就专利审查员的第一次审查意见所作的意见陈述书中,陈述现有技术的缺点在于“由于其松散的模块显示方式,造成了本来就有限的屏幕空间的浪费,在稍大规模的设计中,往往需要频繁动作(例如频繁滚动屏幕甚至切换页面来寻找需要连接的端口)”,而且“由于所连接的端口过于分散,也不易查看连接关系处理得是否正确”。
因此,如果将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可以分多列显示”解释为“也可以不分列显示”,那么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就包括了其发明所要克服的现有技术的缺陷,不符合原告专利的发明目的。
关于三被告销售或者使用了2006.1版HDLDesigner软件的问题,由于不存在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连线操作”这一步骤,因此不能认为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
法院遂依照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宋建文的诉讼请求。
宋建文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权利要求中“当列过长时可以分多列显示”应当理解为当列过长时分多列显示,否则就失去其发明意①133F.3d1459(Fed.Cir.1998)Phonometrics,Inc.v.NorthernTele-com,Inc.①案中,法院对于权利要案例050参考求中术语“电话费用记录手段”的解释和在Lockwoodv.American利权利要求使用了lipase,但专利说明书中只提及了Ralipase,专利审查员和复审审查员拒绝授予专利权。
日本最高法院在有关该案的判决中指出:“本案诉讼的要旨应当根据专利权利要求的记载确定,除非有特殊的情况。
同样,专利说明书中的详细描述,也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给予考虑,例如权利要求的记载不能通过单一且清楚的方式理解,或者与专利说明书中的描述相比,一眼看上去权利要求的记载有明显的错误。
”虽然日本最高法院在lipase案中提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参考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之后,下级法院在有的案件判决中也以权利要求中用语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条件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但因为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是在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2)项的规定前作出的,且日本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针对行政案件作出的,故它并没有约束下级法院。
日本下级法院的大量判决也证实了这一点。
有学者将此称之为“无前提条件说”,即并不以权利不清楚或具有特定术语作为前提。
④因此,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术语,并没有特定的条件,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可以直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二、我国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解释的有关规定及其解读关于专利说明书在权利要求案例16/2011解释中的适用,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Airlines,Inc.①案中法院对于权利要求中术语“客户”的解释即属于此;另一种情形是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明示或暗示放弃。
例如在BellAtlanticNet-workServices,Inc.v.CovadCom-municationsGroup,Inc.②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即使说明书没有提供明显的定义,也可以对权利要求的含义提供指导。
如果某一用语在说明书中连续使用的是狭义的含义,可以暗示该用语的含义就是该狭义的含义。
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关于权利要求解释的最新判例Philipsv.AWHCorp.③案中指出,“法院在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严重依赖说明书作为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指南是完全正确的”,即法院在解释权利要求时,不能只是在个别情况下根据说明书界定权利要求的含义,而是在任何时候都根据说明书阅读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结合起来确定权利要求的含义。
从日本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来看,日本专利法第70条第(2)项明确规定了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范围记载的用语的意义时,应参考专利申请书附属的说明书以及附图。
例如,1991年日本最高法院审理的lipase案是一起要求撤销专利局不授权决定的案件,其中涉及权利要求中术语的解释。
该案涉及使用Ralipase诊断高脂血的方法,专①107F.3d1565(Fed.Cir.1997)②262F.3d1258(Fed.Cir.2001)③415F.3d1303(Fed.Cir.2005)21号)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
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由此可见,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了说明书在权利要求解释中的适用,而且该司法解释认为专利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的相关权利要求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与权利要求的关系最为密切,因而是澄清争议用语的最佳指南。
虽然专利审查档案不是专利授权文件的组成部分,但公众可以查阅,且权利要求用语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和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因此专利审查档案也被认为对权利要求具有重要的解释作用。